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能否終止頻發的暴力襲警

「無期徒刑」能否終止頻發的暴力襲警

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2015-12-30 17:28

綜合 新華網 中國新聞網 南方法制報

備受關注的上海交警被拖曳致死一案29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落槌,被告人孫浩傑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否故意傷害?是否執法行為不規範?是此案審理的焦點。而此案背後的整個大背景是——2015年,全國各地襲警案件頻發。如何終止這樣的惡性案件?如何破解當前警察執法所面臨的現實困境?案件背後的問題仍待思考。

爭議是否故意傷害?是否執法行為不規範?

庭審中,被告人孫浩傑曾當庭否認自己故意傷害交警茆盛泉。那麼,孫浩傑是否具有傷害故意?交警茆盛泉的執法行為是否為本案發生的原因?孫浩傑自動投案後又翻供,是否構成自首?

法官說法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在孫浩傑強行左轉時,站在孫浩傑駕駛室旁邊的茆盛泉第三次糾正其違法行為。監控錄像顯示,交警茆盛泉先右手持約30厘米長的閃光指揮棒從駕駛室左車窗伸進空間並不大的駕駛室,後左手扒住駕駛室左側車窗下沿並隨車奔跑,再被車帶離地面並摔倒在地。在上述行為過程中,坐在駕駛座的孫浩傑完全能夠注意到茆盛泉正位於其駕駛室左側並伸手阻止其違法行為。孫浩傑在偵查階段亦曾數次供述其在駕車加速左轉時,發現被害人伸手抓了駕駛室左側車窗。此外,多位證人的證言也證明了孫浩傑知曉交警「在後面想拉住他」。故認定孫浩傑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

其二,上海市一中院表示,辯護人關於被害人茆盛泉的執法行為不規範系本案發生原因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作為正在執勤的交警,被害人茆盛泉在兩次糾正孫浩傑的違法行為後,面對孫拒絕服從直行指揮並強行左轉的第三次違法行為,右手持指揮棒上前阻止,是繼續履行其職責的行為。」

而至於孫浩傑是否構成自首,上海市一中院認為,孫浩傑雖有主動投案行為,但屬於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現實暴力襲警頻發 執法困境待解

調查發現,2015年,全國各地頻發暴力襲警事件,都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發社會對執法民警自身安全問題的深度思考。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雖未加入「襲警罪」,但規定此類行為應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11月15日,甘肅省蘭州市發生一起警察處警遭十餘人暴力圍毆事件,最後警察被迫掏槍示警才得以解圍。

11月4日,河南省洛陽市發生一起暴力襲警案件,造成執勤民警2死數傷。初步調查顯示,案發前一天,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因駕駛三輪摩托車違章,被執勤人員查處。10月17日,深圳福田一交警在執法時,被一車主拖行6米導致右手拇指骨裂,多處軟組織受傷。7月9日,東莞一民警在抓捕行動中,被犯罪嫌疑人駕駛越野車撞倒並碾壓,致全身多處骨折及失血性休克,曾一度出現生命危險。「

最大程度保障執法者安全利益是一切執法行為的前提

章友德上海政法學院社會管理學院院長警察執法環境的優劣,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警察的社會地位及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也直接體現一個地方的社會治安狀況和法治水平。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利益格局深度調整,各種社會矛盾深度積聚,各級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過程中,危險性不斷增加,出現執法衝突的可能性也不斷增加。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最大程度保障執法者安全利益是一切執法行為的前提。執法保障手段應隨著技術的進步不斷提升。在電子化時代,我們已有很多技術方法來固定證據,比如路面監控、執法記錄儀,不一定非要通過人力去實施。呼籲執法實踐中強化技術手段,力爭降低執法的危險性。

傅達林西安政治學院法學副教授 我們通常的宣傳教育可能存在誤區,嚴格執法往往與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畫上等號。但是在常態化執法過程中,應該設立客觀標準,在什麼情況採取什麼級別的應對措施。須知,任何情況下,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重點不應該是如何立法,而是如何執法

王太元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目前來說,我國在對與警察安全保障以及社會治安維護等層面的立法並不是十分缺乏。所以,重點不應該是如何立法而是如何執法,讓法律不是僅僅停留於紙面之上。

比如,我國已經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當執法現場出現暴力抗法的情況,警察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可是缺乏具體的操作細節,這就使得一旦警察用暴力方式阻止抗法行為就會造成許多人的質疑甚至反對。

王清淮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由於人民警察處在社會矛盾衝突的前沿,很容易受到個別不正當意願不能得到滿足或利益受挫的社會成員攻擊,成為他們發泄的對象。就社會關注而言,人們更多把目光聚焦在警察權是否正確行使上,而較少關注警察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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