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解:200多年前震驚全美的憲法第一大案

200多年前震驚全美的憲法第一大案

如果你是一位41歲的富商,家財萬貫衣食無憂,頗有一番雄心從政並為此多年努力。終於有一天等到總統任命你為治安法官,你還在和親朋好友彈冠相慶,你的香檳還剛剛呯的一聲打開,總統卸任了,新來的老大隨手把你的治安法官委任狀撕成兩半隨手扔進廢紙簍了,你打算怎麼做?

威廉·馬伯里,美國華盛頓特區喬治城,1801年,他遇到了這樣的囧事。

此時,距美利堅建國不久,美國的第二位總統,開國元勛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在總統大選中敗於對手民主共和黨(美國民主黨前身)人托馬斯·傑斐遜。3月2日,即將下台的亞當斯總統為鉗制對手,於卸任前一天突擊提名42名清一色的聯邦黨人出任新成立的華盛頓特區內治安法官,3月3日,即亞當斯總統卸任的當天夜裡,即將同時換屆的參議院匆匆批准了對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這42位被任命者後被戲稱為「午夜法官」。

3月4日,新總統傑斐遜上任,意外地發現由於前任的疏忽忙亂,該項任命只寄出了25份委任狀,其餘17份依然靜靜地躺在國務院辦公室的抽屜里,其中就有一份本該頒發給上面提到的那位倒霉蛋華盛頓富商馬伯里的委任狀。本就對前任甚為不滿的新總統傑斐遜立馬吩咐新任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扣住這17張委任狀,併當作辦公室廢紙處理了。

天天在家翹首以待的馬伯里知道後,極不甘心,他拉上了另外幾個同樣被扔進廢紙簍的難友,一張訴狀把新任國務卿麥迪遜告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求對方交出委任狀,以便走馬上任繼續自己的政壇仕途。國務卿麥迪遜只能應訴,而雙方聘請的律師,居然分別是美國聯邦前任總檢察長和現任總檢察長,案件之重大火爆由此可見一斑。看到這裡,您一定會有個疑問:聯邦最高法院對這樣的訴訟有初審權嗎?不是應該先去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嗎?其實,此案的直接受理是基於當時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該條款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直接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而原告的代表律師是聯邦政府前總檢察長,深知此項訴訟的難度,因此決定繞開各級地方法院,直接要求最高法院發出有關委任狀的執行令。

訴狀遞進最高法院,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約翰·馬歇爾。有趣的是,這位馬歇爾大法官幾天之前還是美國的國務卿,剛剛隨前總統一起卸任,而那17張委任狀就是在這位前任國務卿現任大法官手裡給耽誤的。相信馬歇爾大法官收到這張訴狀時一定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而接下這張訴狀,馬歇爾大法官就立馬陷入一個兩難困境。

當時,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建立未久。作為手中既無軍隊警察又無財權的司法端,是相對最弱的一支。馬歇爾大法官在收到原告馬伯里訴狀後,以聯邦最高法院名義,致函國務卿麥迪遜,要求他解釋扣留委任狀一事,國務卿麥迪遜居然理都不理,此種目無法紀之事在今日之美國無法想像,而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面對這樣傲慢的行政端,如果最高法院判決命令國務卿交出17張委任狀,以強勢總統為首的行政端肯定拒絕執行,軍隊和警察都掌握在行政端手中,這樣的結果勢必令最高法院威信掃地淪為笑柄;如果簡單拒絕原告馬伯里的訴訟請求,則等於向世人承認司法端無力挑戰行政端的違法行為,同樣令最高法院顏面無存。馬歇爾大法官為首的聯邦最高法院如何應對呢?

事後證明,馬歇爾大法官最終作出了一個偉大的判決。之所以稱其「偉大」,絕非因該判決在當時有多重大的實際影響,而是對美國司法乃至整個美國政治制度的深遠影響。

1803年2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案作出裁決。馬歇爾大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了三個環環相扣的問題,並逐項作出了精準的法律解釋。第一,原告富商馬伯里是否有權得到那張委任狀?馬歇爾大法官指出:「政府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國務卿蓋章,即刻在法律上生效,馬伯里先生在那一刻已被任命,該項任命不可撤銷,該名官員享有相關各項法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拒發委任狀的行為侵犯了馬伯里先生的法律權利。」第二,如果他有權得到,而該項權利遭到侵犯時,政府是否應該提供法律援助?判決書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在受到侵害時尋求法律的保護,而政府的首要責任之一就是提供這種保護。」當判決進行到這裡,前兩項問題均被明確解答之後,馬歇爾大法官似乎已經陷入了上文提到的第一種困境,判決必然是原告勝訴,而總統和國務卿也絕不會讓步交出委任狀,執行成為一種可預見的不可能。最高司法機構的權威性似乎也危在旦夕了。此時,深思熟慮的馬歇爾大法官提出了本案第三個問題:如果政府應該提供法律援助,最高法院是否應該下達執行令要求國務卿交出委任狀?此時,馬歇爾大法官突然把裁決指向了此次訴訟的程序問題。他引證聯邦憲法第3條第2款:「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以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轄權。對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什麼意思呢?就是說聯邦最高法院對這類訴訟沒有初審權,原告富商馬伯里應該先去地方法院起訴,如果此案最終逐級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那時最高法院才有權審理此案。

貌似本案至此已消弭於無形,但真正重要一幕卻剛剛開啟。

原告當初為何可以一紙訴狀告進最高法院大門?既然無權受理為何當初卻受理?身為前總檢察長的原告代理律師難道不懂這個程序?本文開頭曾提到,此案的直接受理是基於當時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該條款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直接向政府官員發出執行令。而事實上,此條款明顯違反了聯邦憲法關於最高法院司法管轄許可權的明確規定。如果承認第13款,就等於承認憲法關於最高法院的權力許可權可以任意擴大。

馬歇爾這位美國歷史上偉大的法官,此時發出了他振聾發聵的著名判決詞:「是由憲法控制任何與其不符的立法,還是立法機構可以通過一項尋常法律來改變憲法。在這兩種選擇之間沒有中間道路。憲法或者是至高無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變的法律,或者它與普通法律處於同一水準,可以當立法機構高興時被改變。如果是前者,那麼與憲法相互衝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後者,那麼成文憲法就成為人們的荒謬企圖,被用來限制一種本質上不可限制的權力。」「如果法官不承擔起維護憲法的責任,就違背了立法機構所規定的就職宣誓」。

據此,馬歇爾大法官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款因違憲而被取消。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一次宣布聯邦法律違憲。

原告馬伯里知難而退,撤回了訴狀,被告國務卿麥迪遜也不用交出委任狀,此案的最終結果,更像是一位圓滑的法官無實質性結果地了結一樁兩難的訴訟,但實質上,此案的判決卻是美國司法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一個里程碑。為什麼這麼說呢?

作為當時三權分立中最弱的司法一支,馬歇爾大法官籍此案的判決,一方面向立法一支的國會宣布:憲法高於一切法律,立法機構無權隨意立法,一切與法律有關的問題,最高仲裁者不是國會而是聯邦最高法院。但由於此案判決結果實際限制的是最高法院自身的管轄許可權,因此國會找不到任何借口對抗最高法院,只能默默接受。另一方面,馬歇爾又籍此案的判決向總統為首的行政一支宣布: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一支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權基於憲法對行政當局的違憲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但由於馬歇爾在本案的判決中並未要求被告的國務卿交出委任狀,只是建議原告去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行政一支也無從發起反擊。至此,高明的馬歇爾大法官在全美人民面前為原告正名,為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正名,為當時最弱一支的司法端正名,而強大的國會和總統為首的行政部門竟然完全無從還擊。此案還同時確立了美國的聯邦法院司法審查制度,歷史影響深遠。

既然國會和總統都無力推翻最高法院對於此案的判決,按照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則,此案作為憲法判例可永為後人引用,成為美國司法歷史上最重要的判例。據統計,該案例的判決在最高法院今後兩百多年的判決中,被引用次數居於榜首,達到數百次。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讚歎道:「馬歇爾在美國憲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記。我們的憲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為馬歇爾在它尚有彈性和可塑性之時以自己強烈的信念之烈焰鍛煉了它。」

今天,在美國最高法院院史博物館中,唯有馬歇爾大法官享有全身銅像待遇。而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專用餐廳的牆壁上,則並列懸掛著原告馬伯里和被告麥迪遜二人的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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