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家庭對兒童心理行為的影響研究
單親家庭對兒童心理行為的影響研究
在任何社會組織中,家庭對兒童的社會化進程最具影響力。家庭的結構,家庭的功能,家庭的歷史傳承,家庭的種族民族背景,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的時代地域環境,家庭的經濟狀況,家庭的文化含量,家庭的人際關係,家長的綜合素質及其教養態度、教育能力、教育方式等對兒童的心理行為的形成乃至人格的塑造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可以說,正是上述諸因素的混同效應在兒童的社會化進程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而在社會組織中大量存在的單親家庭,由於家庭結構殘缺或家庭教育功能發生障礙,從而成為諸多兒童個性心理不健全以至發生畸變的根源。探討這類家庭在親子互動過程中子女心理行為的形成特點及規律,是極具現實意義的一個課題。
Ⅰ 單親家庭的結構模式與功能特徵
在現實社會中至少存在著四種家庭結構類型:核心家庭、主幹家庭、聯合家庭以及單親家庭。單親家庭大都是由核心家庭(即由丈夫、妻子和他們的親生或領養的孩子組成的家庭)、主幹家庭發生變故演變而來。離婚、喪偶、一方被勞教、未婚先育後被一方遺棄都會製造出一系列單親家庭。近年來,特別由於離婚率、非正常死亡率、犯罪的增加,致使單親家庭在家庭結構類型中所佔的比例呈上升趨勢。單親家庭可能是所有家庭結構中較多的一種模式。本文只討論「因離異而造成的」單親家庭這一模式。
社會學研究表明,家庭主要為孩子承擔兩大職責:一要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成長的環境,保護孩子免受不良影響;二要為孩子進入社會之後有正當的行為並接受特定的社會文化做準備。這也是家庭的兩大實質性功能。一般地說,核心家庭這兩大功能的發揮較少存在什麼障礙,且有「家庭自豪感、家庭成員間的相互支持,有凝聚力、適應性強、樂於交流、能融入社區社會並為之作貢獻、有核心且目標一致的價值觀,歡樂的家庭氛圍等」[1]這些表象呈現。而單親家庭可以說大都功能不健全,他們難以給孩子提供一個安全和支持性的相互依賴的成長環境,他們或許可能或許不能滿足孩子的基本物質需求,但是他們肯定不能滿足孩子思想健康成長的要求與充分的精神慰藉。托爾斯泰有句名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卻各有各的不幸。」從現象上看,屬於「典型的家庭」的核心家庭是完整的、幸福的,屬於「特殊的家庭」的單親家庭是殘缺的、不幸的,其實,單親家庭一切不幸的總根源卻是家庭功能的受損與障礙。這類家庭對孩子的負面影響很難一一舉出,但下列一些特徵卻是共同的:「不信任、不自信、缺少歡樂、自卑感強」,按照弗洛伊德「人格的發展主要是幼年生活經驗的產物」的理論,我們可以推斷:兒童生活過的那個曾讓他傷感的家庭中接受的信息將對他起到消極的阻礙作用。
II 單親家庭兒童心理行為的一般特徵
1. 離婚前後短期影響
一些單親家庭形成前首先經歷了衝突家庭階段。父母長期的分歧、敵對、爭吵不休,製造了冷漠的家庭氛圍,特別是父母的不良情緒投射到孩子身上,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了不安全感和負性情緒體驗,在以後的生活中容易出現心理病理癥狀。社會心理學家時蓉華認為,「由於父母經常的感情衝突,會使孩子產生強烈的情緒波動,且極易出現情緒混亂,降低其社會適應能力,增大孩子患精神分裂症的可能性」[2];父母間對事物難以調和的態度和看法,很有可能內化成孩子的不良認知模式,從而形成神經質個性與閉鎖內傾心理,讓其內心感到痛苦並變得敏感、焦慮、抑鬱,很難建立信任感。父母離異前的情感衝突階段對子女的心理的負面影響要遠遠大於離婚後進入單親階段給孩子留下的創傷性影響。美國精神病醫生德斯帕特也說:不是離婚給孩子們造成種種影響,而是離婚之前的夫妻不和狀況已給孩子造成了很大的影響,離婚不過是這種不和狀態的結果而已。有人還發現,有嚴重的家庭衝突但沒有離婚的家庭,對孩子總的不良影響比單親家庭更為嚴重,孩子表現出更大的攻擊性,出現的問題更多。「父母離婚不可避免地會使子女遭到不幸,但如果生活在一個婚姻非常不美滿的家庭里,兒童在感情上受到的傷害更大。」[3]
國外的研究表明:父母離婚對兒童的消極影響一般要彌留18個月,過後孩子的情緒便漸歸平靜。但在這段時間內,兒童是極度痛苦悲哀的,要經歷一個「拒絕、生氣、失望、容忍、順從」這樣一個過程。父母離婚後這段時間兒童普遍會感到內疚(他們為父母的離婚有自己的責任而感到內疚)、自卑、敏感、孤獨感強、與人不融洽,有喪失感、被遺棄感、焦慮和不安全的消極心理,這種消極的心理會影響到兒童將來處理感情和工作的關係;在性格上將表現得孤僻內向、固執、少語、倔強、情緒不穩定;語言認識能力有限,社會適應能力差等;在行為上多數表現出學業成績差、多動、說謊、偷竊、逃學、攻擊、反社會、喝酒、離家出走,青少年犯罪和自殺行為也明顯高於完整的家庭的同齡人。離婚後雖說子女靠單親撫養,但往往夫妻雙方有時還保持某種藕斷絲連的來往,如果一些離異夫妻之間的敵意仍然存在,爭鬥、辱罵、譏諷不但會引起子女焦慮與憤怒,也可能成為子女效仿的榜樣。
2. 離婚後長期影響(主要是養育方式所施加的)
進入穩定的單親家庭階段以後,對兒童的教育方式在兒童的心理行為發展過程中將逐漸發揮日益明顯的作用。單親家庭有可能承續家庭破裂前的教養方式,也有可能中斷原來的教養方式而有所轉變。但無論如何,均不出勞拉·E·貝克所分析的四種類型:權威型、專制型、放任自流型和漠不關心型。[4]一般而言,採取「權威型」教養方式的單親家庭向孩子提出合理的要求與限制,並要求他們遵守,對孩子更加表現出熱忱和熱心並儘力撫慰其心靈創傷,很少粗魯蠻橫地對待孩子;親子之間交流與溝通的密度加大,一旦孩子出現行為偏差便嚴加管教。這樣,孩子容易從灰暗的情緒中逐步恢復到活潑、愉快的狀態,自卑感減弱,自尊感增強,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發展。採取「專制型」教養方式的單親家庭對孩子也提出相應的要求,但他們非常看重孩子對他們的尊從,當孩子有抵制性情緒時,他們並不是耐心地聽取其意見,製造出一種民主的氣氛讓孩子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希望他們毫無保留地接受大人們的管教,否則便強迫孩子去做或施加懲罰,完全壓抑了孩子的自我表達和獨立意識。孩子繼續處於由離異前的衝突所造成的焦慮、孤僻、鬱悶的情緒狀態,容易變得有強烈的攻擊性,毫無責任感,學習成績走低,性格上或許變得衝動、頑劣,很難讓父(母)親對其進行嚴格、合理、連貫的教育。以「放任自流型」教養方式為主的單親「將孩子視為花朵」,不對孩子提出行為的標準與要求和進行管教,允許他們自己做出許多決定,而不在乎他們有沒有能力決策,孩子行為隨便隨意,基本不受約束;當家庭面臨較嚴重的經濟生活壓力時,父(母)親覺得自己不能為子女提供比較優越的物質生活條件與支持性學習環境時便有一種內疚感,這種內疚使得父(母) 親在感情上不願意對子女施以刺激,家庭內便不怎麼嚴格要求管教他們,對外採取「過度保護」的策略,以求得親子關係的平穩與融洽。這樣教養的結果是子女變得非常不成熟,當遇到與他們期望相衝突的事件時,他們很難控制住自己的衝動,抗拒、任性、不聽取別人的意見,表現出反叛行為。他們可能向父(母)提出過分的要求,或過分地依賴父(母),做事缺乏堅持性。「漠不關心型」的教養方式在一些單親家庭比較常見:父(母)親總體上不關心子女的成長,甚至對之在態度上是拒絕否認的,只在滿足了他們最低的衣食要求外,就不再盡心盡責;大人通常在生活中面臨著沉重的負擔,以致他們很少有時間和精力與孩子呆在一起,忽視對孩子的精神心理需要,孩子失去了完整的父愛或母愛又無法得到單親正常的關愛,所以容易發展出更強烈的依戀行為;由於單親對教育孩子沒有興趣,平時對孩子提供的刺激較少(如言辭交流量低),易造成孩子認知、遊戲以及情感和社會交往能力的缺陷,也許使智力的發展滯後、受挫;又由於孩子的行為較少受到約束與修正,孩子便容易出現行為越軌,對他人攻擊性強,逃學,離家出走。
父(母)對孩子的教養並不總發揮作用,當其教養得不到預期效果時,他(她)們可能要反思並修正教養方式,這就是說,家庭中的影響是多向性的,「兒童自身的特點也影響到父(母)的態度和育兒實踐」。[5](林崇德,1995)孩子的有些特性也在塑造父母的教育行為。
總而言之,夫妻正式離婚後,畢竟會使孩子在最需要父母之愛的時候更加難以得到完整的父愛或母愛,這對孩子的成長乃至一生的身心健康都極為不利。幼年時愛的缺失加大了對之教養的難度。
3. 「經濟緊張」對單親家庭的影響
單親家庭所面臨的困難是嚴峻的、現實的,父母也承受了更多的負擔,尤其是單親父(母)面臨的「經濟緊張」和「角色超載」,而前者往往成為單親家庭所遭遇的主要問題。生活拮据對這些家庭的影響重大,因離婚等造成的經濟收入降低甚至中斷引起生活質量的下降,成為許多單親家庭所具有的共性。由於大多數單親家庭是「母—女(子)」模式的,母親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穩定的職業和固定的收入,沒有足夠的撫養孩子的資源,孩子缺乏營養和醫療保健,在課堂上精力不足,身體健康得不到有效保證,監護人為謀生必須分散精力以至於很少關心他們和了解他們的需要,他們沒有一個良好的身心環境,有的孩子就已輟學或面臨輟學的威脅。特別是那些生活貧困、失業、工作能力很低、教育背景窄狹的母親,養育兒童的技能也很差,她們往往以讓孩子得到溫飽為滿足,嚴重缺乏對孩子心智成長的關注和與孩子的感情交流,從而削弱了家庭內的關係。一些帶孩子的單身父親因經受著貧困的壓力和經濟的限制,也面臨著同樣的狀況,以至較多地產生了問題兒童或劣跡兒童,正是家庭的貧困重創了許多兒童的成長軌道。
當然,也有一部分單親家庭有著較好的經濟基礎、經濟保障,不會影響到孩子的身體健康、上學等,但這並不能保證對子女的教養會取得實效。
III 影響單親家庭兒童心理行為的其他因素
許多宏觀的、微觀的、主觀的、客觀的、遠期的、近期的因素共同作用都對兒童心理行為的發展與人格走向造成重大影響,單親家庭兒童對離婚的適應程度也受這些因素中的一部分制約,這無疑形成了難以預測單親家庭教育效果的諸多變數。具體而言,下列因素在兒童的社會化進程中不能被忽視,尤其是單親家庭兒童。
1. 家庭的民族背景、文化傳承、宗教信仰、時空環境。
2. 社會經濟地位。社會經濟地位高的單親會更多地與孩子交流,更多地鼓勵孩子,並賦予他們充分的自由去探索世界。當孩子長大以後,他們會更多採用關愛、說理、讚揚和紀律等方式來教育孩子。相反,社會經濟地位低的父(母)更可能對孩子採取嚴厲的態度,有更多的體罰現象。
3. 社會支持性。社區、鄰里、朋友、親戚的物質、情感支持會大大緩解單親家庭的壓力和兒童心理調適方面的問題,特別是祖父母的介入。反之,家庭與鄰里以及社區關係的破裂容易導致少數兒童出現不良行為。
4. 學校、教師的教育影響。
5. 婚變次數。兒童經歷父母婚姻變故的次數越多,適應就越困難,適應持續的時間也就越長。兒童不斷經歷著嚴重的家庭衝突以及不一致的撫養方式會極大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6. 父(母)觀念行為系統的作用。如道德境界、家庭價值觀、生活方式、父(母)身教示範。
7. 非撫養方的影響。如果離異父母能消除彼此的敵意,與沒有監護權的父(母)保持接觸,並與家族內的親戚、兒童的老師與朋友保持良好的關係,取得一定的社會支持,或者非撫養方經常給予兒童不同程度的精神與物質的關懷,就會使兒童的發展情況得到改善。
8. 單親的心理健康水平。
9. 單親的受教育程度及教養能力。
10. 親子關係。單親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角色超載」、「責任超載」,從而容易加大日常生活中與孩子發生衝突的頻率,使親子關係彆扭、緊張,致使一些單親丟棄部分責任的現象發生。但也有相反的情況。
11. 多子女單親家庭產生的共享環境與非共享環境的差異。
12. 家庭規模與子女排行。
13. 兒童所接觸的夥伴影響。
14. 兒童的年齡。由於離異而較早形成單親家庭時,若孩子尚在學前階段,這個時期子女常見的情緒性反應大都為恐懼,自責,退縮,缺乏信任感,敵意性強,在個性上漸漸變得內傾、孤僻,這可能是和不良的單親家庭環境導致的自卑心理而自我封閉有關。如果離異發生在孩子處於學齡時期,兒童則較多地表現出抑鬱、焦慮、恐懼、自卑,青少年表現為與父(母)疏遠,過早結交異性朋友,出現一些破壞性的反社會的行為,如違法犯罪等。
15. 兒童的氣質、遺傳性因素。小部分單親家庭教育出了非常優秀的子女使得許多完整家庭相形見絀的事實讓人們感到驚訝,這恐怕除了教養方法的得當,單親有修復、展開家庭功能的能力,孩子沒有成為劣質教學的受害者等因素外,最關鍵的可能是兒童的氣質或遺傳特徵有效地保護了他們的心理與感情免遭過大的傷害,或者如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所說,先天地具有一種內傾氣質,而有內傾氣質者「皮層覺醒水平高,更成熟,在更小的年齡就會按社會要求行事」,「學習較容易,比外傾者學得較多」。(Eysenck, 1985)艾森克還說,人與生俱有以特殊的方式對環境產生反應的傾向,遺傳的生物因素起著特殊的重要作用。英國心理學家卡特爾的研究也有類似的結論,「人格(氣質是它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發展是遺傳和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一個人的先天特性會影響他人對他的反應,影響他本身的學習方式,也限制了環境力量對他的人格的可變性。」[6]他甚至認為,整個人格約有三分之二決定於環境,三分之一決定於遺傳。
(16)兒童的性別。
Ⅳ 幾條對單親家庭兒童教育的干預措施
1. 教育工作者要充分體味「教師與家長是教育的天然同盟軍」的意蘊,「要重視對單親家庭的訪問,以真誠在和諧的氛圍中共建親師交往的橋樑,幫助親子雙方走出痛苦、焦慮的心理陰影,撫慰心理創傷」[7];幫助家長成為孩子消極行為的首要消除者,提高家庭整體機能;調適親子關係,讓親子之間相互發現,相互信任,相互鼓勵,讓父(母)親欣賞子女;改變孩子學業落後的狀況,重塑孩子的自信。家長也應積极參与到家校聯繫的各種活動中來,豐富自己的教育信息資源庫。
2. 學校心理健康教育機構要加強對單親家庭學生的心理輔導,給他們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卡,密切關注他們的在校表現,及時地對這部分同學暴露的心理行為進行干預;班主任要對單親家庭學生給予加倍的關心和愛護,幫助他們從壓抑消沉的情緒狀態中恢復正常,改善學生的在校行為表現。
3. 利用家長委員會組織部分家長向單親家庭送溫暖獻愛心,交流教育孩子的經驗,向教子無方、教法不當的單親出點子、提建議。
4. 政府有關機構(如教育行政部門、婦聯、老幹部科)可組織有經驗、水平高、覺悟高的退休老師、老幹部組成義務幫扶組對單親家庭提供建議與指導,提升家長營造積極家庭氛圍的能力,使一些單親家庭轉變「消極的養育」為「積極的養育」。
5. 政府有關機構開通「危機協助熱線」,聘請兒童教育專業人員對家長提供諮詢服務,對單親家庭予以格外的關照。
6. 民政部門、社區等組織機構為單親家庭創造就業機會,在貸款、低保、稅收等方面實行優惠和優先考慮,幫助單親家庭解決生活困難。
7. 單親家庭也要積極尋求社會各方面的同情,有效利用各種支持系統。對學校、社區、親朋、鄰里、志願者提供的幫助要樂於接受,而不能拒絕漠視,同時也要積极參与一些活動,擴大交往聯繫範圍。單親家庭自身也要淡化家庭破裂帶來的心理創傷,對生活抱有一種樂觀向上的態度,開發生活情趣。
當然,單親家庭的激增是一個由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等領域引起的社會性問題,如何遏制單親家庭增長趨勢並縮減其數量是一個十分緊迫的社會難題,每一個深切關注這個問題的「匹夫」以及有權之士、有識之士、有志之士對此應有所思考、有所動作,從源頭上防止家庭免於分裂,因為這對於維持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十分重要。
單親家庭是特殊家庭的一種,單親家庭兒童的心理行為與核心家庭兒童相比有較多的消極成分。對這類兒童心理衛生問題的干預,關鍵在於對與其生活的單親及離異後雙方關係的干預。指導單親合理安排經濟、子女、家務等;鼓勵並幫助離異者分析上次婚姻失敗的原因,指出再婚後家庭與初婚家庭的不同特點,提高其對再婚的適應能力;鼓勵並幫助離異者在適當時候重建家庭,也有助於父(母)子女身心狀態的恢復。「對兒童的干預主要訓練自我照顧能力,培養其對父(母)的眷戀與感情」[8](施璐芳,2002),讓孩子理性地思考問題,接納父母離異的現實,兒童也許能較早地走向心理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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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璐芳. 特殊家庭對子女行為的影響. 健康心理學雜誌,2002, 10(2):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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