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草案:以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最高拘留十五日|國歌|草案|審議
中新網北京6月22日電 (梁曉輝 邢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加強了對國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監督管理,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國現在使用的國歌為《義勇軍進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多年來,廣大中國群眾熱愛祖國、尊崇國歌,國歌奏唱和使用總體情況比較好。但實際生活中也存在奏唱國歌不規範、參與者舉止不得體,國歌標準曲譜未予發布,影響奏唱和播放效果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當日在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制定一部專門的國歌法,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規範,對於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等具有重大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共十五條,主要規定了關於國歌的地位、關於奏唱國歌的場合、關於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關於國歌標準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關於國歌的宣傳教育、關於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六部分內容。
關於國歌地位,根據憲法,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草案明確了七類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表彰儀式、重大紀念儀式、國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
同時,草案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
在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部分,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修改國歌歌詞,不得採取損害國歌尊嚴、影響國家形象的奏唱形式。同時,為增強奏唱國歌的儀式感,體現對國家象徵的尊重和維護,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著制式服裝的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員行舉手禮,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草案同時規定,中國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送交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有關國際組織,供外交活動或者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
在國歌宣傳教育方面,草案規定:國歌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全日制中學、小學應當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
草案同時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文化、體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完)
責任編輯: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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