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發布醉駕案件審判參考 最高院:醉駕情節輕微可免刑

穗發布醉駕案件審判參考 最高院:醉駕情節輕微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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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10:59:21 信息時報

    {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今年以來,浙江、上海、江蘇等省市司法機關相繼發布了關於醉駕案件量刑標準的審判指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下發通知,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罪等8個罪名納入規範範圍,並於5月1日起在全國多個地市法院進行第二批的量刑規範化改革試點。

    記者獲悉,目前廣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級法院通知,但也對醉駕案件發布了新的審判參考。

    近日,一則"2017年3月2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等八個審判參考的通知"在律師們的"朋友圈"里廣泛傳播。記者經權威渠道對《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部分進行了核實。

    各地法院頻出醉駕審判指引

    記者從廣州中院證實,《醉酒駕駛案件審判參考》(下稱審判參考)的網傳版本是真實的。審判參考共有4個條款,包括根據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從重處罰情節每增加一個增加15日以下刑罰、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以及罰金具體數額的標準等。

    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範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其實,早在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可以歸納出六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包括挪動車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覺休息型、隔時醉駕型、尚未駛出型、被醉駕追尾型。

    最高院:醉駕情節輕微可免刑

    今年3月31日,中國法院網發布了權威消息,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已下發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研究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指導意見(二)》),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8個罪名納入規範範圍,從有期徒刑、拘役擴大到罰金、緩刑,規範罰金、緩刑的適用。

    據悉,各高級人民法院將在轄區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對擴大的8個罪名的量刑開展規範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屆時,適用量刑規範化的罪名將達到23個,涵蓋的案件數量佔全國基層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

    5月1日起,《指導意見(二)》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八個罪名進行量刑規範改革試點。其中,對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有這樣的表述:"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了解到,截至昨日,廣州法院尚未收到上級法院的有關通知。

    廣州中院醉駕案件審判參考

    1

    根據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血液酒精含量

    80mg/100ml至150mg/100ml(含本數,下同)

    150mg/100ml至300mg/100ml

    300mg/100ml以上的

    量刑起點

    拘役1個月

    拘役2個月

    拘役3個月,每增加50mg/100ml,可增加15日刑罰

    2

    醉駕從重處罰情節,每增加一個情節,可以增加15日以下刑罰: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3

    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之一的;

    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在取保候審期間脫保的;

    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的;

    4

    罰金

    根據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綜合考量,一般在人民幣3000元的幅度內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浙江、上海、江蘇醉駕新規中屬於情節比較輕微的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車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律師說法

    免刑≠無罪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北元指出,"免予刑事處罰"不等於"無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免予刑事處罰"是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其前提條件是已經構成犯罪,通俗地講就是"有罪免罰",但"免罰不等於無罪"。

    陳北元認為,裁判參考或審判指引彌補了法律漏洞、調和法律衝突,對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從刑法的謙抑品格和罪責原則出發,對於情節輕微的免予刑事處罰,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以盡量減少刑罰的負面效應,避免定罪過濫。

    法律探討

    嚴打醉駕&量刑均衡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北元認為,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入罪門檻低而且多發,如何確保準確量刑是刑事審判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嚴厲打擊醉駕的同時要量刑均衡,減少法官在量刑適用中的隨意性,刑法適度、量刑均衡,才能使打擊醉駕行為的同時,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

    廣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明表示,在小區里挪動車位,特別是相對封閉的小區,本質上不會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僅僅因為醉駕即予以刑事處罰。而醉駕送家人去醫院所謂"救治病人型",雖然出於好的動機,但其醉駕給公共安全帶來危險,宜作為犯罪處罰。

    李明說,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定,廣東省高院可以出台具體規定,對特殊的醉駕情形不作為犯罪處理,也可以由最高法院制定相關指引。

    責任編輯: GD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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