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發揮宗教在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高師寧:試論發揮宗教在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普世網基督時報記者 高師寧 更新時間:2011年09月05日 00時00分00秒 要將「和諧社會」從口號變為目標並努力實現此目標,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宗教正是當今中國社會存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力量。中央統戰部長劉延東指出,宗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要從八個方面努力:堅持愛國愛教、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積極投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踐;積極維護民族團結;積極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挖掘和弘揚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內容;積极參与社會慈善事業;積極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促進和諧世界建設。[1]《中國宗教》特約評論員連續發表文章,七論「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更是具體地提出了和諧宗教,「應該是熱愛祖國和遵紀守法的宗教;應該是適應社會和與時俱進的宗教;應該是道風建設和道德持守的宗教;應該是重視社會服務和社會關懷的宗教;應該是重視文化傳承和人才建設的宗教;應該是重視包容和睦和對話合作的宗教」 [2]。可以說,這是政府對宗教界全面而高標準的要求。另一方面,這些要求也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要求。事實上,宗教界要做到這些要求,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離不開政府的支持,離不開廣大民眾的理解,也需要社會其他部門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否則,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仍然僅僅是一句口號。就此,本文試圖從宗教社會學的角度,從宗教與社會的關係入手,分析宗教的社會功能與社會作用,旨在探討如何去更好地發揮宗教在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一、充分認識宗教之存在是和諧社會結構之必須 在任何一種社會結構中,都具有滿足其社會成員基本需要的社會制度,以便保證社會的生存。按照現代社會學家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觀點,家庭、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即為一個社會最基本、最必須的制度,它們執行著四個必要的功能:家庭規定兩性關係,照管與教育青年一代;經濟制度組織生產並提供與人們的貢獻成比例的報酬;政治制度整合地域、力量和權力系統,維繫秩序並與其他社會進行聯繫;宗教提供基本意義和認知的一般框架。[3]因此宗教是任何一個社會結構中的最基本、最必須的體制。所以杜爾凱姆會說:「所知的社會都是有宗教的,不存在沒有宗教的社會。」[4] 儘管不存在沒有宗教的社會,但是,綜觀宗教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在不同結構的社會中,宗教的社會地位是不同的。在一體化結構[5]的傳統社會中,宗教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連,水乳相融,宗教無處不在,無處不有。例如在古代希臘,城邦的合法性及其神聖性的確立,源於神廟前的祭祀活動,其他的所有公共活動,則以對神表示某種敬意和虔誠的儀式開始,都是在「神的關注下」舉行的,因為諸神就棲於城中。在希臘文中,「公民」一詞,意為可以參與共同祭祀。因此,對公民祭神權的剝奪,就是對其政治權的剝奪,也就是對其公民權的剝奪。正因為如此,當代美國宗教社會學家彼得·貝格爾(Peter Berger)說:「在人類大部分歷史中,各種宗教機構一直作為社會中的壟斷者而存在。它們壟斷著為個人和集體生活所作的終極論證。宗教制度實際上就是種種制度本身,是調節思想和行動的力量。」[6] 不可否認,隨著社會的發展,宗教的社會地位發生了變化,宗教與社會的分離逐漸加大。宗教與國家統治權力的分離,與教育、法律甚至道德的分離,最終導致了宗教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分離。一言以蔽之,在現代社會,宗教正在日益私人化,逐漸從公共領域淡出。這種變化最明顯的社會學實證指標是,教會活動出席率的降低。這在信仰基督教的歐洲尤其顯著。根據「歐洲價值觀研究」課題1999至2000年的調查,在歐洲,只有20.5%的人每周上教堂,10.8%的人一月上一次教堂,38.8%的人只在一年中重大節日時去教堂,29%.5的人從來不去教堂。[7]在斯堪的那維亞半島諸國,每周去教堂一次的平均人數已經降到5%以下[8],法國、英國從來不去教堂的人數已高達60.4%和55.8%。[9]宗教不再像原來一樣,是社會生活中的「壟斷者」,在某種程度上,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宗教已經退出了社會公共生活領域。 然而另一方面,我們應該看到,全世界幾十億人口中,仍然有80%以上的人是宗教信徒,即便在世界上最現代、最世俗的國家即美國,每年一度的蓋洛普測驗顯示,仍然有94%--96%的人回答說自己「信仰上帝」,40%的人每周上教堂,59%的人認為宗教非常重要,90%的人感到神的愛,而每天祈禱超過一次的人多過每天做愛的人,參加宗教活動的人次在1990年時是觀看各種體育運動人次的13倍,而奉獻給宗教事業的資金1992年時是567億美元,是當年在棒球、籃球與橄欖球方面花費的14倍。[10]甚至在以無神論為主要意識形態的中國,改革開放之後宗教的復興與發展令人矚目,目前也有幾億人信仰宗教。宗教並沒有消亡,它正以各種新的姿態與新的策略來應對現代社會的挑戰:傳統宗教已開始在現代社會重新尋找自己的位置,企圖回歸社會公共生活,層出不窮的新興宗教更是迎合現代社會的發展,盡量滿足現代人的需要。 世界宗教的新發展證明了宗教在日益世俗、人本、實用、功利、享樂的現代社會仍然具有的生命力。正如美國社會學學家斯達克(Rodney.Stark)所言:「在未來,宗教會受到世俗力量的影響但不會被毀滅。人們永遠需要諸神,需要只有諸神才可能提供的一般性補償物。」[11] 人類需要宗教使宗教的存在成為社會結構的需要。正因為如此,古往今來,從古羅馬帝國對基督教的迫害到中國唐武宗滅佛,從20世紀60年代東歐各所謂社會主義國家的「無神論運動」到中國文化大革命的「消滅宗教」,世界史上所有使用武力或行政手段迫害或企圖消滅宗教的做法,都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的成效。相反,迫害與消滅都成為宗教興旺發達的催化劑:基督教最終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武宗之後佛教又得到發展;東歐各國20世紀後期宗教全面復興,中國宗教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快速發展。歷史事實印證了一條格言:企圖掃除宗教就像釘釘子——你敲得越使勁,它進去得越深。[12]任何一個社會想要抽離宗教,其結構必然發生紊亂,最終將導致社會動亂。 這是因為,儘管每種社會制度各司其職,但它們在社會結構內部聯繫緊密,任何主要制度中的重大變化都可能引起其他制度的變化。換言之,如果我們將社會視為一個母系統,那麼,不同的制度就是社會的子系統,它們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牽一髮而動全局。這種關聯形成了社會制度的重要特徵。正因為如此,我們認為,一個社會能夠和諧,首先需要社會結構的和諧與平衡。這就意味著,這樣的社會不僅僅應該充分意識到其各種制度的不可取代性,而且應該讓其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功能,協調好各制度之間的關係,使之符合最廣大社會成員的願望,充分滿足其社會成員的需要。 二、正確理解宗教的社會價值與意義 作為社會子系統的宗教具有其他社會體制不可替代的價值與意義。在傳統社會,首先,它是社會得以維繫的根本。在人類社會形成和發展的早期,社會是被神聖化的。換言之,一個社會的存在依據往往被說成是神聖的,而對其存在之合理性的說明,是由宗教來承擔的。從原始社會的圖騰崇拜到古代社會的君權神授論都表明了這一點。其次,宗教能夠提供一整套意義體系,它是人們認識世界、解釋世界的手段。宗教為自然界的一切現象──日月星辰的運轉、四季的更替、各種自然災難,人的生、老、病、死,人生的凶、吉、禍、福,以及社會秩序,提供了一種論證,為人提供了一種總體的世界觀。第三,宗教承擔著整合社會價值觀的重任,能夠約束人的行為。傳統社會中倫理道德的價值判斷及行為規範主要來自宗教。各傳統宗教中的清規戒律對幾乎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影響;宗教的教義在有些時代和社會甚至替代法律,成為人們生活行為的基本指導和主要評判標準。 一言以蔽之,宗教在傳統社會具有壟斷地位。它不僅維繫著整個社會的秩序,而且論證著整個社會存在的合理性;與此同時,又在政治、教育、道德、法律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它的信條、戒律,是人們從事生產活動、進行相互交往以及日常生活中必需遵循的規範。歷史上不論是在以基督教為主要信仰的西方傳統社會,還是在伊斯蘭教傳統社會,或是在以佛教為國教的傳統社會,宗教都是其社會的主要意識形態、共同的價值體系和文化核心。 然而,作為一種社會體制,宗教必然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調整自身。處於現代社會中的宗教,還具有它在傳統社會中的那些價值與意義嗎? 首先,現代社會或現代國家,「以理性的、此岸的天命取代了非理性的、神意的天命」[13],也就是說,現代社會與國家不再需要宗教作為說明自己存在之合理性的帷幕,社會、國家從神聖化或宗教化,逐漸變得非神聖化即世俗化。其次,儘管人對意義論證的渴求,決不亞於對幸福的渴求,但是,由於科學理論不僅被用對自然現象的解釋,也被運用於對人類個體和社會方面的解釋。因此,當作為人的意識結構之基礎的認識改變之後,人對社會的看法及日常生活的觀念也隨之發生改變。宗教不再能夠為全社會提供共同價值準則與基本世界觀。 第三,正是由於社會結構的多元化和人的認識結構的改變,人們的生活行為準則也變得多元;此外,法律也成為人們行為準則的依據。宗教的禮儀與教規對個人行為的影響只局限於宗教組織成員,不再具有普遍的社會約束力。總之,在傳統社會具有壟斷地位的宗教,在現代社會已退出了社會的中心舞台,不斷地邊緣化。這種變化的結果,也使得宗教原有的價值與社會意義逐漸衰落。那麼現代社會的宗教還能發揮什麼影響呢? 從宗教社會學的角度看,宗教的價值與意義是一種「經驗變項」,也就是說, 社會的變化會引起宗教之價值與意義發生相應的變化。在現代社會,當宗教逐漸淡出社會的主要舞台時,宗教原有的價值與意義或者逐漸減弱,或者只能在局部的範圍內發揮影響。而宗教之所以所以不可能被替代,是因為其獨具一些價值與意義,而且它們在現代社會更加凸顯。 宗教具有獨特的「宗教價值」。這是指宗教本義而言的價值。它主要表現為調節個人信仰與社會的公共價值之間的關係,向個人提供屬於個人生存(生、死、苦難、幸福等)之意義的選擇。由於現代社會的結構日益複雜,為人提供的各種機會增多,致使人的慾望增多,競爭也增多,因此,現實與理想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可能影響人的生活的因素也越來越複雜。此外,現代社會的科技雖然日新月異,但科學並不能夠解決人的存在及其意義問題。因此,宗教的「宗教價值」在現代社會不僅沒有被削弱,反而由於現代社會生活的單面化、非人化、非情感化,由於人與自然的疏離、人與人之間的隔膜而得到強化,由於物質生活豐富與精神生活貧乏的反差而得到強調;由於現代社會給人帶來的孤獨感、冷漠感而更為人所需要。 其次,儘管宗教不再主導或者參與政治,但是它作為廣大信眾的代言人,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道德力量,成為社會生活的監督者。再者,由於現代社會結構中亞社會、亞文化圈的出現,個人的身份趨於複雜化。在這種狀況之下,宗教的認同價值也得以加強。宗教的這種價值與社會意義尤其對於社會中的孤獨者、社會地位低下的民眾、少數民族、外來移民等更具重要意義。 在此我們應該注意到,當談論宗教的社會價值與意義時,我們並未作任何價值判斷,換言之,宗教的社會功能並不取決於宗教的真實性或虛假性,即使是荒謬的宗教,也是社會體系的組成部分。正因為如此,英國宗教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拉德克利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說,「如果沒有這些所謂『虛假的』宗教,社會就不可能進步,現代文明就不可能得到發展。」[14] 三、客觀看待宗教在當代中國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儘管宗教在現代社會具有其獨特的價值與意義,但是,由於各個社會的情況不同,因而宗教價值與意義的實現也不盡相同。換言之,宗教在不同社會發揮的作用是有差異的,甚至在同一社會不同時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就宗教作為獨立的道德力量而言,在民主社會,宗教組織及其信眾可以對民眾關心的社會問題發表其看法,表達其不滿,甚至可以反對政府的行為和抵制某些政策。在提供道德資源和智力資源方面,宗教獨特的角度與見解,甚至可以影響政府有關決策的制訂。[15]在專制社會,宗教作為社會監督機構的功能卻無法實現。就宗教的社會服務功能而言,在公民社會,宗教被譽為「文明社會的支柱」,宗教發揮的作用遠遠大於政府。以美國為例,據1996年的統計,全美有35萬個各色各樣的宗教機構,每年花在社會服務上的資金大約是150—200億美元。[16]它們不僅是動員廣大公民關心社會、參與社會的最有效機構,也是社會生活的積极參与者,宗教組織提供的社會服務範圍之廣——從消除貧困、預防犯罪、反對酗酒、毒品等,到幫助難民、提供醫療衛生援助、發展文化與教育等,受益的人之多,佔全國人口的一半以上。對於那些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處於弱勢的群體來說,這些服務非常重要,甚至不可或缺。 在中國,宗教也曾經積極地參與過社會生活。遠古不說,19世紀之後,各大宗教在中國社會生活的舞台上都留下過許多充滿活力的足跡。在此我們僅以基督宗教為例。在教育事業方面:到1914年時,天主教在全國開設的各類學校共有8034所,並創辦震旦、津沽、輔仁三所大學。1920年時,新教創辦的各級各類學校7,382所,其中大學14所。在醫療事業方面:由傳教士創立的醫院共800餘所;1949年以前,教會醫院佔全國醫院的70%。在慈善事業方面:教會創辦了幾百所育嬰堂、孤兒院、養老院,從事救濟慈善。在出版事業方面:從19世紀40年代到90年代,基督新教在華創辦的中外文報刊就達到70種,占當時中國報刊總數的95%。1930年時,天主教在全國擁有20所印書館。1935年時,基督新教的出版機構有69個。[17]這些出版機構的出版不僅僅限於宗教書籍,而是涵蓋了眾多不同的領域,成了中國現代出版事業的先驅和推動者。此外,與中國人生活習俗與習慣密切相關的星期制、一夫一妻制、停止婦女纏足等的實行,都與基督宗教的影響、傳教士的倡導或參與有關。甚至現代化所要求的觀念意識,如民主、公平、公正等,以及現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如法治、權力制衡、有效的管理制度等等,在中國從引進、宣傳、普及到實踐,都同基督宗教的影響分不開。不可否認,基督宗教的上述事業,都與其傳教使命相關,甚至是一種傳教的手段。然而,同樣不可否認的是, 這種手段的直接結果是,1949年以前,在中國社會生活許多方面的現代化進程中,基督宗教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1949年之後到文化大革命結束整整三十年間,各大宗教在中國社會生活中的空間不斷萎縮,直至消失。建國之後逐步形成的意識形態高度統一的局面,使在中國上層和各級權力機構(如人大、政協)中佔有一席之地,代表著幾千萬信教民眾的各級宗教領袖們,幾乎只有「同聲合唱」,因為「同則昌」,「異則亡」。[18]因此,在所有相關的宗教雜誌上,我們幾乎看不到他們對民眾關心的社會問題、社會事務提出不同的看法。在這三十年間,宗教在中國的命運朝不保夕,生存成為各宗教組織最大的問題。在這種狀態下,遑論對社會的監督?就連許多宗教所具有的救災濟貧的傳統和社會服務,在1949年之後,除了極少部分延續下來支撐宗教團體的生存之外,多數都從社會上逐漸消失,「文化大革命」時期,則與宗教自身一起,完全不復存在。 改革開放之後,宗教在中國有了長足的發展。近年來,隨著政府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相協調」的方針的提出,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空間開始拓展,尤其是在救災濟貧方面,更是發揮了其傳統的優勢。例如,1991年,中國佛教協會共募集救災款人民幣500萬元,被中央政府授予,「抗洪搶險救災模範先進單位」稱號;2003年,佛教界共為防治「非典」捐款500多萬元;為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捐款,資助修復長城、搶救大熊貓等公益事業;同時還資助失學兒童、修建希望小學、幫助孤寡老人和殘疾人、設立獎學金、義診施藥等等。[19] 天主教的情況也大致相同。據不完全統計,從1998至2004年5年多時間裡,全國各地天主教徒為各種慈善及賑災活動捐款達5554萬元,衣物70餘萬件;資助建希望小學60多所,資助失學兒童及大學生3630多人;建幼兒園22所,診所174所。[20]近十多年來,宗教類的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興起,儘管其數量屈指可數,[21]儘管其規模十分有限,但是它們將宗教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經常化、持續化、規範化、系統化,為宗教進入社會公共生活提供了一個新的平台。 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的「河北進德公益服務中心」創辦於1997年5月。其公益事業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一是為受各種自然災害的地區提供救助的人道主義援助,二是涉及到水利、農業、環保、教育(建校、獎學金、教育培訓、殘嬰、弱智及幼兒教育等)、醫療衛生以及一些專門的[22]社會發展項目;三是幫助建教堂及傳播福音。近十年來,「進德公益」成績斐然,已投入近2000萬元開展多項社會服務工作。僅以向貧困學生提供助學金一項為例,迄今為止,資助了24個省、市、自治區,其中包括蒙古族、回族、土家族、彝族、藏族、苗族、布依族等16個少數民族的5661名學生,投入資金共計2百多萬元。[23] 近年來,各宗教界學者積极參与學術會議,並與學界合作,共同舉辦了許多研究會,一起討論關於道德重建、環境保護、維護和平等重大社會問題。這些聲音雖然還非常微弱,但卻表明了中國宗教界在社會關懷方面的態度和立場。此外,宗教界與外界的交流、交往日益增多,完全改變了過去閉關自守或者只允許與所謂社會主義國家交流的狀況。 儘管如此,我們仍然認為,宗教在中國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與其眾多的人力資本相比[24],實在微不足道。也就是說,宗教在中國還應該、也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由此可見,宗教進入中國社會生活的渠道仍然非常不暢通,各宗教對當今中國社會生活之變革的參與,可以說還處於一種心有餘力不足的地位。 這不僅僅表現為「進德公益」從創辦到正式登記註冊需要九年之久,而且表現在「相適應與相協調」宗旨的單向性,即主要是要求宗教調整自身來適應社會主義,也就是說,宗教仍然主要處於接受引導的地位。在這種特定的環境下,中國宗教對社會生活的參與,在某種程度上說,僅僅是因為它存在,換言之,它的參與是被動的,受指導的。 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兩點。首先是中國社會的總體狀況。1949年到改革開放前的中國社會,被一些學者稱為「總體性社會」,即一個大一統的一元化社會。國家對社會中的幾乎全部資源具有控制權和配置權,個人只能通過國家的制度性安排(如單位制、戶籍制和身份制),來獲取最基本的生存條件。這種狀況決定了中國社會結構的二元性,即只有「國家」與「民眾」二層結構,國家與民眾之間沒有中介,沒有橋樑。在那種情況下,宗教組織當然不可能成為連接信眾與國家之間的一元。目前儘管這種狀態正在改變(民間組織開始出現並得以快速發展,社會二元性結構開始瓦解),但是,要真正視宗教為多元社會中的一元,不僅要有認識上的突破,觀念上的改變,還必須有操作上的改進。 其次,宗教在中國社會生活中不僅長期缺席,而且還有一段長達近三十年的被視為與整個社會價值觀相對立的經歷,宗教在國人眼中一直具有 「鴉片」、「迷信」等負面形象。加之了解宗教途徑的匱乏(在許多年間,關於宗教的書籍稀缺、信眾不敢輕易暴露信仰身份等等),宗教不僅遠離社會生活,甚至遠離大多數國人的思考範圍。因此,從政府到百姓,對宗教作用之宗教性有一種恐懼感,「談宗教色變」。改革開放之後,儘管中國社會的開放和宗教的發展正在逐步改變這種負面形象,但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融化三尺寒冰亦非一日之功。 對宗教的這種態度近年雖已有所變化,但是,不解、誤解、曲解的態度仍然佔主導地位。這種「宗教性恐懼感」成為宗教參與社會生活的一大障礙。不可否認,由於宗教性是宗教組織的本質所在,這種本質當然會體現在宗教發揮的作用之中。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宗教與社會對立。以宗教類非政府組織為例,它們與一般非政府組織的本質差異,正是在於其宗教性。這種差異表現為,其人力資源主要是神職人員與信眾;第二,與其合作者多為宗教組織,例如「進德公益」的合作夥伴有德國米索爾基金會、美國天主教緊急援助服務機構、英國天主教明愛和義大利明愛等機構。但是,恰恰是由於這種宗教性,使它們在目前中國的道德環境之下,具有更高的可信度;由於這類機構的工作人員多是信徒,其信仰是他們工作效率高、敬業精神強的保證,他們相互間的協調也更容易。而且其組織機構相對單純,因此其行政成本和監督成本相對低得多。[25] 事實上,在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宗教所做的社會服務事業雖然非常有限,但對緩解社會矛盾、增強社會穩定、維繫倫理道德發揮了獨特的作用,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尤其在今天的中國,在改革開放帶來物資極大豐富的同時,也出現了「斷裂社會」的現象:一端是「以擁有大量資源為特徵的社會強勢群體」,主要包括政府中、高級官員及大、中型私有企業主等;另一端是「一個具有相當規模的困難群體」,主要包括廣大工人、農民、農民工及城市下崗工人等。後一群體中的部分人「被甩到社會結構之外。……這些被甩出去的人,甚至已經不再是社會結構中的底層,而是處在了社會結構之外。」 [26] 這一部分人之中,很多人不僅缺乏最基本的社會權利,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到2006年止,全國絕對貧困人口還有2148萬人;[27]而處於社會底層的大量「弱勢群體」,基本上沒有發言權和發言渠道。「和諧」一詞中的「和」由「禾」與「口」構成,「禾」指穀類植物,即糧食,「口」指「嘴」,「和」即人人都能吃上飯;「諧」由「言」與「皆」構成,表示人人都可說上話。人人都能吃上飯,人人都可說上話,可以說是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就此而言,目前的中國社會還有相當多的人不具備這種基本條件。貧窮與社會資源和權力分配的不公,是建設和諧社會首要的障礙。要克服這個障礙,不僅需要政府的力量,也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宗教作為社會的一元,在這方面可以也應該發揮其特有的優勢。 四、結語:給宗教更多的「用武之地」 作為社會的子系統,宗教的本質賦予了其功能。而要實現宗教的功能,卻與社會有極大的關係。換言之,宗教的社會作用要得以發揮,在一定程度上必須依賴於社會對於宗教的態度。因此,要給宗教更多的用武之地,首先需要認識到宗教具有公共性。宗教有私人與公共兩個維度,在人心靈的深處,宗教信仰的確是私人的事情,但是由於信仰一定有其社會表達,不可能也不應該只保留在私人生活的領域,因此,這種體現在社會行為與社會關係之中的表達,就構成其公共性的一面。馬克斯·韋伯對此有準確的觀察和精彩的論述:在基督徒看來,整個塵世的存在只是為了榮耀上帝,這種天職觀、禁慾精神卻與此世、商業、經濟緊密結合,從而促進了資本主義精神的發展。[28]在此,宗教的公共性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為社會進程的更新起到了促進作用。 其次,要正確地理解宗教的公共性。宗教的公共性並不是指宗教對公共生活的控制或者宗教與政權的聯盟,反而是要求保持宗教的獨立性。由於宗教有其特殊的角度(例如基督教從上帝之國、原罪等角度去看待社會和人生),其世界觀與價值觀必然與世俗社會有某種張力。但是種種不同,正好從許多方面豐富了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需要汲取一切有益的文化資源,和而不同,不同而和,彼此不同的對立面之間的和諧共處,才是真正的「和」。堅持宗教的獨立性,宗教才可能在社會生活中、從宗教特有的角度自由地發表其見解,充分發揮其精神作用,尤其是在道德重建方面的作用。 第三,要充分意識到宗教作為「大社會」中之一元的重要意義。隨著「萬能政府」概念的過時,政府職能發生的變化,中國式的「極強國家」和「極微社會」狀態的改變是必然趨勢。各宗教組織本應屬於社會的「第三部門」,與各種非政府組織和非贏利組織一起,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們的「適應」政策應該改單向為雙向,我們的「引導」政策應該增加更多鼓勵的成分,使中國宗教從「相適應」狀態轉向「做貢獻」狀態,為建構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注釋:[1] 張訓謀:「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宗教與世界》,第3頁,2006年第12期。[2] 《中國宗教》,第16頁,2007年第2期。[3] 參見D. P.約翰遜:《社會學理論》,第525頁,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4] Emile Durkheim, The Elementary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 p. 273, London: Allen and Unwin, Dynes, Russell R, 1915.[5] 指上述四種必要功能由一種制度來承擔。如原始社會的家庭、古代社會的國家都集四種基本功能於一身。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去看,工業化之前的社會,都可以稱為一體化結構的傳統社會。[6] 貝格爾:《神聖的帷幕》,第160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7] Data supplied by the European Values Study, University of Tilburg, 2000.[8] 例如,丹麥: 2.7%;瑞典:3.8%, 芬蘭:5.3%;冰島:3.2%。資料來源同上。[9] 資料來源同上,[10] 《交流》,2000年第1期,美國駐中國大使館。[11] 斯達克等:《宗教的未來》,第57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12] 同上書,第20頁。[13] 特洛爾奇:「現代精神的本質」,見《國外社會學》,第32頁,1994年第六期。[14] Structure and Function in Primitive Society, London: Cohen & West, 1952, p. 104.[15] 例如在美國,有一類專為政府的各種政策提供民間思想(尤其是不同意見)的宗教類非政府組織,如果政府採納其見解必須付費。[16] 劉澎主編:《國家、宗教、法律》,第202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17] 參見何光滬:「基督教與中國現代化」,《學人》第8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晏可佳:《中國天主教簡史》,第200頁以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卓新平主編:《中國基督教基礎知識》,第80頁,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18] 可參見何光滬主編:《宗教與當代中國社會》天主教篇關於神職人員在土改、反右等運動中發表不同意見後的遭遇。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9] 可參見何光滬主編:《宗教與當代中國社會》佛教篇。[20]參閱:傅鐵山主教2004年7月7日在中國天主教第七屆代表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21] 佛教有山西五台山佛教慈善功德會、南普陀寺慈善事業基金會;道教有茅山道院慈善基金會;基督教有愛德基金會、基督教青年會;天主教有河北天主教進德公益事業服務中心和遼寧省天主教社會服務中心。資料來源:鄧國勝網文:宗教類NGO:宗教社會服務的新模式。[22] 如艾滋病防治與關懷的希望之光項目,支持老人院項目、為老人服務和家政培訓的安老項目、反拐賣項目以及教會委託的項目。[23] 上述資料來源:「進德公益」網、「進德公益」通訊、[24] 按照某些學者近期來的調查統計,中國的宗教信徒已佔全國人口的30%。[25] 例如「進德公益」的組織機構:董事會——執行委員會——項目部(緊急求援處、社會發展處、教育培訓處、助學金、希望之光辦公室、安老服務、反拐賣、教會委託項目)、辦公室(財務處、後勤處、規劃處)、宣傳部、海外部。2004年總支出:3345684.02元,項目費用:2793613.19元,所佔比例:83.5%,管理費用:552070.83元,所佔比例:16.5%;2005年總支出:5507582.42元,項目費用:5153608.64元,所佔比例:93.6%,管理費用:353973.78元,所佔比例:6.4%(資料來源:北方進德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審計報告)。[26] 孫立平:《失衡:斷裂社會的邏輯運作》,第5、2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27] 2007年兩會農業專題。中央電視台1頻道,2007年3月15日。[28] 可參見其著作「《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北京,三聯書店,1987;R. H. 托尼:《宗教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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