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婚姻制度【轉】

伊斯蘭婚姻制度【無花果 】奉大慈大愛的真主之名婚姻在阿拉伯語里是「al-nikah」,對於每個穆斯林來說,婚姻既是主命,又是聖行,說它是主命,是因為來自真主的命令,真主創造男女,以便人們互相婚配,以便男女互相依戀,他創造男女成對,這有古蘭經的明文:我創造你們,成雙成對。(53:45)所以說婚姻是任何有能力的人的主命;婚姻是聖行,是因為先知穆罕默德明確地說:婚姻是我的聖行。婚姻同時也是列聖的行為,真主在世間挑選了許許多多的先知,可以說,任何一個正常的先知都是娶妻生子的,即使歷史上沒 有記載,那我們也應該確信他們都會執行了這一項聖行。基督徒宣稱耶穌沒有妻子,而很多穆斯林也是跟著瞎起鬨,認為誰說耶穌有老婆就是辱聖了,其實說他沒老婆,才等於在說他不正常,一個正常的男人或者正常的女人,到了成年的時候,都是應當婚配的,所以,耶穌和其他的先知一樣,也必然是有妻有子的。伊斯蘭反對出家制,因為出家制是人類自創的,出家制違反真主創造的賦予人類的天性,古蘭經第五十七張二十七節說:我陸續派遣瑪利亞之子耶穌,我賞賜他《福音》,我使他的信徒們心懷仁愛和慈憫。他們自創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為他們的定製,他們創設此制,以求真主的喜悅;但他們未曾切實地遵守它。(57:27)在基督徒之中有一部分人,倡導脫離紅塵,出家修行,就是有僧侶制度,佛教之中也有僧侶,唯獨伊斯蘭教之中不允許有僧侶制度,在伊斯蘭教中只有極個別的派別像嘎迪林耶大拱北,他們有出家人,而其他教派很少有出家人。他們怎麼解釋這個現象呢?他們說雖然真主沒有規定出家制,是基督徒自創的,但基督徒沒有好好遵守它,我們切實遵守就行了。實際上,他們也沒有好好遵守它,他們的出家人是在任職期間出家,如果脫離此派或者不再念經,也是照樣可以回去結婚的。因為如果大家都出家,人類社會肯定會面臨毀滅的境地,所以佛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中的部分派別的出家制是違反人性的,也是難以切實執行的。婚姻是必須的事情,是真主的命令,那麼婚姻的條件有哪些呢?真主如何規定的呢?婚姻的首要條件是成年,幼兒沒有能力成婚,所以真主命令在孩子小的時候,當試探他們,看他們什麼時候有結婚的能力,這在古蘭經的第四章的第六節說:你們當試探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4:6)適婚年齡是指看他們有沒有結婚的能力,有了明顯的性慾時也就有性能力了,同時還要看有沒有成家的意願和意識,如果有的時候,就允許成家了。所以說結婚首先必須要達到成年,而反對幼年結婚。但是,伊斯蘭也反對晚婚,伊斯蘭提倡早婚,這也有明確的聖訓,因為聖人說,有三件事情宜早不宜遲,第一就是拜功時間一到,趕快禮拜,第二亡人去世了趕快掩埋,第三是年輕人到了適婚年齡儘快結婚。如果他沒有能力結婚就讓他多封齋。為什麼年齡一到了要趕快結婚呢?這與現代社會提倡的晚婚晚育是不同的,現在晚婚晚育是為了計劃生育的要求,但現在,當局又完全否定了以前的做法,允許生二胎了,證明以前是錯的。晚婚是不符合人性的,如果真主希望人類晚婚的話,他就不可能把性能力過早的賦予給人們,當人到青春期後就具備了成熟的性能力,一直持續到老年。真主這樣安排,肯定是對的,所以他如果希望人類晚婚,必不可能過早給人結婚的能力,之所以如此,真主早早地將性能力、婚配的能力和生育的能力賜予給少男少女,讓他們享受真主的恩典。人在十多歲的時候就青春萌動,卻要等到二三十歲的時候才談婚論嫁,在這長達十多年的時間裡,是人一生精力最充沛的時光,人有充足的性能力,但卻沒有辦法得到解決和釋放,卻要等到身體走下坡路的時候才開始婚配,這實在是對性慾的壓制和人類天性的扭曲。強制的禁止結婚,這種情況必然會帶來反彈,或者是造成淫亂,現代社會雖然很多人都在晚婚,但只是名義上的晚婚,事實上,人們還是在早婚,雖然到了二十八九、三十歲才結婚,但是事實上早在大學期間可能就已經有了性伴侶,已經有了男女朋友彼此同居,所以事實上還是有婚姻了,他們也像正常的夫妻一樣老公老婆的叫著,這個和真正的婚姻又有什麼區別呢?所以,人類的天性既然如此,為什麼不把他們納入合法的範圍之中,讓他們盡情地享受婚姻的快樂呢?為什麼不讓他們及早地有個伴侶,在生活上互相輔助呢?正如中國古人說,成家立業,修身齊家治國,沒有家庭,就談不上其他的,所以,成家-立業。而不是立業-成家。現在的人說,等我事業有成了再成家,實際上,這是做反了,古人是先成家再幹事業,有了老婆了,再出去打拚,好好給老婆掙錢,也就有了動力了,所以說,這是與伊斯蘭相符的。婚姻第二個條件是異性,就是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結婚的,如果是同性則是不允許的,伊斯蘭嚴禁同性婚姻。現在有些世俗政府為了遷就人類的墮落,允許同性婚姻,這是反宗教的,也是反人類的,如果這樣持續下去,只能造成人類的毀滅。包括艾滋病的蔓延就和同性戀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古蘭經嚴厲譴責同性戀,而且提到所多瑪人和蛾摩拉人,就是羅德的宗族,曾經因為同性戀而遭到真主的毀滅。在二十六章第165節中說:你們怎麼要與眾人中的男性交接呢,而捨棄你們的主所為你們創造的妻子呢?其實,你們是犯罪的民眾。」(26:165)所以,古蘭經中是嚴厲反對同性戀的,現在許多人為同性戀開脫說:那是一種病,其實這個病與現在的生活環境有著直接的關係。還有的借口是說,這是因為人類天性中就有同性戀的傾向。是啊,人類的天性中就有這個傾向,但人類天性之中還有偷盜的傾向呢,還有姦淫作惡的傾向呢,不能因為有如此能力,就縱容讓這類事情發生,這畢竟是非常骯髒的行為,是受到譴怒的。婚姻的第三個條件是雙方的貞潔。伊斯蘭反對與淫亂者通婚,正如古蘭經二十四章二十六節中說:惡劣的婦女,專配惡劣的男人;惡劣的男人,專配惡劣的婦女;善良的婦女,專配善良的男人;善良的男人,專配善良的婦女。(24:26)至於姦夫淫婦,古蘭經說:淫婦只能嫁姦夫,或者嫁多神教徒,姦夫只能娶淫婦或娶多神教徒。(24:3)正是門當戶對么。其中一方是淫亂的,應該禁止同他們結婚,讓他們彼此沉淪去,善良的人應當遠離他們。所以,必須要求與貞潔者進行婚姻。古蘭經說到: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奉天經的自由女對你們是合法的,如果你們把她們的聘金交給她們,但你們應當是貞潔的,不可以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這裡要求彼此忠誠,要求貞潔,不可淫蕩和有情人,因為伊斯蘭反對淫亂,淫亂的定義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性行為。淫亂有大有小,聖人曾指出過,有的人是用眼奸,有的是用手奸,有的人是性奸。所謂的眼奸是指什麼呢?我們中國小說里說:他用眼睛強姦了對方,就是用帶有邪念的目光注視對方,打量對方,猥褻對方,這些也是伊斯蘭所反對的,總結四個字,就是「非禮勿視」, 沒有按照正常的禮教的約束而就不要去視她,該看的地方可以看,不該看的地方不能看,古蘭經教導了一個詞:降低視線。降低視線不是把目光靜靜地注視著地面,而是要收斂自己的目光,不可隨意看不該看的東西。不該看的是什麼地方呢,就是人的私處,就是我們經堂語所講的「奧熱」,即人的羞體,羞體這個詞是穆斯林自造詞,容易害羞的地方,這就是羞體了。實際上古蘭經指的遮蓋羞體是指的遮蓋私處,性器官當然是不允許看的,還有什麼要求遮蓋的呢?除了私處之外還禁止將部分肢體裸露在外,這都是不允許觀看的。性器官屬於嚴重的羞體,除了夫妻任何人都不能窺看。而其他的一些刺激人慾望的肢體屬於輕微的羞體,這對於一部分人是允許看到的,根據古蘭經的教導,女性的部分肢體可以暴露給:自己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或他們的兒子,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的弟兄的兒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的奴婢,或無性慾的男僕,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24:31)大概解釋一下,她們的父親是指女方的父親,她們的丈夫,這些都是女方的直系親屬,還有丈夫的父親,就是公公,還有她們的兒子是指自己的親生子,還有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是指丈夫與別的女人或前妻的兒子,她們的兄弟指自己家的哥哥弟弟,或者她們的弟兄的兒子就是指她們的侄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是指她們的外甥,或她們的女僕,這是指同性的,還有奴婢,還是指同性的,還有無性慾的男僕,這是指未成年的男僕或者是閹人,古代某些地方會存在這些現象,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小孩啥也不懂,未諳男女之事,這也是可以在他們面前顯露的,這些都是指輕微的羞體,不是指陰部,至於陰部則只有夫妻之間可以觀看。古蘭啟示二十四章三十一節告訴: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 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膛,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們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信道者們啊!你們應全體向真主悔罪,以便你們成功。(24:31)對於暴露的地方,男性應當主動迴避,不可去觀看她們暴露在外的地方,比如說腿部、或者胸部,或者頭髮,走在街道上見到外面的婦女露出了這些敏感部位,應當迴避,而不應當故意觀看,不應當久久地注目。第二,對於遮蓋了敏感部位的的婦女應該怎麼辦呢?比如戴頭巾的女性,正常的注視是可以,但也不允許帶有邪念的注目觀看,就是不能有非分之想。聖人這方面對於阿里曾經有過教導,阿里盯著一個美女看了一眼,然後感覺意猶未盡,轉過頭又看了第二眼,說明該女人回頭率高,這時候先知對阿里說,第一眼是允許,第二眼是非法,第一眼是恩賜,第二眼是罪惡。第一眼不小心看到了,欣賞一下美女,這是真主給你的慈愛,你再故意越限去看,真主就會懲罰你了。第一,非禮勿視,第二就是非禮勿碰,即非親屬的異性不可做任何肢體接觸,除非出於必要。像外交期間的男女官員之間的握手,出於友誼禮節的異性握手,不含邪念,僅僅是禮儀性的,這種情況下是許可的,大家可以看一下《現代教法選粹》中格爾達維的判斷。還有特殊情況下像孟子提到的嫂溺於水,就是嫂子被水淹了,在這種情況下,你是挨她的身體還是不挨呢?趕緊把她抱出來吧,這種情況是極其特殊的,是以搶救生命為原則的,當然是允許的。第三反對幽會,非親屬異性在一個單獨的房間私會,這是不允許的。那有人問,伊斯蘭允許談戀愛嗎?如果不允許,為什麼古蘭經中說,你們娶你們愛悅的女子。(4:3)可是沒有戀愛怎麼會有愛悅呢?沒有見過她,我怎麼心儀呢?所以合理地見見面接觸一下,即所謂的相親也是許可的。但是不允許像現在以談戀愛為名的長相廝守。既然談戀愛,咱倆就住一塊吧!這種現象哪裡是談戀愛呢?這實際上是試婚,而伊斯蘭反對以戀愛為名的試婚和同居。伊斯蘭不允許異性幽會,可以在雙方家長或朋友的陪伴下見面,也可以兩個人在白天在公共場所轉悠轉悠,互相談談心,也可以通過現在的網路交流,如果感覺對方令自己心儀,則可以向對方表白,短暫地接觸之後就應儘快地訂婚,雙方如果沒有反對意見就應當儘快結婚。為什麼不允許現在概念上的戀愛呢,因為那種戀愛方式會使彼此很快產生感情,而這種戀愛的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一旦不成功,但是以身相許了,這種情況怎麼辦?還有可能萬一有了孩子又該怎麼辦?這種情況下就會給對方帶來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所以伊斯蘭對此是嚴禁的。第四個嚴禁是禁止一切性接觸,性接觸是淫亂中最嚴重的性行為,就是性行為,這是最大的淫亂。伊斯蘭是反對婚姻之外的任何性行為的,為什麼這麼嚴格呢?曾經有一位青年表示不解來問先知說,伊斯蘭的一切我都接受,但一條我不能接受,哪一條呢?就是不允許淫亂,不允許搞女人這令他難以接受。先知就問他一句話:你願意你的母親與別人淫亂嗎?你願意你的女兒,你的姐妹,你的姑姑阿姨和別人淫亂嗎?他說:「絕不!」即絕不願意我的媽媽,我的姐妹或者我的女兒和別人淫亂。聖人說,既然如此,你為什麼允許別人的女兒和你淫亂呢?為什麼想淫亂別人的妻子,別人的媽媽,或者別人的姊妹呢?所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有的人喜歡淫亂,那麼就想一想,自己的妻子,或者自己的媽媽,自己的女兒或者自己的姐妹和別人淫亂,自己能否接受得了?你接受不了,那麼別人又怎能接受得了呢。伊斯蘭是維護所有人的利益的,你可以有你的自由,但不許可傷害別人,人類從感情上是忠貞的,從天性上是討厭淫亂的,但是從私慾上又有淫亂的可能性。所以伊斯蘭倡導人克制私慾,把慾望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婚姻之外的一切性行為是反對的。關於淫亂的懲罰,古蘭經上是鞭刑一百鞭,有明文為證,古蘭二十四章第二節說:「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不要為憐憫他倆而減輕真主的懲罰,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叫一夥信士,監視他倆的受刑。(24:2)對於淫亂的刑罰非常嚴格的,是非常嚴厲的,即一百鞭,但也是非常謹慎的,必須有四個見證者,為什麼不允許兩個或者一個證人呢?因為可能會有誣告或誤判的行為,或者是看不清楚造成的誤會,等等。有四個人同時都見到他們在淫亂,這說明他們也不顧及大眾了,以至於有這麼多人都見到他們的行為了,說明他們的行為已經很露骨了,已經在眾目睽睽之下了,所以要對他們進行刑罰。拿現在來說如果沒人見到,但有監控明確的證據下,那也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另外,有人說淫亂者應當石刑,即被石頭擊死,需要說的是這個不是古蘭經上提到的刑罰。而古蘭經提到對淫亂者的刑罰就是鞭刑,有的人說古蘭經上以前有,即在聖人時期曾降示過如此經文,後來廢除了。那我先不反駁他,但是就算是以前有,那為什麼會被廢除了,之所以被廢除就說明真主不需要它,如果真主需要這種制度,為什麼真主會廢除它,廢除了就證明了真主不需要它,不廢除必定會寫在天經中,因為沒有人比真主說的更強有力,更有權威,凡是真主沒有在古蘭經上規定的,就必然有他的哲理。凡是古蘭經上不做規定的我們就不作為根據,所以古蘭經上規定的鞭刑才是對姦淫者的恰當懲罰,關於石刑是來自聖經舊約以及新約的要求,而古蘭經並沒有。但是有人說,石刑是針對已婚者,而鞭刑是針對未婚者,我認為這是他個人私自的解釋,有人引證聖訓說聖人曾經執行過石刑,那麼,第一,就算是聖人執行過石刑,這應當是在古蘭經這段經文沒有降示前,經文廢除了這個做法,以古蘭經廢除了聖人的做法,古蘭經到來了就以古蘭規定為準,聖人之前的做法就無效了;第二,聖人既是做過石刑,給某個人判過石刑,什麼情況下,我看到過別人傳述過的聖訓,都是聖人再三推阻的。就是有人主動說我願意接受石刑,說我姦淫了,怎麼辦呢?聖人說你走吧,你走吧,總是讓他走,遣返他,說明聖人不願意執行這個刑罰。還有一段聖訓說,有一個女人,來聖人跟前說,我姦淫了,還有孩子了。聖人說,你把孩子生下再說。等生下孩子後又來了,聖人說,你把孩子撫養等斷乳了再說。等她斷乳了又來說,聖人啊,我孩子現在也斷乳了,這種情況下,聖人命令人執行了石刑。這個聖訓是個非常可疑的聖訓,第一這個女人是誰,為什麼聖人三番五次讓她走,後來她反覆又來,最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執行了石刑,那麼她的孩子到哪裡去了?由誰撫養?還有姦夫是誰,為什麼不去緝拿姦夫?為什麼只對這個女人行刑?它是什麼背景,什麼出處?所有這些都是空白,所以這段聖訓的傳述非常可疑。即使有類似的聖訓,那麼也應該以古蘭經為準,因為古蘭經才是第一法律依據。下面說說婚姻的主命,關於婚姻我剛才已經說了那些條件如成年、異性、貞潔,然後這些條件都具備了,兩個人要成婚,具體到這兩個人,需要有哪些條件?第一是聘禮,聘禮是男方給女方的,女方不需要還聘禮。男方給女方的一定數額的禮物,可以是錢,也可以是戒指、首飾,也可以是其它的禮物,當然女方不用還禮,但是現在的習慣是女方結婚的時候要買點嫁妝,或者象徵性的給男方一點東西,但是女方既是一分錢的東西都不買也是無罪的。這是真主對男方的要求,對女方沒有這個要求,為什麼光要求男方呢,因為伊斯蘭責成男性養家糊口,男性必須負責家庭的財產來源,如果他連點聘禮都交不起,證明他沒有結婚的能力,沒有能力足以養活自己的妻子。第二,聘禮是對女性的尊重,在伊斯蘭復興之前,女性是沒有財產自主權的,女性本身也是財產,附屬於男人,伊斯蘭到來之後,女人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聘禮就是其中的一項,除此之外還有遺產,還有自己掙的錢,都歸自己享受,任何人不得侵犯。所以聘禮見證了婦女的財產的自由權、自主權,根據伊斯蘭教法規定,聘禮只歸女方自己私人所有,不得轉借他人,也不得由他人吞併,現在中國許多穆斯林地區的聘禮一般是將聘禮直接給女孩的爸爸媽媽,給她們的家長,由他們侵吞,這是嚴重違反伊斯蘭教的,那麼根據伊斯蘭教法,無論你給十萬八萬,這個聘禮歸女人,不允許給對方的父母,這是她婚後自己的生活的保障金。聘禮的多少,雙方酌情而定,根據男方的的貧富協商而定,不可揮霍,也不可以攀比,但可悲的是在西北穆斯林地區的聘禮攀比到相當高昂的數額,比如很多地方有十萬的二十萬的,往往因人而異,如果是念過經的可能是十二萬,如果是上過大學的可能是十五萬,如果沒有念過經沒上過學的也可能是十萬,長的好的可能是十二三萬,長的不好的,可能是七八萬,但是都是在萬上說事兒,沒有聘禮萬萬不能。根據當地的條件,一般人沒有這個能力,就只有到處借錢。還有一種惡性循環是,就是為什麼你要這麼高,要的低了,別人就說這個閨女不值錢,還有一個是要過來聘禮之後呢,自己家裡如果這個女孩還有弟弟,將來弟弟結婚時還要給其他女孩。伊斯蘭嚴厲反對的這種惡俗。第三是信仰相同,就是結婚雙方必須有共同的信仰。為什麼要有共同的信仰,很簡單,一個是信道者,另一個是不信道者,兩個人的生活由於志趣不投,他們沒有共同的志向,也沒有共同的生活習慣,在一塊難免會不幸福,即使互相尊重,也難免會有隱患。所以古蘭經中說:你們當中在能力方面誰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誰可以娶教友所管轄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們的信仰的。你們彼此是同教的。(4:25)所以,信道者要找信道者結婚。已婚者怎麼辦呢,就是以前我們都不信道,現在其中一方信道了,那麼婚姻是不是需要凈化,把家庭伊斯蘭化,可是對方不信伊斯蘭怎麼辦呢,是離了還是休了?很多人認為,其中一方信仰伊斯蘭了,然後另一方要麼入教,要麼休了,或者離婚了,否則在一塊兒是沒有「尼卡哈」,就是他倆的婚姻是不合法,兩個在一塊等於是干「賊那」,住在一塊就是天天在姦淫,這種說法是不靠譜的。證據是古蘭經第六十六章第十節:真主以努哈的妻子和魯特的妻子,為隱昧者們的殷鑒,她們倆曾在我的兩個行善的僕人之下,而她們倆不忠於自己的丈夫,她們倆的丈夫,未能為她們倆抵禦真主的一點刑罰。或者將說:「你們倆與眾人同入火獄吧!」(66:10)那麼這裡列舉兩個女人,一個是努哈,一個是魯特,也即挪亞的妻子和羅德的妻子,她倆的信仰是和那兩個先知是不一樣的,這倆先知的老婆都是不信道者,但是古蘭經沒有說必須要和她倆離婚,沒有讓他倆必須離婚,還有一個是:真主以法老的妻子為信道的人們的模範。當時,她曾說:「我的主啊!求你在你那裡,為我建築一所房子在樂園裡。求你拯救我脫離法老,和他的罪行。求你拯救我脫離不義的民眾。」(66:11)在這段經文里提到了阿西婭,而阿西婭的丈夫法老是誰?是個不信道者,是個最大的卡菲爾,大暴君,劊子手,他肯定是不信道的,這種信仰上的不同古蘭經是否要求阿西婭趕快離婚呢?沒有,而是勸導她要忍耐,因她的堅韌被真主稱為典範。這些經文就是告訴已婚者,其中一方皈依伊斯蘭教而另一方未歸信,這種婚姻可以延續。信道者要娶信道者,對於男性,還有網開一面的許可,就是可以娶有經人的女子: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你們都是合法的。」(5:5)這是第五章第五節的經文。也就是說猶太教徒、基督教徒這些有經人的女子是可以嫁給穆斯林的男子的,娶女基督教徒、娶猶太女人,對穆斯林男子都是允許的,雖然她們不信仰伊斯蘭教,但她們信仰一神論,他們大致相似,有共同的認主獨一的信仰,這是可以遷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既是她們不皈依伊斯蘭教,也是可以娶她們的,根據大伊瑪目的判斷,祆教徒也是有經人。接下來一個條件就是雙方自願。兩個人既是信仰再好,信仰再相同,如果兩個人不來電,不喜歡對方,這也不行,所以,必須是雙方自願才行。反對強迫,反對包辦,有的人說,必須監護人、必須父母同意,如果說這個話,就是不了解伊斯蘭。監護人父母的意見,可以作為參考,他們畢竟是過來人,在這方面有經驗,生怕孩子找上不合適,他們的意見可以參考,但卻不能作為最終意見。如果父母不同意,但孩子雙方同意,也是允許的,如果父母同意,而孩子不同意,這個婚姻是不行的。這個有聖訓規定,有聖訓提到,有個少女,他爸強迫把她嫁給一個男子,而她就來到聖人面前訴說,他說,聖人啊,我能否反對這段婚姻,聖人說,你可以不願意。這就是說遇到父母包辦,男方或女方都有權利抗爭,都有權利反對。聖人要求婚姻時必須詢問對方是否同意,要問對方是否同意時,如果是寡婦,要她親口說話,如果是處女,她不說話就表示默許,但是必須要問她,這種問就叫:「伊扎布」。平常婚姻典禮時所謂的翻伊扎布就是婚禮問答。要問你願意娶她嗎?你願意嫁給他嗎?當雙方用明白的語言說了:我願意。這個婚姻就是有效的。如果其中一方說,我不願意,這個婚姻是無效的。中國很多地方,穆斯林在結婚的時候證婚人的念詞用的是波斯語,要求男方念「蓋必勒科爾丹」,要求女方念「達旦」,念了這個就表示願意了,但是很多男女並不知道是啥意思,稀里糊塗地就娶了對方,嫁給了對方了,這與伊斯蘭的婚姻教導是違背的。伊斯蘭是否有結婚和訂婚的區別呢?所謂的訂婚就是確定了,相當於按了確認鍵,締結婚姻,寫了婚書,翻了「伊扎布」,婚姻也就等於生效了,至於舉行婚禮,只是一個聖行。如果沒有舉行婚禮,但已經締結婚約了,這也等於生效了,也就可以住在一起的了。具體以什麼為準呢?就是以聘禮為準。古蘭經中說:在決定聘儀之後,你們倆所喜歡的任何事都是毫無罪過的。(4:24)所以,伊斯蘭教法所指的結婚是以訂婚為準,訂婚了就等於結婚了,當然一般來說,結婚典禮還是要舉行的。婚禮放在訂婚當天也行,放在訂婚之後不久也行。第四就是要公證,所謂的公證是讓大家都知道,如果兩個人你情我願,兩個人偷偷地住一塊了,可是大家都不知道,就容易造成誤會。公證就是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性來做見證,或者一男兩女也行。注意一點,不是非得阿訇才能作為證婚人,有的人說必須得請阿訇念,這是不對的,請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者自己的親戚朋友見證都是可以的。在伊斯蘭社會,會由有關機構頒髮結婚證書,在非伊斯蘭社會,只能靠穆斯林互相見證,自覺遵守了。至於當局頒發的結婚證,只能說對於當局的法律是有效的,但並不一定符合伊斯蘭法律。如果你說,我倆到民政局辦理結婚證了,是否合法了?那只是符合了當局的法律,並不一定符合伊斯蘭教法。只有符合了伊斯蘭教法,婚姻才算是生效。當局的婚姻制度和伊斯蘭的婚姻制度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比如當局認為不同信仰者之間也可以結婚,而伊斯蘭教法則不允許不同信仰者結婚。還有,當局認為非法的,而伊斯蘭法律則認為是合法。比如在當局看來,未滿22歲結婚是非法的,而伊斯蘭法律看來,青春期之後即可結婚。接下來談一談比較敏感的多妻問題。很多人認為多妻源於伊斯蘭教,這是不對的。在世界各大古老文明的民族之中,多妻都是他們的一個悠久的傳統。聖經上記載的很多先知都是多妻的,比如易卜拉欣、達伍德、素萊曼等,都是娶了兩個或者更多的老婆。易卜拉欣娶了撒拉、夏甲,還有一個老婆是吉普拉,有興趣的可以參考聖經創世紀。而中國古代則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就是一夫一妻,與其同時可以納妾。納妾制度就是與伊斯蘭制度不符,因為妾的地位低於妻子,不能享受妻子的權利。而伊斯蘭的制度,在正常的情況下,要求一夫一妻制,在特殊的情形下,允許有限制的多妻,即使多妻也必須實現妻子之間的平等。正常情況下一夫一妻,這也符合人類社會正常的秩序,因為男女比例基本是一比一,有時候男性稍微多一點,但男性的死亡率則相對高一點。如果允許每個人都多妻,真主必然創造更多的女人。如果每個男人都可以娶四個妻子,那真主就必須創造一個亞當四個夏娃。然而真主只創造了一個亞當一個夏娃,就說明在正常的情形下必須是一夫一妻。特殊情況指什麼呢?古蘭第四章第三節說: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那麼,你們可以擇你們愛悅的女人,各娶兩妻、三妻、四妻;(4:3)就是說由於照顧孤兒恐怕不能公平,這種情況下可以多妻,伊本·凱希爾的經注說是娶自己撫養的孤女,這樣可以少交聘禮,由此造成對孤女不公,所以可以多妻,這是非常荒謬的解釋。一是因為這與古蘭經用辭彙是不一致的,古蘭提到的是孤兒,而不是孤女。所以另一種解釋是戰爭造成的遺留孤兒,如果一名男子照顧孤兒,會造成對待自己的孩子和孤兒的不公平,這時候可以娶孤兒的母親為妻子,這是娶戰爭遺孀。這是在戰爭造成男女比例失調的情況下才允許的多妻。除了戰爭,其他原因也會造成男女比例失調,比如現代的農藥、激素等毒害,據說也會造成男女比例失調。在吉隆坡,據說男女比例已經達到1:7了,就是一個男人出生同時就有七個女人出生,這種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多妻,因為與其他女人共同分享一個男子,也比獨身度過一生要好,或者淪落為淫亂者更好。這畢竟是在特殊情況下的無奈之舉。還有一個情況,雖然古蘭經提到多妻,但也要有一個必須條件,就是必須公平對待每一個妻子,這幾個妻子之間都必須是公平的。甚至性生活也必須是公平的,這方面也有相關的聖訓。古蘭經說,你們必須公平地對待她們,如果不能公平對待,那麼你只可以娶一妻。或者以你們右手所管轄的。(4:3)這是古蘭經第四章第三節的內容的準確譯文。但是馬堅的譯文是:「你們只可娶一妻,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我在其他場合講過這段經文的誤譯,第一,這裡沒有提到「女奴」,第二,這裡也沒有提到「滿足」。馬堅先生所處的時代的語境與現在的漢語語境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他當時翻譯滿足可能是想表達「足夠了",意思是娶了女奴就足夠了,再不能增加了。但現在就容易引起歧義了,讓人感覺是穆斯林可以以女奴來滿足性慾。這裡一沒有「滿足」,而沒有「女奴」,這兩個詞都是馬堅先生錯誤的翻譯,卻給別人造成誤解,認為穆斯林可以霸佔女奴,以她們滿足性慾。原文究竟是指什麼呢?是不是指女奴呢?原文說的是「你們右手已經掌握的女人」。這裡用的是過去式,意思是「已經掌握」,就是你們已經到手的,說白了就是已經佔有了的。就是說事實上已經娶到手的老婆,所以不再追究了。在蒙昧時代,對多妻沒有限制,所以古蘭經降示的時候,他們已經構成多妻的事實,右手已經掌握了一個以上的妻子。還有的是不正當的原因,比如通過淫亂佔有了一個女人,甚至對方已經懷了他的孩子等等。這種情況下,他已經擁有這個女人了,不能再讓他將這個女人拋棄了。即使是淫亂佔有的女人,也要對此負責,不能始亂終棄再讓別人娶,這也不符合道德。所以,類似已經發生的情況則不再追究,這就是「已經掌握在右手中的」,到此為止,不能再找了。這也是特殊情況下的多妻。很多人指責伊斯蘭,說伊斯蘭允許多妻,這是因為伊斯蘭適合人類的各個時代,它的法律必須包含任何時代所能發生的任何問題,所以如果遇到男少女多的特殊情況,或者人們在皈依伊斯蘭之前由於姦淫而已經佔有了女人,構成了既定事實的,伊斯蘭對此不再追究,這是極其特殊情況下有限制的多妻,而不是範例。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自由地多妻。現在社會雖然禁止多妻,但事實上很多人在多妻,名義上一個老婆,私下有所謂的二奶或小三等等。這實際上是與多妻行為沒有區別。伊斯蘭反對虛偽,哪怕允許特殊情況下的多妻,也反對打著一夫一妻制的名義私下的淫亂。還有的人說,允許多妻為什麼不允許多夫呢?如果一個女人要追求自由是不是也應該允許她多夫呢?不,這是違背人類天性的做法。首先從生理上,女性是不適合多夫的,多夫也會造成血統的混亂,甚至連孩子是誰的都難以查清楚。因為根據古蘭經的描述,男人是女性的支柱,而女人是依戀丈夫的。女人對感情是比較專一的,她希望從一而終,在正常的情況下她不願意同時擁有N個男人,這是與女人的天性相違背的,她們接受不了這種行為。相比之下,男人則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往往可以接受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所以特殊情況下的多妻是允許的。在伊斯蘭在婚姻之中,要求男女地位平等。當然丈夫負責家庭財產的來源,女方負責操持家務,撫育子女。這是男女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但不是地位不同。古蘭經告訴男士要善待她們,不可壓迫她們,不可以各種理由驅逐她們,不可讓她們的婚姻懸而未決。古蘭經譴責各種虐待婦女的事情,其中一個例子是將妻比母。《辯訴的婦女章》即第五十八章提到有一個女人來到先知面前哭訴,說男人虐待了她,她將妻比母了。將妻比母是阿拉伯蒙昧時代的一種陋俗。男子想懲罰自己的老婆的時候,他就說,我看你的脊背和我媽的脊背差不多,從此意味著他就不碰妻子了,你想想,她的脊背跟他媽的差不多,他敢碰他媽媽嗎?第二個隱含的含義是該女人對這男人來說,已經毫無吸引力了,像一個老態龍鐘的老太婆的脊背一樣,他還願意去碰嗎?所以,一旦說出了這樣的話之後,婚姻就懸而未決,女方又沒有辦法改嫁,同時男人又不再碰她。伊斯蘭到來之後,誰如果再將妻比母,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必須以釋放奴隸,或者連續齋戒等方式來贖罪,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古蘭經中說,你們中把妻室當做母親的人們,她們不是他們的母親;除他們的生身之母外,沒有任何人,可以稱為他們的母親;他們的確說出惡言和謊話;真主確是至宥的,確是至赦的。(58:2)將妻比母是一種惡行,與此類似的一切對女人的虐待都是不允許的。對於實在執拗的女子,古蘭經上提到的是可以批評,可以同床異被,用這種方式促使她改好。還有一個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是古蘭經上說男人可以打女人。實際上阿拉伯語中的「達熱白」(打)這個詞有好多種含義,有一種意思是打擊,而不是真正的責打,更不是毒打。因為聖人曾經譴責過一種人,說那種人白天打自己的老婆就像對待牲畜一樣的,晚上又和老婆同房,這個人是罪惡的。伊斯蘭反對虐待婦女,要求善待婦女。先知說,你們中最良善的人是你們對待妻子最好的人。然後先知又自誇了一句,我就是你們中最良善的人,言下之意是他對待老婆是最好的。只要多讀聖訓,不難發現先知如何善待自己的妻子。他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是與家人呆在一塊,陪著老婆做家務,而且時常帶著老婆玩耍嬉戲。對於先知來說,有時候還得領兵打仗,即使如此,他也會在每次戰爭的時候帶著妻子出徵到前線。據記載,節日的時候,聖人帶著妻子阿伊莎到清真寺里看玩標槍,看打鼓,有時候他還陪妻子一起賽跑,等妻子累了,就領著妻子回家去。先知的做法,堪比現代人眼中的模範丈夫了。另外,還要提到一點,伊斯蘭允許離婚,這一點與基督教不允許離婚不同。聖經說,神結合的人不可以將他們分開,基督徒據此泥於字面的教條解釋。而很多已經感情破裂而沒有辦法彌合的婚姻,在一起捆綁反而是一種痛苦,實際上也是對孩子的傷害。這種情況下允許離婚,但與其同時,伊斯蘭也反對現代社會的草率離婚,它對離婚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而且規定有雙方冷靜的期限,就是待婚期,離婚者必須經過女方三次月經,待婚期結束之後方可再嫁他人。如果是喪偶的情況,女人必須度過四個月零十天的的期限,才能夠再嫁其他的男人,這在感情上是容易被人接受的,同時也是為了得知她腹內有沒有孩子。關於離婚這方面的規定我曾有專文論述,在這裡就不再贅述了,大家可以去閱讀參考,關於伊斯蘭有關婚姻方面的規定和有關教導,今天我就講到這裡。無花果二〇一五年年十二月十六日於綠色中華微信官方群此文由羌笛兄弟整理成文字,祈求真主回賜他!穆斯林,穆罕默德,伊斯蘭,瑪利亞,阿拉伯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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