【周末轉載】韓國影子陪審團評議過程實證研究
韓國影子陪審團評議過程實證研究
作者:[韓國]李哉協;禹志淑;李准雄;崔貞珉;申鉉基
譯者:何挺
原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6年01期
引言
陪審制度於2008年首次引入韓國。[1]韓國陪審制由2007年制定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Act for Civil Participation in Criminal Trials of 2007)設立。在最初的五年試點階段,韓國陪審制同時具有美國式陪審制和德國式參審制的特點。兼采公民參與審判的兩種制度是為了在韓國環境中試驗二者,進而提出最適合韓國的模式。 韓國陪審制肩負兩個目標:增強普通民眾的民主參與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2]法官的意見經常被批評為教條主義和精英化,學者們認為陪審制是將公眾的正義觀念融入法官裁決的有效渠道。[3]截至2014年末,韓國陪審團共參與了1464件案件的審判,並且陪審團參與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4]僅這一點就顯示,陪審制推進了韓國司法裁決方面的民主理想。 另一方面,普通民眾參與司法裁決程序的人數增加並不必然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才是立法機關更進一步的目標。只有民眾相信陪審員的裁決至少與專業法官一樣理由充分並且可靠時,這一目標才能實現。陪審制的成功需要民眾支持與尊重陪審團的裁決。反對陪審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人們不信任普通民眾可以參與有意義的討論並以理性的方式達成共識。這種批評的聲音聚焦在基於韓國文化傳統而對韓國人性格的假定上:即韓國人易受情緒影響,在裁決程序中容易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響;[5]評議過程中他們會受到年齡較大或者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影響;他們不習慣於參加公開辯論,特別是涉及敏感話題時。 據說,這種傾向性在年輕女性中更加明顯。這些對韓國人的描述是有一定道理的。事實上,韓國的教育體制不鼓勵辯論與挑戰老師或類似的權威,而是鼓勵學生們遵循等級秩序,學生們被告誡沉默是金。 但另一方面,如果考慮到網站和最近社交媒體的發展趨勢,韓國人確實頻繁而且熱情地討論社會與政治話題。一些不太嚴格的證據和經驗表明,實際上韓國人在社交場合中對討論時政話題有極大的熱情。並且,調查結論也與上述假設相反,韓國陪審員並不會受情緒影響做出錯誤的裁判。[6]這種複雜性使我們懷疑,人們下意識的對韓國陪審制度持悲觀態度也許是建立在誤解基礎上的。 事實上,許多參與陪審團審判的司法實務人員見證了新制度的積極作用,陪審制有助於法庭審理程序的公開化和集中化。[7]一些法官坦言,主持過陪審團審判後,他們開始更加尊重普通民眾的決策。[8]法官們還注意到陪審員不會輕易受情緒左右,他們能夠意識到需要理性評議,需要本著良心行使陪審員作為不偏不倚裁判者的職責。 雖然對於新制度中韓國陪審員的疑慮仍然存在,但也有對於韓國陪審員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積極評價。實際上,過去五年陪審團審判的經驗顯示,儘管本質上陪審團裁決是參考性的[9],但法庭最終判決與陪審裁決一致的情形高達90%以上。[10]陪審團裁決與法庭判決的高度一致性,可以使人們對裁決公信力持積極看法。 然而,為了全面了解陪審團的裁決是否源自一個理智並且充滿自信的過程,對真實的陪審團評議過程進行實證分析是必要的。這類分析的核心問題是陪審團評議的質量,即韓國陪審員是如何參與有關事實認定和量刑的討論,以及陪審團評議程序中是否真的進行了有意義的討論。正如其他實證研究顯示,我們相信,參與高質量評議的陪審員對其陪審經歷更加滿意,並因此會對陪審制度以及整個法律制度都有更高的信任度。[11]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評議的質量是韓國陪審制度能否長久保留的關鍵因素。 陪審員評議室里的動態發展可能影響評議的結果。我們對於通過觀察真實的陪審團評議來研究其程序、機制和質量很有興趣。但是,在韓國陪審制下進行這樣的研究是非常困難的,因為陪審團秘密評議,並且陪審員們並不被要求為他們的裁決說明理由。受此限制,大部分之前的相關研究都是立足於模擬的實驗性的陪審團與虛構的案件,並通常都由大學生擔任模擬陪審員。[12] 在英格蘭和美國,有關影子陪審團(shadow jury)的研究極少數旨在調查模擬陪審團的效度(validity)。[13]在這些之前開展的非常有限的影子陪審團研究中,Mc Cabe和Purves研究了30個在英格蘭真實庭審中在場的影子陪審團。[14]而在美國,Diamond和Zeisel評估了預先審查陪審員資格(voirdire strategies)這一政策的有效性,他們通過比較真實陪審團的裁決與因無因迴避而被排除的「陪審員」組成的影子陪審團的裁決展開研究。[15]儘管在美國和其他地方,陪審顧問(juryconsultants)[16]使用影子陪審團來協助開展庭審準備[17],但除去這兩項典型的研究外,影子陪審團很少成為研究的工具。 2010年9月開始,韓國各地的地方法院興起「影子陪審員項目(shadow jury program)」,通過自願參加的方式讓民眾真實體驗司法程序。法院意在通過此項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公眾認知。迄今為止,此項目運行良好。[18] 鑒於關於陪審制和新近出現的影子陪審團項目的評價迥異,由最高法院設立的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Committeeon Civil Judicial Participation)[19]於2013年3月向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提交了有關韓國陪審制的最終形式的建議,這一建議是基於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對過去五年中陪審團審判的表現所進行的評估。[20]建議包含了陪審制度中與陪審團評議相關的一些重要變化。首先,陪審團有關定罪的裁決將產生實際上的約束力,法庭必須尊重陪審團的裁決,除非該裁決明顯違背憲法或者其他成文法。陪審團關於量刑的意見仍是參考性的。其次,作出裁決的規則更加嚴格,變為四分之三多數才能形成裁決。如果未達到四分之三多數,法庭將只在參考陪審團意見的情況下將做出判決。第三,陪審員人數可以為七人或九人,但不能是五人。法務部長將根據此建議提交法案,修改現行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21] 本文在對有關韓國陪審團評議的評估中最引人關注的重點問題進行詳細介紹後,將全面報告影子陪審團研究的成果,這部分研究基於對影子陪審團評議的直接觀察。我們將會重點關注陪審團評議的幾個關鍵領域,而這些也正是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在設計韓國陪審制度時考慮的因素,包括:陪審團裁決的約束力,陪審員的數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審團評議,以及法官對陪審團評議的介入。之後,我們將在影子陪審團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一些見解和建議。 我們將特別研究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們研究使陪審團裁決具有約束力方面是否存在問題,尤其關注評議質量以及首席陪審員(jury fore persons)扮演的角色。第二,我們試圖了解陪審員數量是否會影響評議的內容和質量。第三,我們辨別影子陪審團討論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時的方式,這一方面在韓國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韓國陪審團需要同時評價被告人是否有罪並就適當的量刑提出意見,也就是說,在被定罪案件中,陪審團的量刑意見將提交給法官。最後,我們還試圖評估法官的介入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會影響定罪評議和量刑討論。
一、重點問題
(一)陪審團的裁決程序 韓國陪審團的裁決僅具參考性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可能導致的違憲性。韓國憲法賦予公民被法官審判的權利,如果陪審團的裁決有明確的效力可能與此項權利矛盾,因為它將被告人的命運交到普通人手中。[22]此刻,陪審制合憲性的爭論還沒有結論。[23]正是由於考慮到違憲的可能性,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才建議授予陪審團裁決事實上的約束力,而不是完全的法律上的約束力。 陪審團裁決的效力是確定韓國陪審制最終形式的最關鍵問題。很多評論者主張陪審團裁決的效力應以過去幾年的經驗為基礎。[24]實踐中,在這段時間內陪審團裁決與法官裁定吻合度達到922%。[25]而且,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對全國範圍內2595位陪審員的調查也顯示,其中81%表示應當將最終的裁決權賦予陪審團。[26]然而,司法實務人員中仍有很多人不願意賦予陪審員裁決完整的約束力。[27] 在這場辯論中,陪審團裁決的合理性和公信力是影響政策的決定因素。韓國開展的一些模擬審判研究試圖比較陪審團評議與法官裁決。一項研究發現,「建議的量刑起點(suggested reference point)」會同時影響真實的法官和由大學生組成的模擬陪審團的決定。[28] 另一項研究中,一組正式陪審團和兩組影子陪審團共同參與一場模擬審判。[29]儘管評議開始時第一輪投票結果分散,但是最後三組陪審團均達成了一致的無罪裁決。[30]該研究進而得出結論認為,模擬陪審員達成一致裁決不是因為持少數觀點的陪審員屈服於社會壓力,而是因為他們被持多數觀點的陪審員說服,發現了對被告定罪的合理懷疑。[31]上述研究提供了陪審團評議具有正當性的論據,但為了客觀評估評議的質量,我們需要直接觀察評議過程,以確定如果陪審團裁決具有明確的約束力時可能出現的問題,並確定影響評議質量的潛在因素。 一些因素或者指標會影響評議質量。Cornwell和Hans的研究說明,實際上陪審團參與是由個體層面的社會地位特徵(individual-level social status characteristics)所組織起來的。[32]Devine及其團隊的研究指出了評估評議質量的五項標準:對法官指導的理解(instruction comprehension)、對證據的審查(evidence review)、對事實的聚焦(factual focus)、系統參與(systematic participation)和信息影響(informational influence)。[33]韓國的一項研究則使用三個描述性的指標來對模擬陪審團評議的特徵進行量化分析:陪審員相互之間發言的頻率、陪審員打斷和回應其他陪審員發言的情況是否常見,以及打斷和回應的均衡性。[34]儘管上述研究富有意義,但是極少數研究是真正通過觀察陪審團評議來開展的。 陪審員能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理解法官的指導是影響評議質量的關鍵。[35]韓國法院管理部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絕大多數(879%)陪審員認為他們理解全部或者大部分審判程序。在這項調查中,陪審員最常提及的困難為審判的時間太長(466%)和法律術語難以理解(233%)。絕大部分陪審員表示他們在審判中聚精會神(868%)並在評議中積極表達觀點(723%)。多數陪審員認為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導是有幫助的。[36] 一項研究發現,韓國法官在指導陪審團了解基本原則方面表現出色,這些基本原則包括沉默權、證據裁判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37]然而,同一項研究也發現,法官在解釋犯罪的要素或嚴重程度方面不是那麼清晰,致使陪審員評議有時存在困難。[38]一些學者建議,為了提高對陪審團指導的效果,應當用平實的韓國語代替晦澀的法律術語,並且需製作出標準化的陪審團指導手冊。[39]一項最近的實證研究顯示,陪審團指導增加了解釋和舉例說明,上述變化有助於陪審員理解法律概念,例如「排除合理懷疑」。[40] 評議在內容上的特徵,例如發言形式、辯論強度和陪審員之間的互動,都會影響評議的質量。就這一點而言,陪審員是否進行了數量和質量充足的發言是關鍵因素。陪審員是否聚焦於呈遞法庭的證據,是否理解法律原則以及是否根據證據來充分適用法律是考慮評議質量的另一維度。 陪審員的評議風格也有很大影響。研究指出存在兩種評議風格。[41]「證據導向(evidence- driven)」型評議表現為陪審員輪流對審判進行評論,內容則包括他們認為最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據導向」型評議的討論更加廣泛並且能更好地圍繞主題。[42]另一種評議風格為「裁決導向(verdict-driven)」型評議,在這種評議下,陪審團幾乎立即投票,這樣陪審員能夠了解各自的立場。 關於哪種模式在大部分案件中處於主導地位,實證研究未能給出決定性的證據。一項研究顯示,「裁決導向」型出現頻率更高,第一輪投票時多數人的觀點傾向于堅持到最後。[43]另一項研究則顯示陪審員在正式投票前用很長時間來討論證據。[44] 研究顯示,首席陪審員的參與度相較其他陪審員更高,並且被認為在評議中有更大的影響力。[45]因為首席陪審員總是積极參与評議,陪審員傾向於認為首席陪審員具有影響力。[46]如果評議由一至兩名陪審員主導,那麼陪審員對他們陪審經歷的滿意程度則較低。[47]因此,探明下列問題變得重要:評議是否被少數陪審員主導;陪審員的意見是否受到同等重視;陪審員是否願意考慮其他陪審員的意見。此時首席陪審員的角色又變得重要,因為他或她可以平等分配發言機會,組織辯論。 眾所周知,每一場評議都應當由邏輯和理性指引,而不應受情感引導。然後,在司法實踐中排除情感非常困難,甚至是無法實現的。一位學者將評議過程區分為理性型評議模式(rational deliberation model)和關係型評議模式(relational deliberation model)。他認為,情感時常可以深化討論,並提高參與度。[48]共情作用(empathy)[49]被認為可以提高陪審員在評議程序中履行職責的認真程度。[50]所以情感因素的引入並不會在所有案件中產生問題。我們非常有興趣來評估,陪審員是否會認為受情感影響難以做出法律上正確的決策。下列評論顯示了陪審員的情感:「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他和他的家人將會經歷苦難」,「被告人悲慘的童年和撫養環境使他犯下了罪行」。因此,我們試圖分析情感對做出法律上正確的裁決的不當影響。 (二)陪審員的數量 韓國陪審團審理案件時陪審員的數量取決於案件嚴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答辯情況。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案件需要9名陪審員。其他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爭議的案件需要7名陪審員。被告人對大部分指控認罪的案件可以使用5人陪審團。[51]如果公訴人和辯方達成一致,那麼可以變更陪審員數量。[52]過去五年內(2008年-2012年),適用頻率最高的是7人陪審團(578%),另有324%的案件適用9人陪審團,98%的案件適用5人陪審團。基於這種適用狀況,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建議的最終陪審團形式取消了5人陪審團,因為其很少適用。 在美國,關於陪審員數量的爭論始自一些州試圖將12人陪審團縮減為陪審員數量較少的陪審團。在審理Williams訴佛羅里達州案時,聯邦最高法院認為6人陪審團的作用與12人陪審團相同。[53]然而,這種觀點受到了隨後實證研究的挑戰,尤其是Michael Saks和Molli Marti的研究。[54]他們的研究與其他研究都發現,人數較多的陪審團比人數較少的陪審團用更長時間來評議,並且與人數較少的陪審團相比,人數較多的陪審團會更徹底地討論證詞以及傾向於回憶起更多案件事實。[55]另一項研究則顯示,在允許做庭審筆記的情況下,與人數較少的陪審團相比,人數較多的陪審團通過評議能夠回憶起更多有證據證明的事實。[56] 韓國的陪審制度則需要在小規模公民參與模式(smaller layassess or model)和大規模陪審團模式(large jury model)之間做出選擇。[57]在韓國,相關的問題是,多少數量的陪審員能夠實現最恰當的程序和裁決。陪審團規模和評議質量之間的關係仍在進一步探討中,這方面的研究還不夠充分。[58]儘管我們進行的影子陪審團研究的重心不是陪審團規模對評議質量的影響,但是我們仍然會根據數據提供一些初步的觀察。 (三)定罪評議和量刑評議的結合 韓國陪審員不僅圍繞定罪問題評議,並且也和法官一起評議量刑問題,並提交他們的意見。在評議開始前,審判長會向陪審員解釋刑罰的範圍和量刑的條件。[59]關於量刑,不是通過投票決定,而是由每名陪審員各自發表量刑意見。韓國陪審模式是模仿美國陪審制建立的,但二者在這一點上有重大區別。由於民眾不信任刑事審判的重要方面是量刑問題,所以民眾從一開始就參與量刑評議是必要的。[60] 全國性的數據顯示,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陪審團僅在33%的案件中參與了量刑。[61]關於量刑,陪審團的多數意見與最終判決的量刑差距相對較小。[62]在897%的案件中,陪審團的多數量刑意見與最終判決的量刑相差不多,最大差距為兩年有期徒刑。[63]關於陪審員量刑意見與法官量刑意見差距小的原因尚不清楚,原因或者是因為法官參考了陪審員的量刑意見,又或者是陪審員和法官在量刑方面均獨立得出了相似的結論。尚未有實證研究來對這一方面進行檢驗。 更重要的問題是量刑評議對定罪評議的影響。在韓國的陪審團審判中,定罪評議和量刑評議不是分別進行的,因此陪審員在陪審團做出裁決前會接觸到與量刑相關的證據,其中一些與定罪沒有必然聯繫的證據,比如因醉酒降低控制能力、造成身體傷害的襲擊次數或者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陪審員對定罪事實的判斷。有觀點建議將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區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一個階段進行定罪,另一階段進行量刑。[64] 我們將檢驗影子陪審團在裁決定罪問題時受量刑問題影響的程度。如果這一趨勢被證實,我們將研究定罪和量刑程序的結合是否導致錯誤的裁決,或者這種錯誤是否因其他陪審員和法官的介入而得以自我修正(詳見下一部分)。 (四)法官介入陪審團評議 與美國相同,韓國陪審團評議也是秘密進行的。他們首先討論被告人犯罪與否,並試圖達成一致裁決。陪審團獨立進行評議,除非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第一,如果一半以上的陪審員同意,那麼陪審團可以選擇聽取法官的意見;[65]第二,如果陪審員不能達成一致裁決,他們必須聽取法官的建議。[66]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中,韓國的法官可以直接向陪審員提供意見,儘管他們不能表明被告人是否有罪。[67]法官和陪審團共同討論完被告人的定罪問題後,在法官不在場的情況下,陪審員再根據簡單多數原則做出裁決。[68] 除非陪審團在評議的第一階段就做出裁決,否則法官將有充分的機會與陪審團分享其觀點和意見。韓國陪審制的這一特點引出了評估陪審團評議質量的新維度,即法官的影響。雖然法律規定,法官與陪審員討論案件時不能聲明有罪或無罪,但是我們不知道評議過程中到底發生了什麼,因此不能排除法官影響陪審員的可能性。 一些觀點擔心法官介入會干擾陪審員的獨立裁決,致使陪審員依賴於法官的意見。[69]但是,很多主持過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法官表示,陪審員要求聽取法官的建議是因為他們在區分事實裁決和法律解釋方面存在困難。[70]並且量刑程序技術含量高,需要科學和專業的知識,因而陪審員可能需要法官給予更多指導。 我們將檢驗法官的介入是否有助於陪審團作出裁決,還是會阻礙陪審團獨立裁決。我們將比較陪審團與法官討論前後關於有罪或者無罪的傾向是否改變,並且評估這種改變是否因法官的介入所導致。
二、數據收集
(一)影子陪審團的組成 本項研究擬利用影子陪審團來模擬對真實陪審團評議的研究。我們儘力使影子陪審員所處環境與真實的陪審員相似。影子陪審團旁聽整場審判,之後退席,並與真實陪審團並行得出裁決。我們研究了參與18個案件審理的18組影子陪審員。他們由在陪審員資格審查程序(voirdire)中未被選為陪審員的候選陪審員(juror candidates)組成。影子陪審員的年齡分布廣泛,從20多歲至70多歲不等。 影子陪審員總數為120人,他們的人口統計學特徵見表1。[71]男性陪審員佔427%,女性陪審員佔573%。規模最大的年齡群體為20-30歲(256%),其後為50-60歲(230%),30-40歲(205%),40-50歲(205%),60歲及以上(128%)。受教育程度方面,436%的陪審員為大學以上學歷。高中學歷的陪審員佔376%,初中及以下學歷的佔214%。 表1影子陪審團的人口統計學特徵
與真正的陪審員一樣,影子陪審員觀看完整的庭審程序,並拿到包括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在內的法庭備忘錄。之後陪審員被分配到不同的房間進行秘密評議。如果出現前述需要法官介入的情形時,合議庭審判長以外的其他法官[72]會進入評議室與影子陪審員討論案件。評議時長為24分鐘到104分鐘不等。[73]評議時長為24分鐘的案件是一起「答辯有罪」的案件;而評議時長為104分鐘的案件則是一起「答辯無罪」的案件,此案評議結束時已過午夜。平均來說,案件的平均評議時長(4371分鐘)要短於「答辯無罪」的案件(5554分鐘)。通常「答辯有罪」的案件法律問題比「答辯無罪」案件少一些,但有些「答辯有罪」的案件評議耗時與「答辯無罪」的案件一樣長,因為在這些案件中陪審員會考慮一些諸如慣犯和心智能力造成的刑事責任能力下降等問題。當真實的陪審團經過漫長的庭審程序在深夜開始評議時,影子陪審員也同步聽審並在之後進行評議,直至法庭宣布最終的裁判。 (二)錄像內容分析[74] 我們全程觀察了作為研究樣本的案件,並對影子陪審團的評議過程進行了錄像。共計對18個案件進行了錄像。我們對陪審團評議進行了內容分析,具體分析的內容包括討論的強度和互動程度、每一名陪審員的發言頻率、辯論的主題、討論的問題的數量以及觀點的多樣性。我們也調查了哪些因素可能影響評議的性質。我們關注陪審員的人口學特徵、他們參與的積極性、政治觀點以及陪審團的構成,例如陪審員的數量、性別、職業,以及陪審團成員之間的相似性或差異性。我們也關注了首席陪審員的角色,觀察其在辯論和討論中與其他參與者的互動。 (三)案件特徵 有賴於韓國最高法院的幫助,本項研究的數據來自於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之間發生的18件真實的陪審團參與審判的案件。其中10個案件發生在大首爾地區(Seoul Metropolitan Area),其餘案件發生在韓國其他地區。出現頻率最高的三類案件為:搶劫造成的身體傷害案件(bodily injury resulting from robbery)佔23%,殺人未遂案件(attempted murder)佔19%,慣竊案件(habituallarceny)佔19%。[75]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做無罪答辯(62%),其餘案件的陪審團僅就量刑問題進行評議。 在我們研究的案件中,真實的陪審員數量是多樣化的。最常見的陪審團人數是7人(佔67%),其他案件大部分使用9人陪審團(佔24%),5人陪審團僅出現過兩次。我們試圖使模擬陪審團人數與真實陪審團人數保持一致。但是並未做到完全一致,因為我們要考慮候選陪審員是否有做影子陪審員的意願。[76] 除一個案件外,我們研究的所有案件均在一天內審結。即便是例外的那個案件也沒有將庭審時間分隔為兩天,只是因為作出裁決時已經是第二天凌晨3點,因而被視為進行了兩天的審理。[77] 法庭對其中3個案件判處無罪(14%)。法庭判決無罪的案件,陪審團做出的也是無罪裁決。有2個案件(95%)的陪審團裁決與法庭判決不一致。這2個案件的情況為陪審團裁決無罪,法庭判決有罪。由於樣本量較小,我們沒有對裁決不一致的原因進行分析。
三、結果與討論
(一)陪審團裁決過程 我們通過測量和分析以下幾個方面來觀察模擬陪審團評議:首先,我們將評議區分為定罪評議和量刑評議並測量評議時長。因為只有在陪審團裁決被告人有罪之後才進入有關量刑的評議,因此我們可以較為簡便地測量兩個階段的時長。即使是被告人承認大部分罪名的案件(「答辯有罪」案件),陪審員也必須進行定罪評議,以便確定被告人認罪是否有確鑿的證據支持。平均來說,陪審員評議耗時為51分鐘(其中定罪評議為36分鐘,量刑評議為15分鐘)。表2則顯示出,人數多的陪審團評議時間相對稍長。 表2陪審團規模及評議時間
表3關於定罪的首次投票時間
之後我們考察了陪審員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問題首次表態的時間,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評議開始後10分鐘之內;二是評議開始後10分鐘至結束前10分鐘之間;三是評議結束前10分鐘內。大部分影子陪審團(佔611%)在評議開始後10分鐘之內即進行第一次投票(見表3)。看起來影子陪審團大部分都採用裁決導向型評議,而不是採用證據導向型評議。但是,與美國研究相比較,這種現象並不獨特。並且,考慮到平均評議時長為51分鐘,關於陪審員傾向於盡早投票究竟是因為評議模式,還是因為案件的複雜性,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表4展示了每個陪審員主要變數的平均值。我們將七個有關評議質量的主要變數納入考察的範圍。第一個變數是發言頻次(frequency of speech),陪審員發言超過5秒鐘且內容有意義的記為一次發言。總計113名陪審員的平均發言頻次為883次,發言頻次從1次到28次不等。[78]沒有一個陪審員從未發言,最常見的發言頻次為4次(14人)。58%的陪審員發言超過7次,91%的陪審員發言低於18次。第二個變數是對證據的討論。大部分陪審員(637%)對證據發表意見超過一次。陪審員提及證據的平均次數為188次。有不少陪審員在評議中從未提及證據(363%)。陪審員討論證據最多的為12次。第三個變數為援引他人發言(citing others statements)。評議中,陪審員有時會援引其他陪審員的發言,或者援引庭審中公訴人、辯護律師或者法官的發言,來發表意見支持或者反對他們的觀點。援引他人發言的平均次數為078次。第四個變數為邏輯推理(logical reasoning)。陪審員的發言有邏輯基礎的平均次數為209次。第五個變數為奇聞異事論據(anecdotal arguments)。陪審員討論問題時發言依據也可能是個人了解到的軼事、謠言、沒有根據的故事或者案件。這種出現的很少,奇聞異事論據出現的人均次數為060次。第六個變數是無禮發言(indecorous speech)。陪審員很少對其他陪審員發起情緒化的攻擊、使用辱罵性的語言或者進行嘲笑。我們僅觀察到一例無禮發言。第七個變數是強勢干預(strong intervention)。我們也注意到了陪審員突然打斷其他人的發言,或者發言阻礙進一步的討論,每名陪審員強勢介入的平均次數為033次。 表4主要變數的平均值
為了更好地理解陪審團裁決程序,我們改進了上述變數(見表5)。我們將「辯論質量(quality of debate)」界定為陪審員在評議中怎樣以及在何種程度上使用理性說服。這一變數是累計討論證據的次數、援引其他陪審員的發言的次數以及依據邏輯推理髮言的次數所得到的。因此辯論質量的平均值為475次。也就是說,在發表觀點時,每一名陪審員平均評論證據、援引其他陪審員的觀點以及進行邏輯推理超過4次。同樣,我們使用「無禮辯論(indecorous debate)」來描述無禮發言、強勢干預發言次數的總和。無禮辯論的平均值為037,所以無禮辯論很少發生。 表5陪審員個體觀察變數
我們從三個方面調查首席陪審員扮演的角色(見表6)。第一,首席陪審員是否把發言的機會平均分配給每位陪審員;第二,首席陪審員是否要求陪審員發言提供論據;第三,首席陪審員是否發揮了積極的組織作用,例如,總結議題和爭點,或者扮演調解人的角色有效處理衝突。我們也評估了首席陪審員的傾向性(例如,權威型、固執己見型、控制型)。 表6首席陪審員的角色
在一半的案件中(佔50%),首席陪審員給每位陪審員發言的機會。其他案件中(佔111%),首席陪審員沒有平均分配發言機會,而是讓陪審員自由討論,從不介入,或者僅是偶爾給尚未發言的陪審員說話的機會(佔333%)。陪審員發言時,首席陪審員大部分時候(佔721%)要求陪審員提供論據。首席陪審員還能通過總結重點和組織進入下一議題等方式高效地組織陪審員進行討論(佔777%)。總的來說,評議程序傾向於開放和民主。我們還發現當首席陪審員分配發言機會並且大部分陪審員都能發言時,陪審員以證據為基礎的評議數量會增加。另一方面,當首席陪審員沒有分配發言機會而只有少部分陪審員發言時,無禮辯論出現的頻率增加。 為數不少的陪審員會錯誤理解或者錯誤適用法律概念,例如248%的陪審員不理解諸如能力減弱(diminished capacity)之類的特定法律概念(見表7)。然而更重要的一點是,對法律概念的誤解是否會因其他陪審員影響而得以修正。在韓國,法官會在庭審一開始就給陪審員提供書面的法庭備忘錄,所以陪審員對法律概念和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程度會提高。大約23%的陪審員有同情性的評論和感性的態度。我們的觀察顯示,陪審員的情感有時會影響他們作出裁決的能力。大部分陪審員對被告人定罪與否的態度經過評議後不會發生改變,只有115%的陪審員改變了他們最初的觀點。 表7陪審員個人評議頻率
(二)陪審員人數 由於我們的研究的樣本量小,未能就陪審員人數對陪審團的影響得出一些概括性的結論,但是可以為將來這一領域的研究提供一些調查結果。數據顯示,陪審團規模和陪審員發言頻率之間具有相關性。表8顯示,5-6人陪審團中,每位陪審員平均發言次數為1088次,7人陪審團為828次,8-9人陪審團為553次。因此,陪審團規模更小時陪審員發言更多。另一方面,陪審團的規模對辯論質量沒有影響。不同規模的陪審團之間辯論質量的平均值沒有顯著差異。最後,小規模陪審團出現無禮辯論的頻率略高。因此,當陪審員達到7人或人數更多時,無禮辯論出現減少趨勢。這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陪審員人口特徵方面更大的多樣性可能會減少無禮辯論的出現。可進一步得出這樣的推論,即性別、年齡的均勻分布會促進相互尊重,最終抑制無禮的評論和辯論。 表8陪審員人數及評議質量
(三)定罪評議和量刑評議 我們調查了陪審員判斷被告人定罪問題時是否使用了與量刑有關的情節。如果陪審員在評議定罪問題時討論了量刑情節,我們則會進一步考慮這種錯誤經過評議後是否被修正,也就是說,陪審員是否發現他們把量刑的問題混入了定罪的階段,並刻意制止了這種情況的發生。在我們觀察的案件中,有9個案件定罪評議中混入了量刑問題,但其中8件經過評議都得到了修正。 在陪審員個人層面,我們也調查了陪審員中有多少人混淆了定罪評議和量刑評議的區別。113名陪審員中有16人(佔142%)在討論中混淆了二者(見表9)。有22名陪審員(195%)在定罪評議中提到了被告人的犯罪記錄。 表9合併考慮定罪和量刑的頻率
(四)法官介入 在我們研究的案件中,在需要時審判長參與真實陪審團的評議,合議庭其他法官則參與影子陪審團的評議。考慮法官參與陪審團評議的整體效果發現,僅有一個案件是在法官介入後所有陪審員都改變了對被告人定罪的態度;在兩個案件中,則有一半陪審員改變了觀點;在三個案件中則有一名或兩名陪審員改變了觀點。但在幾乎所有其他案件中,每位陪審員對被告人有罪與否的態度都沒有改變。 在個人層面,我們根據法官與陪審員討論的風格,將介入陪審團評議的法官區分為三個組別:傳遞信息型(information-deliveringtype),介紹觀點型(opinion-introducingtype)和強加觀點型(opinion-imposingtype)(見表10)。[79]三類法官的比例分別為646%(傳遞信息型)、292%(介紹觀點型)和62%(強加觀點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是強加觀點型的,陪審員與其討論之後,均改變了自己的觀點。至於介紹觀點型的法官,有303%的陪審員與其討論後改變了他們的立場。233%的陪審員與傳遞信息型法官討論後改變了他們的決定。雖然由於樣本量小,我們並不能提供任何結論性的意見,但是證據顯示如果法官在評議過程中強勢導入自己的觀點,那麼陪審員更有可能遵循法官的觀點。 表10陪審員改變立場情況以及評議中法官的類型
結論
韓國陪審制正在經歷新一輪的改革。正如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的建議所反映的,過去五年的經驗被認為是成功的,陪審制有望得到完善,並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將普通法系陪審團制和大陸法系參審制相結合,以發展出適合韓國的陪審制度是一種創新性的嘗試。隨著時間的推移,陪審制將更為穩固,成為推動公民民主參與以及增強司法公信力的強健有力的制度。在本文中,我們試圖通過調查影子陪審團評議過程來研究真正的陪審團評議程序。通過完善影子陪審團研究的成果,我們致力於了解評議質量並提出有意義的見解,以便最大程度實現陪審制度的目的。與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的建議相關,我們的研究聚焦於以下四個方面:陪審團裁決的約束力、陪審員的人數、定罪方面與量刑方面的陪審團評議以及陪審團評議中的法官介入。 研究結果顯示,韓國陪審員評議有望成為有力的裁決模式。總的來說,陪審員輪流發言,積极參与評議程序,在辯論中尊重其他陪審員。首席陪審員積極扮演自己的角色,公平分配陪審員的發言機會,並且能夠良好地組織討論。誤解法律以及混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情況的發生並不如許多人想像的那麼頻繁。出現上述問題時,絕大部分情況下可以通過其他陪審員或者法官的介入進行修正。大部分法官有助於陪審員在評議室內達成裁決。 但是,我們也發現了有待改進的方面。影子陪審員傾向於在充分討論問題之前,在評議過程剛開始時就聲明自己的立場。他們時常不根據證據開展辯論。而且,在一些情況下,陪審員的個人情況會影響他們的裁決。為了提高評議的質量,有必要製作適當的指南,並且在評議之前與陪審員進行溝通。 總之,我們的研究結果與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的建議是一致的。我們沒有發現任何問題可以反對賦予陪審團裁決以事實上的約束力。陪審團規模與評議質量之間沒有明確的關係。儘管我們需要進一步研究其中的相關性,但由於5人陪審團很少適用,我們認為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決定廢除5人陪審團是合理的。如果有適當的引導和監督,陪審員不恰當的混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的情況會有所減少,相反,陪審員參與量刑評議可以將普通民眾的常識引入到法官的裁決中。在量刑和一些案件的定罪中,由陪審員和法官進行合作的評議,將會使雙方受益。陪審員將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法官在作出裁決時則會考慮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 本文英文原題為「Whats happening in the jury room?——Analyzing shadow jury deliberations in Korea」,2013年12月發表於《韓國法期刊》(Journal of Korean Law)第13卷。
【注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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