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案情複雜」退回補充偵查

網易 > 新聞客戶端 > 正文 李天一案「案情複雜」退回補充偵查2013-07-05 10:37:38 來源: 網易新媒體(東方早報) 跟貼 0 條 手機看新聞

早報訊 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某涉輪姦案」由於「案情複雜」,海淀檢方已將該案退回海淀警方繼續補充偵查。

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情況是,該案案情極其複雜,檢方退回海淀警方繼續補充偵查,但需要補充的只是小環節方面,大的證據鏈沒有問題。

據了解,「李某案」具體抓獲時間是「2月20日」。3月7日,有關方面曝出李某被批准逮捕。6月底,警方表示李某等5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未公布具體日期。

這是否超期限?北京市循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程遠律師認為,以3月7日被批捕來算,此案應當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那麼,檢察院最晚何時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移送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張程遠律師認為,根據這一規定,檢察院應當在此案被移送檢察院後一個月內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在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中證據材料不是很充分,或者是案件的證據材料中有非法方式搜集的證據,檢察機關可以自己偵查,或者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兩次。案件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時,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期限將從這時開始重新計算。這樣算來,如果退回偵查兩次,檢察機關若仍作出起訴決定,那麼從公安機關移送此案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6個半月內,就必須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當在該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在當天之前將嫌疑人釋放。」

如果以移送審查起訴的最後期限6月6日來推算,那麼12月21日前,檢察院要麼對李某提起公訴,要麼對他作出不起訴決定,予以釋放。

綜合《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報道

(本文來源:網易新媒體(東方早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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