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何須江湖
刑辯何須江湖
作者:悄悄法律人
來源:原文發表於檢察日報社主辦《方圓律政》雜誌9月刊,發表時題目為《刑辯沒有江湖》,發表時內容有刪節,這裡是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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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色金陵之中山陵)
前段時間,朋友圈一篇關於刑辯江湖的文章流傳很廣,正如該文作者所預料的一樣,會引發很多的爭論,特別是在刑辯律師界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認為該文作者有意暗示自己天下無敵;有人認為作者故意以北京律師為中心,有意貶低京外刑辯律師;有人認作者對其他刑辯律師的批評過於尖酸刻薄;有人認為作者讚揚的律師掛一漏萬……似乎掀起「刑辯江湖」的血雨腥風,火藥味越來越濃。作為坐在辯護席對面的公訴人,隔岸觀火,別有一番體會。
刑辯本無江湖
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內容,律師辯護權的完善也是刑事法治進步的重要表現。作為刑事辯護律師,一方面要忠實於當事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負有查明真相維護司法公正的職責。即便在「法治模範生」的美國,律師辯護,一方面為被告人辯護,一方面也是在協助法官實現公正。在法律面前,刑事辯護律師不是不可以有自己的利益,但是不能有太多自己的利益。律師從業雖相似於從商,但是律師畢竟不是商人。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刑事辯護本無江湖。江湖之中戾氣太重,爭鬥太狠,而刑事辯護律師作為法律人需要理性平和,需要合作融合;行走江湖,講究江湖規矩,講究地位排序;而刑辯律師作為法律人,講究依法行事,講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辯律師的自我標籤化或者給他人標籤化似乎都不妥。
刑辯無需江湖
我國律師行業發展起步較晚,發展相對滯後,但是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步伐加快和法治水平的提升,律師行業發展迅猛。刑辯律師的發展是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特別是刑事法治水平的重要標誌。以往人們普遍認為刑事辯護空間小,刑辯律師賺不了錢,很多立志要當律師的人對刑事辯護都是敬而遠之,也有很多律師視刑辯業務為雞肋,很多刑辯律師慢慢轉型放棄了刑辯業務而進入了民商律師的行列。現如今,有名的大律師越來越多的都是刑辯律師,致力於刑事辯護的年輕律師也越來越多,專門的刑辯律師事務所如雨後春筍般湧現,給人一種刑辯律師「火起來了」的感覺。這種變化,一定程度上客觀地反映了我國法治水平特別是刑事法治發展取得了重大進步。刑辯律師面臨重大發展機遇,這本是一件好事,刑辯律師本該抓住這個重大發展機遇,立足專業,提供有效辯護,服務法治建設。
但是,這兩年刑辯行業的野蠻式生長的同時,也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可能與「江湖習性」有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敵人思維」。一些刑辯律師視法官、檢察官為敵人,帶著偏見做辯護人,動輒「惡性死磕」;還有一些刑辯律師視體製為敵人,動輒以體制受害者自居,攻擊體制的一切,體制內的一切在他們看來都是不好的;一些刑辯律師視自己的同行為敵人,或為爭奪安源,或為市場競爭,有時僅僅就是與自己意見不同而相互敵視。
二是「山頭思維」。不知從何時開始,刑辯律師被劃分為「勾兌派」、「忽悠派」、「死磕派」、「技術派」、「體制派」、「兩面派」……這些所謂的「派系」之間相互擠兌、相互瞧不起、相互攻擊,各立山頭。
三是「群毆思維」。這種思維表現為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中,一些極端「死磕」律師「抱團支援」,出於「鬧庭」的目的,通常使出「集團抗議」、「聯名請願」、「集體鬧庭」、「網路配合圍剿」等手段。律師之間相互配合協作,這本是應有之義,但是如果不是出於正當目的,而是違背職業精神,甚至是違背法律,為了吸引眼球,輿論造勢,煽風點火,就不再屬於配合協作,而是「群毆」。
刑辯律師應融入法律共同體
法治的建設與發展離不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我們真的需要一個和諧的「法律人的城邦」,而不是一個充滿火藥味的「法律人江湖」。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力量,對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肩負重要的責任和使命,而且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本身就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儘管人們對於什麼是法律職業共同體還存有這樣那樣的爭議,但是,最低限度的共識是有共同的知識背景,有共同的知識訓練、有共同的思維、訓練方法、理念,甚至可能還有共同的信仰(對法治的信仰)。法律職業共同體意味著共同的價值、思維方式和精神氣質,他們經過相同的知識訓練、思維訓練和普遍的社會正義感的感染。他們之中,雖然有人在「體制之內,」有人在「體制之外」;他們雖然有人是律師,有人是法官、檢察官,有人是大學教授,但是他們有共同的信仰,對公平正義的信仰,他們相信「法學是一門展示才華、滿足自尊、喚起激情、伸張正義的學科」。這個共同體的建構靠的是理性、自律、信仰和法律技術來構建,共同的力量來自於耶林所說的「法本身」。
「好鬥」既不應該是刑辯律師的職業形象,也不該是刑辯律師的職業精神,更不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所能容納的。現在刑辯場確實存在這一的「好鬥」現象。以「死磕到底」的方式與法官、檢察官斗,以詆毀、攻擊的方式與律師同行斗,一言不合,就「撕逼大戰」,時刻將自己標榜為「鬥士」。但這絕非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應有的法律人職業形象,也不是一個理性的「法律人的城邦」所需要的。這種「好鬥」心裡或許與江湖上的「打打殺殺」有關。江湖與共同體顯然是不同的。江湖秩序的維持是靠鬥爭、打殺,是盟主,尊卑長幼的等級秩序,這些帶有嚴重「封建」色彩的東西都是與法治格格不入的,也與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方向相齷齪的。在一個缺乏共同價值、思維方式、精神氣質的江湖中,不僅體制之內與體制之外處於對立階層,連律師同行自身都處於對立派系之中,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我們得承認,當前我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不盡如人意,共同的理念沒有確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不僅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之間缺乏相互的尊重和理解,連律師同行之間也缺乏尊重和理解,還沒有形成職業共同體的文化,實踐中產生了不少衝突和矛盾,沒有形成推進法治建設的合力,影響法律職業共同體作用的發揮,也影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權威和地位。作為律師,動輒毫無理由地以申請迴避、抗議等方式,故意讓庭審開不下去,這不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要的,以拉橫幅、翻跟頭、送紅薯、組織訪民圍攻法院、以輿論挾持司法,這也不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要的;同樣,作為法官,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訓斥、羞辱律師,不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要的,沒有法律依據地驅逐律師出法庭,也不是法律職業共同所需要的。
我們需要做的恰恰是改變,改變這種種不良現象,推動共同體的孕育、發生、發展。而首先要改變的就是這些「江湖習氣」。當然,法律職業共同體也不是要求共同體內的個人對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的看法和觀點沒有分歧,對具體案件的觀點完全一致,而是基本的思維方法、理念、價值的趨同,呈現出「大同小異」的特點。刑辯律師與公訴人對某個具體法律問題的觀點不同,這很正常,也不影響法律職業共同的建構;法官與檢察官對某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觀點不同,也很正常,同樣不影響法律職業共同的建構;法官與律師對某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認識不同,這同樣很正常,也無損於職業共同體的建構。但是,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抑或是檢察官,對於訴訟的目的是實現程序正義和追求事實真相,應該不會有爭議。如果律師為利益,不顧基本的正義,顛倒是非,混淆黑白,那顯然是違背職業精神的。
我們還要改變的就是正確的「義利」觀。律師畢竟不是商人,除了「利」,更為重要的是「義」。這個「義」就是公平正義的追求,對法律的信仰,對規則的信賴。刑辯律師如果僅在利益的漩渦中打轉,在利益的江湖中爭鬥,那麼損害將不僅僅是刑事律師自身,更是法治本身。美國學者在《迷失的律師》一書中指出,那些把法律作為一種世俗的謀生方式的律師,不但失去了誠實的品格,而且也造成了理想的陷落。
法律人的職業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刑辯律師還是應該專研業務,以技能和轉業取勝,對轉業忠誠,「專業建立在知識上面,對知識忠誠,才可能有專業忠誠。對專業忠誠,也就不可收買,不會任意動搖;對專業忠誠,才可能精益求精,不為假問題所困惑,而能精準地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最後,用青島律師協會《給全體青島律師的倡議書》中的一句話作為結束語——「律師應當是專家、是君子、是精神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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