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關標準(3) 六十五、受賄案(查處商業賄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下同),有下列較重情節之一的:⑴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⑵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⑶強行索取財物的。註: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第93條。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3、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000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六十六、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8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⑵強行索取財物的;⑶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十七、行賄案——刑法第389條、第390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人以上行賄的;⑶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十八、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1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⑶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十九、介紹賄賂案——刑法第39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⑵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⑶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七十、單位行賄案——刑法第39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⑵向3人以上行賄的;⑶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賄賂的;⑷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下罪名,是在行政執法中違法失職的行政執法人員可能涉及的犯罪,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應高度警惕:七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刑法第396條第1款、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七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刑法第396條第2款、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七十三、濫用職權案——刑法第39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七十四、玩忽職守案——刑法第39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七十五、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七十六、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七十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為。七十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刑法第40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七十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40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八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刑法第41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葯、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八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刑法第41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八十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刑法第419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八十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八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八十五、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