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抓並不重要,可職務侵佔這個事兒,究竟有多嚴重?
9月13日,北京朝陽警方官微「平安朝陽」發布通報,確認演員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已於9月12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宋喆本是無名小卒,只是因為摻和進了明星王寶強的家事才為公眾所知,當然,這種人被抓不是小編關注的重點。
重點是,在普通人印象中多出現在紀委通報中的「職務侵佔」這條罪名,為何會落在這個無名小卒頭上?今天小編就來扒一扒「職務侵佔」這個事兒。
「職務侵佔」是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構成職務侵佔有三個必要條件: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3數額較大。
據了解,在一般的司法審判中,對職務侵占罪的認定,主要通過對「行為人取得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是否基於從事職位規定事務的原因」和「行為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是否基於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地位的原因」兩個方面進行評價分析,進而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實質解讀和司法判定。
簡單來說,犯罪嫌疑人貪占其職務許可權內控制、支配的單位財物,就構成了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和「貪污」有啥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由此可見,構成貪污罪也有有三個必要條件:1.國家工作人員,2.利用職務便利,3.非法佔有國有財物。
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主要有三方面的不同:
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
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立案及量刑標準不同。貪污罪的立案標準為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或者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犯貪污罪的最低可處拘役,最高可處死刑。職務侵占罪的立案起點數額為6萬元;職務侵占罪最低可處拘役,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
為何有人會既「貪污」,也「職務侵佔」?
在平時的一些通報中,我們常看到「某某犯貪污罪、單位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數罪併罰……」
例如這條: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村黨委原書記劉大偉,在18年里將村集體資產通過各種渠道轉移、侵吞,變為私有,涉案金額高達1.5億元。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劉大偉犯貪污罪、單位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63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
小編的一位檢察官朋友告訴小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村幹部管理的絕大多數不是國家資產,而是集體資產或者商業資產,這樣這些主體在管理這些資產的時候就是不屬於貪污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屬於普通民事、商事管理人員,就構成職務侵占罪。
但是,當村幹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涉及公眾利益的特殊資產,如土地徵用補償費用;代征、代繳稅款;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等,則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職務侵佔」要怎麼判?
職務侵佔超過5000元就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低於此數額就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為6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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