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致人輕傷是否屬於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西頻道 | 作者:桑志祥
防衛致人輕傷是否屬於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
【案情】
2011年10月28日晚10時許,被告人陳某前往江西省弋陽縣弋江鎮某KTV內,欲將其正在3166號包廂內唱歌的女友龔某帶走,在與龔某拉扯過程中,陳某與龔某一同唱歌的被害人徐某發生爭執。之後,徐某便糾集吳某、王某、張某三人對陳某實施毆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陳某遂掏出一把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被害人徐某腋下刺傷,徐某受傷後,其他人均停止了對陳某的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徐某的傷情為輕傷甲級。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屬於防衛行為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陳某用刀將人刺傷並造成輕傷的後果是否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用刀將他人刺成輕傷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被害人因故與被告人發生爭執,繼而糾集、他人對被告人拳打腳踢,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陳某對此有權實行防衛,但是徐某等人的侵害方式只是拳腳,並未使用兇器,而陳某卻掏出水果刀朝揮舞亂刺,按照防衛的手段、強度必須與侵害的手段、強度相適應的標準來衡量,陳某用刀將徐某刺傷的防衛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用刀將他人刺成輕傷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且輕傷也不屬於重大損害,因此,不構成防衛過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害人徐某尋釁滋事,糾集多人圍攻陳某,陳某為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進行揮舞自衛並將徐某刺成輕傷。陳某的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與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並沒有過於懸殊,甚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相比更小。因此,陳某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予負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認定被告人陳某防衛行為致人輕傷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理論要求
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特殊情況下並不排斥防衛人使用銳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為當不法侵害一方人數與力量上遠超過防衛者時,防衛人不藉助器械,而只進行徒手反擊,顯然是難以對抗不法侵害的,也談不上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
本案中,陳某雖然手持刀具,但卻勢單力薄,與之相比的徐某一方卻是人多勢眾,倘若被告人陳某未掏出刀具,單憑徒手制止徐某等人的圍攻、毆打是難以奏效的。事實上也證明了陳某以刀進行防衛是制止徐某等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為在徐某被陳某用刀刺傷後,其他人停止了對陳某的毆打。陳某持刀的防衛行為與徐某等人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並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因此,陳某防衛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2.認定被告人陳某防衛行為致人輕傷不屬於重大損害符合法律體系解釋原則
體系解釋是法律的解釋方法之一,意指在解釋法律時應將法律條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來理解,通過解釋前後法律條文和法律的內在價值與目的,來明晰某一具體法律規範或法律概念的含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法規則系存在於特定的規整脈絡中,多數規定彼此必須相互協調、邏輯連貫,以避免產生相互矛盾的決定。
在我國刑法中,除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於「重大損害」的規定外,其他條文中均未出現對「重大損害」的規定,但在有的刑法條文里,將「重傷」解釋為重大傷害或與其他「重大損失」並列規定,如第九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等等。諸如此類規定表明,「重傷」即是法律所規定的「重大」損害(損失或傷害)的最低限度,因此,正當防衛中造成重大損害只能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而造成輕傷或輕微傷,則不屬於重大損害。
3.認定被告人陳某防衛行為致人輕傷不是重大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有實踐例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編寫的《刑事審判參考》第38期第297號被告人趙泉華被控故意傷害一案中認為,「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實質上包含了兩個並列的判斷標準:一是防衛措施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衛人所採取的防衛措施應當與不法侵害行為基本相當。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的標準是不能「明顯超過」,表明立法強調對防衛人所採取的防衛措施不必過於苛求。二是防衛結果不能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不等於一般損害,所謂重大損害,在有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之前,應當把握在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損害,包括重傷以上這一限度內。
綜上,被告人陳某防衛致人輕傷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輕傷不屬於重大損害,不構成防衛過當,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玉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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