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小區繳費停車<BR/>車窗被砸可索賠

進小區繳費停車車窗被砸可索賠

編輯同志:

李某所在小區因比鄰一家大型超市,常有外來車輛進入停車,致使業主的車輛無處可停。小區物業公司為此張貼告示,稱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必須繳納停車保管費30元/次,以限制外來車輛進入。半月前,我受李某之邀進入小區,並按規定繳納了停車保管費。進入小區後我發現裡面根本無車位可停,只好將車隨意停在路邊,但留足了通行空間。不料,數小時後我發現車窗玻璃被砸。鑒於小區未安裝監控設備,也沒人看到砸車人是誰,導致我無法向砸車人索賠,遂要求物業公司擔責。但物業公司認為,我亂停亂放只能自食其果。請問,物業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 余秋芸

余秋芸讀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

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該小區物業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你與物業公司之間已經形成有償的車輛保管服務關係。物業公司按30元/次收取的停車保管費,不僅包含對場地佔用的補償,還包括一定的保管服務開支。你繳納了停車保管費並將車輛開入小區,即與物業公司形成了有償的保管合同,物業公司有義務保障車輛的完好無損。

另一方面,你對車窗玻璃被砸並不存在過錯。車輛進入小區後,物業公司本應向你提供車位或引導你將車停到合適位置,但其不但沒有提供或引導車輛入位,甚至明知車位已滿,仍然照樣收費放行;明知尚未安裝監控設備,對可能出現的損害無法掌控,不具備必要的保管條件,仍只管收費不去管理,顯然是對自身保障義務的違反,你車窗玻璃被砸,無法找到砸車人,恰恰與此存在關聯。你隨意停車的行為雖然不當,但並不意味著你的車輛不受保護,可以任意被人毀損,你對車窗玻璃被砸並無過錯,物業公司必須賠償你的損失。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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