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文物拍賣審核權下放引爭議 網友:鼓勵盜墓走私?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簡稱「文物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之前的「文物法」規定,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修改之後,該項規定被刪除。這就意味著,從此以後對拍賣文物的審核權完全下放給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新聞一出,在網上激起一片「反對」之聲。有網友表示:「為何我國的法律對於保護文物的態度越來越寬鬆了?先是盜掘陵墓被取消死刑,現在又放寬了對文物拍賣的審核,這是在鼓勵盜墓和走私文物嗎?」
對「文物法」的修改究竟應該如何解讀?它是否透露出文物上拍的「口子」正越放越大?或者「暗示」了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文物法」第三次修訂中耐人尋味的「風向」?我們不妨來聽聽相關專家們的看法。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 孫華:
盜墓文物是不可能「轉正」的
文物拍賣的審核權下放,我認為不是大問題。目前有資格進行文物拍賣的都是一些比較大的拍賣公司,位於文物交流比較繁榮、收藏品比較多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即便今後國家文物局徹底放權,當地的文物部門、工商部門對拍賣公司的控制依然會非常嚴格。
公眾無需因為這次「放權」而產生「文物保護越來越寬鬆」的擔憂。這次「文物法」的修改可能只是一個隨機產生的「小插曲」。真正會對文物保護起到決定作用的,是目前正在徵求意見的「文物法」第三次修訂工作,我也參與了幾次相關討論。我相信,通過這次修訂,我們國家對文物的保護不僅不會「放鬆」,還會越來越嚴厲——這將是一個基本的趨勢。道理很簡單:珍貴文物肯定是越來越少的,它們當然應該被更加認真對待。一個反例是:最近刑法中將盜墓取消死刑,於是立竿見影地造成了盜墓現象更加猖獗,這非常值得引起大家的反省。如果文物法的修訂不走「趨嚴」的路子,那麼,面臨的後果將是我們無法承受的。
目前,學術界對這個趨勢的認知是比較一致的。但在「文物法」修訂過程中,也確實存在各方利益的博弈。坦白說,目前無論是立法機構還是人大代表,都有不少有錢人的「代言人」。他們希望拍賣市場、民間交流、文物市場將來管得越少越好,給民間私藏「出土文物」以「名分」。但我相信,無論如何,盜墓文物是不可能「轉正」的,因為這違背了《憲法》的基本條款。在我們國家,土地國有,出土文物自然也應屬於國有。
那麼,現在那麼多的盜墓,出來的東西都去了哪裡?其實不是像某些藏家說的那樣「流散海外」——事實上,海外的中國文物現在已經是迴流的趨勢,現在都在國內私人藏家手裡。明明是「非法持有」,現在卻可以在很多「拍寶」、「鑒寶」節目中頻頻出現,也不會受到懲罰。所以,「文物法」的修訂要對如何有效地執法和管理進行規定,而不是給這些「私生子」轉正。
另外,如何對民間文物進行登錄、如何加強對民間博物館的管理,也是目前關於「文物法」修改的討論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事實上,文物藝術品真正通過拍賣這個渠道流通的是很小一部分,大部分是通過藏家以及一些民間博物館私下交流。摸清民間收藏的「家底」,可以為將來徵收遺產稅提供重要依據,從而使目前文物藝術品市場上種種「亂象」迎刃而解。比如,文物不會隨隨便便就被爆炒到誇張的價格,而是漸漸趨於合理;最終,文物藝術品會由私人收藏轉向公藏。
總而言之,我認為「文物法」的修改只要能沿著這個「趨嚴」的方向走,並且將相關的法規都落實到位,產生真正的執行力,那麼目前「亂象叢生」的文物藝術品市場定能走向健康有序。在這個前提下,文物拍賣審核權的下放,的確不值得公眾太過擔心。
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 宋向光:
審核權下放也是責任下放
從文物交易放開至今,各個地方的文物商店、拍賣市場、文物市場都積累了相當多的管理經驗。長期以來,大多數文物流轉行為基本上也都是由地方管理的。現在國家文物局將文物拍賣的審核權完全下放給地方,並非沒有一個堅實的基礎。
監管權下放,有利於地方文物部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做變通,甚至搞創新。而國家將精力用在一些更重要的統籌工作上。比如制定政策,提供監管。這種權力下放,並不意味文物保護的力度在減弱。只要基本的底線還在——比如,保證對出口文物始終有一個嚴格的管制標準,那麼對於文物在國內的流轉,適度放權、甚至是放寬規則,可以提高文物在國內的流轉效率,這從本質上都是有利於文物保護的。
有人擔心,審核權下放,會不會造成許多重要文物經由拍賣途徑「流散」民間,以至於不利於公藏?我認為這個推論不成立。事實上,這反而可以讓許多地方的公藏機構通過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享有收藏珍貴文物的機會,而不是讓所有的好東西都集中在國家最重要的幾個文博機構中。
文物審核權下放,還使監督的「眼睛」更多了。如果說過去審核權被集中在國家文物局的手中,地方的媒體、專家、文物愛好者無法行使所謂監督權,現在只要大家願意,都可以「盯著」地方文物主管部門是否有違規操作。
審核權完全下放之後,或許會冒出一些新問題。畢竟文物藝術品收藏市場並不是非常成熟,問題仍有不少。比如,地方文物局組織的專家的水平問題能不能得到保證?拍賣公司會不會有更多的機會鑽法律漏洞?這些可能都存在。但這些「風險」,也不是將拍賣審核權高度集中就可解決的。文物藝術品市場的管理並不是越嚴就越好,而是要遵循市場規律,適度管理。把過於集中的權力適度下放,把該還給市場的空間還給市場。出現問題也不要大驚小怪,一件件解決即可,我相信市場最終會走向健康和有序。
盜墓不判死刑了,再加上最近文物拍賣的審核權下放,兩件事情加在一起,讓一些文物愛好者產生了「文物保護正在放鬆」的感覺,所以產生不少批評之聲。我認為這是好事,說明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在提高。但公眾、包括拍賣企業、地方政府和文博機構,或許都需要轉換一下思路:過去我們文物保護的力度很大很嚴,但權力高度集中,彷彿保護文物只是國家的事。那麼地方政府和企業,是不是只要負責打打擦邊球,能賺一筆就是一筆了呢?國家現在把權力下放,相應的機構和個人,都有自己要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責任了。這同時也是責任下放,拍賣企業和地方政府身上保護文物的擔子其實更重了。
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研究員 季濤:
撤銷的不過是一條形同虛設的法規
這次的「文物法」的修改,我認為其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因為撤銷的本來就是一條形同虛設的法規。
在目前的實踐操作中,對拍賣文物的審核本來也都是由省級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做。處理起來也是非常簡單的:不管真的、假的、到代不到代、讓不讓拍,都是有關部門一句話的事兒。如果送審的文物真是存疑,從風險最小化的角度來考慮,有關部門通常就不讓拍了。又省事,又不用擔責任。誰會沒事兒就往國家文物局提交呢?實踐中很少碰到這樣的案例。只有一種情況除外,那就是有國家機構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了。那確實需要地方和國家聯席各路專家好好審一審,千萬別是假的、不到代的,讓國家受損失就不好了。
有輿論說,審核權下放會鼓勵盜墓什麼的,這純粹屬於「想太多了」。文物能否上拍的審核標準,沒有放寬,審核的部門也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這種「鼓勵盜墓」的推論從何而來呢?事實上,從二十年前拍賣剛剛起步的時候,就從來不乏有人大呼拍賣會引發盜墓。而事實證明,拍賣業的興起和健康發展,與鼓勵盜墓沒有半點關聯。盜墓而來的出土文物,不走拍賣途徑,私下成交的多的是,反而在國內上拍的可能性真是不大,因為有關部門對拍賣行業的管理還是很嚴格的。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 歐陽樹英:
「放權」只是小小的程序變動
這次「文物法」的修改,只是一個程序上的小小變動,是對「文物法」等12部法律的一次「打包」式修訂,同國務院適度放權、減少行政審批的總體思想是一致的。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積極的動作。
其實,放權並不意味著文物保護的力度變弱。因為對於什麼樣的文物不可以上拍這件事,沒有絲毫要放寬標準的跡象。這個標準就是所謂的「八不準」: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復仿製品;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實際上,不僅「八不準」的內容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甚至審核的專家和部門也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動。在修正案之前,對拍賣文物的審核也主要是由地方文物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的。在實踐中,「地方文物局拿不準,提請國家文物局進行審核」的案例是比較少見的。去年北京匡時的「過雲樓」藏書拍賣,北京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都接連發文進行說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實,關於這件文物是否可以被拍的判斷,是北京文物局早就確定了的。只是對於究竟應該由誰來參與拍賣,由哪個機構來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產生了爭議,才提交到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為此進行了調解,並且發文解釋。但必須要強調,國家文物局後來做的這些工作,和文物拍賣審核權並不是一件事。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即便現在審核權被完全下放給了地方,也不意味著國家文物局就徹底對地方文物部門失去了監管。事實上,無論是地方文物局組織的審核專家,還是最終被審核通過上拍的文物,都要在國家文物局進行備案。這一點,在法律修改前後並無改變。所以,國家文物局對地方文物局以及地方上拍的文物的監管依然存在。
總之,此次放權是政府根據以往文物管理經驗,著眼簡化審核程序,提高服務水平的一次調整,是一個積極的努力。
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原秘書長 劉東瑞:
「孩子」大了 該放手就得放手
中國的拍賣業歷史也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了。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家文物局管得多一些、審核的步驟多一些是有必要的。但在這個行業已發展到相對成熟的今天,取消掉一些繁瑣的、已經沒有太多實際意義的審核程序,也是正確的做法。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小孩剛剛上學,父母負責接送是必要的,但是讀到大學之後,家長還要負責接送,那就有點多餘了。
現在拍賣市場非常繁榮,地方的拍賣圖錄都讓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再審核一遍,即便是出於「保險起見」的良好願望,在操作上也是非常不現實的。而實際上,長期以來,對於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工作,都主要是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操作的。而無論是地方的文物部門還是專家的能力,和二十年前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相信他們已經具有了值得給予信任的能力。國家文物局選擇在這個時候將審核權完全下放,挺合適,能很大地提高拍賣企業的經營效率。
現在整個社會的信息公開程度也同二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語了,我們注意到,這次國家文物局將審核權下放的同時,依然保留了地方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向國家文物局提供圖錄作為備案的規定,這說明地方上的拍賣情況,國家文物局並非沒有掌握。在拍賣前,拍賣企業也都會將拍賣圖錄在網上公示。
所以,單純因為文物拍賣審核權下放,就「瞞天過海」地將不應該被拍賣的文物拍賣——這種可能性並不大。
當然,這得有個前提,就是國家文物部門可能也要在今後改善工作作風,雖然審核權下放了,但還是要注意收集地方的信息,以提供必要的監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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