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紀檢監察報改革正當時 良法應運生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本報記者 瞿芃
3月20日上午9時06分,北京,人民大會堂。熱烈的掌聲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表決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由此,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掀開新的篇章。備受期待的監察法從藍圖走進現實。
這一激動人心的時刻,這一見證歷史的瞬間,註定定格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洪流,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一個重要里程碑。
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作為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監察法的出台,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貫徹中央部署,適應形勢發展——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為高質量的反腐敗國家立法指明方向、提供保證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制定工作,多次主持會議、反覆研究討論、親自作出部署,展現出強烈的使命擔當和勇於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氣。
早在2015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提出修改行政監察法。一年後的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2016年6月至10月,習近平總書記6次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和試點工作方案,對改革作出頂層設計,監察法草案作為附件同步接受審議。
習近平總書記對立法方向、思路、原則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明確要求,指出監察委員會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要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對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進行監督,促進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在十八屆六中、七中全會,以及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七次全會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均對制定監察法作出重要指示。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正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監察法的制定工作蹄疾步穩、有序推進,草案也不斷得以調整完善。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定監察法,是黨中央的明確部署,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的迫切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而行政監察主要限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就要求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於執行黨的紀律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把權力都關進位度籠子。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
——整合反腐敗職能,設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面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解決監督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
——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制定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許可權和手段。
……
改革正當其時,良法應運而生。
按照黨中央的明確部署,遵循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與憲法修改保持一致,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思路和原則,高質量的反腐敗國家立法呼之欲出。
集中全黨全國智慧,凝聚社會各界共識——
草案日臻完善的過程,正是發揚民主、博採眾議,不斷匯聚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智慧和心血的過程
時間回到2017年11月7日傍晚,一條關於監察法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新聞,連同中國人大網公布的草案全文,迅速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這是監察法草案的首次「公開曝光」,亦是監察法制定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根據黨中央的部署,各方密切配合,監察法立法工作穩步推進。
中央紀委常委會堅決貫徹黨中央要求,十八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先後20多次主持專題會議,研究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制定工作。黨的十九大後,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趙樂際多次專門聽取關於監察法制定工作的專題彙報,並就深入研究相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中央紀委機關於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閉幕後,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國家監察立法工作專班。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歷經調研、起草、聽取意見建議、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監察法草案。
回顧監察法誕生的「時間軸」,草案日臻完善的過程,正是發揚民主、博採眾議,不斷匯聚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智慧和心血的過程——
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此後,草案被送給23個中央國家機關和31個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同時,召開專家會,聽取憲法、行政法和刑事訴訟法專家學者意見。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共收到3000多人提出的1.3萬多條意見。
2017年12月22日至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今年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將憲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草案根據憲法修改的精神做了進一步修改。
1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監察法草案發送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代表們總體贊成草案,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3月1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提請大會審議的監察法草案進行統一審議。關於草案的說明及草案全文,同時向社會公布。
……
意見如何採納?民意如何體現?
以「二審稿」為例,「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等意見,均被寫入草案相應章節,使草案內容更加科學合理、協調銜接。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認真回應社會關切,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正是在這一過程中,廣泛彙集民意、凝聚共識,在提升質量的同時,為監察法的審議通過奠定了堅實基礎。
堅持問題導向,吸納實踐成果——
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為制定監察法探索積累有益經驗,提供豐富實踐基礎
「監察法草案中規定的12種調查措施,我省已全部得到試用。其中,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今年全國兩會上,一名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監察法草案時表示。
如其所言,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是監察法制定過程中一個顯著特點。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2017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今年2月25日,隨著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新縣監委主任產生,全國省、市、縣三級監委全部組建完成。
開展試點、總結經驗、推開試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規律……積極穩妥推進改革,為監察法的制定積累了有益經驗,使其在具備充分的憲法依據、堅實的民意基礎同時,擁有豐富的實踐基礎。
立足於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吸收固化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著眼於為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監察法註定不同凡響。
——總則開宗明義,明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明確監委的性質、地位、職責、任務等,凸顯了改革初衷。
——明確將六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範圍,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解決了監察範圍過窄問題,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將紀檢監察機關目前實際使用的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促進了監察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用「政務處分」取代「政紀處分」,體現了對紀法關係認識的不斷深化,體現了監察全覆蓋的本質要求。
——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等作出具體規定,適應當前反腐敗國際合作形勢,提供了「身份便利」。
——專列一章,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體現了「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
……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先通過憲法修正案,然後再審議監察法草案,及時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這正是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生動實踐和鮮明寫照。
隨著監察法的施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將真正進入深水區。結合實際學習貫徹監察法,充分發揮其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反腐敗工作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時不我待!(本報記者 瞿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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