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
06-10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資本主義類型的法律,在經濟基礎、階級本質、法律基本原則方面是一致的,但由於不同的歷史傳統的影響,在法律形式和法律運行方式上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從宏觀方面來看,兩大法系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淵源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只有它們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法院的判例不是法律淵源。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淵源,而且,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與制定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判例法是具體訴訟案件的結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機關或其他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機關對一般情況所作的規定;制定法是以比較精確的條文化的形式出現的,而判例法是一個判決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則和規則,這些原則和規則,有的可能表達得相當清楚,但一般來說並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礎是 "遵從先例"原則,這個原則的要求是,上級法院的判決,甚至本法院以前審理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具有約束力。例如,在英國,上議院的判決對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約束力;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上議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本身,均有約束力;高等法院一個法官的判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在實踐中,美國沒有英國嚴格。就制定法而言,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包含的規範做統·---的系統的規定,法典成為法律的主要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制定法往往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 第二,法律結構的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結構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類。公法和私法劃分的理論依據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義是:個人享有財產和締結合同的絕對權利,國家的活動僅限於保障這些權利並充任私人之間糾紛的裁決人,而不應干預個人的自由。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分別代表了兩個不同的主體 國家和個人。構成私法關係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屬於典型的私法。公法關係是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和個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權力服從關係而不是平等關係。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屬於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認為是公法。英美法系國家在傳統上並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 本分類是普通法和平衡法,這兩種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門比較分散,很不明確"在英美法系國家,屬於私法性質的法律規範是在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普通法又是與民事訴訟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沒有像大陸法系那樣稱為民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茌調整私人財產關係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財產法、侵權行為法、繼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陸法系,民法是整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必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根據制定法的規定來判決案件,法官對制定法的解釋也必須受制定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判決。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時,法官首先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的事實加以比較,然後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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