胯下的辱母,余歡尖刀下的情感倫理推動了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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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火爆朋友圈的聊城於歡刺死辱母者案,在6月23日有了終審判決,在此之前,倫理與法律的爭論就沒有安歇過。那麼,正義的標準何在,司法獨立與洶湧民意該如何取捨,法律與倫理該如何抉擇?

據媒體報道,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因為無法還清17萬的高利貸,被十一名以杜志浩為首的催賬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極端侮辱。警察來後,只說了一句話:「要賬可以,不要打人,好好說話。」沒有採取其他的措施,待了四分鐘就離開。在尋求幫助無果的情況下,憤怒和崩潰的於歡在混亂衝突中,刺傷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剋死亡,於歡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該判決書一出,公眾號大咖《南方報道》一篇文章刷爆朋友圈,引起了人們對此事的密切關注,輿論一邊倒,認為該判決過重了,目前,該案還驚動了最高檢察院,派人關注和調查此案。

針對該案的爭論最多的是於歡的行為是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罪,警察處理此事有沒有瀆職失責的行為,量刑是傾向於法律還是人情倫理。

網路的大咖,都對這件事進行了探究,討論關於法律與倫理,當處於兩難境地時,是恪守法律的原則,還是聽取民意,做出「讓步」呢。這樣的困境,司法實踐一直在考驗著法律工作者的智慧。

於歡案有許多疑點,下面來一一梳理下,也許觀點不成熟,可以商榷下。

-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一審時候,於歡刺傷4人,一人失血過多休剋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法院認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他無期徒刑。群眾覺得量刑過重了,同情於歡,認為於歡在自己和母親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受盡了杜志浩等人的侮辱,比如打耳光,吃鞋子,甚至彈煙灰到於歡母親的胸部,還下流地脫掉褲子,當著於歡的面,裸露生殖器去猥褻他母親,氣血方剛的青年,咬緊拳頭,瀕臨崩潰。

於歡的姑媽目睹了這一切,害怕出人命,讓一位職工報了警,警察來到,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在公信力面前,沒有處理好這個危及與困境,倍感無望的母子倆想要離去,收到阻撓,甚至於歡還遭受到拉扯等對待,在混亂中,於歡才拿起了水果刀防衛,並提醒過催債人別靠近,杜志浩等人湊近,情急和崩潰的於歡用刀刺傷了四個人,困境才得以解除。

因為目前刑法對於正當防衛的描述很清楚:一是必須有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二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三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法院認為催債者因為沒有武器,並且警察也到場協調,所以也不存在著防衛的緊迫性,故定性於歡的行為是故意傷害。

但是在中國注重傳統道德和倫理的觀念里,「士可殺不可辱」,精神上的損害也應是一種防衛的緊迫性,警察的到來也無法解除這種危機,並且涉黑催債者限制人身自由和侮辱的行為已經發生,在生死未卜的情況下,奮起反抗不應該是一種防衛嗎,至少也是防衛過當吧,量刑應該從輕。這種觀點,是民眾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願意看到的情況與結果。

-警察不作為與瀆職失責-

在本案中,警察的角色匆匆而過,也成為該案的爭論點。很多認為警察到場處理的方式不對,未能保護好當事人。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催債可以,但是不要打人,好好說話。」待了四分鐘便要離開,於歡姑媽怕出人命,做著拉著女警和攔警車的行為,想要挽留警察救助還在困境中的母子倆,但是被教育了一番後,警察還是離去。隨後便發生了刺傷四名催債者的那一幕。

雖然事後,警察說到院外調查情況,但是未能讓人信服,因為當事人沒有脫離危機,不保障當事人人身安全再去調查,這本身就是一種失責的行為,對於施暴者的有意或者無意的包庇和放縱,促使了以杜志浩等人的囂張氣勢,原來警察也奈何不了我。

當公信力失去時,當暴力者肆無忌憚地傷害和危及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時,倍感無望的人奮起反抗,這也情有可原。當正義不能保障正義時,當正義的機構包庇黑暗時,底層人民無奈的吶喊換不來幫助,深深的無力感和失望會讓他們受盡委屈,民主與人權從何談起,國家主人的地位,又能靠誰去保障?

警察,國家與社會長久治安的保護神,是人們倍感心安的對象,當蘇銀霞遭受極端侮辱時,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都無濟於事,要麼瀆職失責,要麼就是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如果一個權威的機構,都存在著這樣的黑暗行為,那將會禍害整個社會與國家,民不聊生,生靈塗炭。

-生命權與人格尊嚴權孰重孰輕-

生命權的含義,百科給出的解釋是:生命權的主體客體均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載體,為維持主體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許「把生命直接作為實現任何進一步目的之途徑,即使生命權主體本身對客體並無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權不能被拋棄,也不可被轉讓。生命健康權是享受權利的主體,是人們進行生命活動的基礎,是最重要的權利。

杜志浩等人用極端的催債方法侮辱了蘇銀霞母子倆,嚴重傷害了他們的人格尊嚴,最終也付出了代價,喪失了自己的生命權。那麼問題來,該案中,人格尊嚴與生命,哪個才是最重要的,這個需要看具體國情與傳統道德。

中國是一個重廉恥的國家,禮節尊嚴已烙印在人們的靈魂里,所以,你也應該明白,為了大義大愛,捨生取義者前赴後繼,他們視正義與仁愛比自己生命更重要,在具體的侮辱下,人格尊嚴已被破壞,這時,生命權就會被拋於腦後了。本案中,在母子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時,人格尊嚴都喪失了,作為一個有自尊的人們,勢必會憤起反抗的。

而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民法學理上,有人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有了人格,區別於動物,這是人類最應得到尊重的一種重要權利,當人的原則都被破壞時,一切都顯得不那麼重要,該案中,杜志浩不把蘇銀霞母子當人,那麼,他蔑視了人類的尊嚴,於是,他也不被稱作人。雖然剝奪了別人的生命是不對的,但是維護了人類的整個正義法則,也是自然法所崇尚的,於是,杜志浩是自作自受,雖然罪不至死,但是作惡者人憎鬼厭,為名除害,又不得不拍手稱快。

-高利貸為何大行其道-

本案由於女企業家蘇銀霞借涉黑地產商人吳學占的高利貸135萬,月息10%。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這場民間借貸紛爭引發了命案,源頭是非法的高利貸大行其道,超過了國家的合法規定,其中黑惡勢力充當馬前卒,給社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危害。

明知高利貸是利滾利,如同滾雪球的利息,為何諸如蘇銀霞這樣女企業家會鋌而走險呢?原因除了執法部門對秩序監管不力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銀行的借貸手續太麻煩也效率低下,需要加強完善,健全制度,才能給予創業者足夠的幫助,加強打擊力度,從源頭上切斷高利貸或者非法的民間借貸,讓諸如這樣的悲劇不再出現,也不要讓可憐的女大學生遭受「裸貸」的不法侵害,還社會一片潔凈和光明。

-法律與倫理困境-

人們對此案的關注,正是在思考著倫理與法律的關係,是情理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理,他們之間就一定是衝突矛盾的嗎?其實不然。情感倫理基於道德,法律基於規則。道德是美好傳統風俗或者人們約定俗成的社會規則,是衡量人們的一把正義的尺子,是呼喚人性的善良,自願去履行;而法律也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則,是別人不尊重原有的規則,是故意破壞者,為了維護穩定與規則,必須用強有力的暴力機關去保障實施正義,是社會契約——道德最有利的保障。

道德倫理與法律都是規範人們的行為的工具,在社會不斷進步的過程中,法律的硬性規定或者原則不能詳盡天下事,也不可能直接適應新的情況,這時倫理與法律會有一定的不匹配,出現了矛盾或者不和諧,這也是正常的現象。畢竟事物的發展是不斷前進的,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斷調整和完善,才能進一步為人類社會服務。

法律是有權威莊重,有強制性和約束力,任何人都不得去違反。因此,在司法過程中,應該尊重事實和法理,做到司法獨立,不要被輿論左右了法律的尊嚴,這需要法律工作極高的智慧與膽魄,必要時要堅持法的無上性;但是法律基於現實,有時原有的約定不適用時,可以創造性地解釋法律的法理,尊重人們正義的底線,法律也不應不重人情,顯得冷冰冰。

輿論的關注,引出了關乎倫理與法律困境的討論,每一次的倫理與法律的碰撞,啟迪了民智,也普及了法,還會促進司考公正,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為了人們心中那把正義標準的尺子,道德與法律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和諧與美好。

司法獨立,尊重法律的權威,也要適時而變,根據民情趨向,不斷修訂正義的標準,完善法律體系和增強司考實踐能力。民心民智可作為一面「照妖」明鏡,讓罪惡無處可逃、無形可遁。相信法院會根據司法事實與實踐,創造性地給予一個公平正義的判決,期待那天。

「刺死辱母者」案,疑點重重,驅使我們去探索正義與真理,法律是威懾作惡者,揚的是善,懲的是惡,不要背道而馳了,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一定要切實保障好人們的權利,給予公信力和安全感,善才會美滿人間,社會才會和諧美好。

於歡刺死了作惡的杜志浩,是作惡還是揚善,每個人的心裡都有一個自己的標準。但是如果罪惡無情施加給你時,你又應該正確的處理呢?馬雅可夫斯基曾經說過:當社會把你逼得走投無路的時候,不要忘了,在你身後還有一條路,那就是犯罪,記住,這並不可恥。當法傷害善時,一定要記得正義的最高標準,戰勝情感親疏與愚昧,不斷前行。又如安提戈捏的名言: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而法律賦予天理人情,真正做到了,這是司法正義的勝利,是人民的勝利,是文明的勝利!

辱母案件始末(源自360百科

「辱母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於歡的辯護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親屬、被害人郭彥剛的訴訟代理人到山東高院查閱案卷。

2017年5月27日8時30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定其刺死1人行為系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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