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兩份不同的精神病鑒定意見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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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兩份不同的精神病鑒定意見

作者:庄志葉(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案例:被告人劉某某平時情緒低落,具有精神疾病特徵。2016年年初,被告人劉某某體檢發現自己患有前列腺炎。劉某某歸因於十年前被害人錢某某故意帶其嫖娼導致,出於報復,被告人劉某某預謀殺害被害人錢某某。2016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主動與被害人錢某某聯繫見面。被告人劉某某乘被害人錢某某燒水待客之機,使用事先準備的刀具割其喉嚨一刀,並捅刺其胸部一刀,致被害人錢某某死亡。

被告人劉某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承辦檢察院在面對兩份截然不同的精神病鑒定意見時卻遇到了難題。

常州市德安醫院司法鑒定所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有家族精神病史,作案前已有精神異常,存在明顯的被害妄想,情感不適切,自知力缺失。據此認為劉某某為精神分裂症,有病理動機,被害妄想削弱了其對作案行為危害性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能力評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認為劉某某精神異常表現為情緒低落、悶悶不樂,在心境偏低的情況下,對自身疾病和客觀事實進行了嚴重負性的、病態的聯想和認知,歸因於十幾年前錢某某帶其嫖娼所致。這些思維雖有誇大和不符合性病的發生和發展規律,但是都具有客觀現實基礎,有其個性固執基礎和不良社會現象基礎,有一定的可理解性,不符合精神病性癥狀的個人獨有、持續的堅信以及自我捲入等精神病性癥狀特徵。南京腦科醫院認為劉某某在其個性固執基礎上,疊加疾病的低落情緒對客觀現實事物復性聯想和思維所致,評定其作案時患有抑鬱症,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對於惡性殺人事件來說,精神病鑒定經常會引起巨大的爭議和質疑。「是不是真的精神病人、不會是裝出來的吧?」「精神病人殺人就可以逃避處罰了嗎?」「是不是弄虛作假、不會有什麼司法黑幕吧?」等等不一而足,更何況是兩份不同的鑒定意見?

如何對著兩份不一致的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能否得出劉某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考驗著我們的辦案能力。

一、對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人員的資格和鑒定意見的效力高低進行審查。

常州德安醫院和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均是具有司法鑒定許可證的精神病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的人員也都具有相關法醫精神病鑒定的資質。常州德安醫院和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沒有明確的上下級關係,也不存在哪家鑒定機構鑒定層級較高或者法律效力更高的問題,但兩份鑒定存在時間先後、鑒定權威性、鑒定科學性的問題。第一、從時間上來看,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晚於常州德安醫院的鑒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是在得知常州德安醫院的鑒定結論之後,反覆研究、專家會診得出的結論。第二、從權威性來看,南京腦科醫院的鑒定意見附有江蘇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組三名鑒定人員的簽名。根據2003年《江蘇省衛生廳、高院、省檢、公安廳、司法廳的文件》,確定了對疑難複雜的精神病鑒定由精神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組參與的制度,但是鑒定組的成員不在鑒定意見後面署名,而是作為附件背注。從江蘇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組及其成員的專業素養、權威性來看,南京腦科醫院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更值得重視。第三、最後從兩份鑒定意見的主要分歧來看,常州德安醫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是純粹的幻想,幻想自己十幾年前嫖娼感染傳染病,認為是一種精神分裂的病症表現。而南京腦科醫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和被害人錢某某十幾年前嫖娼是有現實可能的,而劉某某是在抑鬱症的強烈情緒影響之下,將前列腺炎錯誤認為為傳染性疾病,並歸因於十幾年前的嫖娼行為,進一步歸罪於被害人錢某某。兩者的區別主要是抑鬱症是有客觀基礎的強烈情緒影響,而精神分裂症則是沒有客觀基礎的單純幻想。結合案件事實,我們認為南京腦科醫院的鑒定意見更合理。

二、精神病鑒定的科學理論基礎和鑒定難題

眾所周知,精神病的鑒定是一個科學上的難題。大腦的機能、活動規律還沒有得到全部的解密。精神病的成因、解釋、治療還處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階段。目前也沒有成熟的現代化科學手段可以明確區分精神病和非精神病的大腦器質性的區別。精神病的鑒定目前更多的是依靠鑒定人員的經驗判斷。而這種判斷又是基於橫向的病症特徵和縱向的病症發展。即要綜合橫向的精神病表現特徵和縱向的疾病發展的過程來進行判斷。

在本案劉某某的鑒定過程中,常州德安醫院根據劉某某自述的反應自己被傳染了性病,而實際上體檢沒有發現劉某某有這個疾病,認為劉某某是幻想,是精神分裂症的一種病症。而南京腦科醫院則認為劉某某是先有了常規身體體檢,發現存在前列腺炎,在情緒低落的影響下,將自己的病歸因於十幾年前的嫖娼行為,進而歸咎於帶起嫖娼的被害人。是因為其抑鬱病症下的強烈情緒歸咎他人,不是毫無根據的妄想,而是有現實基礎的,所以推翻了精神分裂症的結論,認定是抑鬱症。

兩個鑒定機構對於劉某某的表述的不同理解,不同闡述,是根治於鑒定人員的臨床經驗和判斷。精神疾病存在一定的交叉表現特徵,例如妄想和情緒低落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個精神病人身上,妄想也有突然產生和逐漸產生的區別。《刑訴法》規定,鑒定人員拒絕出庭作證的,其鑒定意見不可以作為證據適用。因此我們需要依靠專業的鑒定人員做出專業的判斷,這也是專家證人出庭的意義所在。

三、責任能力認定問題(與智力問題的區別)

責任能力的認定不單是一個醫學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承辦人在審查劉某某案件時,也曾思考劉某某預謀殺人,殺人手段乾脆利落,刀刀致命,殺人後又駕車逃離案發現場,並自動投案。這種預謀殺人的行為是否是一個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為。

精神病人是精神有問題,而不是智商有問題。事實上智力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兩個問題,精神病人雖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但是其智商是普通人的智商,其會有預謀、謀劃,會有攻擊部位的選擇,會知道逃跑,會知道保護自己,一句話在智商上精神病人不是弱智。但是精神病人是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存在問題。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的能力。控制能力則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精神病人可能有辨認能力但沒有控制能力,或者乾脆沒有辨認能力,其無法意識到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喪失或者一定程度上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就是被妄想或者極度強烈的情緒所左右,其自己也陳述感覺自己「被困住了」、「控制不了」。

綜上,對於結論不一致的精神病鑒定意見,需要承辦人在審查起訴時,綜合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人的專業化能力、作出結論是否妥當、是否科學綜合判斷鑒定意見是否正確,並最終得出嫌疑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的法律上的判斷。

最終,我們經過審查,採納了第二份南京腦科醫院的鑒定意見,並對採納理由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最終得到了法院的判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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