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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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三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鄔林泉結夥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惠青、蔡映堂夥同他人出資租賃包房,負責經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二人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鄔林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人數眾多,可酌情從重處罰。蔡映堂、鄔林泉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利惠青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利惠青、蔡映堂和鄔林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一年八個月和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1萬元和3000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2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聚眾吸毒是當前毒品濫用方面較為突出的一種現象。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招攬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而將娛樂場所專門用於容留他人吸毒甚至聚眾吸毒,犯罪性質較一般的容留吸毒行為更為嚴重。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娛樂場所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被告人利惠青等人為容留他人吸毒賺取利潤而租賃KTV的2間包房,安排人員為吸毒者提供服務,容留行為持續時間長,案發時一次性容留十餘人吸毒,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根據利惠青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了刑罰。

案例9

魯福平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魯福平,男,漢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無業。2005年11月15日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4年1月23日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2015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2016年5月,被告人魯福平與周某(另案處理)共謀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以下簡稱鄰酮),商定由周某提供資金,魯福平負責聯繫工廠、組織人員。同年6月,魯福平選定河南省平頂山市一生化公司車間作為生產鄰酮的地點,並安排王某某(另案處理)做技術員。周某向王某某支付10萬元定金,並安排蔡某某、陳某某參與生產鄰酮。至同年7月25日被查獲時,魯福平等人利用該公司設備、人員生產鄰酮4批次,共計231.5千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魯福平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鄰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魯福平參與共謀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選定生產場所,糾集、指揮他人進行生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魯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魯福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1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國內製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長,作為製造合成毒品原料的麻黃鹼、羥亞胺、鄰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的形勢較為嚴峻。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件頻發。為從源頭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國家在立法、司法層面均加大了對制毒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加了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並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調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鄰酮的案件。鄰酮是生產羥亞胺的原料,而羥亞胺又可用於製造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魯福平明知鄰酮屬於被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為牟取暴利夥同他人非法進行生產,至案發時產量達230餘千克,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魯福平犯罪的事實及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10

張沛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肇事並連續衝撞,繫纍犯,投案自首,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沛生,男,漢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農民。2014年9月30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5年9月18日刑滿釋放。

2016年2月2日12時許,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亞運大道超速行駛。其闖紅燈直行時,與一輛馬自達轎車發生碰撞。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接連與4輛汽車及1輛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乘坐三輪摩托車的吳某某、羅某某等6人受傷,多車損壞,其中吳某某、羅某某均受重傷。事發後張沛生留在現場,後被到場的公安人員抓獲。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沛生承擔連續發生的多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張沛生血樣中檢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沛生吸毒後駕車違章行駛,肇事後逃離途中又與多車相撞,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沛生的行為致2人重傷、多車損壞,犯罪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張沛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張沛生作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沛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上述裁判已於2017年4月14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多具有興奮、致幻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癥狀。因此,吸毒後駕駛機動車極易因上述癥狀而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沛生吸食毒品後駕車在市區超速行駛並闖紅燈,說明吸毒已導致其駕駛能力異常。在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後,張沛生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又連續撞擊多輛汽車和三輪摩托車,造成2人重傷、多車損壞的嚴重後果。人民法院根據張沛生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其投案自首、又繫纍犯等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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