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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老翁順路載客收了10元 被交通局罰2萬

佛山老翁順路載客收了10元 被交通局罰2萬頭條新聞廣州日報 [微博] 張翔宇2014-07-17 09:47 我要分享

[摘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中山市交通局對彭某德的詢問筆錄中,彭某德承認其搭載乘客收取5元費用的事實,該筆錄屬於彭某德的自認,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本報訊 (記者張翔宇)六旬老翁順路載客,從大涌醫院到中山車站將近10公里的車程收取兩人共10元的車費,結果被交通局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營運,處以2萬元的罰款。老翁不服,稱其是被脅迫載客的,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經過一審和二審後認定行政處罰決定無誤,駁回了老翁的上訴。

老翁順路載客被查獲

2013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許,中山市交通局執法人員在大涌鎮岐涌路巡查時,發現彭某德駕駛小汽車搭載兩名乘客從大涌醫院到中山車站,彭某德向兩名乘客各收取了5元車費。經查,雙方並不認識,彭某德也未能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中山市交通局暫扣了彭某德的小汽車,並出具了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13年8月1日,中山市交通局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彭某德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決定給予彭某德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老翁辯稱被迫載客

彭某德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兩名陌生人強行上車,強迫其送他們到富華汽車總站。他不想惹麻煩,就想當一回好人送送他們,後被稽查人員查處並將車拖走。彭某德自稱年過六十,家庭經濟狀況不好,面對巨額罰款,實難籌措,且是第一次被查處、違法情節輕微且已及時糾正,但依然被處以巨額罰款,彭某德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中山市交通局做出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

中山交通局在庭審中辯稱,對彭某德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且適用法律正確,彭某德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沒有證據證實彭某德是被人強迫載客的。另外,鑒於彭某德的經濟情況,中山市交通局也酌情作出了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法院:非法營運有鐵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現場筆錄、對乘客劉某的詢問筆錄和對彭某德的詢問筆錄有簽名確認,足以證明彭某德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事實。彭某德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被脅迫從事非法營運行為。對彭某德辯稱自己讀書少、文化低的說法,因其提交的證據證明他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須筆試合格,須具備一定閱讀能力。故彭某德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彭某德的訴訟請求。

彭某德不服原審判決,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他認為從車費看,如有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不可能僅收取五元這麼低廉的車費。自己沒有主動攬客,且多次拒絕乘客乘坐,是乘客不肯下車,自己僅是出於好意順道帶上乘客,沒有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的意圖和行為。

——說法——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中山市交通局對彭某德的詢問筆錄中,彭某德承認其搭載乘客收取5元費用的事實,該筆錄屬於彭某德的自認,具有很強的證明力。關於彭某德所主張其車輛是負責接送其孫子上下學校之用途,亦無法推翻其具有搭載兩乘客並要收取10元車費的事實。

綜上,法院認為彭某德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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