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定性與量刑、審理適用法律

對於搶劫罪這樣的重罪,相信大家都知道《刑法》中做出的量刑標準是很嚴格的。那到底如今我國關於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搶劫罪量刑標準2018年最新內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入戶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搶劫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搶劫1次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2次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計算:(一)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1人,重處10%,輕傷的,每增加輕傷1人,重處20%;每增加重傷1人,重處30%,構成傷殘的,每增加一級傷殘,刑期增加6個月。(二)持械搶劫的,重處20%;(三)遭遇災害時行為人實施搶劫的,重處20%;(四)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按次基數重處20%;(五)以人質勒索他人巨額財物,按搶劫罪處罰的,按次基數重處30%;(六)三人以上結夥搶劫的,重處20%。(七)搶劫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人員的,重處10%。(八)搶劫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的,可以輕處10%。【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結果加重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應增加:(一)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個月;(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二年。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以搶劫次數與搶劫數額來計算的,同時如果在搶劫過程中有其他情節的話,那麼可能量刑就會重一些。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法律對搶劫罪的量刑,最高達到了死刑。可見對搶劫罪的處罰是多麼嚴厲。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裡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處罰(刑法的規定)(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持刀搶劫是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一般情況下都會對持刀搶劫判處死刑。 團伙搶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團伙搶劫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團伙搶劫是按總的搶劫數額的,不是按每個人得到的數額計算的。你弟他們如果都是未成年人,而且搶劫的數額不大的話就可能從輕處罰。相關法規:處罰(刑法的規定)(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對團伙搶劫罪的量刑可以參考我國刑法中對搶劫罪的量刑,團伙搶劫其實就是多人共同實施的搶劫犯罪,首先要區分主犯從犯,然後再根據各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進行處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搶劫犯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搶意見》),對搶劫案件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範,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搶劫犯罪案件的情況越來越複雜,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為統一適用法律,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搶劫案件的經驗,現對審理搶劫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和刑事政策把握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多次結夥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在搶劫中實施強姦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對於罪行嚴重或者具有累犯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度。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要與多次搶劫以及為了揮霍、賭博、吸毒等實施搶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區分。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

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審理搶劫刑事案件,要嚴格遵守證據裁判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對因搶劫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堅決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應當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搶劫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關於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1、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後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於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於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於部分用於經營、部分用於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計程車。對於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於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台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於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關於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於「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並抓捕的情形。

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於其餘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於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凶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四、具有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刑罰適用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並根據量刑規範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並處沒收財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於採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並致人死亡的案件,要從犯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並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採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五、搶劫共同犯罪的刑罰適用

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後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於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於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餘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節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的,適用刑罰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和後果,所犯前後罪的性質、間隔時間及判刑輕重等情況,決定從重處罰的力度。對於前罪系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當依法加大從重處罰的力度。對於雖不構成累犯,但具有搶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和緩刑。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節的也應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同時具有累犯和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綜合考慮,從嚴掌握。

七、關於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

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於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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