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曆及其節日在民國時期的演變
陽曆及其節日在民國時期的演變
一、民初陰陽曆並行局面的形成
中國曆法,來源甚遠,相傳在伏羲、神農時,已有上元、太初等歷,以建寅之月(即夏曆正月)為歲首,隨後屢有改革,建子、建丑、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漢武以後各代曆法,一律沿用夏正,以夏曆紀歲。
1911年10月(辛亥舊曆8月),武昌起義後的軍政府以黃帝紀年,各省響應。
民國初年採用陽曆而不廢陰曆,必然會形成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格局:社會上層(機關、學校、團體及報館)主要用陽曆;下層民眾(商家、一般市民及廣大農民)主要用陰曆;陰曆在整個社會上佔主流、陽曆僅為點綴。對此,一些方誌明確記載:「民國創興,起義者紛紛不一,眾議改用陽曆,即以其年
正因民眾對民國陽曆新年與陰曆新年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所以,以官廳、機關、學校為主要慶賀者的陽曆新年,被稱為「民國之新年」,以一般社會民眾為慶賀者的陰曆新年,被視為「國民之新年」:「民國之新年,乃前總統紀元受命之新年,今總統承兆繼統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國權利者,均得而慶之。國民之新年,乃四千餘年祖傳之新年,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夢幻,1913)「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野,顯露出政府與民眾在採用陰曆與陽曆問題上的分歧。
如果說民國初年「二元社會」僅具雛形的話,那麼隨著時間的推移,這樣的格局越來越鮮明,並逐漸成為一般社會的共同認識。無論處於何種目的和動機,即便僅僅是為了點綴,社會上層於陽曆新年,照例要放假慶賀,逐步加深著人們對「官府之年」的印象。1915年陽曆新年,慶賀者僅為上層社會人士:「彈指光陰,新年已過。慶賀也,封賞也,宴會也,演劇也,以及一篇勵精圖治之官樣文章,許多善頌善禱之照例祝詞。」(無妄,1915)隨後的陽曆新年,仍舊是官府熱鬧、民眾冷淡的情況。對此,有人評議說:「辛亥以還,改行新曆,於是一國中過年景象,遂有官派與民俗之分,一歲過兩年,相沿成習者,又六載於茲異。」(無妄,1917)此處「官派與民俗之分」,赫然揭示了民國初期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分立與對峙。
到1919年時,陽曆在社會上也推行了八年。當人們回顧民國改用陽曆的歷史時,發現「官家之年」與「民間之年」已經涇渭分明。在採用陰陽曆問題上,中國社會形成了比較明顯的「二元社會」格局。這種格局,已經成為民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這種情形,烘托出一個上層社會「官家之年」的熱鬧景象。也正因如此,「新曆年者,官家之年也」,已經成為當時中國社會各界的共識。
從「民國之新年」與「國民之新年」的分立,到「官派與民俗之分」,再到「官家之年」與「百姓之年」的對峙,清楚地為人們呈現出一幅曆法問題上「二元社會」的奇特景象。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二元社會」的格局,也逐漸習以為常:「吾國自光復以來,首改正朔,無如社會習慣不易改變。名義上雖遵用陽曆,而種種事實,仍依陰曆行之。每值年頭歲尾,學校都放假,報界且停刊,工商亦休業。」有好事者署春聯譏諷曰:「男女平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陰陽合曆,你過你的年,我過我的年。」(王錫彤,1913:183)
「自新舊曆並行,政學農工商各界,各行其是,於是才過新年,又過舊年,年年如是,已變成特殊的慣例。」(無妄,1920)這樣的概括,已經明白地說明:在陽曆推行後僅僅數年,在曆法問題上出現了陰陽曆並行、社會上層與下層分立的「二元社會」格局。
二、國民政府廢除舊曆與查禁舊曆書
曆法問題,向來是關係社會民生的大問題,每個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過改正朔、定曆法等方式,來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態。國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變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陰陽曆並用,改為專用陽曆,並將陽曆定為國曆,而將陰曆視為舊曆、廢歷,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這樣一改,便將國民黨與北洋軍閥區別開來,將南京國民政府與北京政府區別開來。前者只採用陽曆,後者採用「陰陽合曆」,隱然與舊政府的「正朔」區別開來。
陰陽曆並行,是北洋政府屈從於民間習慣勢力而採取的一種暫時的、無可奈何的默認。這種默認,顯示了北洋政府對民間社會控制力的軟弱。作為與北洋勢力相對立的國民政府,自然不會再如北洋政府那樣默認陰陽曆並行的局面。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將陽曆定為「國曆」,將舊曆視為「廢歷」,並制定「國民歷」頒行各省。
當時民間所流行的舊曆書,是按照陰曆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稱時憲書、陰陽合曆,俗稱黃曆、萬年書等,其內容除了年曆外,還有許多與民眾生活相關的文字,如建屋、遷居、行止、婚喪等的宜忌,這些顯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舊曆書是民間沿用舊曆的物質載體和主要依據,所以要廢除舊曆,關鍵在於查禁舊曆書的印製、銷售與使用,使民眾無舊曆書可資憑藉。
推行陽曆、廢除舊曆,一方面是要查禁舊曆書,另一方面是要編製、印行新曆書,以取代舊曆書,供民眾採用。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編製的《民國十九年國民歷》經教育、內政部審核通過,向全國發行,以取代民間流行的各種舊曆書。但在這部新曆書未印行前,各地為了滿足社會上對新曆書的需要,按照國民政府所規定的編撰原則,印行了各種各樣的新曆書。以上海市政府編撰印行的《民國十九年新曆書》為例,該曆書出版以後,首批印行數萬冊,不到一個月便銷售一空。
舊曆沿用與商家帳目及民間契約有很大關係,這是當時許多人的共識。內政部規定:不僅要改正商店清理帳目及休息時間,而且嚴令人民按陽曆收付租息及訂結財產上之契據。國民黨中央宣傳部提出了《查禁民國十九年曆書日曆月份牌等附印陰曆案》,建議將陰曆、陰陽曆並用的做法「一併取締,以崇國曆」。
國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變結帳日期,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商家儘管有些不滿和抵觸情緒,但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也不得不遵行。從當時的實施情況看,國民政府變更商家結帳日期,確實抓住了廢除舊曆問題的關鍵。因為商界結帳及契約的有效與否,必須以政府的規定為準,所以,與廢除舊曆歲時年節相比,這種強制性的辦法,收到了顯著效果。以陽曆日期作為商家結算及訂立契約及其他商業活動的日期,從此以後成為商界的主流。
三、廢止舊曆歲時節令、代以陽曆紀念節日
中國有幾千年的文化傳統,在使用舊曆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歲時節令,如立春、元旦、元宵、龍抬頭、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陽、冬至、臘八、除夕等等。這些歲時節令,已經成為民眾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國初年改用陽曆後,北京政府逐漸確立了一些國家紀念日,與這些舊曆節令並行。據1925年印行的《泗陽縣誌》記載,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陽曆紀念日及節日有:陽曆
國民政府在廢除舊曆過程中,也採取了確定和增加陽曆紀念日、用根據陽曆推定的民國紀念日,來代替舊曆歲時年節的辦法。上海市黨部及上海市政府頒定之《革命紀念日一覽表》,確定了諸如陽曆
一是《國定紀念日》。陽曆
國民黨中央規定的這些紀念日,因是以國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黨政機關嚴格遵行,故各地黨政機關學校及團體基本上均能做到。1935年刊印的《青城縣誌》載:元旦為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是日宴集娛樂,慶賀新年,政府、機關、學校舉行紀念會。」
國民政府所採取的這種辦法,強化了陽曆為機關學校團體採用之力度,上層社會採用陽曆的現象更加普遍,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廣大的社會下層民眾沒有接受官廳規定之紀念日及陽曆節日,則說明他們依舊沿用舊曆歲時年節,這種情況顯然是政府所無法容忍的。因此,對政府來說,廢除舊曆、推行陽曆的關鍵,固然在於推廣陽曆紀念日,但更重要的則是禁絕舊曆歲時節令。
國民政府在對待舊曆歲時節令問題上,採取了雙管齊下的辦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紀念日和節日,另一方面直接將舊曆歲時年節廢除,將舊曆節氣,原封不動地移為陽曆月日,並將在舊曆年節的習俗及活動,統統移到陽曆年節來做。
1927年底,馮玉祥在河南、陝西和甘肅等地推行陽曆時,不僅將舊曆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節、五月初五端午節、八月十五中秋節,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節等節令,統統作為社會惡習「一律廢止」,而且明確規定民眾只准過陽曆元旦,原來慶賀舊曆年的種種活動,統統移到陽曆年來辦。1928年4月,內政部明確通令各省區市:「將一切舊曆年節之娛樂、賽會及習俗上點綴品、銷售品一律加以指導改良,按照國曆日期舉行。」這就是說,將舊曆年節應有的各種點綴品及正月間一切娛樂活動,移至陽曆新年元月舉行,其思路仍是馮玉祥在豫陝甘推行的辦法。即使後來國民政府對廢除舊曆作了一些變通後,仍然沒有放棄這種簡單的「挪」「移」辦法,其制定的《推行國曆辦法》明確規定:「移置廢歷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種禮儀點綴娛樂等於國曆新年」,「各地人民應將廢歷新年放假日數及廢歷新年前後所沿用之各種禮儀娛樂點綴,如賀年、團拜、祀祖、春宴、觀燈、扎采、貼春聯等一律移置於國曆新年前後舉行」。
國民政府廢除舊曆歲時節令,是一種簡單粗暴而牽強附會的做法,故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反對。在政府看來,政府並非不許百姓過年,只是要他們照陽曆去過;也並非不許民眾娛樂,並非是要廢除過年的一切禮俗風氣,僅僅要改一個日期罷了。可是在民眾看來,問題並不那樣簡單:「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個味兒。」(大公報,1931)這句非常普通的話語,潛含著政府與民眾在觀念意識上的深層分歧及衝突。在民眾看來,將過舊曆時令年節時的慶賀活動挪到陽曆上來,已經從根本上「變味」。因為改變的不僅僅是一個日期,而是附屬於這個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習慣,是民眾日常生活習俗的整個改變或轉軌。
四、舊曆的合理性及其變通之道
中國舊曆,嚴格說來是陰陽合曆,並非純粹的陰曆。它之所以能沿用數千年,說明它自有「特長」之處。有人經過研究後斷定:在世界已行的13種曆法中,除現行的陽曆(即格勒果歷)外,中國舊曆是最進步的,其原因有二:
一是因為中國社會是農業社會,中國經濟是農業經濟,「而舊曆中之季節,即與此種社會、此種經濟有銳敏之呼應」;
二是因為「舊曆新年可謂數千年來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認之結算日」(大公報,1930)。這就是說,舊曆最有價值的地方,恰恰在於它的歲時節令。這些歲時節令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與中國的農業社會密切相關:「以農事言,二十四節氣為農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兩弦,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節算帳之質度,尤與中國經濟組織有密切關係。」(大公報,1929)
不僅如此,舊曆歲時節令,還與一般民眾日常的祭祀、婚娶、賽會等重大活動密切相關。單就祭墓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縣誌》載:「夏曆正月十五夜間,民戶皆向祖先墳墓設燭,名曰『送燈』,或有以面為之者。清明節,民人均祭墓,焚化紙錢、包裹、冥衣,並有修墳添土者。夏曆
民眾對國曆年的冷淡及舊曆新年的熱鬧、及政府與民眾的衝突的情景,對國民政府產生了強烈的刺激。鑒於「各界狃於習慣,廢歷節序依舊舉行」的現實,政府不得不有所變通,被迫保留一些舊曆節令。1930年3月,內政部長楊兆泰、教育部長蔣夢麟,參考日本「將舊有節日移於陽曆」的辦法,制定了一個《舊曆節日替代辦法》。他們意識到,移風易俗「宜取漸衰漸勝之道,孰因孰革,或張或弛,自當權衡輕重,斟酌變通,以期無礙推行,」所以必須「另定相當之替代節日,亦資民間休息及賞樂。」為此,決定仍舊保留舊曆元宵、上已、端陽、七夕、中元、中秋、重陽、臘八等歲時節令。這顯然是政府對於民間社會的屈從和妥協。政府承認消滅舊曆歲時節令的辦法是「未當」的,因此必須加以「變通」。其變通之道,就是保留這些舊曆節令,但必須「一律改用國曆月日計算」,「凡民間於沿用舊曆時,所有之觀燈、修楔、競渡、乞巧、祀祖、賞月、登高等娛樂及休息之風俗,均聽其依時舉行」。政府想通過這樣的「變通」和「移置」,達到「寓酌改舊俗之意,因革張弛,並顧兼籌」的目的。
國民政府這個替代節日辦法,在印行的《中華民國二十年國民歷》時,分別載明於陽曆月日之下,供各地執行。如陽曆
值得注意的是,當國民政府尋找變通之道時,各地政府在歲時節令上採取了一些更可行的變通辦法:保持舊曆中的歲時節令,但不是按照陽曆來強行「移挪」,而是相應地將它換算成陽曆的月日,按陽曆月日過舊曆歲時節日。這是一種陽奉陰違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種高明的折衷辦法。據貴州《平壩縣誌》載:「『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節氣,『端午』、『中秋』等三大節等名目,一同舊曆,惟變成國曆日期計算。凡社會過舊節氣之種種儀式,其無礙於善良風俗或涉及迷信者,仍聽群眾於新節氣內舉行。」(丁世良、趙放b,1991:563-564)雲南《韶通縣誌稿》則是目前見到的為數不多的,以陽曆為主來敘述歲時的方誌。它採取的變通辦法,就是在陽曆月日下,註明舊曆的節氣。如陽曆
正是在這種政府尋求變通之道、向民間社會作有限的妥協與退讓,同時民眾受潛移默化影響、逐漸參與陽曆慶典的相互調適中,陽曆及其新節日逐漸為社會各界認同,從而改變了民初那種陰曆為主、陽曆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後逐步形成了以陽曆為主、舊曆為附的新局面。
推薦閱讀:
※2017年陰曆陽曆查詢表,2017年公曆農曆對照表
※輸入您的生日(陽曆)—可以知道自己的命運
※2015年陽曆四月12生肖運勢發布
※奇妙的陰、陽曆日期重合日
※過生日到底是過陽曆還是過陰曆?竟有大講究!很多人都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