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練軍:法官對法律負責還是對審判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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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練軍:法官對法律負責還是對審判長負責?思想學術南方網劉練軍2013-08-04 21:09我要分享 13

劉練軍 法學博士

近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開全國法院之先河,全面實行審判長負責制,建立更靈活的審判團隊的新聞,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於福田區法院的審判長負責制改革,肯定者有之,存疑者亦不少。

當前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現象:案件裁判結果常常需要經庭長、院長等層層審批,一旦案件出現質量問題,責任難以落實,該負責的不負責,不該負責的卻要負責。福田區法院此次改革主要針對的,就是這種「判者不審、審者不判」的不合理現象。

改革後,審判長在審判團隊中居於核心地位,擁有案件的分配權、決定權和簽發權,並承擔團隊成員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等。這樣使得案件的審理者與裁決者實現了統一,法官的職、權、責也達到高度統一,哪個案件出了問題就能立即找到責任人。

由此可知,所謂開先河的審判長負責制改革,實際上只是將責任從原來的庭長、院長直接轉嫁到各個審判長身上。審判長負責制僅僅只是部分化解了案件的責任主體問題——— 對於審判團隊中其他法官裁判的案件,審判長也要一律擔責,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像以往的司法改革一樣,此番改革同樣迴避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即法官到底該承擔何種責任。

在法治成熟國家,法官只服從憲法和法律,即法官只對憲法和法律負責,此外,不會對任何具體的個人或組織機構負責。其負責的基本形式就是嚴格依法裁判一切案件。

或許有人要問,如果法官對憲法和法律也不負責,即不嚴格依法裁判,那又如何是好呢?在法治成熟國家,對憲法和法律不負責任的法官肯定是有的,但相當罕見。因為在這些國家法官都是經過層層選撥而來的,屬於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職業能力和職業倫理幾無瑕疵,更遑論存有缺陷,同時,法官的薪資和社會地位都比較高,他們確實犯不著知法犯法,此其一。

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為都是公開的,其判決文書的說理釋法程度如何,事後要經受上級法院及社會各界的審查與檢閱,他們枉法裁判的空間相當有限,堪稱小如針孔。

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違法失職行為,那必將面臨著被彈劾,甚至被司法起訴的命運。

前兩條算是西方法官枉法裁判並不常見的根本原因。因為有此兩條,所以第三條即事後的懲罰機制很少有機會派上用場。200餘年來,美國尚無一位聯邦法官在任職期間因違法失職而被判有罪,至於因某些行為不檢點而辭職或遭除名的聯邦法官至今亦只有八位。

西方國家的經驗說明,法官只對憲法和法律負責不但行得通而且完全靠得住。這種法官不對任何個人或組織負責的模式值得我們借鑒,我們甚至可以對之採取「拿來主義」原則,讓我們的法官也僅僅只對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負責,從而在裁判案件時無需察言觀色和請示彙報於任何人,真正做到依法裁判、獨立自主。

然而,改革後的審判長負責制下的法官跟原來在庭長、院長審批制下的法官一樣,同樣難以做到只對憲法和法律負責,在服從憲法和法律之外,他們更要服從有七情六慾的人,只不過,這個人現在不是庭長或院長,而是審判長,如此而已。

與庭長、院長相比,審判長更值得信賴嗎?絕對未必。畢竟,他們都是容易被各種外在因素蠱惑的人,而不是鐵面無私的神。就算審判長心底無私、人格高尚,那法官對審判長負責亦不妥。因為這必然導致法官裁判案件時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同時,還得受審判長個人認知與意志的支配。當兩者之間發生矛盾時(有誰能想像兩者之間始終是統一的呢?),法官就往往只能拋棄前者而服從後者。因為審判長不是一般的人,他是有權決定法官前途與命運的上司。

與人相比,憲法和法律更值得信任和依靠。我們所有的司法改革舉措,都應該堅決朝著法官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的方向去努力,而不應該是讓法官今天服從這個人,明天又服從那個人。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必須是:法官只對憲法和法律負責,此外,他無需向任何人負責。

早在1842年馬克思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的法官既不屬於我,也不屬於政府。」人類的法治經驗史表明,最能維護法治秩序的,從前是而且仍然是,誠實、能幹、博學和獨立的法官。為建立憲法和法律下的公正的司法,我們努力的方向不應是強化對法官的監督和問責,而應致力於法官的獨立、誠實、能幹與博學建設。

任何人在準備問責甚至指責法官的時候,請務必捫心自問一下,你所問責或指責的法官究竟在對誰負責?他是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的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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