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法理學(第三版) 張文顯

法理學張文顯

第一編法學導論

第一章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

第一節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學的研究對象

法學的研究對象(了解)1.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包括對法的歷時性

研究、共時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內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規範、法律

關係和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以及法律關係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實際效力、效果、作用和

價值。

2.凡屬於與法有關問題和現象都在法學的研究範圍內。法律意識、法律關係、法律行為等都

是法律現象,都是法學的研究對象。作為整體的法學以整個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而部門法

學以某個分支的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

3.法學體系,就是由法學內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繫的分支學科構成的學科或知識系統。

(1)根據研究對象,將法學體系劃分為:

理論法學與應用法學

國內法學與國際法學、

交叉法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文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倫理學、法人類學、法政治學、

法社會學等)

第二節法學的歷史

法學的歷史法學的歷史

法學的歷史法學的產生是有條件的:

(1)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一定積累;

(2)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

一、西方法學歷史

1)起始——古希臘: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蘇格拉底、柏拉圖

和亞里士多德

2)頂峰——古羅馬:法學獲得相對的地位,成為羅馬法淵源之一。最早並保存完整的一

部西方法學,蓋尤斯的《法學階梯》。

3)最灰暗——中世紀:基督教主導,獨立法學消失。

4)復興——中世紀後期:出現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出現注釋法學派。

5)世俗化——文藝復興:人文主義法學派產生。

6)蓬勃——資產階級革命:出現法權世界觀,表現為「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提出

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則。

7)流派——18世紀末:哲理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標誌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出

現)。

8)社會化——20世紀初:社會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9)休眠——二戰前後:政府限制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

10)振興——20世紀50年代:法學派新姿態,新興法學派。

11)流派——70年代:經濟分析法學派、批判法學派、新馬克思主義法學派。

二、中國法學歷史

1)夏、商、西周:出現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戰國:百家爭鳴,大發展的時期,法家「以法治國」,法學曾成為「顯學」。

3)西漢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文化系統,出現律學(唐律疏議),王安石變法,明末進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國:戊戌變法,洋務派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孫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學成

為獨立學科,法學教育正規化。

5)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

第三節法學與相鄰學科

法學與相鄰學科法學與相鄰學科

法學與相鄰學科1.哲學是法學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2.法學和政治學互相依賴,是一枚硬幣的兩個方面第四節

第四節法學教育

一、法學教育的目標和功能

1.概念:定位為素質教育原因:

(1素質教育是學習型社會的必然要求。

(2素質教育是法律專業教育的基礎和核心。

2.目標和功能

(1)把學生培養為高素質的優秀公民。

(2)把學生培養為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工作者。

二、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

1、中國法學教育的歷史

1)引進初創(1949~1957)蘇聯教材,蘇聯專家,建立政法院校。

2)遭受挫折(1958~1966)階級鬥爭,文化大革命。

3)恢復重建(1978~1991)十一屆三中全會,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規格的法學教育

體系基本形成。

4)改革發展(1992~)法學教育改革。

2、法學教育體系

1)形式上,分為普通法學教育和成人法學教育。

2)層次上,中等專科教育、高等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二章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一節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法學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一、法學方法論釋義

法學方法論:由各種法學研究方法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

兩個層次:①法學方法論的原則②各種法學方法

二、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2)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觀點

(3)堅持社會現象普遍聯繫和相互作用的觀點

(4)堅持社會歷史的發展觀點,因此沒有永恆的正義標準,正義的標準是發展的。

第二節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一、階級分析方法釋義

①階級分析方法:用階級和階級鬥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②在對待階級分析方法時,要反對兩種傾向:教條主義、虛無主義。

二、階級分析方法的功能:

(1)對於法學的理論建設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義法學誤區的必要指南。

(2)對於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

規律的基本線索。

(3)對於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對於法制實踐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確立和堅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論參照。

三、怎樣以科學的態度準確理解和運用階級分析方法

(1)正確把握不同歷史類型社會的階級矛盾的不同特點。

(2)正確把握同一歷史類型社會的常態發展時期和危機時期階級矛盾的不同特點。

(3)正確把握階級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的相互作用。

(4)正確把握現實階級關係和階級鬥爭狀態及其發展趨勢。

第三節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

價值分析方法(記憶)一、價值分析方法釋義

價值分析方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和確證一定社會價值

或理想的方法。

二、價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1)價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認識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實質的鑰匙。

(2)價值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獨特功能,可以在法律價值的證成、批

判、選擇和同質化四方面顯現出來。

1.證成

提供關於法律的思想,保證法律制度的正當性。

2.批判

對惡法保持警覺和排斥,促進法律合理化。

3.選擇

在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協調法律價值的衝突。

4.法律價值的同質化功能(對法律人)

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同質的思維方式和價值標準,確保類似案件類似處理。

(3)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在運用價值分析方法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和

原則。

第四節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研究方法一、實證研究方法釋義

實證研究方法:在價值中立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

各種方法的總稱。

二、實證研究方法的類型(1)社會調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定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實驗,採集資料數據,

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命題的方法。

(2)歷史研究方法:對所研究現象進行縱向觀察,在法學領域一般藉助於文獻研究方法。

(3)比較研究方法: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

(4)邏輯分析方法:邏輯推理。

(5)語義分析方法: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和語境來揭示詞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發展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法律現象的學科的總稱,它的產生是法學史上

劃時代的根本變革。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剝削階級法學的主要區別大致如下:

1.指導思想不同。

2.階級基礎不同。

3.法學的階級性與科學性的關係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論觀點上有原則不同。

第一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與發展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與發展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與發展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產生的歷史背景

(1)社會經濟條件:工業革命創造了大資產階級和現代無產階級。

(2)政治法律條件:

①公法領域,確認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權利。

②私法領域,確認了私有權無限制和排他性原則。《拿破崙法典》

(3)思想淵源:古典自然法學理論德國古典法哲學(康德自由觀、黑格爾法學辯證法)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

康德主義-黑格爾主義-《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義立場上批判黑格爾的

唯心主義法學觀-《德意志意識形態》標誌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已經形成-《共產黨宣

言》新發展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

①《共產黨宣言》新發展

②對歐洲革命失敗總結,進一步揭示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對法的現象的決定性作用

③《資本論》新高峰

④對巴黎公社經驗總結,論述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同拉薩爾主義論戰,《哥達綱領批判》進一步揭示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對法權現象的決定性

作用

⑥「人類學筆記」揭示國家和法現象的歷史起源的一般規律

⑦恩格斯捍衛,推進了新發展

第二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革命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革命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革命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革命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本體論意義

(1)把法的現象放置於整個社會大系統中加以考察,科學地確證法的現象在社會系統中的

地位。(2)對法的現象的本體屬性進行邏輯「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現象與社會生活條件的相互關

系。

(3)準確把握法的現象與社會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探討法的現象相對獨立性的內在機理。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價值論意義

(1)是致力於分析法的現象的功能狀態。

(2)是把握法權關係發展的社會人類學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現象的價值基礎。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方法論意義

(1)是研究方法,「從具體到抽象」。

(2)是敘述方法,「從抽象上升到具體」。

第三節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與發展

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與發展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與發展

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與發展一、列寧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確立

馬克思:社會關係包括物質社會關係和思想社會關係,前者決定後者。

二、俄國革命與列寧法律思想的發展。

無產階級專政維護人民的地位,兩種經濟結構鬥爭、互補。

三、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

1.豐富和深化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學的內容。

2.系統闡述了馬克思的國家學說。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學說,《國家與革命》。

3.創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理論。政治生活法治化理論。

第四節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一、毛澤東思想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

二、鄧小平理論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豐富與發展

三、「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新和發展

四、與時俱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一)科學發展觀的法學意義

1、概念: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

展。

2、意義:

(1)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法的現象的本體基礎。

(2)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文明社會法律發展的基本尺度。

(3)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價值準則。

(4)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發展走向。

(二)依法執政的當代法治觀的時代價值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治理觀的內在意蘊(了解)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特徵——

(1)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2)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公正的社會。

(3)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穩定的社會。

(4)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權威的社會。

(四)如何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1)必須明確它是人類文明史的先進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層次的現代法治信念、

價值和理想的集合體,是真正符合廣大人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須明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命題具有鮮明的針對性。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有一個形成、發展和變遷的過程,但在現階段,其基本

內涵可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顧全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

第四章法理學概述

法理學概述法理學概述

法理學概述第一節

第一節法理學釋義

法理學釋義一、概念: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基本理論、方法論和意識形態。

二、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

三、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關係的基本問題。

第二節中國法理學

中國法理學中國法理學

中國法理學一、中國法理學的歷史

(1)詞源——「法理學」一詞來源於日本

(2)最早使用——梁啟超《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

(3)普遍使用——20世紀90年代

(4)課程開設——舊中國少數

(5)詞禁階段——建國後,法理學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專有名詞而禁止使用

(6)替稱階段——78年後,「法學基礎理論」

(7)解錮階段——80年代中後期,有人開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後

二、中國法理學的體系

(1)本體論問題——法是什麼——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程

序等

(2)價值論問題——法應當是什麼——法的價值概念、法於秩序、法與自由、法與效率、

法與正義、法與人權等

(3)歷史問題——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法的起源、法的歷史類型、古代法律制度、

近現代法律制度、法律發展、法制現代化等

(4)運行問題——法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運行的——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

法律職業、法律方法、法治國家等

(5)社會問題——法與社會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與經濟、法與政治、法與文

化、法與道德、法與科技、法與生態文明

三、中國法理學的未來

(1)科學形象的確立

(2)實踐指向的增強

(3)學術流派的多樣化

(4)科技互動更加深入

(5)國際化趨勢更加明顯(6)理論創新與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加強

第三節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

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

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一、學習法理學的意義

(1)學習法理學是學習法學其他學科的需要

(2)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需要

(3)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理論素質的需要

(4)學習法理學是培養實際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學習法理學的方法

(1)善於從生活中具體案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檢驗法理學理論。

(2)聯繫其他學科知識來理解、掌握法理學理論。

(3)了解法理學發展史來理解、掌握法理學理論。

(4)聯繫、比較中西方法理學來學習法理學。

(5)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研究現狀,積极參与法理學討論。

(6)注意部門法學與理論法學的學習相結合。第二編

第二編法的本體

法的本體法的本體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質、關係、規律和內在聯繫第五章第五章

第五章

第一節法律的語義分析

法律的語義分析一、漢語中的「法」及相關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關概念

三、學術意義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障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

(或人民)意志,以權利義務為基礎,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

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B、法律經常是指規範性文件,法律體系即規範性文件的體系,即法律淵源體系,而法經常

是指這些文件所包含的內容,即法律規範的集合。

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徵

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徵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徵

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徵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範

(一)在社會體系中,法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法的規範性體現在:

(1)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向;

(2)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覆適用的。

(二)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

法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不調整人的內心思想,但可以通過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來影響人的思想

觀念。

二、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範

(一)國家創立法的方式有兩種:

(1)制定: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制定新法。(2)認可: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效力,或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

認的規範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因此具有高度統一性和普遍適用性

(1)高度統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間的根本原則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況外,一國

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體系內部各規範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適用性: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領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國家機

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守法。

三、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

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權利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

調整社會關係的。

A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

使人們獲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B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作為或不作為,分為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前者指必須為一定

行為,後者指不得為一定行為。

正是由於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

現為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即具有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

社會規範或行為規範。

法的強制性體現:

(1)法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

(3)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

(4)公民可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

是否具有國家強制性,是衡量一項規則是否是法的決定性標準

第三節法的本質

第三節法的本質第三節法的本質

第三節法的本質A、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繫,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

B、法的現象是指能夠經驗的、憑藉直觀的方式可以認識的法的外部聯繫的總和,是直觀的

感性對象,即法本身。

一、法的現象和本質=現象VS本質

二、法的本質的兩個層次

(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1)法是「意志」的體現

(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3)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4)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

(二)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

1.這個物質條件主要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尤其是後者。例如公有制就體現一種生產關係。2.這個物質條件是統治階級的物質條件。

3.物質生活條件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還包括政治、道德、文化、傳統等因素。

4.因此物質條件大致相似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質可能不同。

法的階級性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是統一的:

(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統治階級來代表的

(2)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只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意志才能體現在法律中

(3)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和階級鬥爭的學說正是通過分析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得出的

關於法律的本質的幾個問題:

1.意志與規律。

2.利益與正義。

3.階級性與社會性。

第四節法的作用

第四節法的作用第四節法的作用

第四節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釋義

(一)概念:法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二)分類:

1對法的作用的期待與法的實際效果:預期作用與實際作用,

2是否對人與社會有益: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

3人們行為和社會關係的形式與內容的區別: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

(三)規範作用VS社會作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即法通過其規範作用而實現其社會作用。

法律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1)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

具體表現。(2)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或者說,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

生產關係自身力量的體現。

二、法的規範作用

定義對象分類作用和特點

告示作用法代表國家向整個

社會傳達人們可能

過必須如何行為的

信息。

整個社會的

行為

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

前提

指引作用法通過規定人們的

權利義務和違反法

律規定應負法律責

任來調整人們的行

為。

本人的行為確定性指引

(義務性)和

不確定指引

(有選擇的指

引(權力性)),

是一種自律作

用。

評價作用法作為一種行為的

標準、尺度,具有

判斷、衡量人們行

為的功能。

他人的行為

合法與否預測作用根據法的規定,人

們可以預知人們之

間將如何行為,特

別是國家機關及其

工作人員如何對待

人們的行為,以此

作出行動安排。

人們相互之

間的行為

對行為的預測

和對行為後果

的預測,它是

一種他律作

用。

使用最小的代價和風

險取得最有效的結果

教育作用通過法的制定和普

及,即向人們灌輸

或滲透某種價值觀

念。

本人和一般

人的行為

反面教育和正

面教育

示範和示警

強制作用對違法行為加以懲

罰,保障法律所確

認的道德、價值觀

念、行為模式得以

推行、

違法犯罪的

行為

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強

法的權威性

三、法的社會作用

(一)對物質文明:財產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二)對精神文明:道德社會價值觀

(三)對政治文明:保障人權約束公權公民的基本權利

(四)對生態文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法律的規範作用vs社會作用

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係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律的規範作用

而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於:(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3)兩

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5)兩者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

(2)法並不能有效地干預和解決所有社會問題。

(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運作成本巨大。

(5)法的作用充分發揮需要依賴於一系列社會條件。

(1)良好的政治法律體制,專業的立法機關、守法的行政、獨立的司法。

(2)良好的法律體系依賴立法者的認識能力。

(3)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

(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民主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等。

(5)充足的物質基礎。

第六章法的淵源

第一節法的淵源本節應當掌握的重點主要有法的淵源的一般知識、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法律彙編與法律編纂和法的分類。法的淵源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效力淵源、材料淵源、形式淵源、歷史淵源

一、法的淵源釋義

法的淵源:又稱「法源」,由資源、進路和動因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綜合事物。

1)資源性要素——來源——最基本要素

2)進路性要素——途徑——途徑性要素

3)動因性要素——動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當代中國主要法的淵源

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判例在原則上不屬於我國的法律淵源。

(1)立法

(2)國家機關的決策和決定

(3)司法機關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釋

(4)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

(5)習慣

(6)道德規範和正義觀念

(7)社團規章和民間合約

(8)國際法

(9)外國法

(10)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

第二節法的形式

第二節法的形式第二節法的形式

第二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概述

A法的形式:法的具體外部表現形態,即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具有何種表現形式。

B、價值:

(1)是區分法和其他社會規範的一個重要標誌。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現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

(4)不同法的形式適用於不同的社會關係。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淵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現實的界分

法的淵源主要指法的來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構成,出自何種途徑,基於何種動因而形成,

是法的半成品和預備庫,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華法的淵源的實際結果,是經由法的淵源這一未然、可能的階段,而成

為已然、現實的法。

(二)多元和統一的界分

法的淵源既是多樣化又是多元的,多元地存在於一國法的淵源體系。

法的形式是多樣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共同統一於國家權力體

系。

三、當代中國主要法的形式

(1)憲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或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

(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帶有根本性

的事項的一種法。

(3)行政法規: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修改的,事關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兩

方面事項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4)地方性法規:特定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的,效力不超過本行政區域範圍,在

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礎作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

(6)行政規章: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7)國際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

各種協議。

(8)其他法的形式:①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規章;②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③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四、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和系統化

(一)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

1、概念:指立法主體應以統一的規格和標準,制定和修改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使一國在

法的形式範圍內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等級鮮明、結構嚴謹、協調統一的整體。

2、意義:(1)有利於法的實行;(2)有利於法的形式與法的體系和諧統一;(3)有利於立

法的科學化和良法的產生;(4)有利於法制的協調發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

(2)各種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關係應明確規定

(3)應有專有名稱

(4)應有統一的表達方式,文字簡練明確,術語嚴謹統一

(二)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

1、概念:指對已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統整理和歸納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學化的

活動。

2、意義:(1)有助於查閱,確定範圍;(2)有助於明確有效失效;(3)有助於發現缺陷、

空白

3、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的方法:

法的清理法的彙編法的編纂

概念有權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

內,以一定方式,對一定範圍

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

確定其或存或廢或修改的專門

活動。

在法的清理基礎上,

按一定順序將各種法

或有關法集中起來,

加以系統編排、彙編

成冊。

立法主體在法的清理

和法的彙編基礎上,

將現存法或同一部門

法進行審查,確定其

存廢,對其加以修改、

補充,最終形成集中、

統一、系統的法。

特點梳理法階段不是立法活動;

處理法階段是立法活動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

動,不產生新法

是正式的立法活動,

產生新法

主體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

權機關

立法主體和其他機

關、組織、個人

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

關目的對現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

類、處理

任務①梳理法階段——釐清現存法

基本情況,確定或存或廢或修

改(非立法活動)

②處理法階段——對可繼續適

用的,列為現行法;對應於廢

止的,予以廢止;對需要修改

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動)

將法集中化、系統化刪除過時法,統一同

類法,形成系統法

過程

編輯、出版發行

意義①助於法同社會需求的和諧;

②有助於總結立法經驗以促進

立法發展;③有助於實現法的

系統化、科學化。

①法集中化、系統化,

便於人們了解相關法

的規定;②使法的清

理得到反映,便於人

們發現優缺點,了解

立改廢的任務;③為

法的編纂打基礎。

①有助於實現法的科

學化、系統化;②有

助於法的體系的完

善,形成基礎法;③

有助於各種法、法律

規範間協調統一;④

有助於法的貫徹實

行。

分類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專項清

單項彙編、綜合彙編

第三節法的分類重點應當掌握法的兩種基本分類:一般分類和特殊分類。

在一般分類中重點掌握根本法與普通法、一般法與特別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別,了解

普通法即可與基本法對應也可與衡平法對應,了解一般法與特別法相區別的條件,了解法理

中的成文與不成文法和憲法中的成文與不成文憲法劃分標準的差別。

在特殊分類中重點掌握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主要含義和內容。一、法的分類界說

法的分類:以一定的標準,將法和法之間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類

概念:法律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律分類

(一)依法的創製和適用範圍

國內法: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效力範圍不超過本國主權範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

性文件。

國際法:參與國際關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

義務的法。

(二)依法的表現形式

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規範化成文形式出現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規範化成文形式

的法,一般指習慣法。

(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在整個法的形式體系中居於最高地位的一種規範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憲法以外所有法的統稱。(四)依法的適用範圍

一般法: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範圍有效的法。

特別法: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特定時間、特定空間範圍有效的法。

(五)依法規定的內容

實體法:以規定主體權利義務關係或職權職責關係為主要內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證主體權利義務實現或職權職責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為主要內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護的利益

公法:保護國家公益的法。

私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

第四節法的效力

第四節法的效力第四節法的效力

第四節法的效力本節應當掌握的重點有法的效力的層次和範圍、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

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等。一、法的效力釋義

A、法的效力:指法對其所指向的人們的強制力或約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

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移,並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

B、法的效力不同於法的實效:法的效力是靜態的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動態法的效力。

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是前者的社會基礎。

二、法的效力範圍

(一)概念:指法對什麼對象、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有效。明確法的效力範圍,是法的遵

守和適用的一個前提。

(二)法的對象效力

1、概念: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對什麼樣的人和組織有效。

2、原則:

(1)屬人原則

(2)屬地原則

(3)保護原則

(4)綜合原則

3、中國——綜合原則

(1)對本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適用中國法,

並遵守所在國法。

(2)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不適用中國法;在國

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犯罪的,3年以上適用。適用問題,按中國法或國際

法有關衝突規範來處理。

(三)法的空間效力

1、概念:法在什麼樣的空間範圍或地域範圍有效。

2、法的空間效力範圍主要由國情、法的效力等級、法的調整對象或內容等因素決定。

通常有4種類:

(1)全國範圍——憲法及許多重要法律。

(2)一定區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規②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專為某區

域制定的法③某區域有特殊情況,如特別行政區(3)域外效力——刑法規定,中國公民在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其最高刑為3年以

上尤其徒刑的適用中國刑法

(4)國際法——適用於締約國和參加國,聲明保留除外

(四)法的時間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及對實施前的行為和事件有無溯及力。

2、種類:

(1)生效時間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後經過一段時間或具備一定條件生效;

③到達期限生效

(2)終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舊法

②完成歷史任務後自然失效

③有關機關發布專門文件宣布廢止某項法

④法本身規定終止生效時間

⑤同一機關中的新法改廢舊法

(3)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

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國法溯及力大體規定: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3,從輕原則;

4.從新兼從輕原則;5.從舊兼從輕原則。各國包括我國通常採用最後一個。

三、法的效力衝突和協調

(1)上位法——下位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

(2)此類法——彼類法「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

(3)新法——舊法「新法優先於舊法「

第七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第一節法的要素釋義

第一節法的要素釋義第一節法的要素釋義

第一節法的要素釋義本節應當重點掌握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關係、法律規則的分類、法

律原則及權利和義務等問題。

一、法的要素定義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徵:(1)個別性和局部性(2)多樣性和差別性(3)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類

(一)西方:1.命令模式2.規則模式3.規則、政策、原則模式4.律令、技術、理想模式

(二)中國:法律規範說---多要素說

我們: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

第二節法律概念

第二節法律概念第二節法律概念

第二節法律概念(不考試)一、法律概念釋義

(一)概念:有法律意義的概念,是認識法律和表達法律的認識之網上的紐結,即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術語。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

(二)來源:(1)法律人吸納(2)法律人創設

(三)功能:(1)認識功能(2)表達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類

(一)依涉及內容

涉人概念:關於人(自然人、團體)的概念

涉事概念:關於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概念

涉物概念:關於物品及其質量、數量和時間、空間的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對外在事物進行描述的概念

規範性概念: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的概念

(三)依確定程度

相對確定性概念:外延與內涵相對確定的概念

相對不確定性概念:外延與內涵相對不確定的概念

(四)依涵蓋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適用於整個法領域的概念

部門法律概念:僅適用於某一法領域的概念

第三節法律規則

第三節法律規則第三節法律規則

第三節法律規則一、法律規則釋義

(一)概念:規定法律上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規

定。

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邏輯結構

1、三要素說

假定:法律規則中指出適用這一規則的前提條件或情況的部分。

處理:法律規則中指出人們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部分。

制裁:法律規則中指出行為要承擔法律後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說

A行為模式:法律規則中指出人們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部分。分為:可以行為、應該

行為、不得行為、

B法律後果:法律規則中指出行為要承擔法律後果的的部分。分為合法後果、違法後果

(三)兩大特色:可重複適用性、普遍適用性

(四)法律規則特點(與法律原則相比):

(1)微觀的指導性:

(2)較強的操作性:

(3)較高的確定性:

二、法律規則的分類

(一)依內容(1)授權性規則:指示人們可以作為、不作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的規則。分為權利

性規則和職權性規則

(2)義務性規則:直接要求人們作為、不作為的規則。

它也分為兩種:①命令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積極義務,即人們必須或應當作出某

種行為的規則。②禁止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

一定行為的規則。

三大特徵:強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3)權義複合性規則:兼具授予權利、設定義務兩種性質的法律規則。大多是有關國家機

關組織和活動的準則。分為:委任規則、組織規則、審判規則、承認規則

(二)依形式特徵

規範性規則:規則內容明確具體,可直接適用的規則。

標準性規則:規則內容具有一定伸縮性,可適當裁量的規則。

(三)依功能

調整性規則:調整已有行為的規則。

構成性規則;組織人們按規則規定行為的規則。

(四)依強制性程度

強行性規則:行為主體必須作為、不作為的規則。

指導性規則:行為主體可自由決定作為、不作為的規則。

第四節法律原則應當結合法律有關規定掌握法律規則與法律原理。法律原則的區別,牢記

哪些原則是政策性原則或公理性原則,弄清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關係。一、法律原則釋義

(一)概念:是法律的原理,或是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礎的綜合性原理。

(二)功能:

(1)為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提供基礎

(2)作為審判依據

(3)作為斷案依據

二、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一)對人對事的覆蓋面上,法律原則具有宏觀指導性;法律規則具有微觀指導性。

(二)變化速率上,法律原則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法律規則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易變性。

(三)確定性上,法律原則較模糊;法律規則具有較高的確定性。

(四)衝突處理方面,原則可同時適用,規則必選其一

但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範

三、法律原則的分類

(一)依產生基礎:政策性原則、公理性原則

(二)依覆蓋面:基本法律原則、具體法律原則

(三)依內容:實體性原則、程序性原則

四、法律原則的適用

(一)適用特點:(1)存在與法律運作全過程

(2)有分量問題,可「部分」適用,當兩個法律原則發生碰撞時,可將兩個法律原則

不同程度的適用。(3)可以排斥規則的適用

(二)遵循規則:(1)只能適用法律原則,禁止適用道德原則、政治原則等非法律原則。

(2)法律規則優先適用。(3)嚴格說明理由。

第八章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第一節法律體系的釋義

第一節法律體系的釋義第一節法律體系的釋義

第一節法律體系的釋義應當掌握法律體系的含義,法律體系與立法體系、法學體系和法

系的區別,我國一國兩制條件下法律體系的特點等。一、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點

(一)

(1)概念: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

聯繫的統一整體。

(2)理解法律體系概念時應注意

①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不包括歷

史上廢止的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沒有制定生效的法律。

②法律體系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生活的現象,反映了法的統一性和系統性

③法律體系是內部和諧一直的有機整體

(二)特點:

(1)一國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形成的整體

(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

(3)理想化要求: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4)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二、法律體系與相關概念之異同

(1)法律體系VS法制體系:

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中。法律體系是法制體系的三要素

之一。

(2)法律體系VS法學體系:

①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構成一國法學體系的主要內容。

②法律體系的發展也是法學體系發展、完善的推動力量。法學體系的發展也會促進法律

體系的發展完善。

③法學體系的範圍比法律體系要廣泛得多;法律體系在一個國家中一般只有一個,而法

學體系在一個國家中會出現多個體系並存的情況。

(3)法律體系VS立法體系:

立法體系側重於法的調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體系側重於法的調整的內在內容。二者是內容

與形式的關係。立法體系反映法律體系,以法律體系為基礎,但並不等於法律體系。

第二節法律部門及其劃分標準一、法律部門釋義

法律部門:亦稱部門法,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範自身不同性質、所調整的社會

關係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1)每個法律部門又可以劃分為若干個子部門

(2)有些法律部門和子部門是一部法律或法典為軸心而建立起來的

(3)法律部門和子部門的構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

二、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和原則

(一)劃分標準(客觀標準)

(1)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即調整對象

(2)法律規範的調整方法

(二)劃分原則

(1)整體性原則,將所有的法律規範納入。

(2)均衡性原則,在不同法律部門之間保持規模的均衡。

(3)以現行法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

第三節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A劃分方案:

①三分法:公法、私法、社會法

②八分法:

③十分法:

B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個法律部門: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二、民商法

三、行政法

四、經濟法

五、社會法

六、刑法

七、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第九章權利和義務

應當掌握權利的四個特點和三個要素,義務的兩種性質和兩個部

分,權利義務的種類及相互關係。第一節歷史上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第一節歷史上的權利觀和義務觀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權利和義務概念

1.自然法學派的權利

2.分析法學派的權利觀

二、中國思想史上的權利和義務概念

第二節權利和義務概念

一、權利和義務是法學的核心範疇

(1)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範到法律關係在到法律責任的邏輯關係的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

(2)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的一切部門。

(3)權利和義務通貫法律的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

(4)權利和義務全面地表現和實現法的價值。

二、權利和義務的釋義(一)釋義(馬克思)

A法律權利: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

為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B法律義務: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

為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二)本質、特徵、作用

1.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或是隱含在法律規範中,或至少可以從法律精神和法

律原則中推定出來。

2.任何法律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社會上占支配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3.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的界限①以社會承受力為限②互為界限③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受

程度上的限定

4.權利和義務歸根結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5.相比於義務,權利具有能動性和可選擇性。

第三節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1)依存在形態

應有權利義務、習慣權利義務、法定權利義務、現實權利義務

(2)依體現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價值

基本權利義務——普通權利義務

(3)依對人們的效力範圍

一般權利義務——特殊權利義務

(4)依因果關係

第一性權利義務——第二性權利義務

(5)依權利主體實現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動權利VS消極義務——接受權利VS積極義務

(6)依權利主體不同

個體權利義務、集體權利義務、國家權利義務、人類權利義務

第四節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一、結構上的相關關係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

1、對立:

①一個表徵利益,一個表徵負擔;②一個是主動,一個是受動。

權利和義務是法這一現象兩個分離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相互排斥的對立面。

2、統一:相互依存、相互貫通

相互依存: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發展,一方的存在和發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

為條件。

相互貫通:權利和義務相互滲透、相互包含,並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二、數量上的等值關係

1、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

2、在具體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補關係1、權利直接體現法律的價值目標,義務保障價值目標和權利的實現。

2、權利提供不確定指引,義務提供確定指引。

3、義務的約束機制有助於建立秩序,權利的導向和激勵機制有助於實現自由。

四、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係

現階段,應以權利為本位。

權利本位的法律特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權利義務關係範圍內,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於實現權利;

權利是第一性因素,義務是第二性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

(3)在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和強制的情況下,可作出權利推定。

(4)權利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於遵照和保障他人權利。

(5)人們在享有權利、成為權利主體前提下,應承擔相應義務,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

實踐中實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第十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概念

一、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界定

法律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法律後果的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

(1)社會意義(2)法律性(3)意志性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結構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法律規定或法律解釋確定的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

一、法律行為的內在方面

1、動機:直接推動行為人去行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在動力和動因。

2、目的:人們通過實施行為以達到一定結果的主觀意圖。

3、認知能力: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意義和後果的認識能力。

(1)認識錯誤。

第一,手段認識錯誤:毒藥、槍。

第二,對象認識錯誤: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獵人向一群羊開槍、因誤欲奸男人等。

第三,法律認識錯誤:網上跳脫衣舞、安樂死等。

(2)無認識能力。

二、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

1、行為:人們通過身體或語言或意志表現與外在的舉動。

2、手段:認為為實現預設的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所採取的各種方式方法。

3、結果:人們通過實施行為所引起的社會影響。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法律行為分類的標準

二、法律行為的具體分類(一)依行為主體的性質和特點分類

1、依行為主體的特點,分為個人行為、集體行為、國家行為

2、依主體意思表示形式,分為單方行為、多方行為

3、依主體參與行為的狀態,分為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二)依行為的法律性質分類

1、依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容要求,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2、依行為具有公法性質還是私法性質,分為公法行為、私法行為

(三)依行為的表現形式和相互關係分類

1、依行為的表現形式,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2、依行為的主從關係,分為主行為、從行為

(四)依行為的構成要件分類

1、依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為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

2、依行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為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

3、依行為的有效程度,分為完全行為、不完全行為

第十一章法律關係

本節應當掌握的問題主要有法律關係的特徵、法律關係的分類、法

律關係的主體、法律關係的客體及法律事實。

第一節法律關係的概念和分類

一、法律關係釋義

(一)概念:法所構建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

法律關係通常由主體、內容與客體三要素組成。

(二)特徵:

(1)是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

(2)以權利義務為內容

(3)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二、法律關係的分類

(一)依發生方式

調整性法律關係:已經存在

創設性法律關係:後才出現

(二)依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縱向法律關係:不平等主體間,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強制性,既不能隨意轉

讓,也不能任意放棄。

橫向法律關係:平等主體間,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三)依法律主體的數量

雙邊法律關係:特定雙方

多邊法律關係:三個或三個以上

(四)依法律關係間因果關係第一性法律關係:基礎

第二性法律關係:補救

第二節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客體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應當掌握個人、機構和組織以及國家作為法律關係主體時的條件,了解

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概念: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

(二)種類:個人、組織、國家

(三)資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法律關係主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的法律資格。是法律關係主體實際取得

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①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範圍: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門: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等

(2)行為能力:法律關係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②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權利行為能力、義務行為能力和責任行為能力

③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關係是:有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為能力,而有行為能力的人一定

有權利能力。

二、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掌握法律關係客體的四種類型,尤其要掌握物要成為法律關係客體

的四個條件、器官等人體部分成為法律關係客體的條件。

(一)概念:法律關係主體發生權利義務聯繫的中介,是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影

響、作用的對象。它一般指物質財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為結果等。

(二)特點:

(1)客觀性(2)可控性(3)有用性

(三)種類:

(1)物(2)人身、人格(3)行為:作為:撫養、表演、施工等

不作為: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

(4)精神產品:著作、商標、專利

第三節法律事實

重點掌握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區別,了解什麼是事實構成。

概念:是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或現象。

一、法律關係形成、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一)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

(二)法律事實: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一定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

或現象。

二、法律事實的種類

(一)依是否以人們意志為轉移

A法律事件: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

客觀情況或現象。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B法律行為:法律規範規定的,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

觀情況或現象。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

(二)依存在形式

肯定式法律事實:存在才引起

否定式法律事實;不存在才引起

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本節應當掌握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種類、歸責與免責的原則及條

件等問題。第一節法律責任釋義

第一節法律責任釋義第一節法律責任釋義

第一節法律責任釋義一、法律責任的語義

(一)責任的詞義

(二)法律責任的定義

學說:否定評價說、不利後果說、特殊義務說

法律責任: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

即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三)法律責任的本質:學說:道義責任說、社會責任說、規範責任說

結論:法律責任的本質屬性主要體現在:

(1)法律責任是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依據法律標準對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

(2)法律責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引起的合乎邏輯的不利法律後果。

(3)法律責任是社會為維護自身生存條件而強制性地分配給某些社會成員的負擔。

(四)法律責任(與道義責任或其他社會責任相比),法律責任有兩個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

(2)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

(一)概念:認定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

(二)要素:

(1)責任主體: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損害結果: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

註:某些法律責任的構成僅要求這四個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①承擔責任的主體:自然人責任、法人責任、國家責任

②責任程度呢內容:財產責任、非財產

③責任的承擔程度:有限責任、無限

④責任實現形式:懲罰性責任、補償性

⑤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係:直接責任、連帶責任、替代責任

⑥法律實踐中最基本的分類為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1)民事法律責任

(2)刑事法律責任

(3)行政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

第二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

第二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第二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

第二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一、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的涵義

(1)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對因違法、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

判斷、認定、追究、歸結以及減緩和免除的活動。

(2)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

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

註: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並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具有不同的責任

構成要件。責任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符合相應的責任構成要件。

二、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歸結的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1.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聯繫原則:1.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係,2.主觀意志與行為之間的關係。

(3)責任與處罰相當原則:1.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相當,2.責任輕重與違法行為情

節相當,3.責任輕重與主觀惡性相適應。

(4)責任自負原則:禁止株連。

第三節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三節法律責任的承擔第三節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三節法律責任的承擔一、法律責任承擔與法律責任的實現

二、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

(1)懲罰:即法律制裁,國家強制責任主體的人身、財產和精神實施制裁的責任方式。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違憲制裁

(2)補償:通過國家強制力或當事人要求,責任主體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彌補或賠償所造

成損失的責任方式。

民事補償、國家賠償

(3)強制:國家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不履行義務的責任主體履行義務的責任方式。

對財產的強制:強制扣繳、強制拆除。

對人身的強制:強制戒毒、強制傳喚。

三、法律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一)概念比較

A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指雖然違法者事實上違反了法律,並具備承擔法律責任

的條件,但由於法律規定的某些主客觀條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責任。——存在被免

B不負責任(無責任):雖然違法者事實上或形式上違反了法律,但並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

的條件,故沒有法律責任。——自始不存在

(二)免責的條件和方式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補救免責5.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

6.自助免責

7.人道主義免責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一節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釋義

(一)概念:從事法律行為作出某種決定的過程、方式和關係。

(二)特點:

(1)對象——針對特定的行為

(2)構成——時間要求+空間要求

(3)特性——形式性

二、法律程序對法律行為的調整方式

(1)抑制: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

(2)導向: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指引人們的法律行為按一定指向在時間上得以延續、

空間上得以進行。

(3)緩解: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緩解人們行為與心理衝突,消除緊張氣氛,為解紛

行為提供秩序條件。

(4)分工: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實現程序角色分配。

(5)感染:通過法律程序的時空要素,使行為主體對程序造成的心理狀態無意識的服從。

三、法律程序對於法律適用的作用

(1)約束權力的重要機制

(2)理性選擇的有效措施

(3)結論妥當性的前提

第二節正當程序概念:正當程序是一種為了限制恣意,通過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職業自治的、理性選

擇的過程。一、正當程序的起源與發展

正當程序的要求:當公民的權利義務將因為決定而受到影響時,在決定之前必須給予其知情

和申辯的機會和權利;決定者履行告知和聽證義務。

一般而言,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是正當程序原則的源頭。正當程序原則是英美法律

中有關程序的最高原則,也是美國法的基本原則。

二、正當程序的特徵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

(3)直觀的公正

(4)對立意見的交涉

三、正當程序的意義

(1)權利平等的前提

(2)權利實現的手段

(3)權力制衡的機制

(4)解紛效率的保證

(5)法律權威的保障

第三編法的起源和發展

法的起源和發展法的起源和發展

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十四章法的歷史

第一節法的起源本節應當掌握的問題主要有關於法的起源的各種學說、法產生的過程與標

志、法產生的規律、法與原始社會社會規範的區別。

一、原始社會的調控機制

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分化,不可能有國家和法律,一切糾紛都是通過原始習慣調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規律

(1)根本原因: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2)經歷過程:氏族習慣——習慣法——成文法

(3)深刻影響:宗教規範、道德規範

三、法和原始習慣的區別

法原始習慣

產生方式國家有意識地制定、認可自發形成,世代相傳和演變

體現本質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體現氏族全體成員共同意志

適用範圍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屬地)本氏族、本部落

調整內容權利義務的分離依習慣行事,無所謂行使權

利、履行義務

實施方式暴力機關——國家社會輿論、首領威信、傳統力

量、內心驅使

歷史使命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

關係和社會秩序

維繫氏族血緣關係,原始人間

相互團結、平等互助的社會關

系和社會秩序

第二節法的歷史類型本節是重中之重。應當重點掌握的問題有大陸法系的歷史淵源、分

支、代表性法典和代表性國家,英美法系的歷史淵源、分支和代表性國家,兩大法系的特徵

與區別,尤其要掌握兩大法系的分支、特徵與代表性國家。一、法的歷史類型的釋義

(一)法的歷史類型的概念

1.法的歷史類型:是將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以及現存的法律,根據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

做的分類。

2.人類歷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產階級法;社會主義法。

3.凡建立在同一經濟基礎上,反映同一階級的意志的法,不論是否同一國家的法,屬於法的同一歷史類型。

(二)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規律

1.社會基本矛盾運動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會革命是法的歷史類型更替的基本條件

二、前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制度

(一)奴隸製法律制度:是由奴隸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奴隸主階級意志的體現。

特徵:1、公開保護奴隸制生產關係

2、用宗教迷信和極端野蠻而隨意的刑罰維護奴隸主階級的政治統治

3、公開確認人與人之間的等級劃分與不平等地位

4、明顯帶有原始公社行為規範的殘餘

(二)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封建製法就是經封建制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封建制國家強制

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是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的重要工具。

共同特徵:

中西方差別

1

2

3

4

5

三、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

A資本主義法的原則:

(一)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

(二)契約自由原則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B資本主義國家兩大法系:

①法系:根據世界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徵,將形式上具有一定特點、

屬於同一歷史類型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劃為同一類別。

②兩大法系

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定義以古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

律,以及在其影響下形成的各個國

家和地區法律體系的總稱。

中世紀以來至今的以

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以及在其影響下形成

的各個國家和地區法

律體系的總稱。

別名也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民

法法系、法典法系

又稱英國法系、普通

法系、判例法法系

範圍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歐

洲大陸國家,也包括曾是法國、西

班牙、荷蘭、葡萄牙四國殖民地的

國家和地區、中國澳門、日本、土

耳其、蘇格蘭等

除英國(不包括蘇格

蘭)、美國外、主要是

曾是英國殖民地、附

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如

印度、巴基斯坦、新

加坡、緬甸、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馬來西亞等、中國香

支系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

特點(1)全面繼承羅馬法;

(2)實行法典化,法律規範抽象化

概括化;

(3)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

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的

造法功能;

(4)法學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

要作用

1)以英國為中心,以

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2)以判例法為主要

表現形式,遵循先例;

(3)變革相對緩慢,

具有保守性,反映「向

後看」的思維習慣;

(4)在法律發展中,

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體系龐雜、缺乏

系統性;

(6)注重程序的「訴

訟中心主義」。

淵源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法

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

律效力

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

正式的法的淵源

法律分類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判例地位除了行政法院系統外,基本不存在

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種重要的

法律形式

制定法編纂觀念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採用法

典形式

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

律、法規,而不是法

典形式,且受到判例

法解釋的制約

司法訴訟制度訴訟制度演繹法推理方式歸納法推理方式

訴訟模式職權主義「對抗式」或「庭辯

式」

法官作用

嚴格依法行事主導地位,決定法律

的效力,可以造法

相同法的本質相同,歷史類型上都屬於資本主義法律,根本指導

思想和基本原則一致,都大體以自由主義作為意識形態

四、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

(一)當代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二)本質

(1)階級屬性:體現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

(2)產生方式、存在方式:產生於民主立法程序、存在於法律淵源

(3)生產方式:根本使命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

(4)社會作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發展

(三)特徵(1)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2)國家意志與客觀規律的統一

(3)權利確認與權利保障的統一

(4)強制實施與自覺遵守的統一

(5)一國與兩制的統一

(6)國情與公理的統一

第十五章法律演進與法律發展

第一節法律的演進與發展的歷史規律

一、內涵

A、法律演進:某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法律制度從落後狀態向先進狀態長期而緩慢發展的過程。

B、法律發展: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相適應、相協調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變

遷、法律精神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在內的法律進步過程與趨勢。

二、法律演進與法律發展特點

(1)模式——進化論、建構論

(2)道路——本土化、國際化

(3)動力來源——內源型、外源型

三、法律演進與發展的基本規律

(1)動力——社會發展引導和促進法律演進與發展,是最終決定力量。

(2)綜合——根本動力是社會內部需求的增長,同時離不開外部環境的推動;既有社會自

然進化成分,又有社會理性建構成分;既有本土化內容,又有國際化影響。

(3)技術——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適用程序和技術從簡單到複雜、從粗糙到精細、

從感性到理性、從含混雜亂到明確和體系化、從單純注重法律實體內容到特別注重法律程序

對於法律實體內容的優先性、從單純追求實體正義到特別追求程序正義。

(4)內容——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

(5)姿態——從獨立法律體系的自我確證封閉式發展到互有差異多法律體系的彼此交流與

融合的開放式發展。

(6)途徑——對於歷時性的本國歷史形成的法律傳統自覺不自覺的繼承;對於共時性的其

他國家和社會的現存法律借鑒或移植;立足本國或本社會的現實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創新或改

革。

第二節法律繼承

一、法律繼承的概念

法律繼承:法的繼承是指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

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

二、法律繼承的特點

(1)既有拋棄又有保存

(2)賦予新的階級內容和社會功能

三、法律繼承的原因(1)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延續性決定

(2)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

(3)法律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共同性決定

(4)法律演進與發展的歷史事實驗證

四、法律繼承的內容

(1)法律概念、技術

(2)反映商品——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範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則和規範

(4)有關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管理的法律規定

第三節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50%上)

法律移植: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基礎上,引進、吸收、採納、攝取、同化外國法律,

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A法律繼承指新法對舊法的借鑒和吸收,體現兩種法之間的時間的先後

B法的移植則是現成的同時代的國家間相互引進和吸收法律制度

二、法律移植的理論(觀念)

(1)法律移植否定論

(2)法律移植肯定論

三、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會發展與法律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其必要性

(2)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和根本特徵決定

(3)法律方面的對外開放的內容

(4)法制現代化的必然需要

四、法律移植的實踐

(1)政治、經濟、文化處於相同或基本相同發展水平相互吸收

(2)落後——先進採納

(3)區域性法律統一運動、世界性法律統一運動

為促進法律健康發展,在法律移植中應注意:兼容性、本土化、優選性、超前性

第四節法制改革(不重)法制: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廣義上的法制包含了法律規則、法律運行

及機制、法律文化、主導性的法律意識及法學教育等多方面內容。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整體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時代精神、法律的運作體制、具體法律制度等方

面,自我創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義

(1)應對新的法律問題(2)法律制度創新

(3)劇變,對法律演進與發展

(4)法律繼承、移植的前提

(5)著眼點於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的更新與重構,屬於法律的內在成長

三、當代中國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現行法律體系與計劃經濟相聯繫,人治因素濃重

(2)法律體系的滯後性

(3)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法律體系

(4)法制從傳統到現代的轉型

四、當代中國法制改革的基本內容

(1)政法體制的改革

(2)法律體系的重構

(3)法律精神的轉換

第五節當代中國的法律發展

第四編法的運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本節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掌握以下問題,

我國的立法體制、立法原則、立法程序、立法許可權、法律位階劃分、適用規則、備案批准程

序等,尤其要掌握哪些機關能夠立哪些法、某一立法居於哪一位階及如何適用、全國人大及

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許可權等問題。第一節立法的概念

第一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釋義

立法:特定主體依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特定社會規範的

活動。(是指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程序,

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

二、立法的特徵

(1)特定主體進行

(2)依一定職權

(3)依一定程序

(4)運用一定技術

(5)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活動

三、區分立法與相關概念

●立法:與法的創製含義接近,但是不大強調發現法律需要這一環節。

●法的創製:包括調研、草擬、提案以及討論通過等過程,也包括了法的修改。

●法的制定:立法中,除去法的修改和廢止餘下的部分。

第二節立法體制

一、立法體制釋義

(一)概念:關於立法許可權、立法權運行、立法權載體的體系和制度所構成的有機整體。

(二)要素:立法許可權的體系和制度、立法權運行的體系和制度、立法權載體的體系和制度

(三)當今世界立法體制類別:單一、複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制約)、特殊立

法體制

二、中國現行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

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的分權,多級並存、多類結合的立法權劃分體制

(1)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的分權:立法權屬於中央,居領導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

面主體行使。

(2)多級並存: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家法律;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分別制定行政法

規和部門規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3)多類結合:所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立

法及規範性法律文件,在類別上有差別。

國情根據:①國家性質要求

②發展不平衡

③經濟:市場經濟;政治:民主集中制

④消除歷史沉澱物

第三節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立法是動態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階段性、關聯性、完整性的活動的過程。

一、立法過程

(1)立法準備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審議法案表決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釋,法的修改、補充、廢止,法律清理、彙編和編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體在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的活動中,所應遵循的法定步驟和

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組織和人員,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權立法的

機關提出關於制定、認可、變動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提議和議事原型的專門呢活動。

B有權提案的主體:

①向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代表

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個代表團、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人以上、國務

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審議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

B有權主體:

C法律草案審議的結果有以下幾種:(1)提付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3)表決和通過法案A概念:是指立法機關以法定多數對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贊同,從而使法律草案成為法律。

B有權主體

C通過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開表決和秘密表決兩種。

D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

通過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守執行

B有權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C載體:我國公布法律的報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和《人民日報》

等。通過當天公布

第四節立法的原則

一、立法原則界說

(一)立法原則: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

重要體現。

(二)立法原則的種類:

其一、總的立法原則: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其二、中央立法的原則:最高性原則、統攬大局原則、模範立法原則。

其三、地方立法的原則:結合需要原則、地方特色原則、補充立法與先行立法結合原則。

二、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1)憲法原則

(2)法治原則

(3)民主原則

(4)科學原則

第十七章

法的實施

本節應當掌握的問題有法的實施的三種方式。執法的特點,尤其是

了解執法主體的特點。司法的特點;司法的原則,尤其要掌握司法公正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

職權兩個原則。

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為標準,法

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三種:守法;執法;司法。

第一節守法

本節應當掌握的問題有守法的主體與客體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

(職責)的活動。

(二)構成要素

1、主體:一個國家或社會中應當遵守法律的主體

在我國:(1)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2)公民,(3)在

我國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範圍:守法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種類。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

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

3、內容:行使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

二、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1)法的要求

(2)守法主體出於契約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慮

(3)懼怕法律制裁

(4)出於社會壓力

(5)出於心理慣性

(6)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主客觀條件

1、主觀條件:守法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和法律意識水平。政治意識、法律觀念、道德觀念、

文化教育程度

2、客觀條件:守法主體所處的客觀社會環境。法制狀況、政治狀況、經濟狀況、民族傳統、

國際形勢、科技發展

第二節執法一、執法的概念

(一)概念: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託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過程中,

依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執法是法的實施和實現的最主要途徑。

(二)特徵(與司法相比):

(1)主體——特定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法律或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2)內容——廣泛性

(3)活動——單方性

(4)行為——主動性

(5)行使——優益性

二、執法體系

(一)概念:具有不同職權範圍的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執法而構成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的

有機聯繫的整體。

(二)構成:行政機關執法、法律授權組織執法、行政委託社會組織執法

1、行政機關的執法: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

2、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一般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執法;企事業組織的執法;

基層民眾自治組織。

3、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三、執法的原則

(1)合法性(2)合理性(3)效率

第三節司法

第三節司法第三節司法

第三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概念: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二)特點:(1)專屬性: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在我國,司法權專屬於人民

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程序性:審判活動要遵循三大訴訟法。(3)專業性:需要很豐富的法律知識,以及司法實踐經驗。

(4)權威性: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和違抗

二、司法體系

(一)概念:由國家憲法規定的享有國家司法權依法處理案件的專門組織機構即司法主體所

構成的體系。

(二)構成:

1、人民法院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①基層②中級③高級

(2)專門人民法院①軍事②鐵路運輸③林業④海事

(3)最高人民法院

2、人民檢察院

(1)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①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②省、自治區、直轄市分院③自

治州、省轄市④省、自治區、直轄市

(2)專門人民檢察院①軍事②鐵路

(3)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司法的原則

(1)司法法治——「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權獨立行使

(4)司法責任

(5)司法公正——它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為重點。第十八章法律職業

第十八章法律職業概念:是指以律師、法官、檢察官為代表的,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法律技

能與法律倫理的法律人所組成的自治性共同體。

特徵:統一的技能特徵、特殊而一致的倫理特徵、自治性、准入性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節法律方法概說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人認識、判斷、處理、解決法律問題的專門方法。

(二)特點:(1)專業性(2)法律性(3)實踐性

(三)界定:

廣義上理解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非訴訟等領域的法律方法。

狹義上一般指司法過程的方法。

二、法律方法的內容

(1)法律推理:法律人將形式推理運用於處理案件過程的思維形式。

(2)法律發現:法律人尋找和確定所要適用的法律規定的過程。

(3)法律解釋:法律人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法律的含義所做的進一步說明。(4)法律論證:通過提出一定根據和理由來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表述、法律陳述、法

律決定的正確性和正當性。

第二節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研究意義

1、法律推理:是指在缺乏適合於案件的唯一法律規則時,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

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又稱實質推理。

2、法律推理的界定

廣義上,各種法律活動都存在法律推理,

狹義上,法律推理特指司法領域的法律推理。

3、意義:

其一、法律推理建立在法律條文(概念)與具體事實既相關又不完全對應的基礎上,

其二,所以推理的過程要求根據邏輯而又必須結合理性和人文,用來恰當地進行自由裁量。

二、形式推理:又稱分析推理,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

理。

(1)演繹推理:從一般的法律規定到個別特殊行為的推理。三段式,法律規範是大前提,

法庭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小前提。

(2)歸納推理: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前提是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則

(3)類比推理:在法律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情況下,比照相應的法律規定加以處理的推理

形式。

其一,其實質是擴大某一法律規則的適用範圍,使之適用於從字面並不包含,但從原理上

可以包含的行為。

其二,其適用範圍:主要是民法領域,刑法領域基本不再適用。

其三,其特點是:

①尋找相似性,在兩個行為或現象之間尋找相似性,

②需要一定的想像和猜測,

③其結論具有或然性,接近性,但未必具有唯一正確性。

三、辯證推理:又稱實質推理,在兩個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陳述中選擇其一的推理。

(易考)適用條件:

(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對如何處理存在兩種對立理由

(2)法律規定模糊,據同一規定可提出兩種對立處理意見

(3)法律規定本身矛盾,存在兩種對立規定

(4)法律有規定,但不適應新情況,即合法與合理的衝突

四、特點:

(1)法律推理是一種尋求正當性證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現行法律的約束;

(3)法律推理是一種實踐理性。

第三節法律解釋

本節重點掌握的問題有法律解釋的種類,尤其是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的

區別;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解釋的體制;法律推理的方法。一、法律解釋的概念

(一)A概念: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

內容、含義所作的說明。

B特點:

(1)主體:享有法定法律解釋權的人或組織

(2)對象: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3)性質:創製性活動,是立法活動的繼續

(4)領域:在法的實施中進行

C分類:

根據解釋主體和解釋效力的不同: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

根據解釋尺度的不同:限制解釋、擴充解釋與字面解釋

D要素(規範性解釋)

●解釋對象:所有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法律條文

●解釋主體:

(二)必要性

(1)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準則

(2)相對穩定的,只有解釋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

(3)人的能力有限,只有解釋才能趨於完善

(三)我國法律解釋許可權的劃分

(1)立法解釋

A狹義: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作的解釋。

B廣義:所有依法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進行

的解釋。

①全國人大常委對憲法的解釋②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③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人

大常委

立法解釋包括事前解釋和事後解釋

事前解釋:指為預防

事後解釋;

(2)行政解釋: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所作

的解釋。

情況:①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法律應用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法律應用

(3)司法解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

題所作的解釋。

包括:①審判解釋:

②檢察解釋:

③審判、檢察聯合解釋

二、法律解釋的原則(了解)

(1)合法

要求:①應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不得越權解釋

②低位階不得抵觸高位階③對法律概念和規則的解釋與法律原則必須保持一致

(2)合理

要求:①符合社會現實和社會公理

②堅持尊重公序良俗

③順應客觀規律和社會發展趨勢,尊重科學

④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為指導

(3)法制統一

要求:①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款置於相應的法律法規中理解,使解釋活動從屬於該法律文件

的整體

②將個別法律部門有關規定的解釋納入更高級的法律部門和整個法律體系全面掌握

③堅持法律解釋間的效力等級關係,要有全局觀念、法治觀念

④建立和貫徹規範化的解釋技術

(4)歷史與現實相統一

要求:①結合法律制定時的歷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圖,把握立法原意

②既考慮歷史條件,又考慮社會經濟政治狀況的變化,立足於法律實踐的現實性

三、法律解釋的方法(重)

法律解釋種類:

A正式解釋:即法定解釋,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

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釋

B非正式解釋:又稱學理解釋,一般指學者或其他個人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

束力的解釋。

(一)一般解釋方法

(1)語法解釋:又稱文法、文義、文理解釋,指根據語法規則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分析,

以說明其內容的解釋方法。

(2)邏輯解釋:運用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範的結構、內容、適用範圍,以保持法律

內部統一的方法。

(3)系統解釋:將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聯繫起來解釋。

(4)歷史解釋:指通過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草案說明報告及

檔案及檔案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

(5)目的解釋:指從法律目的出發對法律所做的說明。

(6)當然解釋: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定,某一行為當然應

當納入該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對適用該規定的說明。

(二)特殊解釋方法

1、依解釋的尺度

(1)字面解釋:忠於法律文字含義,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字面含義。

(2)擴充解釋:對法律條文所作的寬於字面含義的解釋。

(3)限制解釋:對法律條文所作的窄於字面含義的解釋。

2、依解釋的自由度

(1)狹義解釋:即嚴格解釋,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所做的解釋,與字面解釋的區別是,還要忠實於被解釋法律的精神。

(2)廣義解釋:即不拘泥於文字含義,進行比較自由的解釋。

大陸法系傾向於廣義解釋,普通法系傾向於嚴格解釋,發展趨勢是,都較多地採用廣義解釋。

第四節法律論證

一、法律論證的概念

是指通過提出一定的根據和理由來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表述、法律陳述和法律決定的准

確性與正當性。

二、法律論證理論的發展

三、法律論證的方法

(1)「正確」的標準:依賴一定範圍的共識,與民主制度相連

(2)達致「正確」的方式:理性辯論

(3)達致「正確」所需遵循的論證規則

①一般規則:各種類型的法律論證都必須遵循的規則

②特殊規則:各種類型的法律論證各自遵循的規則。

A.法庭論辯過程中的論證規則

B.司法決定形成過程及表述中的論證規則

第五編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

第二十章法的價值概述

本節應當重點掌握平衡價值衝突的規則第一節

第一節

法的價值釋義一、價值的概念

是關於人應當如何的美好的標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

好的事物本身。價值是內在的主觀的概念。

理解價值是,需注意:

1.價值存在於且僅僅存在於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中。主體的需求和客體的屬性共同影響

價值。價值的有無、性質和大小,主體的需求具有決定作用。

2.在價值關係中,客體所具有的客觀屬性又同時是主體進行價值評價的必須參照。單

純把價值歸結為主觀現象或客觀現象都不正確。

第二節

法的價值體系

法的價值體系法的價值體系

法的價值體系1.概念:也叫價值系統。是指一組相關價值所組成的系統。

2.特徵:

1.從屬性上看,它是由一組與法的創製和實施相關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

2.從主體看,它是由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集團所持有的一組價值所組成的系統。

3.從構成看,它包括形式價值、目的價值、評價標準三種成分。

3.法的目的價值體系

4.法的形式價值體系

5.法的評價標準體系

第三節

法的價值的衝突與整合

法的價值的衝突與整合法的價值的衝突與整合

法的價值的衝突與整合一、法的價值衝突

(一)法的價值之間的關係

1.無涉狀態

2.耦合狀態:正相關關係

3.競爭狀態:負相關關係

(二)二、法的價值衝突的表現

1.目的價值之間的衝突:例如自由與安全(預防恐怖活動的安檢)、正義(提高福利)與

效率等。

2.形式價值之間的衝突:例如確定性與靈活性等

(三)法的價值衝突的原因

1.生活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價值多元化,但資源是有限的。

2.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衝突加劇。

3.社會變遷、制度改革等原因。

三、法的價值整合

(一)法的價值整合的過程:是一個對各種具體的價值目標加以統籌協調的過程,也是一

個謀求價值總量最大化的過程。

1.立法階段是價值整合的初始階段。這種整合具有幾個特點:宏觀性、基礎性、機動空

間大。

2.行政和司法環節的進一步價值整合。尤其表現在裁量行為領域,有類似立法者的價值

整合能力。

(二)法的價值整合的原則

1、兼顧協調原則。

2、法益權衡原則。

3、維護法的安定性原則。

第二十一章法與秩序

第一節秩序的釋義

一、秩序的概念

(一)概念: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展變化的規律性現象。

(二)特徵:一致性、連續性、穩定性

二、幾種主要的秩序觀

(1)等級結構秩序觀:柏拉圖

(2)自由平等秩序觀:盧梭

(3)社會本位秩序觀:法國公法學家狄驥

(4)歷史唯物主義秩序觀

第二節法對秩序的維護作用一、維護價值統治秩序

二、維護權力運行秩序三、維護經濟秩序

四、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五、建立和維護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第二十二章法與自由

第一節自由的釋義

一、自由的含義

自由:是法律上的權利,其邊界就是不能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

二、自由的實質與條件

(一)實質

(1)同一性方面,自由無論在哪個領域,都是人與外界的一種關係,是人的一種自主狀態

或自為狀態。

(2)關聯性方面,法律規範中的自由來源於社會,是人們社會領域中自由的法律確認,是

法律對人們既得自由在不同主體間的安排。

(二)條件

(1)人類整體自由

①自身條件:人類的認識能力無限,因此自由無限;每一代人的認識能力有限,因此每一代

人的自由有限。

②外界條件:自由具有物質制約性,人們只有藉助一定物質生產力,才能得到一定自由。

(2)個人自由

①自身條件:自由的範圍受個人的認識能力制約。

②外界條件:個人自由受社會關係狀況制約。

三、自由對於人的價值

(1)自由是人的屬性,是人的主體性表現。

(2)自由是人自我意識的現實化。

(3)自由是人類發展的助動力。

第二節法對自由的確認和保障

法對自由的確認和保障法對自由的確認和保障

法對自由的確認和保障一、自由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障

(1)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們之間的相互侵害。

(2)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體自身對自由的濫用。

(3)自由實現的條件需要法律確認和保障。

二、法律確認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1)以權利義務方式設定自由的範圍和實現方式

(2)將責任與自由聯結

(3)設置國家權力及正當程序以提供救濟

三、法律確認和保障自由的原則

(1)每個人自由並存

(2)非干預(3)公益干預

(4)有限干預

第二十三章法與效率

第一節效率的釋義

一、效率的概念、適用範圍

效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統一多的效果。

(一)資源配置上的效率

1.自然資源的配置要講求效率

2.人文資源的配置也講求效率

3.講求效率的原因是:

第一,人民群眾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的需要

第二,我國初級階段的任務的渴求

第三,發展是硬道理,

第四,優勝劣汰是基本市場經濟規律,

第五,防止錯誤思潮,保證法學研究進步

(二)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為輔。

(三)特定資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法律資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並具有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的價值物

二、效率與公平

關係:既相適應又相矛盾

①適應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公平,即共

同富裕。

②矛盾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會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從根本上損害

效率。

解決矛盾:擴大互補性、擴大適應性

為了使效率與公平統一:

a.良好的社會制度下,效率和公平本質上是統一的

b.社會公平提高意味著社會效率提高

c.效率以公平競爭為前提

第二節法對效率的促進作用

一、通過確認和維護人權,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進步

二、承認並保障人們的物質利益,從而鼓勵人們為物質利益而奮鬥

三、確認和保護產權關係,鼓勵人們為效益的目的而佔有、使用、轉讓財產

四、確認、保護、創造最有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動社會生產力的快速

發展

五、承認和保護知識產權,解放和發展科學技術

六、實施制度創新,減少交易費用

第二十四章法與正義第一節正義的釋義

一、正義的概念

不同的正義觀:

(1)各得其所

(2)對等回報

(3)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時法學家佩雷爾曼

(4)理想關係:自然法學者

(5)法治或合法性

(6)公正體制:龐德、羅爾斯

我們:現代社會正義的基本底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嚴之上的,基本內容是人權。

二、正義的種類

(1)依主體:個人正義、社會正義

(2)依領域:道德正義、法律正義

(3)依與主體利益關係:實體正義、形式正義

三、正義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意義)

(1)對法律的積極評價和推動作用

(2)推動法律進化

①推動法律精神進化

②促進法律地位提高

③推動法律內部結構完善

④提高法律實效

第二節法對正義的實現作用

一、法促進和保障分配正義

二、法促進和保障訴訟正義

三、法促進和保障社會正義

四、法促進和保障國際正義

第二十五章法與人權

第一節人權的概念

一、人權的含義

一般意義的人權:人的價值的社會承認,是人區別與動物的觀念上、道德上、政治上、法律

上的標準。分為應有人權、法定人權、實有人權。

法律意義的人權:憲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權利。

基本權利:對於人和公民不可缺乏、不可取代、不可轉讓、穩定性、母體性的共同權利。

二、人權的價值

(1)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2)是人對公共權力評價的道德標準(3)是人和人和諧相處的共同尺度

第二節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與人權事業

第二節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與人權事業第二節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與人權事業

第二節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與人權事業一、中國的社會主義人權綱領

不同於資產階級人權綱領的特徵:

(1)人權主體的普遍性

(2)人權內容的廣泛性

(3)公平性

(4)理想與現實的統一性

(5)人權標準的原則性與寬裕性的統一

(6)國際性

二、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人權入憲標誌我國人權觀念和人權事業根本性轉變

(1)對待人權態度的轉變

(2)人權主體觀的轉變

(3)人權體系的發展

(4)人權標準和價值的更新

(5)人權救濟觀念的進步

第三節法對人權的保護作用

一、人權的國內法保護

(1)憲政保障

(2)立法保護

(3)行政保護

(4)司法救濟

二、人權的國際法保護

(1)國際人權法

①人權憲章類,《世界人權宣言》

②防止和反對種族歧視

③對婦女、兒童、難民、無國籍人的人權保護

④戰時國際人道主義保護

(2)反對干涉他國內政

第六編法與社會

法與社會法與社會

法與社會

第二十六章法與經濟

第一節法與生產方式

第二節法與市場經濟

一、法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聯繫

1.市場經濟內在地需要一定規則2.法律因市場經濟需求的刺激而愈加發展

二、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

(1)是權利經濟

(2)是契約經濟

(3)是競爭經濟

(4)是主體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經濟

(5)是交涉性經濟

(6)是開放型經濟

第三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原則:非公有制經濟是重要組成部分

二、尊重市場經濟內在法則的原則:主體平等,

財產權平等保護,

公平競爭,

合同自由,

三、宏觀調控原則

四、經濟民主原則

五、社會保障原則

第二十七章法與政治

第一節法與政治的一般原理

一、政治的概念

二、法對政治的功能

(1)協調政治關係

(2)規範整治行為

(3)促進政治發展

(4)解決政治問題

第二節法與國家

一、國家的概念

二、法與國家的關係

(1)法離不開國家

(2)國家不能無法而治

第三節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

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

執政黨政策與國家法律一、正當政策的層次性:總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

二、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體現意志不同

(2)表現形式不同(3)實施方式不同

(5)調整範圍不同

三、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聯繫和作用

(一)政策對法的作用

(1)黨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本依據

(2)實施法律不能脫離黨的政策指導

(3)無法情況,可按黨的政策辦事

(二)法對政策的作用

(1)法律以國家意志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2)法律以國家強制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3)法律以國家規範的屬性保證政策的實現

第二十八章法與文化

第一節法與文化的一般原理

法與文化的一般原理法與文化的一般原理

法與文化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法與道德

法與道德法與道德

法與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道德:社會調整體系中的一種調整形式,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非正義、光榮

與恥辱、公正與偏私的規範總和。

二、法與道德的聯繫和區別

(一)聯繫

(1)縱的聯繫

①都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都為經濟基礎服務。

②都受一定階級的政治和社會意識形態影響,並為之服務。

③社會階級本質和服務方向相同,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一致。

(2)橫的聯繫

①互相滲透:法貫穿道德精神,許多規範是根據道德原則制定;道德許多內容是從法律中汲

取。

②互相制約:道德通過對法的公正性評價,保持法的倫理方向;法通過立法和司法,促使道

德的規範。

③互相保障:法之禁為道之禁,法之揚為道之揚。

(二)區別

(1)表現形式:法——「國家意志」,憲法、法律、法規、決議、條例等規範性文件

道德——「社會意志」,政治道德、職業道德、社會輿論、社會公約

(2)違反後果:法——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明確規定的制裁

道德——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3)調整方式:法——確定權利義務,建立法律關係,權利本位

道德——指出義務,建立道德關係,義務本位

(4)調整對象:法——外部行為

道德——外部行為和內在動機(5)體系結構:法——橫向:並列的法律部門;縱向:不同效力層次的規範;縱橫交叉:

各種法律制度

道德——個別的道德規範

三、社會主義法與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社會主義法在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1,社會主義法為道德建設提供政治、經濟基礎,

2,社會主義法是批判剝削階級道德,傳播新道德的武器,

3,社會主義法把道德原則具體化。

(二)社會主義道德對法的作用

1.內容上的影響,2.功能上的補充,

四、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

1.區別:法治側重製度建設,德治側重思想道德建設,

2.聯繫:

A德治有助於制定法治所需要的良法,

B德治有助於法的良好實施,

C法律有助於道德底線的維護。

3.地位:法治居於主導地位。

第三節法與宗教

第四節法律文化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作用的基礎上,國家政權所創製的法律規範、法律

制度,及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態度的複合有機體。

二、法律文化的構成與作用

(一)構成

(1)制度性法律文化:法律規範、法律制度

(2)觀念形態法律文化:法律學說、法律價值觀、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習慣

①認知結構:感性知識、理性知識

②評價結構:對法律規範、法律制度等的價值評價

③心態結構:關於法律的情感

④行模結構:模式化的法律行為指向

(二)作用

(1)溝通作用

(2)選擇作用

(3)指令作用

(4)整合作用

(5)社會化作用

三、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

(一)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特徵和基本內容

(1)以人為本

(2)注重和諧

(3)體現民主法治精神(123為觀念方面)

(4)包含各種陷阱法律調整方式和技能(規則方面)

(二)努力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法律文化

(1)吸收人類優秀法律文化成果

(2)社會主義文化先進因素支持

(3)為大眾和法律職業人員所普遍接受

第二十九章法與法治國家

第一節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內涵

法治:以民主為前提和目標,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體制、

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

二、法治與人治

法治人治

領導人地位服從法律凌駕於法律之上,有否定法律的

特權

法律地位、作用至高無上,作用巨大地位低下,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

權力VS法律權力服從法律權力不受法律約束

政治基礎民主制度專制集權

價值觀念

民主為前提和目標,具有自由、平等、

人權等價值觀念

與專制相聯,反自由、反平等、

反人權

三、法治與法制

法治法制

是否強調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義

產生存在的時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只有在

資社中存在

與法律同生,伴隨人類社會走

過整個法律社會

與權力關係一切權力必須服從法律可能是是約束權力的法治下

的法制,也可能是受制與權力

的人治下的法制

價值觀念必然有民主、自由、平等、人

法治的法制有,人治的法制沒

有中性

與民主關係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目標不必然...

聯繫: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之一

第二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形成與發展

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形成的歷史背景

二、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第三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徵

一、人民主權

二、法律至上

三、法制完備

四、依法行政

五、司法公正

六、權力約束

七、權利保護

八、人權保障

九、社會自治第四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

第四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第四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

第四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任務一、實現共產黨依法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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