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案登記制改革的一些問題 作者 劉光

立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前沿,隨著社會、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也經歷了三種模式:1、由各業務庭先辦理案件,後領取案號為案件編號。2、成立專門的立案機構即立案庭為案件立案編號。3、近年來,隨著各類案件和涉訴信訪量的不斷增加,人民法院面臨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立案工作也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形式審查和實體審查,現階段立案受理案件的標準已遠遠高於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標準,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雖然各級法院嚴把立案關,但受理的案件仍大幅上升。以我院為例,2012年我院受理刑事案件335件、民商事案件3140件、行政案件33件、執行案件648件、申訴及再審案件8件、其他類型案件20件,合計4184件;2013年受理刑事案件458件、民商事案件3747件、行政案件39件、執行案件735件、申訴及再審案件6件、其他類型案件25件,合計5010件;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565件、民商事案件3932件、行政案件30件、執行案件957件、申訴及再審案件7件,其他34件,合計5525件。呈現出大幅上升的趨勢。

一、現階段「不立案」的具體情況

從目前來看,以下幾類案件一般不予受理。1、案件定性困難或者當事人身份特殊的案件;2、當事人人數眾多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的案件(特別是拖欠人數眾多農民工工資及企業破產、改制、資產處理引發等案件);3、可能引發上訪的案件;4、可能引發突發群體事件的案件;5、案件可能涉及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案件;6、立案時證據等方面存在瑕疵的案件;7、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小產權房建設、買賣以及由於違法用地、建房而產生的其他問題形成的案件;8、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相互將案件推往其他法院的案件。雖然上述類型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總量中所佔比例不大,但矛盾比較突出,社會關注度高,妥善處理難度大,所以一般在立案階段由立案、信訪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說服解釋,建議當事人到基層組織、基層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調解或民間、行政處理,而且為了不將矛盾推往上級法院,一般要求不下「不予受理裁定」,主要依靠死纏爛磨的方式在立案前將矛盾化解或引導到其他部門。

二、「不立案」的正、負面影響

近年來,我們嚴把立案關,堅持審慎受理的原則,避免了大量受理後難以處理或可能引發群體訪、越級訪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減輕了本院及上級法院的工作及信訪壓力。但嚴格的立案審查方式,除增加了立案信訪人員的工作、精神壓力外,確實給法院工作帶來一些負面影響,讓一部分當事人感到告狀難。各法院之間相互推管轄權和隨意移送案件,除增加當事人訴訟負擔外,有時讓當事人感到告狀無門,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和法治精神。有些行政機關也對人民法院的此種工作方式提出了質疑。比如從2011年開始(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複尚未出台),我院對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執行國土違法行政處罰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因為此類案件除罰款外,還涉及到建築物拆除、土地恢複種植、退還非法佔用土地等一系列問題,社會敏感度高,衝突大,處理不當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即使受理,也往往難以執行,造成當事人信訪不斷,但國土資源部門對此不理解,除將矛盾、責任推至人民法院以外,從2011年底開始,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將其行政處罰材料郵寄至我院,併到紀委等有關部門反映法院不作為,造成我們工作極大被動。因此堅持嚴格的立案審查制度和方便當事人訴訟之間存在一定的衝突。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案多人少,工作壓力大。 近年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導致大量糾紛不斷湧入司法領域,而同時期人民法院進人渠道不暢,加之職級、待遇低下,對文化高、能力強的年青人失去吸收力,導致法院人才外流,法官人數不足。法院及法官壓力不斷增大,造成法官不願收案,不得不加強立案審查,以期從源頭上控制進入法院的案件數量。

2、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界定不明。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各類征地補償、房屋拆遷、「小產權」房買賣、農用地流轉,土地被改變用途而引起的糾紛大量出現,這些案件一般矛盾大、疑難複雜,行政職權和司法職權界限不清,導致法院對這些案件一般不予立案。

3、涉訴信訪及審判、信訪績效考評壓力大。 近年來隨著錯案追究制、信訪責任終身制、案件風險評估等制度的推行,法院及法官面臨的信訪壓力越來越大,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有些法官不願承辦社會影響大,矛盾突出,法律關係疑難、複雜的案件,導致案件被拒之門外。

四、實行立案登記制的挑戰

立案登記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必然選擇,說明人民法院之間互推管轄權、不立案且一般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的一些作法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人民法院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後,諸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房屋開發、社會群體糾紛等案件可能會較多進入司法領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案件也可能會出現。現階段,我們認為「小產權」房屋開發引發的系列糾紛、違章建築拆除以及應當由政府行政機關行政處理和政府協調解決的社會群體性糾紛和重大事件不宜導入訴訟程序解決。

五、立案登記制度的應對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是保障當事人訴權、建議法治社會的要求。而人民法院也將因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工作面臨新的挑戰。為解決立案改革帶來的挑戰,我們應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強訴前調解工作,訴前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案件時,在立案登記前,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調解方式解決紛爭,化解矛盾,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的方法在訴前解決當事人的爭議,以緩解決審判壓力,實現司法便民服務。

2、加強速裁、小額訴訟及簡易程序等案件適用,實行繁簡分流,以最快的速度辦理好簡易訴訟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決複雜、疑難、社會深層次的矛盾,減輕法官壓力。

3、加強法官職級、工資待遇,擴大進人渠道,防止人才流失和引入優秀人才,使廣大法官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充滿責任感和榮譽感,敢於面對各類社會矛盾,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審判、執行好每一個案件,真正做到定紛止爭,讓每一個當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防止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4、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和績放考評,獎懲分明,讓敢辦事,能辦事、辦好事的法官能夠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體現其價值存在,從而帶動廣大法官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解決案多人少和人多效率低的矛盾。

5、加強法官和輔助人員的業務和職業責任培訓,使廣大司法工作者都能熟練掌握各類法律知識,人人有一雙「火眼金睛」,知破少數當事人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並告之其弄虛作假、惡意訴訟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防止上述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以上只是本人對立案制度改革的一些個人看法,如有不妥,請指正。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推薦閱讀:

一位離婚女人的口述:關於性你所不知道的五點問題
多次敲詐勒索相關問題的認定
新買的手錶非質量問題不能退換
小孩紅臉蛋表明皮膚可能有問題

TAG:改革 | 立案 | 問題 | 關於 | 一些 |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