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另案處理」_

中國式「另案處理」2011-05-23 08:37:16 來源: 瞭望東方周刊 有23人參與 手機看新聞轉發到微博(4)

《瞭望》文章:力堵「另案處理」黑洞

在有效監督缺失的情況下,有些「另案處理」變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這是司法腐敗中的又一新黑洞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

5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檢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鄭定忠、庄權民兩人提起公訴。據了解,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廳公布的2010年十大經濟犯罪案件之一,工程標的合計達3.5億元。在此案中,另外蘇某、劉某、宋某、魯某、黃某等五名被告均為「另案處理」。

近年來,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會對類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員,以括弧標明「另案處理」。據了解,「另案處理」是一個司法實踐中的常用辭彙。在刑事司法中,「另案處理」更為完整的表述則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但本刊記者追蹤調查發現,近年來有些犯罪嫌疑人卻以「另案處理」的理由,順利逃避審查和起訴,變成了「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這是司法腐敗中的又一新黑洞。因此,應建立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

「另案處理」比例較高

「『另案處理』這種法律現象,是指把某個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單獨處理或與其他案件共同處理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洪道德教授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採訪時說。

在洪道德看來,「另案處理」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同案犯已歸案。否則,就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在逃」。二是同案犯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完成刑事審判,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審判」。三是同案犯還活著。如果已死亡,應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已死亡」。

「除了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案犯以外,不能在同案中處理的,一般也會在相關階段性文書中註明『另案處理』。」洪道德說。

洪道德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一是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因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三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如果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也會被列入「另案處理」。

四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犯罪,又有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便於工作,有時可能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是公安機關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起訴或判決、認定犯罪證據不足、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機關、已作行政處罰等原因而未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的其他涉案人員,在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中所註明的處理意見,以示對其在本案不作或暫不作刑事追究。」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介紹。

目前,每年「另案處理」的案件確切數字尚無全國性統計。但受訪專家認為,「另案處理」案件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案件中占的數量之大、比例之高,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不該出現的「黑洞」

種種跡象表明,在有些地方,「另案處理」已成為個別司法人員和官員干擾司法、徇私舞弊、瞞天過海的司法「黑洞」。

2010年8月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鄭少東的違法亂紀中,「另案處理」就是其手段之一。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卻被標明「另案處理」,順利回到香港,最終未受到司法審判。就是因為鄭少東出面干涉,才使江門市司法部門放棄了對連卓釗的審查和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另案處理」屬客觀需要,而在實踐中卻有異化傾向,特別是有些案件雖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已經明確標明「另案處理」,但其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還借「另案處理」逃脫法律制裁。

「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不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或移送審查起訴,就用『另案處理』方式處理。由於缺乏清晰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有可能會形成司法黑洞,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杜立元說。

據北京市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介紹:「有些公安機關對在逃人員『另案處理』後,並不重視對在逃人員基本情況的深入訊問,所以難以獲取可以查清身份的線索,致使追逃不了了之。」

「另案處理」得不到處理,危害很大。」上海財經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國安教授認為,「另案處理」一旦變成「另案不理」,不但嚴重踐踏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導致司法不公,而且個別重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會嚴重影響公眾的安全感,給社會留下嚴重的治安隱患。

監督缺乏「連貫性」

在受訪專家看來,「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有些是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所致,而主要根源還在於現行法律、辦案程序規定不健全。

麻國安說,「在目前,有些地方公安機關還未建立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對違規辦案、降格處理、以罰代刑等問題不能有效進行監督。」

「按照刑事訴訟活動的既有分工,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哪些涉案人員移送審查逮捕或起訴。」麻國安指出,「對於在何種情況下使用『另案處理』,法律或司法解釋尚無依據,這為使用不當留下了漏洞。」

「在起訴書中,在敘述審查查明的犯罪事實時,會提到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同案嫌疑人的行為和作用,但很少對如何『另案處理』,以及『另案處理』的根據進行詳細說明。」麻國安說。

「絕大多數『另案處理』,早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里便已確定,起訴和判決只是照搬照抄而已。此類『另案處理』出問題,主要責任很清楚。」洪道德說。

在洪道德看來,有些偵查人員在崗位調動時不重視對「另案處理」人員追捕信息的移交,也是造成追捕工作無法繼續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辦案部門經費和警力有限,也是造成在逃的『另案處理」人員不能被及時追捕到案的原因。」洪道德說,「因為經費緊張,加上對赴外地追逃,差旅費開支大,導致辦案部門因人力、物力、財力的不足而放鬆了對『另案處理』人員的追逃力度。」

據本刊記者了解,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由於經費緊張,對一些「另案處理」人員,即使掌握比較確切的藏匿地點,大都不願意派人追逃,多數有賴於「網上追逃」。或即使要去追逃,辦案經費也私下由受害者負擔。

「無論原因如何,對犯罪嫌疑人有明確藏身信息而不去追捕的將構成瀆職。」洪道德說。

在現實中,也存在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案件審查不力,法律監督缺失的情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往往只重視報捕、移送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而忽視對『另案處理』人員情況的法律監督。」

「現行法律、辦案程序規定不健全,『另案處理』的監督易成為司法監督的盲區。」杜立元認為,「另案處理」缺乏制度規範,司法機關對何種情況下將涉案人員列為「另案處理」未見統一的標準和審批規範,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導致有些「另案處理」變成「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

「另案處理」出現的問題,近年已引起高層關注。2009年12月29日,高檢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等案件的監督」。

而事實上,《意見》只是作了原則性要求,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還有諸多可操作性細則尚需健全和完善。

打造全方位監督體系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為了確保公正執法,在「另案處理」中防止出現新的司法腐敗,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勢在必行。

「為了偵查機關順利辦案,要想方設法使其辦案經費有保障。」洪道德說,「肩負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機關,應該負起監督『另案處理』的重任。加大全程監督力度。相關立法機關針對法律規定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還需規範「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並建立「另案處理」的審批制度。

「為使案件處理透明,偵查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另案處理』的種類及根據。」洪道德說,對「另案處理」要形成一個長效機制,既對偵查機關使用「另案處理」進行規範,又可以使檢察機關的監督有章可循。

「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聯合推進網上銜接、信息共享方面的建設,檢察機關掌握完整的『另案處理』人員的信息至關重要。」杜立元說,「檢察機關可建立一個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信息庫由專人負責錄入,詳細登載『另案處理』人員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強制措施、另案理由,以實現實時追查、有效監督。」

杜立元認為,「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共享包括:一是在法律監督、偵查、公訴、監所司法各部門之間建立「另案處理」人員信息通報網路;二是檢察機關建立並實時監管「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

在洪道德看來,檢察機關不但應加強信息庫的建立,在有了信息網路之後,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覆蓋「另案處理」從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審判全部訴訟環節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嚴格把好偵查、審查、審判三關。

按洪道德的觀點,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中要注意三個重點,即對於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已作或擬作行政處罰的,審查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在逃」涉案人員,審查公安機關所採取的追逃措施;對於雖構成犯罪但未移送的,審查公安機關對其最終的處理決定。

「要定期走訪公安機關,按照信息庫資料,逐人、逐案地進行跟蹤了解公安機關對在逃人員的抓捕情況,以及對另案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及時進行監督,防止『另案處理』蛻變成『另案不理』,或降格處理。」麻國安說。

同時,多位受訪專家還認為,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也應對「另案處理」作一定的說明,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由此看來,加強對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列入「另案處理」的監督,是檢察機關開展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是避免「另案處理」異化,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途徑。

(本文來源:瞭望東方周刊)

責任編輯:NN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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