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神學 章力生 卷三 人類論(14)

卷三 人類論 第拾叄章 恩約二重性當我們講恩約成員的時候,不言而喻的,就可知道,恩約須從兩種不同的觀點來檢討。質言之,約乃有其二重性,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然而這兩種情況,彼此究有什麼關係?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可分五點來分別研究:(1)約的外在與內在性;(2)約的相對與絕對性,(3)約的要素及其施行;(4)律法關係與生命的交契;(5)恩約的成員與律法關係。茲請分別加以論列。壹約的外在與內在性有些學者把約分作外在的和內在的。從外在的約來說,則一個人在約上的地位須視他履行某種外在的宗教的責任而定。例如照羅馬天主教的道理,倘使一個人履行了他宗教上的禮儀與責任,則便承認他在約上乃有完全正當的地位。在以色列人中間,此約乃有全國一致的儀式。然而約的外在性和內在性,兩者界限,究應如何劃分,卻言人人殊,並無一致的說法。有些人說,浸禮乃是外在的約,而信仰的表白和聖餐,則視為內在的約。但有些人,卻以信仰的表白與浸禮乃為外在的約,而聖餐則為內在之約的聖禮。但是這一切的說法,結果成為一種約的二元論,此乃不合聖經的道理;這乃產生一種外在的約,與內在的約,彼此回殊,判若鴻溝。這種道理,會令人以為有一種約可使人無需信而得救,可在約上有完全正當的地位,這乃為上文所說的有些羅馬天主教徒的道理;但此乃沒有聖經的根據。雖是有些人確是得到外在的權益與福樂,然而此乃乖謬悖理,不足為訓。把約分成外在的和內在的不同的種類,乃是理不可通。但是我們卻不可把約的種類與約的情況,混為一談。我們雖不能把約分作外在的和內在的,兩個不同的種類;但卻不能不辨世人守約不同的情況,以及約的二重性。質言之,有些人確是誠心誠意,由衷的在心靈上謹守他對約應負的責任,不稍苟且;但有些人卻僅是在表面上,有口無心地,在口頭上承認,所以他僅在外表上和約發生關係。這種人是聖經里所指的出賣主耶穌基督的猶大以及行邪術的西門;還有那些僅是心血來潮,感情衝動,暫時相信的人。(參太一三20-21)他們乃根本沒有被揀選,沒有重生,乃是名不符實的掛名基督教徒,乃在恩約之外的裝飾品;徒以一般人的短視淺見,被他們魚目混珠,誤以為恩約的兒女;其實在上帝面前,乃完全沒有地位。他們並非真正在恩約裡面,根本與約無關;甚至在教會裡面活躍的人,也並非恩約的兒女。最後主耶穌要對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七21-23)此乃恩約之二重性:一是外表的,一是內在的,須加明辨。貳約的相對與絕對性有些學者,如柯爾孟(Koelman)則講約的相對性與絕對性。柯氏強調,所謂約的「外存」與「內在」,乃僅指凡在約里的人,並非都有相同的情況。質言之,有些在約里的人,乃僅作外表的信仰的宣稱,享受外表的權益;但有些人是由衷全心的相信,接受基督為救主,從而得到救恩的祝福。柯氏又再說明,那些僅是在外表上,相對的(非絕對的)在恩約里的人,並非真正不在恩約之內;但是除非他們能切切實實履行恩約的條件,則他們便不能得著所應許的恩約之福。柯氏之說,雖非無理,但所謂「相對」「絕對」,乃有犯上文所指的兩種恩約論的危險,尤其他宣講在新約時代,上帝要把萬國歸入他的恩約之內,殊非確論。叄約的要素及其施行還有些學者,如歐勒文納斯(Olevianus)和土雷丁(Turrentin)則把約的要素及其施行加以判別。照土雷丁的意見,要素乃是內在的呼召,以及由呼召而組成的無形教會;而後者則為外在的呼召,以及由上帝的話,受外在呼召的人所組成的有形教會。恩約的施行,只在傳揚上帝的話語,提示得救之道路,且復使那些在教會裡的分享其他外在的權益,而且惠及許多非揀選的人。但是恩約的要素,還要包含領受恩約屬靈的祝福,與基督合一的生命,所以這隻有被揀選的才能領受。土氏這種判別,雖有一部分的真理,卻並非全然條理分明之論。雖然要素與形式是彼此相對的(antithesis),要素與施行卻並非如此。且與其講要素與形式不如講要素與啟示,更能表達土氏的意思;與其講要素與施行,不如講施行的目的與方法。複次,那些未被揀選的人,在上帝之前,是不是恩約的兒女,這個問題,乃沒有得著解答。肆律法關係與生命的交契改正宗神學家,例如凱伯爾(H.Kuyper),巴文克,(Bavinck)以及洪尼格(Honig)等說,恩約乃有兩方面,一為外在的,一為內在的。伏斯氏(Vos)更明確的說,恩約一方面為律法的關係,一方面為生命的交契。這乃清楚表明,恩約乃有律法方面和道德方面的意義。從律法方面說,則有對兩造之間所處的地位與所訂條款彼此的同意。在律法方面,則一切都從容觀著想,其決定因素乃為所建立的關係,並非對所建關係的態度;所以乃不受主觀態度的影響,無論願不願,愛不愛,其關係仍是存在,不受個人的好惡和偏見的影響。究竟誰在恩約裡面,再從法律關係而說,究竟誰應該活在恩約之內?其答案乃為,信徒及其兒女。再從生命的交契而言,則誰能和主耶穌基督有生命的交契,其答案乃為,唯有那些被揀選的,賦有信心,重生得救的人。這些學者的道理,乃是合乎聖經的教訓,其有關的經文,乃不一而足。例如關於信心的經文,創世記十五章六節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哈巴谷書二章四節說:「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惟義人因信得生。」羅馬書四章三至八節,十七至二十五節說:「經上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加拉太書三章十三至二十八節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里都成為一了。」希伯來書十一章論「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且謂「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因為到上帝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上帝,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且引亞伯、挪亞、亞伯拉罕、以撒、摩西、喇合、基甸、巴拉、參孫、耶弗他、大衛、撒母耳,……作見證,說他們「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滅了烈火的猛勢,脫了刀劍的鋒刃;軟弱變為剛強,爭戰顯出勇敢,打退了外邦的全軍,有婦人得自己的死人復活。又有人忍受嚴刑,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著更美的復活。」此外還有關於屬靈的與永遠祝福的經文。例如創世記十二章一至三節:「耶和華對亞伯蘭說:……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又在十七章一至八節說:「亞伯蘭年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上帝,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從此以後,你的名不再叫亞伯蘭,要叫亞伯拉罕,因為我已立你作多國的父。我必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從你而立,君王從你而出。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又在四十四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說:「……我造就你必不忘記你。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我塗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六至三十節說:「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上帝。我必救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也必命五穀豐登。……」羅馬書四章五至十三節:「惟有……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加拉太書三章十三至二十二節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是聖經又清楚指示我們,約的完全履行,並不止於生命的交契。這在創世記十五章八至二十一節用象徵的方式已經具體表達出來:「亞伯蘭說:『主耶和華阿,我怎能知道必得這地為業呢?』他說:『你為我取一隻三年的母牛,一隻三年的母山羊,一隻三年的公綿羊,一隻斑鳩,一隻雛鴿。』亞伯蘭就取了這些來,每樣劈開,分成兩半,一半對看一半的擺列,只有鳥沒有劈開。有騖鳥下來落在那死畜的肉上,亞伯蘭就把它嚇飛了。日頭正落的時候,亞伯蘭沉沉的睡了;忽然有驚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上。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的確知道: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們四百年。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但你要享大壽數,平平安安的歸到你列祖那裡,被人埋葬。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就是基尼人、基尼洗人、甲摩尼人、赫人、比利洗人、利乏音人、亞摩利人、迦南人、革迦撒人、耶布斯人之地。」不但此也,並且還在新舊約許多經文里,把恩約裡面神人之間律法的關係與生命的交契清楚指示我們。例如詩篇二十五篇十四節說:「耶和華與敬畏他的人親密,他必將自己的約指示他們。」八十九篇三十三至三十七節說:「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我一次指著自己的聖潔起誓,我決不向大衛說謊。他的後裔要存到永遠,他的寶座在我面前,如日之恆一般;又如月亮永遠堅立,如天上確實的見證。』」又在一百零三篇十一、十二、十七、十八節說:「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他的人,從亘古到永遠;他的公義也歸於子子孫孫。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約,記念他的訓詞而遵行的人。」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三十四節說:「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們的子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參結三六25一28;來八10一12,又重申前義。)哥林多後書六章十六節說:「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啟示錄二十一章二至八節說:「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上帝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妝飾整齊,等候丈夫。我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上帝。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坐寶座的說:『看哪!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又說:『你要寫上,因這些話是可信的,是真實的。』他又對我說:『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終。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那口渴的人喝。得勝的,必承受這些為業;我要作他的上帝,他要作我的兒子。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此乃為關於神人律法關係與生命交契以及屬靈的與永遠祝福的最高啟示。但是還有一個關於罪人的問題。罪人一方面乃在恩約的律法關係之下,一方面又活在恩約生命交契之中,此乃不能想像之事。所以當一人接受約的關係之時,則二者必須同心合意,否則勢將成為一種虛假的關係。還有一個更困難的問題,那些生而在約里的人,則豈非要使約虛有其名,而無其實;而且僅有一造,約將無從成立。則約如何能成為生命的真實(Livingreality)?但我們須知上帝乃是毫無疑問的要使約的關係,成為一種生命的約,而且他已應許保證亞伯蘭要作多國的父,復把他的名改為亞伯拉罕,立他作多國的父,必使他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從他而立,君王從他而出,要與他並他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永永遠遠的約。(參創一七18)要解答這個問題,首須注意,上帝所指稱所應許的,乃是對後裔,他所堅立的約,乃是集體的,並不是和每一位個人。這一點須加明辨。所以我們可以篤信不疑,由於上帝的應許,以及他對約的信實的施行,恩約關係必定完完全全成為生命的約。伍恩約的成員與律法關係當我們討論恩約成員的時候,我們乃視為有一種律法的關係;但我們須知這並非僅是一種要求與應許的制度,要求必須滿足,應許必須履行;而且還含有一種合理的盼望,使外表的律法關係,也帶著在恩約里和上帝有一種密切交契之確確實實的榮耀生命。唯獨如此,恩約方能完全實踐。關於這個問題,茲分三點,加以檢討:(1)成人與恩約;(2)信徒兒女與恩約;(3)罪人與恩約(犯罪作惡的人,不肯悔改的人)。一、成人與恩約成人只能藉信心與悔改進入恩約。倘使他們真切悔改,以真誠無偽的心,進入恩約,則他們的律法關係及其在恩約里生命的交契,乃是兩相符合的。他們不是僅僅在外表上擔負並履行某種職務,不是僅僅在口頭上作浮表的應許;而且還要運行發揮他們得救的信心,那就要立志定意,始終不渝,持守他們的信仰。二、信徒兒女與恩約關於生而進入恩約的兒女,乃與成人進入恩約,不能相提並論。經驗使我們知道,生而進入恩約,成為一種律法關係,但這卻不能說由此即有恩約的生命的交契;也不能說這種恩約關係能在他們生命裡面完全實踐。可是雖然如此仍可作合理的保證,這並非始終僅為一種律法關係,僅有外表的權利與義務;到了時候這也會成為一個有生命的真實(Liv-ingreality)。這個保證乃是根據上帝的應許,這當然是絕對可靠的;因為他在恩約少年人的心裏面動其善工,改變他們成為恩約有生命的成員。這恩約並不是僅僅傳揚救恩,而為根據上帝應許的一種保證,這乃為上帝在兒童心中運行,使他們有得救的信心。可是我們須知,上帝的應許,乃是給信徒的後裔,這乃是集體的,不是每一個人的,此於上文已加論及。上帝應許繼續他的恩約,要使之完全成就在信徒的兒女身上,並不是說他要把得救的信心賦與他們每一個兒女。誠如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說:「這不是說上帝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信徒的兒女,並非都是應許的兒女。所以這乃必須常常提醒他們有悔改重生的必要。僅僅在恩約之內的事實,並不能因此就有得救的保證。當信徒的兒女長大起來,到達能夠明辨判斷的年歲的時候,就理應承認他們恩約的責任,就要自願的真誠的,悔改相信。如果漠視這個責任,嚴格的說,乃為否認他們恩約的關係。所以,信徒兒女在律法關係上的地位,乃是在恩約生命交契之先,乃為達成這交契的方法。但是倘使我們重視恩約的特徵,我們不可完全重視上帝的要求與世人相應而至的責任;而復須重視上帝的應許和他在恩約兒女心中恩典之有效的運行。倘使我們僅僅重視而且過分注重恩約的責任,而忽視恩約里的上帝,他不是僅僅要求世人,而且還要賜與世人,俾世人靠著他的恩典,能夠勝任,否則勢將犯阿敏念派的同病。三、罪人與恩約從上文裡面,我們可以看到犯罪作惡,不肯悔改的人,也可能在恩約裡面。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說:「『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是因耶穌基督要在我這罪魁身上顯明他一切的忍耐,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羅馬書五章八至十節說:「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上帝的忿怒。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上帝兒子的死,得與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當司提反殉道的時候,保羅乃親自在場督察指揮,他「殘害教會,進各人的家,拉著男女下在監里。」(參徒七54一59,八1-3)但當「掃羅仍然向主的門徒口吐威嚇兇殺的話,去見大祭司,求文書給大馬色的各會堂,若是找著信奉這道的人,無論男女,都准他捆綁帶到耶路撒冷。掃羅行路,將到大馬色,忽然從天上發光,四面照著他;他就仆倒在地,聽見有聲音對他說:『掃羅!掃羅!你為什麼逼迫我?』他說:『主阿!你是誰?』主說:『我是你所逼迫的耶穌。起來!進城去,你所當作的事,必有人告訴你。』……掃羅從地上起來,睜開眼睛,竟不能看見什麼。有人拉他的手,領他進了大馬色;三日不能看見,也不吃也不喝。當下,在大馬色有一個門徒,名叫亞拿尼亞;主在異象中對他說:『……起來!往直街去,在猶大的家裡,訪問一個大數人,名叫掃羅。你看他正禱告。在異象中,他看見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進來按手在他身上,叫他能看見。』……主對亞拿尼亞說:『你只管去。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並以色列人面前宣揚我的名。』」(參新譯本徒九1一15)於此可以看到保羅(其時名叫掃羅)實乃罪大惡極,亞拿尼亞在異象中也對主說,許多人說他多多苦害聖徒,可見眾口一詞,罪不容追;但是上帝卻說他是他「所揀選的器皿」。保羅悔改以後,也自己承認他「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以實瑪利和以掃,原來都在恩約裡面,以利「兩個兒子是惡的」,卻也在恩約之內;在主耶穌和他門徒的時候,大部分的猶太人,雖然並未宗奉先祖亞伯拉罕的信仰,也都屬乎恩約,且同享恩約的應許。於此有一個問題,這些人雖是算在恩約裡面,但是到底有什麼確切的意義呢?關於這個問題,兩位改正宗神學家,作相似的答案。凱伯爾博士(Dr.A.Kuyper)說:「這些人雖然確在恩約裡面,但是卻並非真實的成員。」巴文克博士(Dr.H.Bavinck)說,「他們乃在恩約裡面(infaedere),但卻並非屬乎恩約(defoedere)。茲請再把這個問題,分作四點,加以論列:(1)就其應負的責任而言;(2)就上帝所作的應許言;(3)就其應持的態度而言;(4)就恩約一般的祝福言。1.就其應負的責任而言——他們在恩約里乃和上帝有律法的關係。則在其責任上,理應悔改相信。倘使他們到了成年時候,能夠明辨判斷,不肯歸信上帝,接受基督,便要被判為違犯恩約。他們在恩約上和上帝既有這種特殊的關係,便對上帝負有加重的責任。2.就上帝所作的應許言——當上帝和信徒及其後裔訂立恩約之時,曾給我們應許。使徒保羅雖為他敗壞的「骨肉之親」,「心裡時常傷痛」;但他卻說,「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羅九4)所以我們可憑上帝的應許,向他請求,得榮耀的盼望。3.就其應持的態度而言——他們乃常常被告誡勸勉,要遵照恩約的要求與條件而活。教會待他們如同恩約的兒女,給他們恩約的印記。勸勉他們善為應用。他們好比那些被邀請赴筵席之人(參路一四16一24),不要推辭放棄,辜負神恩。不要像猶太人,「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參徒一三46)自取沉淪,「竟被趕到外邊黑暗裡去,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太八12)。4.就恩約一般的祝福言——從一般的祝福而言,他們雖不能經驗到重生的影響,但是卻必然會感受到聖靈特殊運行的感力,聖靈的大能必施展他的奇工,使他承認他們的罪,在某種程度上要光照他們,又復藉普通恩典使他們得到更多的祝福。總之,我們須加分辨,恩約乃有二重的意義:一方面,恩約乃是永遠的,不容違犯的,上帝絕不會加以廢棄。但從另一方面說,那些在恩約里的人,卻會違犯他,破壞他。倘使一個人僅有恩約律法上的關係,而未進入恩約的生命裡面;但是卻被認為是恩約的成員。倘使他不能履行恩約的責任,那就犯了破壞恩約之罪。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二節說:「……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他們卻背了我的約……。」以西結書四十四章七節說:「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這乃曉諭我們,雖然真正重生得救的聖徒,不會離道反教,但從另一方面看,世人卻會破壞違犯上帝的恩約。質言之,恩約一方面是永遠的,不變的,上帝決不會廢棄的;但在另一方面,悖逆的世人,卻是會背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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