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經驗
僧人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不同於世俗生活,在個體層面上有戒律的要求(佛陀臨終前要求僧眾「以戒為師」),而在群體層面上,又有寺院自成一體的組織制度,在中國佛教史上通常被稱為「清規」(唐代出現《百丈清規》以後,陸續還有《禪苑清規》《教苑清規》等,具有鮮明的中國寺院管理特色)。現在所講的「教規」,應該同時包括個體層面上的戒律與群體層面上的清規。
從總體上說,中國歷史上的宗教,都沒有逾越世俗權力的傳統,教權歷來都是從屬於王權。譬如,儒家負責祭祀的各級官吏,都是王權體制的組成部分,只有皇帝才有祭天的資格,具體承辦的儒家官員,僅僅負責祭祀的儀式與相關準備。民間層次上的祭祀對象在古代也有嚴格的規定,有所謂的「祀典」。祭祀那些不在祀典的神靈,則被貶為「淫祀」。從中不難看到,儒家制度框架下的宗教活動,始終處在王權的範圍內。佛教傳入中國以後,東晉時期的道安早已洞察到了這層關係,說出了一句產生深遠歷史影響的名言——「不依國主,則法事難立」。很多學者已經發現,道安在講這句話時,有一個前提是「今遭凶年」,也就是弘法之事,若在動蕩的歲月里必須要「依」統治者。但實際上,即使是在承平之際,佛教的整體命運也很難脫離朝廷的支持。佛教的傳播、寺院的形成,是在中國社會形成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一群並沒有血緣關係的僧人聚居在一起,這種組織形式,在主張「大一統」的儒家社會裡顯得十分的另類,甚至會引起統治者的警惕與恐慌。至於這些僧人辭親出家,更與儒家的孝道原則相悖。佛教從兩漢之際傳入,到東晉末年能被中國社會普遍接受,無論是在世界佛教史上,還是在中國社會發展史上,都是一件大事。荷蘭漢學家許理和說,這是「佛教征服中國」,實際上是外來的佛教適應了中國社會的生存規則:教權必須適應王權的體制。
從東晉末年到南北朝,中國佛教在佛學思想上有突飛猛進的發展,吸引了一大批社會精英學佛。與此同時,佛教界與政府部門都在嘗試製度建設。當時發生了「沙門應不應該禮敬王者」的爭論,表面上看只是沙門要不要禮拜帝王的禮儀之爭,實際上涉及到教權與王權的關係問題。廬山慧遠在當時是一方高僧,他給出了一個折衷的方案:沙門不敬王者,理由是「求宗不順化」,出家是為了求宗達道;在家的佛弟子則要遵守世間的教化,需要「奉親而敬君」。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擱置了一時的爭議,社會上的質疑者,其矛頭並不針對那些在家信徒,而是聚居在寺院里的僧人。到了唐朝,僧人就被規定「見天子必拜」「兼拜父母」。其實,在慧遠的時代,僧團里的精英已經敏銳地觀察到社會上對僧團、寺院的不滿態度。因此,道安、慧遠這對著名的師徒,開始著手僧團內部的制度建設。譬如,道安制定「僧尼軌範」,慧遠制定「法社節度」「外寺僧節度」「比丘尼節度」,當時還有一批戒律譯成漢語流傳。可以說,面對迅速增長的僧團規模,佛教界有很清醒的自我約束意識,希望以嚴謹的戒律獲得社會的認可與支持。借用現在的說法,僧團在努力加強「道風建設」,廬山慧遠顯然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因此當時南方的統治者對他敬畏有加。在政府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僧人時,廬山慧遠的僧團絲毫沒有受到牽連。
在南方僧團加強自我約束的同時,北方的統治者直接加強了對僧團的管理力度。僧團內部以自律為特點的努力,可以說是「僧制」建設。而在北方,面對幾乎是迅速膨脹的僧團,率先在中國設立「僧官」,把那些原本出家了的僧人再度納入國家的管理體制。依據現有的材料,公元4世紀的最後幾年裡,拓跋魏設立「道人統」。僅僅在幾年之內,當時的東晉、北方的姚秦也都設立類似的官職。而在統一北方的北魏政權里,僧官的地位變得較為顯赫,對僧人的管理也相對嚴格。《魏書·釋老志》記載當時一位最高級別的僧官沙門統惠深向朝廷提交的一份建議。在這份文獻里,特別指出了一些應在當時僧團比較突出的「道風問題」:私蓄財產、世間禮儀、隨意遊走、私自造寺、外國僧尼認定等現象。總體而言,這位僧官的建議屬於「僧制」建設的範圍。
如果進一步考察這份建議的時代背景,我們可以發現,在此之前的16年,也就是北魏太和十七年(493),朝廷頒布《僧制》四十七條;東魏時還有僧制十八條。而在南方,齊武帝永明年間,竟陵文宣王撰《僧制》一卷;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光宅寺法雲以大僧正身份也曾制定僧制。而在惠深提建議的前一年,北魏永平元年(508)秋天,朝廷詔書稱:「緇素既殊,法律亦異。……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這份文件規定了僧團內部處置與政府依法處罰的界限。對比這份詔書與惠深的建議,差別十分明顯:詔書要明確政府具備直接處理犯有重罪的僧人的權力,惠深則希望一切都按「內律」(內禁)處理,他很含蓄地表示,即使不守戒律的僧人,如果實屬嚴重違規,應當「脫服還民」。也就是說,在作為佛教徒的僧官惠深眼裡,內律、教規是優先的,僧人有「教籍」,若有重罪,先革「教籍」,後依世俗法律治罪。而在詔書里,「教籍」的問題被淡化了,僅是關注罪過的嚴重程度。
從後來的佛教史來看,惠深的建議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佛教界的基本看法。譬如,唐代高僧、律宗大德道宣認為,佛教的僧制及處罰制度的建設原則,必須以「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量,必憑律教」為基礎。所以,綜合來看,佛教界應以「教規」為主,他們的職權範圍是「必憑律教」,要嚴格道風建設,特別是那些國家法律允許但在教規不允許的事情,必須依據教規執行;而對政府而言,應該尊重教規,在其執法過程中,最好能有「教籍」或「僧籍」的觀念,僧人若有重罪,應當先依教律,革除僧籍,後依國家法律治罪。這裡所講的尊重「教籍」問題,實際上是尊重宗教團體的自治權。歷史上的僧官,主要還是由僧人擔當,這就體現了對宗教自治權的尊重,儘管這種自治權最終從屬於王權。
當然,現在的佛教界與社會生活都有很多變化,我們應該調研實際發生的各種事情,明了在現實中究竟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著國法與教規的衝突或張力。這些問題或許在歷史上已有類似的表現,從中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政府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問題,一要堅持教權從屬於國家行政權力的原則,二要尊重宗教團體的自治權。
在此,應該明確國法與教規各自的適用範圍。對佛教界來說,特別是要進一步明確與規範「僧籍」的神聖性,還俗與革除僧籍並不能等同,但都要有嚴格的程序,對於出家僧人的資格也要有相應的審核程序。就目前而言,出家與還俗的程序或身份轉換有些隨意,在社會上,僧裝或袈裟的使用無序。這些現象不利於中國佛教的健康發展,整肅這些現象應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之一。
(作者為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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