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離婚新規:這三種情況下房子不再平分,結婚前要看仔細了!

最近,陸陸續續接到了好幾個農村朋友的離婚諮詢,基本上都是關於房子的事情,因為涉及到農村拆遷,部分家庭不和的或者因為其它原因在這個節骨眼上發生了許多矛盾。所以想在這裡,把關於離婚時房子的處理問題再次做以說明。

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城市,結婚都是奔著一輩子去的,誰也不想因為房子問題而鬧僵,然而婚姻關係的破裂誰也難以預料,而當兩人決定各奔東西時,房子的分割問題成了雙方的焦點問題。

舊的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比如說房子,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超過了8年,就成了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自然就按照法律規定的平分就行了。但是婚姻法修改之後,相關的規定和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這個時候一方的財產將永遠是一方的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那麼那些情況下適用這條新規定呢?

1、男方婚前自己全款買的房,且戶主的姓名是男方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現在結婚房子和車成了必需品,許多家裡情況差不多的,自己掙一些,父母再補貼一些,便全款買了房。因為男方參與了房子的購買,所以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對於女方來說,這個時候選擇和男方結婚,房子就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如果以後婚姻發生變故了的話,女方是無權要求分割房產的,另外也得不到補償。簡單的說,是誰的就永遠是誰的。

2、男方婚前付首付,登記在男方戶下,婚後雙方共同還債的

這種情況也比較多,畢竟年輕人自身沒有多少存款,而且城市的房價很高,因此結婚前很多男方選擇付個首付,把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然而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這個時候,女方就要注意了,如果後來要離婚的話,房子還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在結婚後,兩人共同還貸,因此女方有權要求男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到離婚前房貸還有沒有還完,視為男方個人的債務,女方就可以不管了。

3、房子為結婚前雙方共同出資,戶主為男方

也有一部分小夫妻的房子是兩人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但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戶主是男方的話那麼房子依然歸男方所有,如果女方不能證明婚前買房出資的證明,而男方又決絕承認的話,房子只能判定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看了上面這3條,很多人都看出來的端倪,新的婚姻法更加強調房產登記的作用,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基本上就能確定離婚後的房子歸屬問題,所以在結婚前,小情侶在對於房子的問題上一定要充分協商,畢竟以後的事情誰也說不清,總歸一句話,別讓自己吃虧,尤其是女性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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