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河分兩岸,你在其中一邊:中國人的自由觀

約翰·密爾在他的《論自由》的書中的首頁寫道:「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屬社會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懲罰方式下的物質力量或者是公眾意見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這條原則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自由在西方人的觀念里是以他人為界的,即你的自由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或者說,我的自由不能被別人侵犯。這種說法里有兩個前提,第一是我有自由,第二是我有保護我的自由的權利。「我有自由」通常被認為是先驗的,比如這種說法:「人生而自由」。「我有保護我自由的權利」實際上隱含了私有權的問題,即「我的自由」是我的,因而我有權保護。這兩點被認為是自明的,那麼再結合密爾的話,就提供了法律的合理性:法律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方法,因而法律是合理的。但從法律的作用上來說,法律是「以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即法律是保護自己的自由而約束他人的。這裡頭隱含的又一假定是:個體間的自由是相互衝突的,他人總是想法子破壞我的自由而增加自己的自由。對這個假定,我們可以有一個經濟學解釋:理性的人總是謀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從而衝突不可避免。所以西方人的天堂只能是一個孤立系統,這個世界就我一人,我愛怎麼著就怎麼著。但作為非天堂中的人是不能不與他人打交道的,因而與他人共處就成為理論難題。要處理與他人共處,只能藉助於純潔的法律,但法律雖然純潔卻不是沒有代價的。比如,你看見別人在吃龍蝦,你雖然饞得哈拉子直流,但不能搶過來就吃,因為法律不允許,你不得不放棄你搶東西的自由來達成與他人共處。所以哈耶克在《自由憲章》里強調了法律對於自由的重要性,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由此就可看出,法律對於個人自由來說,只是放棄自由而與他人相處的途徑,法律對於西方人的重要性就在於,沒有了法律,西方人就不會與別人相處了,將陷入存在意義的缺如。這種缺如對於東方的思想體系來說是荒謬的,這種荒謬可以用一句俗語表達:「活人還能叫尿憋死?!」。     上面關於法律的引入中的假定是,個體間是相互衝突的。這種衝突可以歸因於自然資源的稀缺性,因為資源的稀缺,所以必須搶奪,為規範搶奪,所以要求有法律。如果換一種思路,資源雖然有限,但兩個人共同利用資源,是否就能創造更多的財富,從而使雙方都能得益呢?顯然是可以的,對此觀點也有經濟學的支持,馬克思說:分工產生剩餘價值。分工了之後必須合作,因而在「共同利用資源」這一觀點下的更好的表述是:合作產生剩餘價值。分工從其後來的概念演化上可以看出,分工強調的還是個體的利益。比如生產汽車,我專做發動機,我認為發動機在整車中最有價值,因而我該佔大頭。分工雖然導致了合作,但強調的還是個體利益,對外是一輛車,對內還是要打架的。所以馬克思的思想雖然在東方得到了廣泛傳播,但其本質上仍是一個西方人。東方古老中國的觀念卻與此不一樣,中國的傳統觀念是基於合作的。「和而不同」,不同可以,但並不妨礙一起幹活。合作的觀念下,有沒有自由了呢?當然有,而且更大了。試想兩個人一塊生活,總是你防著我,我防著你,個人雖有那麼一小塊自由,但一出門就得時刻提防著了,這個自由的邊界無論如何不會大。所以東方思想體系里的自由是深入到自然,深入到他人的領地的,或者說自由只有在與自然或與人的交互中才有意義。     人在自然中的自由,舉個例子說,一條河分開了兩岸,你在其中一邊,那麼對岸對你就不是自由的。你發明了船,對岸對你就有些自由,你造了座橋,那麼自由提高了。人在社會中的自由也一樣,你尊重別人,別人也尊重你,你要辦事,別人不會卡你;你跟他成了哥們,那麼可以商量商量開家公司,錢掙多了,生活得更好了,你就更自由了。所以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自由的最高境界就是孔夫子說的:「從心所欲,不逾距」,做人做到這份上,想辦什麼事別人都支持,沒了阻力,當然是過年的話:「心想事成」。但這種自由成立的前提是「不逾距」。所謂「不逾距」就是不做缺德的事,你的行為至少不侵犯別人的利益,進一步地,想要「積德」的話,就得做些對別人有益處的事,當然積的「德」還是自己的「得」。「不逾距」與「法律」不同,「法律」是防止別人對你的傷害,而「不逾距」是說你不該傷害別人。因而「法律」只是懲處,你過線了就得教訓你,不過線愛幹嘛幹嘛去。但「不逾距」卻得分兩方面說事,一方面哪些行為是不傷害別人的,這需要規定,這種規定就是「禮」,因而把「禮」視作一種西方人意義上的「道德」規範,是對「禮」的誤解,「禮」實際是「道德」的實現手段;另一方面,對於傷害了別人的行為需要懲罰,這種懲罰才是東方意義上的「法」,「法」是對不當行為的處罰,但「罰」的目的並非是規範人的行為,你鐵了心要幹壞事也不可能時刻派人盯著你。「罰」的目的是勸誡,是為了讓這個被「罰」的人以後的行為可以合於「禮」。也就是說,被「法」處罰的人並不由此認定其人性本惡,只不過因為其不懂「道」的「理」罷了。     有人說了,社會上做事,想不得罪人,想不侵犯別人的利益,哪來這種好事?那麼您又犯了西方人愛走極端的毛病了,這病的治療,瞧您也不是信中醫的料,那就來點西藥,以毒攻毒,帕累托改進的存在即是例子。做事的時候批評人是免不了的,但如果那人做了錯事,缺了別人的德了,批評一下,哪裡是得罪他,分明是在救他,這是積功德的事。如果那人沒做錯事,你卻批評他,那你是什麼目的?招來他人的仇恨,自是自做自受,完全符合道德。     因而東方思想中的自由,是以「道德」為基礎的,此「道德」並非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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