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輪流撫養 離異雙方監護子女的新選擇
06-11
協議輪流撫養 離異雙方監護子女的新選擇核心提示>>> 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權誰都想擁有,可是孩子只有一個,那該怎麼辦?近年來,法院調解的離婚糾紛案件中,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撫養協議,夫妻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孩子,改變了傳統的離婚後孩子只能歸一方直接撫養的方式。 案例:嚴某(男方)和方某(女方)婚後生下一子,最近,因感情不和到當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協議未明確約定孩子歸誰撫養。離婚後孩子暫時由爺爺奶奶帶,可外公外婆也想要這個小孫子,便要求孩子母親奪回孩子的撫養權。經過薌城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份調解協議:孩子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母親負責周日至周三,父親負責周四至周六,撫養費由雙方共同承擔。據了解,很多夫妻離婚時不放心孩子交由對方單方撫養,希望自己能在孩子成長曆程中盡一份力,讓孩子得到相對完整的親情,減少離婚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傳統離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有權探視子女,但當前探視權的行使實際上經常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夫妻雙方經過調解協商,往往希望用輪流撫養的方式撫養孩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准許。 日前,薌城法院法官接受採訪時介紹,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於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誌。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確定。但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複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協議輪流撫養作為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逐漸在全國各地被接受和運用,但就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協議輪流撫養的還是算少數。法院對子女撫養權的裁決,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特邀調解員張梓睿也告訴筆者,近幾年來在離婚糾紛調解案件中,關於孩子撫養權爭議主要在於探視權的行使。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在於夫妻離婚時對探視權約定不明確,導致行使過程中無約可循,或者是另一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當事人拒絕對方探視,還有就是一方長期不履行探視權,另一方要求其履行。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依據法律規定,中止探視的具體情形應當包括:(1)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傾向的;(2)有劫持、脅迫可能的;(3)有惡習或有不良道德傾向的;(4)有嚴重傳染病的;(5)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因此,當一方直接撫養比輪流撫養對子女成長更具優越性時,雙方應該選擇由一方直接撫養而放棄輪流撫養的方式。對於需要變更輪流撫養協議的,離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重新達成協議或者是向法院起訴,變更原協議。但是,法官也提醒孩子家長,若原輪流撫養協議是經過法院確認的,在協議沒有變更或被撤銷前,雙方仍然應當嚴格遵守協議的內容,因為該調解書經過確認具有了法律效力。若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實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權益,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若因出現法定事由需要變更或撤銷協議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林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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