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批複三家特許機構開展調鈔及批發業務
為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發展,實現境內外幣現鈔供給多元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及外幣批發業務的批複》(匯復[2015]169號,以下簡稱《批複》),批複天津渤海通匯貨幣兌換有限公司、通濟隆外幣兌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聯合貨幣兌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家特許機構」)開展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及外幣批發業務(以下簡稱「調鈔及批發業務」)。
《批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調鈔及批發業務的範圍,同意三家特許機構自主決定調運幣種,並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銀行、特許機構開展外幣現鈔買賣。二是要求三家特許機構將調鈔及批發業務與零售業務進行業務和賬務分離管理,並通過特許機構調鈔及批發業務專戶辦理清算。三是就三家特許機構的統計報送義務、反洗錢義務等其他內容進行了規範。(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及外幣批發業務的批複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關於天津渤海通匯貨幣兌換有限公司開展跨境調運外幣現鈔業務的請示》(津匯發[2014]1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通濟隆外幣兌換(中國)有限公司開展外幣現鈔跨境調運及批發業務試點的請示》(上海匯發[2014]1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關於北京聯合貨幣兌換有限公司開展跨境調運外幣現鈔業務的請示 》(京匯[2014]162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同意天津渤海通匯貨幣兌換有限公司、通濟隆外幣兌換(中國)有限公司、北京聯合貨幣兌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家特許機構)開展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及外幣批發業務(以下簡稱調鈔及批發業務)。
二、調鈔及批發業務範圍包括:
(一)自主決定調運幣種,所調運幣種應充分考慮市場需要。
(二)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合作對象開展外幣現鈔買賣,合作對象限於銀行、其他特許機構、本機構零售業務部門。其中,與銀行開展的外幣現鈔買賣業務應以外匯進行清算。
三、調鈔及批發業務原則上限於三家特許機構總部辦理,若需分支機構參與調鈔的,應嚴格授權,加強管理。調鈔環節的管理要求,參照《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匯發[2014]24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三家特許機構應將調鈔及批發業務與零售業務進行業務和賬務分離管理,並通過特許機構調鈔及批發業務專戶辦理清算。
(一)特許機構調鈔及批發業務專戶分為人民幣專戶和外匯專戶兩類,專項用於調鈔及批發業務清算,不得與其他業務混用。
(二)三家特許機構可在銀行自行開立或指定一個人民幣賬戶作為人民幣專戶,人民幣專戶只可用於與其他特許機構、本機構零售業務部門之間的業務資金往來清算,人民幣專戶內資金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購匯劃往外匯專戶;利潤可以轉出。
(三)三家特許機構在銀行開立外匯專戶須經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批准並核定限額。開立多個外匯專戶的,應分別核定限額;限額內,各外匯專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變更限額,須經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批准。
(四)外匯專戶只可用於與境內銀行、其他特許機構、本機構零售業務部門之間,以及與境外合作機構之間的業務資金往來清算,外匯專戶內資金可以自由辦理不同外幣之間的兌換。
(五)三家特許機構可以向外匯專戶匯入外匯作為周轉資金,或在開立外匯專戶的銀行以人民幣購匯存入作為周轉資金。多餘的周轉資金,以外匯劃入的,可以原路划出;以人民幣購匯存入的,可以在原購匯行辦理結匯轉出。
(六)外匯專戶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收入:周轉資金的匯入或購匯存入、人民幣專戶資金購匯存入、出售外幣現鈔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外匯專戶資金劃入、經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多餘周轉資金的匯出或結匯轉出、買入外幣現鈔支出、利潤結匯支出、賬戶費支出、向其他外匯專戶資金划出、經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分別要求三家特許機構定期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境外和境內合作機構情況、特許機構調鈔及批發業務專戶開立及使用情況、業務發生規模等。同時,應通過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手段,加強對三家特許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六、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應要求三家特許機構在與境內外合作對象建立業務關係及開展業務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落實申請材料中報送的相關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制度,並根據所在地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要求,履行反洗錢信息報送義務。
七、三家特許機構存在下列情形的,你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取消其業務資格:
(一)獲得批准後未能有效開展業務,或未能向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外幣現鈔批發服務(包括小幣種、小面值外幣現鈔),且沒有及時整改的。
(二)以調鈔和批發業務名義從事洗錢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八、境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使用人民幣或者外匯向三家特許機構購買外幣現鈔的,不適用《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12]2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但應通過人民幣備付金或外幣備付金辦理結算。各外匯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複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
此復。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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