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刪集資詐騙、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罪名
原標題:我國擬再為死刑罪「瘦身」
擬刪集資詐騙、強迫賣淫等9個適用死刑罪名
我國擬再為死刑罪「瘦身」
記者雷鴻濤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刑法學專家、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在接受《法制周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此舉值得肯定,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進步。立法上死刑罪名的減少,將會使得司法實踐中判處和執行死刑數量的降低,引導民眾對於死刑的觀念趨於平和。
取消集資詐騙罪等
9項死刑罪名
從此次草案的內容來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減少了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此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的犯罪。現有的適用死刑的罪名一共是55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此前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
這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此外,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後,如出現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併罰或者其他有關犯罪規定的,還可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話專家:死刑罪名減少是趨勢
記者:一種罪行取消死刑刑罰,其依據是什麼?
張永紅:一是基於對該罪社會危害程度的評判。一種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會出現變化,在新的社會發展階段,某種罪行的危害程度發生變化,則會影響到對其是否適用死刑。
二是適用死刑的概率。一種犯罪,如果適用死刑的概率極低,從某種程度上講就是立法的虛置,有必要廢除其死刑。
三是民眾的觀念。某種犯罪是否配置和適用死刑,與特定歷史階段民眾的觀念有密切關係,在民眾可接受的情況下廢除某種犯罪的死刑,是立法者要予以考慮的。
此外,取消死刑還考慮到了減小死刑罪名的國際趨勢和中國的具體國情。
記者:從2011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到現在,適應死刑罪名呈現減少的趨勢,對此你怎麼看?
張永紅:我認為這種趨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首先,死刑作為剝奪生命的刑種,從根本上講是不符合人道的刑罰。其次,我國1997年《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數量過大,實踐中判決和執行死刑的數量過大,不利於我國的國際形象,也有悖於死刑發展的國際潮流。再次,我國刑法中的一些死刑罪名在實踐中很少判處和執行死刑,實際上處於虛置的狀態,然而仍然計入死刑罪名的數量,影響國際社會對我國刑事立法的評判。
最後,對立法中一些犯罪廢除死刑,一方面順應了民意,另一方面也是對於民眾的死刑觀念的進一步引導。
記者: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罪,老百姓都很熟悉。有人擔心,如果取消死刑,會不會導致此類犯罪增多?
張永紅:組織賣淫罪的危害程度並不足以適用死刑。強迫賣淫罪的危害要大一些,但是適用死刑也應該有所限制。強迫手段一般、情節不惡劣的,不應適用死刑;手段嚴重,如以強姦、重傷手段進行強迫的,即使強迫賣淫罪廢除了死刑,也仍然可以認定為強姦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判處死刑。所以不會因為廢除了強迫賣淫罪的死刑,而降低對相關的嚴重危害行為的打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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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增減」歷程
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頒布,共設立了28個死刑罪名。
從1983年「嚴打」開始,死刑罪名開始大幅度增加。至1997年刑法修訂,修改前死刑罪名已經達到71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表明了在死刑限制問題上的國家立場,由此開啟了我國死刑罪名逐漸減少的立法進程。取消的13個適用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票據詐騙罪、盜竊罪等。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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