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起訴書範文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檢刑訴[20071021]號

被告人劉某,男,18歲,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賓館保安,住廣東省廣州市大學城校區北亭村。2007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人罪,經本院批准被廣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故意傷人罪,於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07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07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系廣東省廣州市國際大酒店保安,2006年10月1日晚上10點,被告人在值勤時與酒店房客王某因停車位問題發生爭執,後王某向酒店相關部門投訴,致使劉某被酒店解職,劉某氣憤不過,逐於當晚24時許將剛回到酒店,正在停車場泊車的王某用準備好的菜刀砍傷,並逃離作案現場。王某因搶救及時,未造成生命危險。

以上犯罪事實,有廣州市刑警大隊的刑事認定書以及中山1院的傷害證明書、目擊證人黃某的證人證言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為泄憤故意傷害他人,對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故意傷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某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1、被告人劉某被羈押於天河區——看守所

2、主要證據複印件2份

3、證據目錄1份

4、證人名單1份

責任編輯:米、小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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