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法破追訴期限規定的理解 秦子茜
刑法有追訴期限的規定:某一犯罪經過一段時間,將不受國家公權力追究。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碰到關於某一犯罪是否超過追訴期限及國家司法機關是否應予繼續制裁情況的討論。筆者認為更深刻地了解刑法關於「追訴期限及破追訴期限」的立法原理,對於彌合分歧,為刑事審判指引正確方向有著重要作用。
下面看一則案例:被告人孫某,1979年出生。2007年3月19日至23日,被告人孫某夥同劉某、王某駕駛摩托車到某地,採用撬門別鎖等方式,入戶盜竊作案4起,盜竊花生米220千克,涉案價值共計1496元。同案犯劉某於2007年3月26日被抓獲,同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對同案犯劉某立案偵查;同案犯王某於2008年3月11日被抓獲;被告人孫某於2013年12月20日被網上追逃,2015年2月22日被抓獲。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定,被告人孫某入戶盜竊,盜竊作案4起,涉案金額為1496元,應被處以三年以下刑期;其次,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所以如果沒有發生法定事由,被告人孫某的罪行經過五年的追訴期限,則不被追究。
孫某該罪行的追訴期限從孫某盜竊作案結束之日2007年3月23日起計算,經過五年,即2012年3月22日結束。若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後,2012年3月22日之前抓獲了另外兩名同案犯但並沒有對被告人孫某採取偵查措施、手段等,等到2013年12月20日才在網上追逃孫某,則孫某的盜竊罪行經過2012年3月22日之後便不被刑事追究。因此,在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規定時,裁判者需要嚴格審核把關,須有確切證據證實司法機關在立案後對被告人採取了相應偵查措施,被告人積極逃避偵查或逃避審判,否則除此之外都不能成為破追訴期限的理由。
(作者單位: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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