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系列丨毒品犯罪及個罪綜述
前言
我國《刑法》和《禁毒法》從法學角度對毒品的定義進行了清晰界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是人類的公敵,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有效控制毒品擴散蔓延趨勢,是全人類的共識。同時,打擊毒品犯罪必須沿著法治軌道進行,充分保障刑事被追訴者的合法權利,方能彰顯司法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這其中,盡職、專業、高效的毒品犯罪辯護律師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以自己的專業法律服務幫助刑事被追訴者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避免無辜者被錯誤追究,同時,也對公安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督促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公正、文明執法司法,促使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不斷發展進步。專業需要專註,專註體現專業。隨著我國及國際毒品犯罪趨勢的發展變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變化,深入紮實作好毒品犯罪辯護研究工作很有必要。是故,筆者將結合毒品犯罪涉及的相關法學理論,我國現行有關毒品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政策等,對毒品犯罪辯護問題進行相關深入研究,以期對加強毒品犯罪辯護效果有所裨益。本篇為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系列的開篇之作,旨在從理論上對毒品犯罪及個罪進行簡單梳理,為更好開展毒品犯罪辯護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及分類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規,破壞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秩序,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這類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體為國家對毒品這類特殊物品的管理秩序。在我國《刑法》中,毒品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即第347—357條,共有11[1]個具體罪名。《刑法》第356條、第357條是關於毒品犯罪的總結性規定,包含毒品的概念、毒品數量計算規則、毒品再犯制度。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毒品犯罪特殊再犯制度指曾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毒品犯罪行為方式、對象的不同,可以將毒品犯罪分為經營型毒品犯罪、有關妨害禁毒活動的犯罪、有關毒品原植物的犯罪、濫用毒品的犯罪等四種類型。當然,在毒品犯罪共12個罪名中,理論研究及刑事辯護都將重點放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這二個罪名上。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系列也將重點關注這二個罪名的辯護。
二、經營型毒品犯罪綜述
經營型毒品犯罪是具有非法經營,謀取私利性質的一類毒品犯罪,包括三個具體罪名:《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50條規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經典罪名,是理論研究及司法實務中關注最多的一種毒品犯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一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四種行為方式中的一種或者幾種即構成本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海洛因、冰毒、嗎啡等毒品的行為。
1.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構成本罪,除販賣毒品罪外,其餘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構成販賣毒品罪。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是毒品。對於行為人主觀明知心理狀態的認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採用推定的方法。即根據行為人的知識文化、其他涉案人員的情況、毒品所涉時空環境等因素及在案證據情況綜合審查認定。只要行為人意識到是或者可能是毒品即可,而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的種類、成分等進行充足的了解。本罪也不要求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以牟利為條件,即便是販賣毒品罪也是如此,只要行為人進行了毒品的有償轉讓即可構成販賣毒品罪。
3.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這四種行為中的一種或者幾種。應當注意,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二種或者二種以上時,仍構成一罪而非數罪。如行為人將毒品走私入境後販賣,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這一個罪名。
4.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構成原則上無數量限制,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347條之規定,本罪的刑事處罰情況如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A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B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C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D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E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5.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關於累犯與毒品犯罪特殊再犯的問題。累犯不一定構成毒品再犯,毒品再犯也不一定就是累犯。毒品犯罪特殊再犯是一種法定的量刑情節,可能與累犯存在重合的情形。若行為人同時構成累犯與毒品犯罪再犯時,如何評價被告人的行為呢?筆者認為,根據2008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即大連會議紀要),對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於累犯與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但紀要並未明確是否可以對此類被告人進行兩次從重處罰。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即武漢會議紀要)對此進行了明確,即在量刑時不得重複予以從重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一個罪名,它合併了修正前《刑法》第350條規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同時將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範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行為。
4.關於本罪的認定:若行為人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有關妨害禁毒活動的犯罪綜述
此類犯罪共有三個罪名,分別為《刑法》第349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以及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予以包庇。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4.關於本罪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包庇的是非毒品犯罪分子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不構成本罪,應以刑法第310條規定的窩藏、包庇罪定罪處罰。若行為人事先通謀事後包庇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從重處罰。
(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予以窩藏、轉移、隱瞞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予以窩藏、轉移、隱瞞。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窩藏、轉移、隱瞞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其犯罪所得的財物。
4.關於本罪的認定:如果行為人事先通謀事後窩藏、轉移、隱瞞的,應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行為人窩藏、轉移、隱瞞的不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及其犯罪所得財物,而是非毒品犯罪分子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或犯罪所得,應按照刑法第312條,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種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它是指行為人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數量犯,毒品數量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構成本罪。
1.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必須客觀上有對毒品進行了實際的佔有和支配的事實,且其佔有數量較大的毒品是非法的。根據刑法第348條規定,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須達到以下要求: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2.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關於行為人明知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可以參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關於明知的認定。
3.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自然人一般主體。
4.關於本罪的認定:行為人持有一定數量的毒品肯定有一定的目的或者用途,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者毒品來源於他人製造、幫助他們窩藏、轉移毒品等時,行為人應直接認定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或窩藏、轉移毒品罪,而不再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5.刑事處罰: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有關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綜述
此類犯罪含有二個罪名,即《刑法》第351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352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床等毒品原植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種植的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故意非法種植。過失種植毒品原植物,不構成本罪。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床等毒品原植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包括三種情形:種植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或者抗拒剷除的。
4.關於本罪的認定:如果行為人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為了製造毒品,且用自己種植的毒品原植物製造毒品的,則屬於牽連犯,應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對於自己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的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是明知的。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
4.關於本罪的認定:因科研等合法用途需要,經履行相應的手續而合法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確實不知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而予以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的,不構成本罪。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濫用毒品的犯罪綜述
此類犯罪包含四個罪名,主要與吸食、注射毒品有關。具體為:《刑法》第353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第355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採用引誘、教唆、欺騙人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們吸食、注射毒品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引誘、教唆、欺騙人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4.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4.關於本罪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吸食、注射少量毒品,意外導致他人死亡時,以本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強迫他人吸食、注射大量毒品是欲致他人於死地或者致他人生命於不顧,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場所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是用於吸食、注射毒品而為其提供場所。過失為吸毒者提供場所不構成本罪。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提供場所的方式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此處的場所應當是具有一定的範圍四至,具有一定隱蔽性、私密性的空間,如房屋、汽車、有圍欄的院子等。如果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點為空曠的廣場或者具有公開性、透明性的公共場所,一般不構成本罪。
4.關於本罪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並向他們販賣毒品,則屬於本罪與販賣毒品罪的牽連犯,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5.刑罰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四)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1.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且為特殊主體,即限於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且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4.關於本罪的認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上述藥品,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上述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5.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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