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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記分項目詳解

一、記12分的嚴重違法項目

1.駕駛客運客車(不含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等;

4.駕駛中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5.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6.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7.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記6分的違法項目

8.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9.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10.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11.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12.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13.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14.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記3分的違法項目

15.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16.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1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18.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19.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20.駕車違反規定牽引挂車的;

21.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

四、記2分的違法項目

22.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23.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24.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25.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系安全帶的;

26.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27.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28.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29.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30.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31.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32.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記1分的違法項目

33.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34.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35.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36.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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