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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構成要件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 公私 財物 ,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於公私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可以是全部的虛構,也可以是 部分的虛構。採取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本質特徵,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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