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六 兵制
六 兵制
(此章本題為府兵制前期史料試釋,載前(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柒本第叄分,茲略增訂,以為本書之一章。)
(壹)
府兵之制起於西魏大統,廢於唐之天寶,前後凡二百年,其間變易增損者頗亦多矣。後世之考史者於時代之先後往往忽略,遂依據此制度後期即唐代之材料,以推說其前期即隋以前之事實,是執一貫不變之觀念,以說此前後大異之制度也,故於此中古史最要關鍵不獨迄無發明,復更多所誤會。夫唐代府兵制,吾國史料本較完備,又得《日本養老令》之《宮衛軍防》諸令條,可以推比補充,其制度概略今尚不甚難知。惟隋以前府兵之制,則史文缺略,不易明悉,而唐人追述前事,亦未可盡信。茲擇取此制前期最要之史料,試為考釋,其間疑滯之義不能通解者殊多,又所據史籍,皆通行坊刻,未能輿傳世善本一一詳校,尤不敢自謂有所創穫及論斷也。
(貳)
《北史》陸拾(《周書》壹陸同,但無「每一團儀同二人」至「並資官給」一節,又《通典》貳捌《職官典》拾將軍總敘條及叄肆《職官典》壹陸勛官條略同)云:
初魏孝庄擊以爾朱榮有翊戴之功,拜榮柱國大將軍,位在丞相上。榮敗後,此官遂廢。大統三年,魏文帝復以周文帝建中興之業,始命為之。其後功參佐命、望實俱重者亦居此職,自大統十六年已前任者凡有八人。周帝位總百揆,都督中外軍事,魏廣陵王欣元氏懿戚,從容禁闥而已,此外六人各督二大將軍,分掌禁旅,當爪牙禦侮之寄,當時榮盛莫與為比,故今之稱門閥者咸推八柱國家。今並十二大將軍錄之於左:
使持節太尉柱國大將軍大都督尚書左僕射隴右行台少師隴西郡開國公李虎[略]與周文帝為八柱國。
使持節大將軍大都督少保廣平王元贊。[略]
是為十二大將軍。每大將軍督二開府,凡為二十四員,分團統領,是二十四軍。每一團儀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編戶貫,都十二大將軍。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無他賦役,每兵唯辦弓刀一具,月簡閱之,甲槊戈弩並資官給。自大統十六年以前十二大將軍外,念賢及王思政亦拜大將軍,然賢作牧隴右,思政出鎮河南,並不在領兵之限。此後功臣位至柱國及大將軍者眾矣,不限此秩[「不限此秩」,《周書》及《通典》俱作「咸是散秩」],無所統御。六柱國十二大將軍之後有以位次嗣掌其事者,而德望素在諸公之下,並不得預於此例。
《玉海》壹叄捌《兵制》叄引《鄴侯家傳》云:
初置府不滿百,每府有郎將主之,而分屬二十四軍,每府一人將焉。每二開府屬一大將軍,二大將軍屬一柱國大將軍,仍加號持節大都督以統之。時皇家太祖景皇帝[李虎]為少師隴右行台僕射隴西公,與臣五代祖弼、太保大司徒趟郡公及大宗伯趙貴、大司馬獨孤信、大司寇于謹、大司空侯莫陳崇等六家主之,是為六柱國,其有象不滿五萬。初置府兵,皆於六戶中等已上家有三丁者,選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調,郡守農隙教試閱,兵仗衣、馱牛驢及糗糧六家共備,撫養訓導,有如子弟,故能以寡克眾。自初屬六柱國家,及分隸十二衛,皆選勛德信臣為將軍。
寅恪案:《通鑒》壹陸叄梁簡文帝大寶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統十六年紀府兵之緣起,即約略綜合上引二條之文,別無其他材料。惟「六家共備」今所見諸善本俱作「六家供之」,當非誤刊(參考章鈺先生《胡刻通鑒正文校》宋記壹柒)。蓋溫公讀「共」為「供」,僅此一事殊可注意而已。夫關於府兵制度起原之史料,君實當日所見者既是止此二條,故今日惟有依此二條之記載,旁摭其他片斷之材料,以相比證,試作一較新之解釋於下:
北魏晚年六鎮之亂,乃塞上鮮卑族對於魏孝文帝所代表拓跋氏歷代漢化政策之一大反動,史實甚明,無待贅論。高歡、宇文泰俱承此反對漢化保存鮮卑文化之大潮流而興起之梟傑也。宇文泰當日所憑藉之人才地利遠在高歡之下,若欲與高氏抗爭,則惟有於隨順此鮮卑反動潮流大勢之下,別採取一系統之漢族文化,以籠絡其部下之漢族,而是種漢化又須有以異於高氏治下洛陽鄴都及蕭氏治下建康江陵承襲之漢魏晉之二系統,此宇文泰所以使蘇綽、盧辯之徒以《周官》之文比附其鮮卑部落舊制,資其野心利用之理由也。苟明乎此,則知宇文泰最初之創製,實以鮮卑舊俗為依歸;其有異於鮮卑之制而適符於《周官》之文者,乃黑獺別有利用之處,特取《周官》為緣飾之具耳。八柱國者,摹擬鮮卑舊時八國即八部之制者也。《魏書》壹壹叄《官氏志》云:
初安帝統國,諸部有九十九姓。至獻帝時,七分國人,使諸兄弟各攝領之,乃分其氏。七族之興,自此始也。又命叔父之胤曰乙旃氏,後改為叔孫氏;又命疏屬曰車焜氏,後改為車氏。凡與帝室為十姓。凡此諸部,其渠長皆自統眾。
天興元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騎常侍待詔管官,其八部大夫於皇城四方書四維面置一人,以擬八座,謂之八國。
書天賜元年十一月以八國姓族難分,故國立大師、小師,令辯其宗黨,品舉人才。自八國以外,郡各自立師,職分如八國,比今之中正也。宗室立宗師,亦如州郡八國之儀。
神瑞元年春置八大人宮,大人下置三屬宮,總理萬機,故世號八公雲。
又同書壹百拾《食貨志》云:
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
《周書》貳《文帝紀下》魏恭帝元年(《通鑒》壹陸伍梁元帝承聖三年春同)云:
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至是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功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
寅恪案:拓拔族在塞外時,其宗主為一部,其餘分屬七部,共為八部。宇文泰八柱國之制以廣陵王元欣列入其中之一,即擬拓拔鄰即所謂獻帝本支自領一部之意,蓋可知也。據《周書》貳《文帝紀下》、《北史》玖《周本紀上》西魏恭帝元年及《通鑒》壹陸伍梁元帝承聖三年所載西魏諸將賜胡姓之例,「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明是以一軍事單位為一部落,而以軍將為其部之酋長。據《魏書·官氏志》云:「凡此諸部,其渠長皆自統眾」,則凡一部落即一軍事單位內之分子對於其部落之酋長即軍將,有直接隸屬即類似君臣之關係輿名分義務,此又可以推繹得知者。宇文泰初起時,本非當日關隴諸軍之主帥,實與其他柱國若趟貴輩處於同等地位,適以機會為貴等所推耳。如《周書》壹《文帝紀上》(《北史》玖《周本紀上》略同)略云:
(賀拔)岳果為(侯莫陳)悅所害,其士眾散還平涼,惟大都督趙貴率部曲收岳屍還營。於是三軍未有所屬,諸將以都督寇洛年最長,相與推洛,以總兵事。洛素無雄略,威令不行,乃謂諸將曰:「洛智能本闕,不宜統御,近者迫於羣議,推相攝領,今請避位,更擇賢材。」於是趙貴言於眾曰:「元帥[賀拔岳]勛業未就,奄罹凶酷,豈唯國喪良宰,固亦眾無所依。竊觀宇文夏州速邇歸心,士卒用命,今若告喪,必來赴難,因而奉之,則大事集矣。」諸將皆稱善。
又同書壹陸《趙貴傳》(《北史》伍玖《趙貴傳》、《通鑒》壹陸柒陳武帝永定元年同)云:
初貴與獨孤信等皆與太祖[宇文泰]等夷。
又《周書》壹伍《于謹傅》(《北史》貳參《于謹傅》及《通鑒》陸陸梁敬帝太平元年同)云:
謹既太祖等夷。
皆是其證。但八柱國之設,雖為摹仿鮮卑昔日八部之制,而宇文泰既思提高一己之地位,不與其柱國相等,又不欲元魏宗室實握兵權,故雖存八柱國之名,而以六柱國分統府兵,以比附於周官六軍之制。此則雜柔鮮卑部落制與漢族周官制,以供其利用,讀史者不可不知者也。
又宇文泰分其境內之兵,以屬趙貴諸陸人,本當日事勢有以致之,殊非其本意也。故遇機會,必利用之,以漸收其他柱國之兵權,而擴大己身之實力,此又為情理之當然者。但此事迹象史籍不甚顯著,故易為考史者所忽視。茲請略發其覆:據周書、北史、通典之紀八柱國,皆斷自大統十六年以前,故通鑒即系此事於梁簡文帝大寶元年即西魏文帝大統十六年。其所以取此年為斷限者,以其為李虎卒前之一年也。蓋八柱國中虎最先卒,自虎卒後,而八柱國統兵之制始一變。
《通鑒》壹陸梁簡文帝大寶二年即西魏大統十七年云:
五月魏隴西襄公李虎卒。
通鑒此條所出,必有確實之依據,自不待言。《周書》叄捌《元偉傳》附錄魏宗室王公名位中有二柱國:一為柱國大將軍太傅大司徒廣陵王元欣,一即柱國大將軍少師義陽王元子孝。元子孝以少師而為柱國,明是繼李虎之位。《魏書》壹玖、《北史》壹柒俱載子孝事迹,但《北史》較詳。《北史》云:
孝武入關,不及從駕,後赴長安,封義陽王,後歷尚書令柱國大將軍。子孝以國運漸移,深自貶晦,日夜縱酒,後例降為公,複姓拓拔氏,未幾卒。
亦未載子孝為柱國年月,萬斯同《西魏將相大臣年表》恭帝元年甲戌條云:
少師(柱國)(李)虎卒。
義陽王子孝柱國大將軍。
萬表以義陽王子孝繼李虎之職,自屬正確。但列李虎卒於恭帝元年,顯與《通鑒》衝突,疑不可據。(謝啟昆《西魏書》壹捌《李虎傳》載虎卒於恭帝元年五月,亦誤。)又《周書》壹玖《達奚武傳》(《北史》陸伍《達奚武傳》及《通鑒》壹陸肆梁簡文帝大寶二年元帝承聖元年俱略同)云:
(大統)十七年[北史脫「七」字]詔武率兵三萬經略漢川。自劍以北悉平。明年[即西魏廢帝元年]武振旅還京師,朝議初欲以武為柱國,武謂人曰:「我作柱國不應在元子孝前。」固辭不受。
可知西魏廢帝元年即李虎卒後之次年,達奚武以攻取漢中之功應繼虎之後任為柱國,而武讓於元子孝也。此亦李虎卒於大統十七年,而其次年即廢帝元年達奚武班師還長安時(《通鑒》系達奚武取南鄭於梁元帝承聖元年即西魏廢帝元年五月,故武之還長安尚在其後),其遺缺尚未補人之旁證。武之讓柱國於子孝,非僅以謙德自嗚,殆窺見宇文泰之野心,欲並取李虎所領之一部軍士,以隸屬於己。元子孝與元欣同為魏朗宗室,從容禁闥,無將兵之實,若以之繼柱國之任,徒擁虛位,黑獺遂得增加一己之實力以制其餘之五柱國矣。故《周書》貳《文帝紀下》(《通鑒》壹陸伍梁元帝承聖二年同)云:
魏廢帝二年春,魏帝詔太祖去丞相大行台,為都督中外諸軍事。
此為宇文泰權力擴張壓倒同輩名實俱符之表現,而適在李虎既卒、達奚武讓柱國於元子孝之後,其非偶然,抑可知也。又元子孝為虛位柱國,既不統軍,而寶領李虎舊部者當為宇文泰親信之人。《周書》貳拾《閻慶傳》(《北史》陸壹《閻慶傳》同)云:
賜姓大野氏。晉公護母,慶之姑也。
依西魏賜姓之制,統軍之將帥與所統軍人同受一姓。慶與李虎同姓大野氏,虎之年位俱高於慶,則慶當是虎之部下;慶與宇文氏又有戚誼,或者虎卒之後,黑獺即以柱國虛位畀元子孝,而以己之親信資位較卑若閻慶者代領其軍歟·此無確證,姑備一說而已。
總而言之,府兵之制,其初起時寶摹擬鮮卑部落舊制,而部落酋長對於部內有直轄之權,對於部外具獨立之勢。宇文泰與趙貴等並肩同起,偶為所推,遂居其上,自不得不用八柱國之虛制,而以六柱國分統諸兵。後因李虎先死之故,並取其兵,得擴張實力,以懾服其同起之酋帥。但在宇文氏創業之時,依當時鮮卑舊日觀念,其兵士尚分屬於各軍將,而不直隸於君主。若改移此部屬之觀念,及變革此獨立之制度,乃宇文泰所未竟之業,而有待於後繼之完成者也。
宇文泰之建國,兼采鮮卑部落之制及漢族城郭之制,其府兵與農民迥然不同,而在境內為一特殊集團及階級。《北史》陸拾所謂「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及《周書》叄《孝閔帝紀》(《北史》玖《周本紀上》同)元年八月甲午詔曰:
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
皆足證也。《鄴侯家傳》所謂「六戶中等已上」者,此「六戶」輿傳文之「六家」不同,蓋指九等之戶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戶而言,《文獻通考》壹伍壹《兵考》作「六等之民」,當得其義。《魏書》壹百拾《食貨志》云:
顯祖[今本《通典》伍《食貨典》作莊帝,不合]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宇文泰殆即依此類舊制分等也。又《周書》貳《文帝紀下》魏大統九年(《通鑒》壹伍捌梁武帝大同九年同)云:
於是廣募關隴豪右,以增軍旅。
然則府兵之性質,其初元是特殊階級。其鮮卑及六鎮之胡漢混合種類及山東漢族武人之從入關者固應視為貴族,即在關隴所增收編募,亦止限於中等以上豪富之家,絕無下級平民參加於其間,與後來設置府兵地域內其兵役之比較普遍化者,迥不相同也。
又《鄴侯家傳》「六家共之」之語,「共」若依《通鑒》作「供給」之「供」,自易明了。惟「六家」之語最難通解,日本岡崎文夫教授於其所著《關於唐衛府制與均田租庸調法之一私見》(《東北帝國大學十周年紀念史學文學論集》)中,雖致疑於何故不採《周禮》以來傳統之五家組合,而取六家組合,但亦未有何解釋。鄙意《通鑒》採用《鄴侯家傳》已作「六家」,故「六」字不得視為傳寫之誤。然細繹李書,如「六家主之」及「自初屬六柱國家」等語,其「六家」之語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備」之「六家」疑亦同指六柱國家而言也。《北史》云:「甲槊戈弩並資官給」,李書既以府兵自初屬六柱國家,故以「六家供備」代「並資官給」,觀其於「六家共(依《通鑒》通作供)備」下,即連接「撫養訓導,有如子弟」之語,尤足證其意實目六柱國家。至其詞涉誇大,不盡可信,則與傅文之解釋又別是一事,不可牽混並論也。
又《玉海》壹叄捌《兵制》叄注云:
或曰:「宇文周制《府衛法》,七家共出一兵。」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為數太少,決不能輿周代情勢符合,無待詳辨。但可據此推知《鄴侯家傳》中「六家共備」之「共」,南宋人已有誤讀為「共同」之「共」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說殆因此而生。伯厚置諸卷末子注或說中,是亦不信其為史實也。
據《北史》陸拾「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及「十五日上,則門欄陛戟,警晝巡夜;十五日下,則教旗習戰」等語,則《鄴侯家傳》所謂「郡守農隙教試閱」者,絕非西魏當日府兵制之真相,蓋農隙必不能限於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當日兵士之數至少,而戰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農二業,亦極不易也。又《北史》謂軍人「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則更與郡守無關,此則《鄴侯家傳》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為當西魏初創府兵時亦應如是,其誤明矣。李延壽生值唐初,所紀史事猶為近真。溫公作《通鑒》,其敘府兵最初之制,不採《北史》之文,而襲《家傳》之誤,殊可惜也。
吾輩今日可以依據《北史》所載,解決府兵之兵農分合問題。《新唐書》伍拾《兵志》云:
蓋古者兵法起於井田,自周衰,王制壞而不復。至於府兵,始一寓之於農。
葉適《習學記言》叄玖唐書表志條駁兵農合一之說,略云:
宇文蘇綽患其然也,始令兵農各籍,不相牽綴,奮其至弱,卒以滅齊。隋因之,平一宇內,當其時無歲不征,無戰不克,而財貨充溢,民無失業之怨者,徒以兵農判為二故也。然則豈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乃遵其舊法行之耳。兵農已分,法久而壞,不必慨慕府兵,誤離為合,徇空談而忘實用矣。
寅恪案:歐陽永叔以唐之府兵為兵農合一是也。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認其初期亦輿唐制相同,兵農合一,則已謬矣。葉水心以宇文蘇綽之府兵為兵農分離,是也。但亦以為其制經二百年之久,無根本之變遷,致認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農分離之制,則更謬矣。司馬君實既誤用《家傳》以唐制釋西魏府兵,而歐陽、葉氏復兩失之,宋賢史學,今古罕匹,所以致疏失者,蓋史料缺略,誤認府兵之制二百年間前後一貫,無根本變遷之故耳。(《通鑒》貳壹貳唐玄宗開元十年紀張說建議召募壯士充宿衛事,以為「兵農之分從此始」,是司馬之意亦同歐陽,以唐代府兵為兵農合一,此則較葉氏之無真知灼見,好為異說而偶中者,誠有間矣。)
(叄)
《隋書》貳《高祖紀下》(《北史》壹壹《隋本紀上》、《通鑒》壹柒柒隋文帝開皇十年同)云:
開皇十年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恆為流寓之人,竟無鄉里之號,朕甚愍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同書貳肆《食貨志》(《通典》貳及叄及伍及柒《食貨典》,又《周書》伍《武帝紀上》、《北史》十《周本紀下》俱同)云:
王(齊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建德二年改軍士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轄,是後夏人半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禪,又遷都,發山東丁,毀造宮室,仍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匠則六番。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開皇二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宮,初令軍人[人即民也,《北史》壹壹《隋本紀上》《通典》柒《食貨典》及《通鑒》壹柒五陳長城公至德元年三月俱無軍字]以二十一成丁,減十二番每歲為二十日役,減調絹一疋為二丈。
《通鑒》壹柒伍陳長城公至德元年三月胡注云:
俊司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歲,每歲十二番則三十日役,今減為二十日役,及調絹減半。
《通典》貳捌《職官典》拾將軍總敘條云:
隋凡十二衛,各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一人,以總府事,蓋魏周十二大將軍之遺制。
《唐六典》貳肆左右衛大將軍條注云:
隋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領軍,左右率府,各有大將軍一人,所謂十二衛大將軍也。
上章已論宇文泰欲漸改移鮮卑部屬之觀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業,須俟其後繼者始完成之。茲所引史料,足證明此點,亦即西魏府兵制轉為唐代府兵制過渡之關鍵所在也。《鄴侯家傳》(《新唐書》伍拾《兵志》、《通鑒》貳壹陸唐玄宗天寶八載同)云:
自置府以其番宿衛,禮之謂之侍官,言侍衛天子也。至是衛佐悉以借姻戚之家為僮僕執役,京師人相詆訾者,即呼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軍士為侍官,即變更府兵之部屬觀念,使其直隸於君主。此湔洗鮮卑部落思想最有意義之措施,不可以為僅改易空名而忽視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將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擴大化即平民化。此時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則胡人也,百姓,則夏人也,故云:「是後夏人半為兵矣」。此條「夏」字《隋書》《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誤衍,若不依鄙意解釋恐不易通。岡崎教授於其所著論文之第陸頁第柒行引《隋書·食貨志》及《通典》此條俱少一「夏」字,豈別有善本依據耶?抑以其為不可解之故,遂認為衍文而刪之耶·寅恪所見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異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誨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為十二丁兵者,據《通鑒》壹陸捌陳文帝天嘉二年胡注云:
八丁兵者,凡境內民丁分為八番,遞上就役。十二丁兵者,分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復始。
寅恪案:《隋書·食貨志》言:「隋高祖受禪,仍依周制,役丁為十二番」,是周制分民丁為十二番之證。胡說固確,但保定元年為宇文周開國之第五年,距創設府兵之時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此年之令文,《周書》、《隋書》、《北史》、《通典》所載悉同,當無訛脫。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僅以「境內民丁」釋之,絕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為其時兵民全無區別,輿後來不異,則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擴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經四年而周滅齊,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間時間甚短,然高齊文化制度影響於戰勝之周及繼周之隋者至深且巨,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變為唐代制即在此時期漸次完成者也。
陳傅良《歷代兵制》伍云:
魏周齊之世已行租調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鑒》陳紀齊顯(寅恪案:顯當作世)祖令民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還田,免租調],加以宇文泰之賢,專意法古,當時兵制增損尤詳,然亦未易遽成也。故其制雖始於周齊,而其效則漸見於隋,彰於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廢既久,則復之必以漸歟·
寅恪案:陳氏語意有未諦者,不足深論,但其注引齊制「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之文,則殊有識,蓋後期府兵之制全部兵農合一,實於齊制始見諸明文,此實府兵制之關鍵也。但當時法令之文與實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無以知其詳,故不能確言也。
又《隋書》貳柒百官志尚書省五兵尚書條略云:
五兵統右中兵
[掌畿內丁帳、事力蕃兵等事。]
左外兵
[掌河南及潼關已東諸州丁帳及發召徵兵等事。]
右外兵
[掌河北及潼關已西諸州,所典與左外同。]
寅恪案:北齊五兵尚書所統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內及諸州丁帳及發召徵兵等事,疑北齊當日實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與《隋書·食貨志》所載齊河清三年令規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與受田關係者可以參證也。
隋文帝開皇十年詔書中有「墾田籍帳悉輿民同」之語,與《北史》所載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絕對無暇業農者,自有不同。此詔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後之情狀,或目府兵役屬者所墾,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邊地屯墾之軍而言,史文簡略,不能詳也。隋代府兵制變革之趨向,在較周武帝更進一步之君主直轄化即禁衛軍化,及徵調擴大化即兵農合一化而已。隋之十二衛即承魏周十二大將軍之舊,杜君卿已言之,本為極顯著之事,不俟贅說。所可論者,隋文帝使軍人悉屬州縣,則已大反西魏初創府兵時「自相督率,不編戶貫」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及「發使四齣,均天下之田」(《隋書》貳肆《食貨志》),雖實施如何,固有問題,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簡略之記述或已隱括北齊清河三年規定受田與兵役關係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詳,姑從闕疑。但依《通鑒》至德元年之胡注,則隋開皇三年令文與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顯有關係。而開皇三年令文《隋書》所載有「軍」字者,以開皇十年前軍兵不屬州縣,在形式上尚須與人民有別,故此令文中仍以軍民並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鑒》所載無「軍」字者,以其時兵民在事實上已無可別,故得略去「軍」字,並非李延壽、杜君卿及司馬君實任意或偶爾有所略漏明矣。
由是言之,開皇三年令文卻應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內兵民合一之義以為解釋也。夫開皇三年境內軍民在事實上已無可別,則開皇十年以後,抑更可知,故依據唐宋諸賢李、杜、馬、胡之意旨,豈可不謂唐代府兵之基本條件,即兵民合一者,實已完成於隋文之世耶·
岡崎教授論文之結論云:
隋以軍兵同於編戶雲者,僅古制之復舊而已。北齊雖於法令上規定受田與兵役之關係,其實行如何,尚有問題,綜合兩方面實施者,唐之兵制也。
寅恪案:北齊法令之實施與否,於此可不論。茲所欲言者,即據上引開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諸賢之解釋,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實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條件,不必待李唐開國以後,方始剙行之也。又以其他法制諸端論,唐初開國之時大抵承襲隋代之舊,即間有變革,亦所關較細者,豈獨於兵役丁賦之大政,轉有巨大之創設,且遠法北齊之空文,而又為楊隋盛時所未曾規定行用者,遽取以實施耶?此亦與唐初通常情勢恐有未合也。然則府兵制後期之紀元當斷自隋始歟?總之,史料簡缺,誠難確知,岡崎教授之結論,要不失為學人審慎之態度。寅恪姑取一時未定之妄見,附識於此,以供他日修正時覆視之便利云爾,殊不敢自謂有所論斷也。
總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釋,試作一結論如下:
府兵制之前期為鮮卑兵制,為大體兵農分離制,為部酋分屬制,為特殊貴族制;其後期為華夏兵制,為大體兵農合一制,為君主直轄制,為比較平民制。其前後兩期分畫之界限,則在隋代。周文帝、蘇綽則府兵制創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變革之人,唐玄宗、張說其廢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創建、變革、廢止之三階段中,恐俱無特殊地位者也。
附記:本文中所引《通典》諸條,後查得宋本輿通行本並無差異,特附識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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