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的結構和關係因素等 香港電影《父子》是一個寫實的家庭主題的悲劇電影,深刻地反映了家庭關係的內在張力,以及個體在家庭變故中作為誘因或者無奈的受動者的角色。下面就對此電影的還比較模糊的思考做一些簡單的總結。 一、家庭成員關係的幾個模式 家庭關係是一個三角形的超穩定結構,父母起到支撐作用,鞏固和發展家庭的經濟地位;子女則起到穩定作用,維繫整個家庭的三者關係。任何一個角色的缺失甚至弱化,都會導致家庭的畸變甚至解體。
完全均衡的模式是比較罕見的,父權主導或者母權主導是較為常見的模式。父權或者母權主導必須以父或母的支配權力為前提。支配權力以經濟能力為主,下面討論。 二、決定夫妻既作為獨立個體和又互動個體的幾個因素 1、需要完全獨立的因素: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 2、需要完全依賴的因素:性的滿足 3、既獨立又依賴的因素:情感補償 其中,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是三者之中最具有支配地位的因素,決定了家庭成員關係的模式,下面討論該影響該因素獲得的方式。 三、影響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取得的幾個因素 1、強大的理性,對自己的思維和行為有一個完全的控制,包括意志、情緒、行動能力等。人性的諸多組成方面中,引起自我衝突的更多的是弱點和弱點的衝突,而不是弱點和強點的衝突(如嗜賭和情感依賴)。在此,更需要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弱點和弱點的衝突中做出協調,從而完成個體的目標。這個衝突如果得不到理性的控制和協調,便會導致人性的繼續墮落,以及生存環境的繼續惡化。 2、實用的生存技能。 3、適宜的發展環境。 世界是上帝的充滿善的世界,但也是撒旦無孔不入的世界。如果我們不用上帝給予的理性去控制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家庭,那麼,就等於我們把這個地盤留給了撒旦。撒旦便從一個「點」開始,很快爛掉整個家庭,同時也就摧毀了所有成員。
概述
結婚的概念 又稱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它是夫妻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律事實。分為廣義和狹義。
婚姻成立的要件
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必備要件與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與私益要件
歷史沿革
掠奪婚
有償婚(買賣婚、互易婚、勞役婚、聘娶婚)
贈與婚
宗教婚
自由婚 |
婚約
婚約的概念 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又稱定婚或訂婚。
婚約的歷史發展
早期型婚約
晚期型婚約
我國婚約的特點
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
當事人訂婚應當有訂婚行為能力
須當事人之自願、自主之合意
婚約無強制執行力
婚約的解除及後果
解除(我國無具體規定)
原因
基於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約
後果(財產上、非財產損害賠償)
後果
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但我國沒有規定)
贈與物的返還
應視為附條件贈 |
結婚的條件
必備要件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雙方當事人有婚約行為能力
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須達到法定婚齡
男 22 周歲,女 20 周歲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禁婚親)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問題:直系姻親、旁系姻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986 年衛生部《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區分: 不許結婚、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不得生育和可 以結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別
問題: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
外國法中關於婚約禁止的其他規定
禁止相奸者結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結婚
禁止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其他結婚之障礙 |
結婚的程序
結婚程序的主要類型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儀式制、登記制、結合制、雙軌制
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
結婚登記的機關
根據民政部 1994 年《婚約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確定登記機關的管轄, 應以當事人的戶籍為依據。
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事實婚姻
申請、審查、登記 |
夫妻關係收養
內涵 :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而創設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分為養父母;養子女;送養人。
特徵 :
收養的主體為公民。
收養是在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係,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法律關係皆消除。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保障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平等自願原則
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原則
不得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原則
收養的實質要件
被收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4 條)
送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5 條)
收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6 條)
當事人的收養合意(收養法第 10 — 14 條)
特殊情況(收養法第 7 、 8 、 9 、 14 條) |
其他家庭成員關係
扶養的涵義:特定親屬間一方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義務的法律關係。
廣義:一定範圍內親屬
狹義:平輩的親屬間
扶養的特徵:
具有身份屬性
具有條件性
具有人身專屬性
具有相互性
無時效性
具有可變更性
具有保障性
扶養的分類
依扶養主體間輩份的不同
撫養
扶養
贍養
依扶養的方法不同
同居生活的扶養
不同居生活的扶養
依扶養的條件及程度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 親權
生活扶助義務 |
離婚制度概述
離婚的概念
又稱離異,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與婚姻終止:
婚姻終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法律事實有二:一方死亡與離婚。
離婚與婚姻無效:
性質上;原因;提出人;時間;效力。 |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
廣義:夫妻雙方最終以協議的形式解除婚姻關係
狹義:指自提出之時起就表現為雙方在離婚和相關問題上的意願一致。
採用原因:
是婚姻自由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
程序簡易、快捷
便於當事人只覺遵守和履行
緩解了當事人之間的仇視與敵對 |
訴訟離婚我國的裁判離婚制度
現行法關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
離婚的效力
又稱離婚的效力,指離婚所引起的各種法律後果,包括在身份關係、財產關係和親子關係等方面的效力。
離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離婚在夫妻財產關係上的效力
離婚對父母子女的法律後果 |
救助措施的種類
救助措施的種類
勸阻 —— 居民、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
調解 —— 居民、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
制止 —— 公安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 —— 受害人提出請求,公安機關
偵查、起訴和審判
強制執行 —— 《婚姻法》第 48 條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何為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中的做法及應有的做法
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第 2 條、第 3 條明確規定, 「 男女平等、保護婦 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在家庭關係中,第 20 、 21 、 25 、 27 、 30 條,從側面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離婚關係中,
A 、規定離婚的標準之一就是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B 、第 39 條,離婚時分割財產對婦女、子女權益的照顧。
具體到直接關於家庭暴力的條款:為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 43 條、 45 條有明確的否定性評價和具體的救助措施。第 46 條為離婚過錯損 害賠償制度。是對婚姻關係中過錯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缺點:不具有可操作性。
改進意見:預防 —— 零忍耐運動;救治 —— 多機構的團結、合作;社會救濟 —— 如設立避難所等。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
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 46 條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另一方無過錯
無上述四種情形的
有損害
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 —— 解釋(一) 28 條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請求 —— 《婚姻法》第 46 條
必須向有過錯方提出 —— 解釋(一)第 29 條第 1 款
不得單獨行使 —— 解釋(一)第 29 條第 2 、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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