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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嫁妝!離婚了跟誰走?

彩禮,離婚了你跟誰走?嫁妝,離婚了你跟誰走?

點擊上方「家事無小事」可以訂閱哦! 前幾天,一個老鄉找的我,說姐啊!快幫我出出主意,我老公要跟我離婚,而且還要把他父母親給我的錢要回去!我這不是冤枉的白當了人家兩年媳婦嗎!以後我再怎麼說也是二婚,他父母親給我們家的錢,我是一個子都不會退還給他的!看著老鄉氣呼呼的樣子,我趕緊安慰幾句把她的怒氣消一消,然後詳細的詢問了事情的前因後果,給她做個法律上的分析並提了些建議。回家後,我突然覺得眼下彩禮、陪嫁這些錢在離婚時候分割還真是不是個小事!

娶媳婦,送彩禮!嫁閨女,搭陪嫁!雖然說是舊俗,但是目前不論城市還是鄉村都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我們老一輩人常說他們結婚時候是一窮二白,窮的叮噹響經濟上沒啥子糾葛。可是到我們這70、80、90後結婚時,父母親以及其他長輩給出的財物是越來越多!結婚前,給現金、送首飾、送房、送車的已不是少數,就在結婚當天的宴席上,各種賀禮、長輩給的紅包等等數額已不是小數。可是這些錢在小兩口過的好的時候還沒事!可是一旦兩個人鬧掰了,錢的矛盾就出來了!所以,這婚前婚後的收到的錢、物究竟是什麼,還真的要好好說道說道!

彩禮,也有地方稱聘禮。我國古代有「六禮」習俗,即整個婚禮過程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 其中「納徵」,即男家將聘禮送往女家,又稱納幣、大聘、過大禮等。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彩禮越多身價越高,如果女方家裡對彩禮數目不滿意可能一樁婚約就黃了!近幾年,國內一些偏遠落後地區因為彩禮過高而娶不到媳婦買越南新娘的新聞層出不窮。過高的彩禮已經成為很多年輕人婚姻前的一個坎。

網傳全國聘禮圖

關於彩禮還有個知名案例,《非誠勿擾》女嘉賓孫雅莉與鄂皆豪的寶馬車之爭。當時,孫雅莉與鄂皆豪通過非誠勿擾節目相識後結對成功,隨後在二人交往中,孫雅莉稱她打算與鄂皆豪結婚,想讓鄂買輛寶馬車。不久,鄂皆豪購置了一台寶馬車,作為彩禮對孫雅莉下聘,並將車掛在了孫雅莉的名下。讓鄂皆豪意想不到的是,雙方還沒來得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孫雅莉便單方面悔婚,突然消失在他的生活中。無奈之下,鄂皆豪將孫雅莉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購買款30萬。當時,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購買寶馬車是否為彩禮而轟動一時。最後,法院判定,鄂皆豪購買寶馬給孫的是彩禮的性質,而不是一般的贈與,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如果婚姻沒有締結,孫應當返還彩禮。此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幾個典型婚姻家事案例里,山東一個典型案例就是因收受彩禮而未結婚隨後產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最終,法院判決悔婚方退還了收取的彩禮。

法律釋義 關於彩禮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說起來簡單,但現實生活里發生的狀況卻是五花八門,比如前面提到的孫雅莉寶馬案中,鄂皆豪在給孫購車的過程中,沒有意識到孫可能反悔的風險,直接將車過戶在孫的名下而沒有留下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是彩禮而不是普通的贈與。還有男方送彩禮時,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比如我老鄉的情況,男方的父母親在外地,兩個人已經領結婚證後,男方的父母聞信匯過來十萬元,請女方轉交給其父母親。這十萬元的性質要界定起來就比較吃力。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或者這筆錢會被看做男方父母親對夫妻兩個的贈與。

除了結了婚的彩禮在離婚時通常是退不了的,還有在結婚前後長輩給新人的改口費紅包(有些地區還有見面禮紅包)最高院另一起山東的典型案例也是彩禮糾紛,因為當事人雙方登記結婚後實際生活時間非常短,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最終法院判決不予返還。說到這裡,很多之前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農村騙婚案件,其實就是利用了這些所謂的法律空子在投機取巧。所以,最高法也提醒廣大家庭特別是農村家庭予以特別關注,離婚時要審慎對待這個問題,應依法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嫁妝 嫁妝這兩年也是個熱門話題,我們有時會看到網上曬富豪嫁女時候陪嫁的誇張,滿身披金戴銀,滿箱的現金、大額的支票等等,令網友們瞪目結舌。其實古時候嫁妝的分量也不輕!京劇經典劇目《鎖麟囊》的故事情節就是由一個嫁妝而展開。所以,結婚時不光男方出彩禮,富裕家庭女孩子的陪嫁也不是個小數目。但是,一旦夫妻兩個人過不下去了,這些陪嫁又會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 關於嫁妝,目前我們國內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嫁妝的性質,通常專業人士把它定義為女方父母親對女方的一個贈與行為。但是贈與的時間點不同、贈與的方式不同、贈與的物品不同,法律後果會有很大不同。娟姐大概歸納了下情節,只能說提供個參考意見,並不能窮盡生活中的各種狀況。實際中,女方的嫁妝怎麼給、給到什麼程度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家事無小事,小軍家事團隊專註於: 婚姻家事及相關財產糾紛的解決 私人財富管理傳承及家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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