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啥叫「賣淫」,還真需要立法部門說說清楚

第630期2013.06.27

導語:廣東一理髮店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店老闆等三人一審判刑後上訴,佛山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決定發回重審,最後三被告人被無罪釋放。法院究竟以什麼理由認為「打飛機」不算賣淫?公安局以後還管不管了?[詳細][網友評論] 分享按鈕

依現行法律不能將手淫定為刑法中的賣淫,並不意味著公安部的批複完全沒有意義。

「打飛機」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處罰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複,以盈利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當性關係行為,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這實際上是說,對於有償色情服務行為,不能定罪也要進行治安處罰。

廣東南海這三位被告人無罪釋放,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不違法,不需要接受處罰。公安機關同樣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罰款甚至拘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認為, 提供手淫服務(「打飛機」)的行為,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罪刑法定原則,此類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但此類行為明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具一定社會危害性。[詳細]

法律模糊地帶,執法部門往往會比較「隨意」

作為查處賣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機關,由於有公安部的鼓勵性批複,也有民眾的輿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開做法上,對色情服務查處得很嚴厲,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認定賣淫嫖娼,有的對娛樂場所有罪推定、隨意檢查,干擾正常經營,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務人員。但在暗地裡,一些公安卻對賣淫場所縱容、保護,有的地方官員也默許。這正是社會共識未確立、法規也模糊的後果。[詳細]

而公權的「隨意」有時卻伴隨著對私權的踐踏

「抓嫖」、「查房」成了很多地方公安的「日常業務」。但是,這種行動很多時候並不是針對特定目標的,甚至很多時候還會造成烏龍,對無辜的普通人的權利造成侵害。

舉一個例子就是前不久鄭州「實習生抓嫖誤打女警」事件,公權力的濫用使普通人受到了傷害;而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與站街女聯手「釣魚執法」,更是說明「抓嫖」已經成為一些地方財政的「搖錢樹」。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複,對於有償色情服務行為,不能定罪也要進行治安處罰。

司法明確何為「賣淫」,這不僅是彌補立法上的落後,也是用法律明確公權力行動範圍。

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廣東的這個案子最大意義在於,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打飛機」等行為屬於賣淫犯罪,法院以此為據,認為被告人無罪。這除了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於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

同樣,與這句話相對的是,對於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作為一個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膽地運用自己的權力(法無禁止即可為、自由),還可以勇敢地監督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

明確賣淫行為,法律條文的精確性是法治的重要環節

當然,並不是所有法院都如佛山中院一樣。相似的案例在福州、廣東江門都曾經判處過當事人有罪,該領域「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非常明顯,所以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何為賣淫。這不僅將有效的限制公權的濫用,也將保護私權不再蒙冤。

柏拉圖《法律篇》就曾說過:精確性才是唯一可以被接受的標準。在法律規定並不是十分明確,而各地司法標準存在嚴重分歧的司法現狀下,司法機關有必要適應社會發展,結合現實語境,對相關法律用語作出符合同時代一般社會觀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釋,否則,將陷入機械司法的困境。

廣東的這個案子最大意義在於,除了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之外,更重要的是,對於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

究竟啥叫「賣淫」,還真需要立法部門說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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