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權利與義務主流觀點綜述
06-10
(2011-11-06 14:06:06)標籤:權利義務張文顯童之偉張光博文化分類:讀書權利與義務在法學中的重要地位美國有一個教授,告訴他的學生,只要教會鸚鵡說供求,它就會成為經濟學家。我們可以把它拿到法學這邊來,演繹一下,只要教鸚鵡學會說權利和義務,這隻鸚鵡就是一位偉大的法學家。法學研習者在漫長的學習過程當中學習的其實就是一對範疇:權利和義務。法學院傳授的和學生學習的東西都可以歸納為「權利義務」四個字,權利和義務是法學中核心的範疇。法律精神的養成,無外乎權利意識的張揚、義務意識的謹守。權利作為法律的核心範疇,其根源深深的嵌在人類交往行為及其社會需求當中。人類的一般需求很多,但在我看來最重大的有兩種:秩序和自由。人類在和平的條件下進行交往行為的需求,我將其簡化為秩序的需求,秩序的需求構成人類最重要的需求之一,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奠定在人類秩序需求的基礎之上,這是第一個方面的需要;那麼第二種需求,是自治的、自主的需求,我把它稱為自由的需求。所以,從這兩種需求出發,我試圖得出這樣一個基本的結論:法律規範的價值結構就集中體現在人們最基本的需要當中,這種價值結構的外在表現就是權利和義務。秩序、自由,它們本身就是法律的價值,是屬於法律價值的範疇,甚至是法律最高的價值。而這兩大價值都關乎人的本性,或者人類最基本的需要。秩序關乎人類的社會交往性;自由關乎人類自治的個體性。所以同時有這樣內在的關聯:正因為這樣一種人的本性的結構,或者人的本質的結構,推導出人的價值結構,而人的價值結構又在法律上表現出來一種獨特的結構形式,即,反映人類一般需要的法律必須要體現為:它是一個以權利和義務為結構形式構成的規範體系———現代法律就是以權利與義務為核心的結構體系,這是可以實證的。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們的選題在法學理論中的地位絕對是第一性的,同時,也給我們這一組的同學出了一個難題,權利優先?義務優先?還是無所謂優先?它們背後的理論就像一個原始大森林,是走前人走過的路,順著路走下去還是有所轉向?是一會走自己的路還是一會走別人的路?是走自己的路不讓別人走別人的路還是走別人的路讓別人無路可走?下面,讓我們看看這些主流的觀點。當代中國關於權利與義務的主流觀點一.權利本位論權利本位問題是1988年在長春召開的一次法學研討會上提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兩本《法學更新論——對傳統法學的反思》【張宗厚著】、《法學變革論》【文正邦等著】。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的,80年代末,中國的法學很幼稚,法學討論的都是法學的abc,沒有自己獨立的概念及範疇與其它學科對話能力差,許多涉及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等重大問題,很少聽到法學界的聲音,到了九十年代,法學的狀況有所改變,法學研究的範式的探索正在進行,以張文顯教授為代表的一批法學家在法哲學研究中提出要從「階級鬥爭範式」轉變為「權利本位範式」,以期建構中國法學的理論根基,繁榮中國法學的發展。其主要論點如下:(一)權利本位論提供了法的本體論的理解系統(1)權利和義務表徵法,是法區別於規律、並區別於習慣、道德、宗教等其它社會調控方式的決定性因素。(2)權利和義務是法的基本粒子。(3)權利和義務通貫法律運行和操作的全部過程(二)權利本位論為法學提供了基石範疇權利之所以是法學的基石範疇,乃是因為:第一,在權利和義務之間權利更準確地反映了法的主體性。第二,權利更真實地反映了法的價值屬性。法不僅具有本體屬性,而且有價值屬性。法的價值屬性也主要是通過權利範疇才能全面地準確地反映出來。首先,權利以及相應的義務是法的價值得以實現的方式,正是通過權利和義務的宣告與落實,國家把某種價值取向和價值選擇奉為國家和法的價值取向和選擇,並藉助於國家權力和法律程序而實現。在這中間,權利較之義務更直接地體現著法的價值,因為權利更直接地體現了社會利益關係。其次,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結構),反映著法的價值的變化。通過分析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中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結構),可以透視不同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序列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總的說,法重義務,輕權利,以義務為本位配置義務和權利。顯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價值在於建立奴隸主階級、封建地主階級在經濟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的統治秩序。現代社會的法是充滿活力的調整機制。它以權利為本位配置權利和義務,賦予人們各種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和社會權利,給予人們以充分的、越來越擴大的選擇機會和行動自由,同時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也規定了一系列相應的義務。現代法(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價值顯然不限於秩序,而擴大到了促進經濟增長、政治發展、文化進步、個人自由、社會福利、國際和平與發展。這些新增的法律價值既是通過權利體現,也是通過權利實現。(三)權利本位範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學視窗提供了一副法律的全景圖式,所以,當人們藉助於權利本位範式來觀察法律現象時,籠罩在法律世界的虛無飄渺的「宇宙精神」、「自然命令」、「絕對理念」等等神秘面紗被統統揭掉,「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意志」、「國家意志」等辭彙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也得以澄清。一切都是透徹而明晰的:法律現象就是權利和義務。(四)權利本位範式提供了審視、批判和重構的思想武器用權利本位範式重新審視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與現代法精神一致的結論:承擔和履行義務必須以享有權利為前提和條件。第一,擁有權利是承擔和履行義務的必要條件。其邏輯在於:要我承擔和履行義務就必須使我有承擔和履行義務所必需的資格和可能,即使我有生存與活動的權利,有做出一定行為而不被干涉或阻止的自由。第二,當法律分配義務時,這些義務必須是從權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來的。例如,納稅的義務應來源於收入的權利,不得泄露機密的義務應來源於公民有知情權和表達自由。凡不以權利為前提的義務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第三,義務應是為適應權利的需要而被設定出來的。為了且僅僅為了保障和實現人們平等享有的普遍權利,普通的義務約束才成為必要;當立法者為人們設定新的義務時,其能夠加以援引的唯一正當理由是這將有益於人們原本享有或新近享有的平等權利。例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一項義務,就是為了保障各個權利主體的平等權利的共同實現而設定的。它的合理性根源於保障平等權利的需要。第四,對權利的限制必須建立在對該項權利的保障的基礎上,既限制又保障,保障是前提,保障是基礎。第五,權利最大化原則,即能給百分之一百,就不要只給百分之九十九。不能使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喪失,使主體可以擴大的權利被人為地縮小。權利本位範式也科學地解釋了義務的性質。從本質上說,義務的必為性來自它的當為性。因而依據權利本位範式,以權利為本位是一種最公正、最合理的高級法律生活。用權利本位範式審視權力與權利的關係,無情地批判了和否定了權力本位,把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建構在民主、科學、理性的基礎上,進而有助於正確地解決公民與官員、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在權利本位範式中,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力服務於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五)權利本位範式為正在形成的「權利學派」提供了理論背景和理論框架這一群體的存在表明中國法學無學派的歷史即將結束。二.義務先定論義務先定論以張恆山教授為代表,法以義務為重心,這是相對於法的權利本位論提出的對於法的特徵的判斷,他認為,儘管這一觀點於大多數學者的觀點相左,但他有著自身的邏輯。他對權利本位的批判的觀點很多,其中我認為最有力的批判是提出義務先定,權利後生。他認為,權利先定,義務後生這一命題以國家直接立法為法律所產生的模式。權利本位者主張,國家是由個體人組成的,個人的權利是先於國家而存在的。國家的立法要先規定公民的權利,然後,圍繞著權利的保護而規定義務。張認為,這種看法以國家立法為法律規則產生的依據,以國家與公民個人的關係為權利來源的背景模式。在這一模式下,是可以成立的。但它證明的是公民權利對於國家的現在性,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對義務的現在性。是文不對題,此外,對於「權利先定,義務後生」的這種論證,若進一步追問:個人的權利是從哪裡來?這就使「權利先定論」陷入困境。但他可以用「權利來自於個人的利益要求」來辯護,但是這解決不了問題。權利可以包括著個人的利益要求,但絕非僅僅個人的利益要求就可以成為權利。為什麼個人的有些要求可以成為權利,而有些要求卻不可能成為權利?成為權利的要求與不能成為權利的要求是根據什麼標準被區分的?張認為,這個標準就是先在的先定的義務性規則。權利本位的觀念只能從個人的角度上去看待法律,不足以涵蓋法律所要調整的所有的關係。在自由與秩序兩種基本價值中,法律追求的首要目標不是自由而是秩序。理由:其一,秩序所力求保持的人們之間的有序關係將對上述行為起到抑制。控制作用,從而給社會成員以安全感。其二,有序的社會狀態使得社會生活。社會關係具有連續性。其三,人類社會生活保持秩序狀態,將使得人們不至於不斷地重複思考對經常性活動事務的行為抉擇問題,減少精神緊張,為創造發明提供精神上的可能。三.批判中立說童之偉教授承認權利本位論者對法本位問題的研究做出過自己的貢獻,但在社會主義法應以什麼為本位的問題上,權利本位說理論上站不住腳,實踐上利少弊多,不可取。,到底該如何評價權利本位說,是一個需通過平等討論來解決的學術問題,仍需要發展,我選了他幾個有說服力的觀點:(一),法本位研究所依託的總體理論框架脫離實際生活,只能關照私法領域,關照不到公法領域,而且在世界範圍早已陳舊過時。將法律生活中活生生的權利-權力關係,權利-權利關係和權力-權力關係等豐富多樣的內容簡單化地理解和概括為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這樣一種法理主要只是私法之理,不能給予行政法、刑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公法部門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以最起碼的關照。(二)權利本位論者除了表示主張權利本位外,並未賦予這種提法以具體內容,因而迄今為止權利本位基本上還只是一個法學口號,人們既難以在法律生活中把握這種本位,它也不大可能對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產生多少實際影響。(三)權利本位說因忽視權力而誤解權力,進而在理論上錯誤地處置權力。國家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權力。四、馬克思權利義務觀張光博教授提倡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是非常左派的。在張教授的著作《堅持馬克思主義權利義務觀》和童之偉教授寫的《變革時代中國法學圈中的悲情英雄張光博先生》一文中,對張光博教授有了一些了解。他對權利學說的批判,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權利學派的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力服務於權利,是西方社會契約的思想,是拾洋人的余唾。他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認為,權利決定權力,是本末倒置。在舊中國,廣大勞動人民不知道權利為何物,就是因為手中沒有國家權力,在中華人名共和國成立之後,人民就獲得了有保障的權利。這不是因為權利內涵著權力,或者權利可以生成權力,而是共產黨領導人民通過革命奪得了國家權力,才有了人民的權利。二是權利學派的權利先定,義務後生,也是西方天賦人權的思想。人一生下來,就享有人權,人們有權利組成政府,有了國家權力之後,從而分配權利和義務。因此,權利先定,義務後生。這種觀點同樣遭到張的批判。分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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