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後抗拒抓捕的行為是「擺脫行為」還是「使用暴力行為」如何區分

盜竊後抗拒抓捕的行為是「擺脫行為」還是「使用暴力行為」如何區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後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程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抗拒抓捕過程中暴力程度較小的情況下,實踐中一律轉化為搶劫罪似乎欠妥,尤其是在入戶盜竊中一旦轉化根據「兩搶司法解釋」就要認定為「入戶搶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覺得太重,在不跟之前「兩搶司法解釋」相矛盾的情況下,又體現罪罰相適應,最高法2016年出台了這個司法解釋規定了這個情況,但同時又給實踐操作帶來了困難。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

被告人尹林軍、任文軍以撬門入戶的方式,從被害人陳金林家中竊取了價值1萬餘元的手鐲、手錶和現金等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尹林軍離開前遇到返回家中的失主陳金林,陳金林隨即抓住尹林軍的衣領毆打其面部幾拳,尹林軍並未主動回擊,而是想儘快擺脫被害人的抓捕。尹林軍逃離途中,因被害人拉扯其衣領不放,將被害人扯至樓下;其間,被害人還踢踹尹林軍,致二人摔倒,後尹林軍借勢脫掉外衣逃離。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09集第1186號指導案例

解析:這個案例的整個過程中,(1)被告人尹林軍因衣領被被害人拉住而將被害人拉至樓下。(2)被害人踢被告人過程中一起摔倒。(3)被告人脫掉衣服使出「金蟬脫殼」。我們通過分析,在(1)環節中,被告人拉被害人到樓下,「拉」的行為在界定「暴力」行為時需要明確不同情況,如果強力「拉」而將被害人用力拖倒在地致傷可能是一種明顯暴力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應界定為「暴力行為」。(2)(3)過程中,被告人都沒有明顯的針對被害人的暴力行為。本案例認定為擺脫行為而不認定使用暴力行為,爭議不大。

案例二

2016年9月22日6時許,被告人李某某入戶盜竊後隨即準備出門,被正在進屋的繆某某堵在門口。被告人李某某推開繆某某,乘機出屋。被害人繆某某抓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衣服,被告人李某某無法逃走,用拳頭打繆某某,迫使繆某某鬆手後逃走。來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2刑終12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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