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卷六百五十 ◎刑法部十六
○杖 《尚書·堯典》曰:朴作教刑。(朴,檟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 《禮記·學記》曰:檟楚二物,收其威也。 《家語》曰:舜之事父,小杖則授,大杖則走。 《後漢記》曰:明帝時政事嚴峻,九卿皆鞭杖。左雄上言:"九卿位次三事,班在大臣,行有珮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加以鞭杖,誠非古典。"上即除之。 《魏志》曰:楊阜字義山,為大匠卿。上疏欲省宮人諸不見幸者,乃召御府吏問後宮人數。吏守舊崔令對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百,數之曰:"國家不與九卿為密,乃與小吏為密乎?"帝聞而愈敬禪之。 又曰:周宣字孔和,樂安人,為郡吏。太守楊沛夢八月一日曹公當至,必與君杖,飲以藥酒。使宣占之,對曰:"夫杖起弱,葯治人病。八月一日,賊必除滅。"至期,賊果破。 《蜀志》曰:劉琰妻胡氏入賀太后,太后令特留胡,經日乃歸。胡有美色,琰疑其與後主有私,呼卒伍撾胡,至於以杖搏面,而後棄遣。胡具以告,琰坐下獄。有司議:"卒非撾妻之人,面非授杖之地。"琰竟棄市。 王隱《晉書》曰:武帝以山濤為司徒,頻讓不許,出而徑歸家。左丞白褒又奏濤違詔,杖褒五十。 《晉陽秋》曰:諸葛武侯杖十以上親決,宣王聞之喜曰:"吾無患矣。" 《後周書》曰:宣帝自公卿已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笞箠,人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宮人內職亦如之。后妃嬪御雖被寵嬖,亦多被杖背。於是內外恐懼,人不自安。 《北史》曰:盧潛為黃門。鄭子默奏潛從清河王岳南討,岳令潛說梁將侯瑱,大納瑱賂遺,還不奏聞。文宣杖潛一百,仍截其鬢,潛顏色不變。 《三國典略》曰:齊義寧太守荀仲舉,字士高,潁川汝陰人也。在郡清簡,亦工詩詠。嘗與長樂王尉粲劇飲,嚙粲指至骨。齊文宣知之,賜杖一百。或問其故,云:"我那許當時,正疑是鹿尾耳。" 又曰:齊馮翊王潤,字子澤,神武弟十四子也。廉慎方雅,習於吏職。神武嘗稱之曰:"此是吾家千里駒也。"初為定州刺史,開府。王回洛,潤督獨孤拔侵竊官田,授納贈賂。潤案舉其事,二人上言潤出送台使,登魏文舊壇南望嘆息,不測其意。武成宣命於州曰:"馮翊王少小謹慎,內外所知,不為非法,朕信之矣。登高遠望,人之常情,何足可道?鼠輩輕相間構,理應從斬,猶以舊人,未忍致法。回洛決鞭二百,拔宜決杖一百。" 《隋書》曰:高祖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煞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棺芟,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 又曰:"厙狄士文拜貝州刺史,性清苦,不授公料,家無餘財。其子嘗啖官廚餅,士文枷之於獄累日,杖一百,步送還京。僮隸無敢出門。 又曰:燕榮為幽州總管,按部道次見叢荊,堪為笞捶,命取之,輒以試人。人或自陳無咎,榮曰:"後若有罪,當免爾。"及後犯細過,將撾之,人曰:"前日被杖,使君許有罪宥之。"榮曰:"無過尚爾,況有過耶?"榜棰如舊。 《唐書》曰:開元二年,監察御史蔣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黃門侍郎張廷珪曰:"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煞即煞,當流即流,不可決杖,可煞不可辱也。" 又曰:開元中,前廣州都督斐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奏請決杖。兵部尚書張說進曰:"臣聞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煞,不可辱。臣今秋巡邊,中途聞姜皎朝堂決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決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議,勛貴宰繕,今伷先不可輕行決罰。"上然其言。嘉貞不悅,退而謂悅曰:"何言事之深也?"說曰:"宰相者時來即為,豈能長據?若貴臣盡當可杖,但恐吾等行當及之,此言非為伷先,乃為天下士君子也。" 又曰:王遂為浙西觀察使,每有笞撻,其杖率過常制。既遇禍,監軍使封其杖來獻,命中人出示於朝以作誡。 《世說》曰:桓宣武在荊州,欲以德被江漢,恥以威刑肅物。令史授杖正從朱衣,上過桓室,年少從外來,雲向從門下過,令史授杖。上稍雲根,下拂地足,意譏其不著。宣武云:"我猶患其重。" 傳集曰:咸為左丞,楊濟與咸書曰:"昨遣人相視授罰,雲大重,以為恆然。相念杖痕不耐風寒,宜深慎護,不可輕也。當飲酒,令體中常暖為佳,蘇治瘡上急痛,故寄往之。"咸答:"違距上命,稽停詔罰,退思此罪,在於不測,才加罰黜,退用戰悸,何復以杖重為劇?小人不德,所好惟酒,宜於養瘡,可數致也。" 《襄陽耆舊記》曰:羅尚為右丞。是時左丞處事失武帝意,大怒,欲案入重罪。事連尚,於是尚為坐授杖一百,時論美之。 《益部耆舊傳》曰:常播字文平,蜀郡江源人,仕縣主簿。縣長廣都朱淑以官穀割沒,當論重罪。播爭獄訟,身授杖數千,披肌割膚,更歷三獄,幽禁二年。描喃掠栲,吏先驗問伏不,播答言忽得罰,無所多問,辭終不撓,事遂見明也。 《三輔次錄》曰:丁邯字叔春,正直不撓,舉孝廉,為郎,以令史次補也。世祖改用孝廉,選邯補為郎,邯稱疾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對曰:"臣實不病,以孝廉為令史職爾。"世祖怒,使虎賁杖之數千,詔問:"欲為郎不?"邯曰:"能煞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也。"詔出,不為郎。 ○督 《晉書》曰: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刑體裸露故也。 《晉律》曰:諸有所督罰,五十以下鞭如令。平心無私而辜死者,二歲刑。 《晉令》曰:應授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 束晳《勸農賦》曰:乃有老閑,舊猥欺狡難覺,時雖被考,不過校督。歌對囹圄,笑向桎梏。 ○流徒 《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 又曰: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後魏書》曰:高聰有罪,恕死,徙平州為民,屆瀛州,屬刺史王質獲白兔將獻,托聰為表。高祖見表,顧謂王肅曰:"在下那得復有此才而令朕不知也?"肅曰:"此高聰北徙,此文或其所制。"高祖悟曰:"必應然也。" 《隋書》曰:王伽,開皇末為齊州行參軍。初無足稱,後被州使送流囚李參等七十餘人詣京師。時制,流人並枷鎖傳送。伽行次滎陽,哀其辛苦,悉呼而謂之曰:"汝等雖犯憲法,枷鎖亦大辛苦。吾欲與汝等脫去,行至京師總集,能不違期不?"皆拜謝曰:"必不敢違。"伽於是悉脫其枷,停援卒,與期曰:"某日當至京師,如致前卻,吾當為汝授死。"舍之而去。流人感悅,依期而至,一無離叛。上聞而異之,於是悉召流人,並令攜負妻子俱入,賜宴於殿庭而赦之,擢伽為雍令。 《太平御覽》 宋·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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