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娼妓解放運動? 換個名字而已,日本怎能沒有娼妓

  

  因為日本解救瑪利亞·路斯號上的231名中國勞工,日本國內原本合理合法的娟妓制度、人身買賣制度、一夫多妻制終於暴露在世界面前。於是, 世界對日本政府公然承認娟妓、人身買賣合法提出了責難, 對明治政府標榜的「 文明開化」提出了置疑。日本政府為此尷尬不堪。

  1872年10月2日, 日本政府突然頒布了「娼妓解放令』,( 太政宮達第 295號 )。規定全國與妓院有長期、短期契約的娟妓、藝伎及奴牌將獲得解放, 與妓院之間的賣身契約失效, 妓女與妓院之間的各種債務一筆勾消, 不允許打債務官司。此項命令, 對日本的賣淫業者來說, 尤如晴天霹靂。

  

  關於勾消「債務」 問題, 該月9 日, 司法省又頒布第22 號令:「 妓女、藝妓喪失了人身自由, 尤如牛馬牲口一般。人斷無為牛馬之理。娟妓之所以失去人生自由, 主要是因為債務。因此, 妓女從錢莊、銀號的借貸也應勾銷。」似乎日本的娟妓真的被解放了。當時人們把這個「 解放令」戲稱為「 牛馬解放令」 。實際上, 這只是日本政府為應付國際輿論, 在外交上的應時之作。

  

  日本不能沒有娟妓。政府的方針並不是真正禁止人身買賣、解放娟妓和關閉妓院。就在「解放令」頒布兩天後, 東京府知事大久保一翁在對各區區長宣布實施「解放令」之時當即公開表示, 他本人希望今後賣淫業能照常進行。在東京, 只不過是將「游女屋』,(妓院)更名 為「貸座敷』,( 東京府令707號 ), 同時規定, 允許「 自願賣淫」 的妓女和藝妓在色情場所服務。

  

  自願為娼者必須出具由其父親、兄長簽字畫押的「 志願書」 , 並由所在地的戶長簽字蓋章證明, 報給政府後經過批准, 方可進行賣淫活動。妓院及其經營者付給妓女家裡的「身代金」( 賣身錢)則更名為「 前借金」 ,實質上一切都一如既往。

  「 解放令」美其名日解放娟妓, 可有關這些被解放者的生計問題卻沒有下文。獲得「 解放」 的妓女們, 也就斷了生活來源。那些一貧如洗而無勞動技能、無法嫁人的女子不得不再做馮婦, 重操舊業, 再一次在契約書上按下手印。

  

  這樣一來, 妓女賣淫反而成為「合法」 之舉了, 政府允許她們的「自願意志」 。政府還強迫妓院照章向地方官府納稅, 由地方官吏直接管理。隨之而來, 各個縣府爭先恐後地制定了有關賣淫業的法規。賣淫業在法律的庇護下反而盛況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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