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問題與解答
上海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
問題與解答
上海市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
前言
根據2005年12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間,本市區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將同步進行換屆選舉。這次換屆選舉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次重要實踐。組織好這次換屆選舉工作,對於鞏固國家政權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做好本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上海市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編寫了《上海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問題與解答》,供選舉工作人員參考。由於時間倉促,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妥之處,懇請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06年9月17日
目錄
一、換屆選舉工作的法律依據、意義、原則
1、本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和指導性文件有哪些?
2、做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3、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4、做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5、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由誰來主持,組織機構如何設置?
二、選舉權利
6、哪些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公民與選民有什麼不同?
8、單位法定代表人、企業所有者或企業經營者是否可以代表單位職工宣布放棄參加選舉?
三、選區劃分
9、什麼叫選區?劃分選區有什麼意義?
10、選區是按人口數劃分還是按選民數劃分?
11、選區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12、選區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13、合理劃分選區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四、選民登記
14、什麼是選民登記?
15、什麼叫選舉法定年齡?怎樣計算選舉法定年齡?
16、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17、選民登記為什麼要按選區進行?
1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列入選民名單?
19、退休人員在哪裡進行選民登記?
20、本市戶籍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哪裡進行選民登記?
21、出國出境人員如何參加選舉?
22、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否參加選舉,怎樣進行選民登記?
23、台灣同胞如何參加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
24、駐在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如何參加選舉?
25、本市到外省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26、在滬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怎樣進行選民登記?
27、有選舉權的刑滿釋放人員,持有申報本市戶口證明的,但尚未辦理完戶口申報手續,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28、各類開發區的選民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29、選民可不可以在兩處同時參加選民登記?
30、為配合各選區做好選舉日期間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時暫時停止戶口遷移工作?
31、選民名單應當何時公布?
32、如何理解選舉法規定的選民名單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以前公布?
33、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怎麼辦?
五、選民資格審查
34、如何判斷在押人員是否具有選舉權利?
35、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有無選舉權利?
36、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有無選舉權利?
37、對被羈押期間,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38、對有選舉權利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39、對發現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罪犯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40、對被羈押期間,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選民資格審查的最後期限是多少?
六、代表候選人推薦、協商和確定
41、誰可以依法提出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
42、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裡的政黨和人民團體具體指哪一級組織?
43、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裡的「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分別指什麼?
44、提名代表候選人有哪些要求?
45、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可否包括被推薦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徵求被推薦者的意見?
46、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中,被推薦者不願接受推薦時,該怎麼辦?
47、推薦某人為代表候選人的選民超過10人,但是沒有聯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48、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能不能跨選民小組聯名提名?
49、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可否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
50、被兩個以上選區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如何確定?
51、提名推薦代表侯選人,能否規定截止日期?
52、政黨和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與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之間的關係?
53、選民是否可以自薦當代表候選人?
54、為什麼選舉人大代表要實行差額選舉?
55、選舉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時,按應選人數還是差額人數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多少名為限?
56、何時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選人?
57、選民怎樣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58、如何理解「較多數選民意見」?
59、預選是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必經程序嗎?
60、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何時公布?
61、法律為什麼規定要介紹代表候選人?
62、如何對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進行介紹?
63、代表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活動如何組織?
64、代表候選人是否可以向選區內的選民自行發放宣傳資料或贈送禮品?
65、為什麼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66、公告在書寫、公布和張貼中應注意些什麼?
七、投票選舉
67、投票前應該做好哪些具體準備工作?
68、選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69、投票站和選舉會場應該做好哪些準備?
70、設置流動票箱要注意什麼問題?
71、一個行政區域內是否應當規定統一的選舉日?投票日期如何確定?
72、選民如何參加投票選舉?
73、什麼是選民證?
74、選舉可否採取舉手表決或者記名投票的方式?
75、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同時投票時,應採取什麼方法?
76、選民在投票選舉中應注意些什麼?
77、選民因事外出,可否委託他人代為投票選舉?代為投票對委託人有何具體規定?
78、怎樣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79、如何確定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
80、在什麼情況下應對候選人再次投票?在什麼情況下另行選舉?兩者有何區別?
81、在什麼情況下應對候選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與另行選舉有何區別?
82、在第一次投票中,候選人之外的選民得票多於候選人,在另行選舉時,是否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候選人之外的選民獲得票數多於候選人時,其能否當選?
83、某區某鎮有一選區,選一名代表,正式候選人二名。有選民230人,發出選票220張,收回選票210張,甲得贊成票99票,乙得贊成票105票,請問乙候選人已到半數,可以當選代表,不知對否?
84、選舉完成後,結果何時宣布為宜,可否推遲一二日宣布?
85、對破壞選舉的行為怎樣進行制裁?
86、處理選舉中的違法行為,要掌握哪三個界線?
87、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附錄:
關於本市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換屆選舉工作的法律依據、意義、原則
1、本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主要法律法規依據和指導性文件有哪些?
本市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主要依據有: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⑷《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直接選舉若干規定);⑺《中共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做好全國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有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6〕12號);⑻《上海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直接選舉實施細則);⑼《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辦法》;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⑾《中共上海市委關於轉發〈中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做好本市區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有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滬委發〔2006〕10號);⑿《關於本市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2、做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質特徵,就是由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再由人大產生其他國家政權機關。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在我國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實行直接選舉。在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基礎上,通過逐級間接選舉產生市級、全國的人大代表。只有把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好,才能確保選出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忠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國家政權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這樣才能使基層政權建設得到加強,使國家政權基礎得到鞏固。
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直接關係到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執政,就是要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這主要是通過國家政權機關、通過國家政權中的黨組織、通過在國家政權機關工作的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實現的。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次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是中國共產黨堅持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實踐,對於保證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順利進入國家政權機關,使國家政權掌握在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人手裡,對於保證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實踐。這次換屆選舉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鄉級人大任期由3年改為5年後,區縣、鄉鎮兩級人大同步進行的第一次換屆選舉,本市共涉及選民1000多萬。這麼多選民參加選舉,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本身就是一次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最深刻的實踐。通過這次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積累和豐富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依法參加民主選舉的經驗,並把它總結起來,堅持下去,從而可以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搞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必將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就是在妥善處理各種矛盾中使社會不斷前進的過程。我們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這些基本特徵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全面體現,也應當在人大換屆選舉中注意把握和體現。選舉是表達意願、化解矛盾、調整利益關係的重要途徑。通過廣泛動員和組織選民參加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讓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和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依法把他們信得過的人選進國家權力機關,並通過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這將有利於增強基層政權的群眾基礎,進一步密切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促進人與人之間和諧,實現社會安定團結,使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使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
因此,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同步換屆選舉,是本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們黨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一次重要實踐。做好這次換屆選舉工作,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關係到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關係到鞏固國家政權建設的基礎,對於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全面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3、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的指導思想是: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打下堅實的基礎。
4、做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必須堅持什麼原則?
做好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必須堅持三條原則:
一要堅持黨的領導。這是最重要的一條原則,是三條原則的核心。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逐步發展的歷史過程,需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一定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尤其是在國內國際各種矛盾錯綜複雜的形勢下,必須由黨委統一領導換屆選舉工作的全過程。這是順利完成換屆選舉的根本保證。
二要堅持發揚民主。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是直接選舉,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必須相信和依靠群眾,尊重和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利,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在黨的領導下,把發揚民主貫穿於換屆選舉的全過程,使區縣、鄉鎮直接選舉建立在廣泛、有序而又堅實的民主基礎之上。這是換屆選舉取得成功的基本條件。
三要堅持嚴格依法辦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全社會必須一體遵循的行為規範。要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做好換屆選舉的各項工作,確保選舉依法進行。在選舉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各級黨委、政權機關和選舉委員會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要帶頭模範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這是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取得成功的法制保障。堅持把黨的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三者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們歷次換屆選舉取得成功的寶貴經驗,也是做好這次換屆選舉工作總的要求。
5、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由誰來主持,組織機構如何設置?
按照選舉法第七條、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在本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期間,市設立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指導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區縣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主持區縣和指導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選舉權利
6、哪些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我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將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首位,它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
憲法第三十四條和選舉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也就是說,具有中國國籍、享有政治權利、符合法定年齡,只要具備了這三個基本條件,並履行了相應的法律手續,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公民與選民有什麼不同?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選民是指依照選舉法的規定,經過選民登記,確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並依法進行了選民登記的中國公民都是選民。
選民與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選民不僅有中國國籍而且必須年滿18周歲,而公民卻只有國籍限制;②選民不包括被依法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公民,而公民只要具有中國國籍,即便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仍屬公民;③只有依法進行了選民登記的人,才能稱其為選民。
因此,每一個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只有依法履行選民登記手續,才能取得選民資格,參加選舉活動。
8、單位法定代表人、企業所有者或企業經營者是否可以代表單位職工宣布放棄參加選舉?
任何人無權剝奪選民依法應該享有的選舉權利。單位法定代表人、企業所有者或企業經營者,無權代表單位職工宣布放棄選舉權利。
三、選區劃分
9、什麼叫選區?劃分選區有什麼意義?
選區是直接選舉中選民選舉人大代表時劃分的區域,是組織選舉、開展選舉活動的基本單位,同時也是當選者的主要活動區域。選區的劃分,對於選民參加選舉和當選後的活動等有著直接的影響。
選區的劃分,是一件關係到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選出自己滿意的代表的大事。如果選區劃分合理,有利於換屆選舉順利進行,有利於人民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行使,因此,應當充分重視選區劃分工作。
10、選區是按人口數劃分還是按選民數劃分?
選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區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為原則劃分,而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來劃分。
11、選區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選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目前實踐中,農村按居住狀況劃分選區的比較多,城市按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比較多,按工作單位劃分選區有困難的,如選民屬於退休居民、尚未就業、所屬單位規模較小等,再按居住狀況劃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城鎮里,大量的「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職工與單位的關係淡化。在這種情況下,結合本市社區建設不斷加強和完善的實際,可以適當增加按居住狀況劃分選區。
12、選區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選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選區劃分比較小,便於選民了解候選人和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於進行選舉的組織工作,也便於選民對當選代表依法進行監督。對於代表來說,選區劃得比較小,便於其聽取選民意見和對選民負責,反映選民的意願,代表選民來參政議政,行使國家權力。
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鄉鎮和街道按照人口分布情況劃分若干個選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劃分為一個或者幾個獨立選區;選民少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幾個單位劃為聯合選區,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劃為混合選區。
13、合理劃分選區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選區劃分是區縣、鄉鎮兩級人大同步換屆選舉的重要開端,要注意把握以下三點:①要便於區縣、鄉鎮兩級人大同步換屆選舉工作的進行。區縣、鄉鎮兩級人大同步換屆選舉,就是要在區縣範圍內,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在同一時間內分別提名,並在同一個選舉日分別進行投票選舉。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統籌劃分選區,盡量使區縣人大代表選區套若干鄉鎮人大代表選區,這樣可以共享選民登記信息,降低選舉成本,方便選舉的組織工作。②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要考慮選民與選區是否有密切的聯繫。選民對其居住生活的地區、工作單位的人和事、情況與問題比較熟悉和了解,也比較關心和關注,容易形成表達訴求。合理劃分選區,有利於選民在自己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區了解候選人,調動其參選積極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選舉的權利。③要便於代表聯繫選民、開展活動、接受監督。選區是選民與代表聯繫的連結點,代表的活動不可能脫離居住地區、工作單位。選區劃分要考慮代表當選後聯繫選民、反映選民意見和建議的需要。
四、選民登記
14、什麼是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選舉機構對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實行登記造冊,以便參加投票選舉的一項選舉制度。選民登記實質是對公民是否具有選舉權進行確認,是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選舉權轉化為實際上能夠行使的選舉權的必經程序和環節。符合法律規定有選舉權的公民,只有經過選民登記這個法定程序,其選民資格才被確認,才能領取選民證,參加選舉活動。有選舉權的公民,不進行選民登記,則表示該公民放棄本次選舉權利,不參加選舉活動。
15、什麼叫選舉法定年齡?怎樣計算選舉法定年齡?
選舉法定年齡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達到的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年滿18周歲即達到了選舉法定年齡。選舉法定年齡的計算方法是:從公民出生日起至選舉日止。在計算時應注意,不能只計算到選民登記那一天為止,而應計算到選舉日止。另外,要按公曆計算,農曆計算出生日期的,應按公曆換算出生日期。
這次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日為2006年12月12日,故凡在1988年12月12日前出生的,都達到了選舉法定年齡。
16、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選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根據若干意見規定,選民登記按照屬地化原則。①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分離的本市人員,選民登記採取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相結合,以在居住地進行登記、參加居住地選舉為主。如本人要求參加戶籍所在地選舉,也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②有工作單位的本市人員,選民登記採取單位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相結合,以在單位進行登記、參加單位選舉為主。如本人要求參加戶籍所在地選舉,也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③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分離的企業,其職工選民登記採取企業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相結合,以在生產經營地進行登記、參加生產經營地選舉為主。如企業要求參加註冊地選舉,也可在註冊地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方式,採取主動登記與組織登記相結合,以選民主動登記為主。選舉工作機構要採取多種途徑,積極主動地搞好選民登記工作。既可以在選區設立若干登記站,發動選民自行登記,也可以通過入戶調查,到選民住所或者工作單位動員選民進行登記。並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選民登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錯登、不漏登。
17、選民登記為什麼要按選區進行?
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是按選區進行選舉活動的。如果不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一方面容易發生漏登、重登的現象;另一方面,就無法保證在選區內開展有組織、有秩序的選舉活動。
1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列入選民名單?
凡屬持續失去行為能力、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精神病患者,應列入選民名單,病發時應暫時中止行使選舉權利。
對於痴獃人員,凡屬一般反映遲鈍、能夠表達意志行為的,應列入選民名單;無行為能力的,可不列入選民名單。
所有確定不列入選民名單的精神病患者和痴獃人員,都應取得醫院的證明或者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並經選舉委員會確認。
19、退休人員在哪裡進行選民登記?
根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退休人員一般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在原工作單位或受聘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20、本市戶籍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哪裡進行選民登記?
根據若干意見規定,本市戶籍的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其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21、出國出境人員如何參加選舉?
因公出國出境工作的本市人員,應在原工作單位進行選民登記。選舉期間不能回滬參加選舉的,可委託本單位其他選民或者有選舉權的親屬代為投票。
出國出境一年以上未歸的本市人員,不進行選民登記。選舉期間回滬的予以補正登記。
22、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否參加選舉,怎樣進行選民登記?
在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期間,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其他我國公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根據選舉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選舉期間在滬的,且本人提出要求參加選舉的,可持有關身份證明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23、台灣同胞如何參加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
台灣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活在台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在大陸的公民一樣,享有選舉權。參照選舉法關於華僑參加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的規定,台灣同胞在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滬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去台前在滬的居住地的選舉;在滬工作的,可以參加現工作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選舉。
24、駐在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如何參加選舉?
駐在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很多,如果參加鄉鎮一級選舉,不僅其代表所佔比例過大,而且由於鄉鎮人大主要討論的問題同這些單位關係不大,因此,根據直接選舉若干規定,駐在鄉、民族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不參加鄉鎮人大的選舉,而只參加所在區縣的換屆選舉。
實踐中,確定這些單位的職工是參加所駐鄉、鎮的選舉,還是只參加所在區縣的選舉,可以根據這些單位的意願,由區縣人大常委會同有關單位協商決定。
25、本市到外省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本市到外省市務工、經商或從事其他活動(含投親居住)的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選舉期間不能回滬的,可書面委託其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他選民代為投票。如要求參加外省市選舉,則由戶籍所在地選舉委員會開出選民資格轉移證明後,在現工作或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26、在滬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怎樣進行選民登記?
在滬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原則上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可以通過兩種途徑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一是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有條件的可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現居住地的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託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選民,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參加現居住地選舉,在依法辦理選民資格證明後,可以在本市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
27、有選舉權的刑滿釋放人員,持有申報本市戶口證明的,但尚未辦理完戶口申報手續,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上述人員,在其戶口申報所在地的選區選民名單補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到選區的選民登記站進行登記。或者由市監獄管理部門將准予刑滿釋放且有選舉權的人員名單,事先送達有關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應在選民名單補正公告公布的一日以前,轉送原戶籍所在地的選區,依法進行選民登記。
28、各類開發區的選民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各類開發區不是一級行政區劃。開發區設立的管委會是上一級政府派出的經濟管理部門,不是一級政權機關。因此,依照法律規定,居住在各類開發區的選民應當參加其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區縣人大代表的選舉。區縣選舉委員會按照居住狀況或工作單位劃分選區時,也要包括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
29、選民可不可以在兩處同時參加選民登記?
按照選舉法和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規定,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因此,每一有選舉權的公民不能在兩處同時進行選民登記。
30、為配合各選區做好選舉日期間的工作,公安派出所何時暫時停止戶口遷移工作?
市公安局已有統一規定,公安派出所應在其所在區縣、鄉鎮所規定的選舉日前三日,一律暫停辦理居民戶口遷移工作,一俟投票選舉結束,即予恢復辦理居民戶口的遷移工作。
31、選民名單應當何時公布?
選民名單公告是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布公民選舉權利的具有法律性質的公告。公告的公布,是對本選區內誰有選民資格,通過公布選民名單的方式予以公開確認。
根據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各選區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統一張貼選民名單公告。同一選區內的各單位可以分別公布自己單位的選民名單,大單位也可以按部門予以公布。
根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規定,在選舉日的兩日以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名單進行複查,對新遷入、遷出、死亡等的選民,分別予以補登或者除名,張貼選民名單補正公告。
32、如何理解選舉法規定的選民名單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可否在法定日以前公布?
選舉法關於選民名單公布時間的規定,是指不得遲於選舉日前二十日。可以在法定日以前公布。所謂以前,是指可以早於這個時間,而不得遲於這個時間。
33、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怎麼辦?
根據選舉法和直接選舉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向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或者申訴,選舉委員會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法院起訴,區縣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區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五、選民資格審查
34、如何判斷在押人員是否具有選舉權利?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在押人員的選舉權利問題有幾種不同情況:
①在押中的已決犯,凡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一律沒有選舉權利。
②對已在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人,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嚴重刑事案件被羈押的,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③下列人員應准予行使選舉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35、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有無選舉權利?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所以,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如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不享有選舉權利;沒有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的犯罪分子,則享有選舉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所以,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樣不享有選舉權利。
36、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有無選舉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都有選舉權利。因此,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有選舉權利。
37、對被羈押期間,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根據若干意見規定,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案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需要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決定;屬人民檢察院自偵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正在被起訴、被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需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以上決定,應當向本人宣布。
38、對有選舉權利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根據若干意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現正在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的罪犯,以及被收容勞教現正在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讀的勞教人員的選民資格審查,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39、對發現漏罪或重新犯罪的罪犯如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
根據若干意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如發現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監獄報駐監檢察部門,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並向本人宣布。
40、對被羈押期間,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選民資格審查的最後期限是多少?
根據若干意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勞教人員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選民資格審查工作,應當抓緊進行,決定通知書必須在各區縣、鄉鎮選舉日的五日以前送達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對新收押的人員的選民資格審查手續,也應做到及時辦理。
六、代表候選人推薦、協商和確定
41、誰可以依法提出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
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42、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裡的政黨和人民團體具體指哪一級組織?
哪一級政黨和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採取上下結合的辦法。選區內的政黨、團體的組織可以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設在區縣、鄉鎮的政黨、團體的組織也可以推薦本級的人大代表候選人。
43、選舉法規定,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裡的「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分別指什麼?
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這裡的「政黨」是指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這裡的「人民團體」是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
44、提名代表候選人有哪些要求?
推薦代表候選人要與法律對代表的要求結合起來。①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②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努力為人民服務,應當具有履職的素質和能力。要堅決防止有涉黑涉惡、參與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的人或品行惡劣的人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一經發現,必須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薦者及時撤回提名。③推薦為黨員代表候選人的,必須是黨性觀念強、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帶頭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繫人民群眾的黨員。④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注意優化代表結構。要適當提高來自一線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基層代表的比例;適當減少代表中各級領導幹部的數量,除工作需要外,政府組成人員一般不提名為代表候選人;要保證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有一定比例。少數民族、歸僑代表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保證;連任的人大代表要佔有一定比例。要實現上述規定,必須首先在代表候選人中保證一定比例。
45、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可否包括被推薦者本人?是否一定要徵求被推薦者的意見?
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其中10人以上聯名,不包括被推薦者本人。
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不一定要徵求被推薦者的意見。
46、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中,被推薦者不願接受推薦時,該怎麼辦?
被推薦者表示不願當候選人時,推薦者應當尊重被推薦人的意見。如果推薦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如果推薦者堅持要推薦,仍應列入候選人名單,但要向選民說明被推薦人不同意當候選人的意見。撤回聯名推薦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47、推薦某人為代表候選人的選民超過10人,但是沒有聯名,被提名人是否可以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民單獨或不滿10人分別聯名提名同一候選人,總人數相加雖超過10人,但沒有達到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被提名人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48、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能不能跨選民小組聯名提名?
在一個選區內,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不受本選民小組的限制,可以與本選區內其他選民小組的選民聯名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49、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可否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
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之外,都有選舉權利。因此,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只要依法享有選舉權利,就可以被推薦為人大代表候選人。
50、被兩個以上選區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如何確定?
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如果遇有在兩個以上選區同時提名同一人為代表候選人時,由有關選舉委員會同有關提名的選區和被提名者本人商定,在其中一個選區參加選舉。
51、提名推薦代表侯選人,能否規定截止日期?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截止日期由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統一規定。截止日期可以定在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前一天。
52、政黨和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與選民10人以上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之間的關係?
在直接選舉中,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這一規定表明:①選民10人以上聯名,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權。②選民聯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也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應該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選民討論、協商。
53、選民是否可以自薦當代表候選人?
我國的代表候選人,採取的是推薦制,而不是申報登記制。選民成為代表候選人,必須有政黨、人民團體推薦或者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對於個人自行申報為代表候選人,而沒有政黨、人民團體或法定人數的選民推薦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出現選民自薦當代表候選人,並且附有10人以上選民聯名推薦的情況,選舉委員會要認真核實,區別情況處理。對於反映選民真實意願、符合法定人數的推薦,不管是選民主動推薦的,還是被動推薦的,都可以列入候選人名單。對於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法,取得選民簽名的,不列入候選人名單,並要妥善做好相應工作。
54、為什麼選舉人大代表要實行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是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一種選舉制度,是我國選舉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證選民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願選擇代表的重要方式。在選舉人大代表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差額比例實行差額選舉,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實行差額選舉。否則,選舉結果是無效的。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也就是說,如果某選區要選代表三人,那麼該選區就應該提出代表候選人四至六人。
55、選舉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時,按應選人數還是差額人數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多少名為限?
選舉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時,推薦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還是差額人數,選舉法沒有規定,但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每一選民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選民聯名推薦,均應按不超過本選區的應選代表人數提名。
根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各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總數,一般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總數的15%。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56、何時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選人?
根據直接選舉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或者增減。同時,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候選人名單。在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後,不應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選人。因此,代表候選人名單不宜過早公布,必須在選舉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截止日期之後公布,防止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在法定日之前還有選民聯名推薦候選人,造成被動。
57、選民怎樣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有三種情況:
①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的候選人,在規定的差額幅度內,也就是提出的候選人多於應選人數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經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直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②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也就是超過應選人數的一倍,在這種情況下,要在各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的基礎上,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實踐中採用這一方法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比較多,一般通過「三上三下」來確定。即:
首先,由選舉委員會匯總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經審查後按選區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選民小組討論(一下);其次,匯總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召開選民小組長或選民代表會議,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情況,並進行協商,縮小候選人範圍(二上);向選民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的情況和選民小組或者選民代表會議協商的情況,聽取選民意見(二下);然後,將協商情況和選民對協商結果的意見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上),按選區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下)。
③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即經過反覆討論協商,對正式代表候選人還不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時,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58、如何理解「較多數選民意見」?
對較多數選民的意見,不能理解為只是過半數選民的意見,或者只是推薦較多那部分人的意見,而應當理解為通過討論協商,結合代表結構比例要求,在相同情況下獲得相對多數選民同意的代表候選人,也即屬於較多數選民的意見,也可以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比如,某選區需要產生一名婦女代表,在幾名婦女代表候選人中,某位婦女代表候選人獲得較多數選民的同意,但在全部候選人中並不是較多數。此時,仍可將該婦女代表候選人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59、預選是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必經程序嗎?
預選不是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必經程序,是在特殊情況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一種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經過選民討論和協商後,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仍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進行預選。在以往的選舉實踐中,如果幾輪協商後,候選人名單仍多於法定最高差額比例時,選舉工作小組可以召集選民小組長等人員會議,通過徵求意見票的辦法,效果不錯。進行預選工作量大,選舉法對預選程序沒有規定,操作上有一定難度,因此在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時,要盡量通過討論協商使多數選民形成一致意見,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60、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何時公布?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61、法律為什麼規定要介紹代表候選人?
在選舉過程中,代表候選人是由各方面提名推薦的。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選民不一定都熟悉,特別是有些代表候選人平日從事的工作與選區選民直接接觸的機會不多,有很多選民對他們缺乏了解,尤其是在聯合選區,這個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選舉法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是完全必要的。通過宣傳、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可以使選民了解候選人,更好地進行比較、選擇,好中選優,選出滿意的人選。
62、如何對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進行介紹?
介紹代表候選人有三種渠道:①推薦者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這其中又有兩種情況:一是推薦時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介紹的主要目的是讓選舉委員會了解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如是否具有選民資格,是否能夠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二是在所提候選人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後,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以便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②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③選舉委員會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選舉工作的實踐經驗,介紹代表候選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介紹內容要充實,方法要多樣,使選民了解到真實情況。如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者可以在選民小組會上全面介紹候選人情況,向選民印發有關書面材料。②要嚴格執行介紹主體的規定。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以選舉委員會為主,輔之以推薦者介紹。③介紹代表候選人的工作在選舉日必須停止。
63、代表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活動如何組織?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因此,見面活動應當由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見面的具體方式可以採取座談會、見面會的方式。在見面時,選民可以提出一些以利於進一步了解候選人的有關問題,候選人可以根據提出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給予答覆。
64、代表候選人是否可以向選區內的選民自行發放宣傳資料或贈送禮品?
根據選舉法規定,對代表候選人介紹的主體是選舉委員會和推薦者,沒有規定候選人單獨開展自我宣傳介紹。因此,代表候選人本人及其他人員不得自行發放宣傳資料或贈送禮品。對代表候選人單獨開展自我宣傳等競選活動,要予以勸說制止。
65、為什麼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如果在投票選舉時進行介紹,就可能左右選舉人投票的行為,不僅會妨害選舉人真實意見的表達,而且也容易造成選舉秩序的混亂。因此,在選舉日當天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對於為了讓選民在投票時選擇方便,由選舉工作組放置的正式候選人照片、姓名、年齡、性別、職務、政治面貌等簡介,不在限制範圍。
66、公告在書寫、公布和張貼中應注意些什麼?
①直接選舉時的公告有:選民名單公告(一號公告),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告(二號公告),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告(三號公告),選民名單補正公告(四號公告),當選代表名單公告(五號公告)。
②公布公告要嚴格遵守四個法定時間:選民名單公告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告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公告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補正公告在選舉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③公告的書寫要注意把握:公告應按照樣張規定的格式進行書寫,也可以列印,文字要規範,字跡要清楚;公告上公布的名單要反覆核對,做到不錯、不漏、不重複;選民名單順序按選舉工作小組統一編排的選民小組順序號排列,臨時召集人的姓名,同時要列入所在選民小組的名單內;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名單經預選確定的,應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票數相等的,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當選代表名單應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當選代表名單公告要用紅紙書寫;公告上更改的名字要加蓋選舉委員會的校對章。
④公告張貼要做到:公告要公布在引人注目、易於閱覽、便於保存的場所;公告的紙張之間要蓋上騎縫公章;張貼的五種公告間不要相互覆蓋,即公告一、二、三、四、五並列張貼。公告公布後,要注意防止損壞。
七、投票選舉
67、投票前應該做好哪些具體準備工作?
①按選舉委員會規定的格式、印製選票。選票上的代表候選人的排列順序,應與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排列順序一致。
②為各投票站、選舉會場配備辦理註冊、發票、複核,解說、代書、聯絡等工作人員,並做好培訓工作,使每個工作人員都熟悉投票程序,明確職責和紀律。
③在投票選舉前,必須按選區的選民數和選民小組的分布情況,確定選舉會場或投票站,摸清委託投票的人數,準備好足夠數量的投票箱。在投票站張貼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選代表名額以及投票應注意的事項,為選民設立不受干擾的書寫環境。
④選票應按選民小組人數配齊,分組裝袋,並在袋上寫明小組的編號。由選民小組長統一領取選票。切忌多帶選票進入選舉現場。
⑤召開選民小組長會議,推薦監票、計票人員,進一步強調投票的注意事項,通知好各組的投票時間,組織好投票。
68、選民投票有哪些方式?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投票的場所主要有二種:①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時間、地點,參加投票比較方便。②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形式隆重、氣氛熱烈,是一種很好的宣傳教育方式。具體採取哪種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實際確定,但事先要向選民通告。
另外,因老弱病殘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參加選舉大會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
69、投票站和選舉會場應該做好哪些準備?
依照選舉法第三十四條和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在選民選舉代表時,各選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設若干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
①投票站的設置,應當以方便選民到站投票為原則,合理設置站點。投票站設解說處、發票處、寫票處、代寫處、投票處。解說處的任務是講解投票選舉的注意事項;發票處的任務是核對領取選票的選民數並發票;寫票處要給選民提供不受影響、秘密寫票的條件;代為寫票者要尊重委託人的意願。
選舉大會要注意選擇好場地,簡化不必要的程序。選舉會場設寫票處、投票處和計票處。
②投票站和選舉會場的編號。投票選舉前,選區選舉工作小組要對各單位、各部門設的投票站和選舉會場進行統一編號。會標可寫「上海市ⅹⅹ區(縣)第ⅹ選區第ⅹ投票站(或選舉會場)」。投票站或選舉會場的序號可以按順序統一編號。
③投票站和選舉會場的布置要求。環境布置要莊重熱烈,如插紅旗、掛橫幅、播放進行曲音樂等。為了便於選民投票選舉,在投票站和選舉會場要張貼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投票注意事項。
④投票站和選舉會場須備的用品。在投票選舉前應準備好投票箱、流動票箱、計算器、國歌唱片或音帶、藍印台、漿糊、包選票用的紙張、票箱封條、工作人員工作證、選民寫票用筆等。
⑤投票站和選舉大會的主持人,都必須由選舉委員會委派。各選區選舉工作小組首先要確定本選區需要設立幾個投票站和選舉會場,然後將各單位和各部門報來的投票站和選舉大會的主持人名單填表造冊,報經選舉委員會認可,由選舉委員會開具委派通知書;主持人憑委派通知書主持投票選舉工作。
70、設置流動票箱要注意什麼問題?
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對老弱病殘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投票的選民,設立流動票箱,接受他們的投票。
流動票箱作為選民投票的輔助形式,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①流動票箱應當設有監票人員和二名以上工作人員,並責成專人負責。行前必須由監票人員在投票站或選舉大會驗箱,加封。②注意尊重選民的民主權利。要向選民說明注意事項,選票發給選民後,選舉工作人員要主動迴避,不要圍觀選民填寫選票,以保證其在秘密狀態下寫票。投票也要選民親自進行,工作人員不要代投。③流動票箱在投票結束後,要送至投票站或選舉大會,在監票人、計票人員及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同時開箱,一併計票。對流動票箱,要嚴格管理制度。
71、一個行政區域內是否應當規定統一的選舉日?投票日期如何確定?
選舉日是選民投票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依法確定選民選舉法定年齡的截止日期,應當統一規定選舉日,以便進行選民登記,便於直接選舉的各個階段在某一區域範圍內按選區有計劃、有步驟進行。
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投票日期從選舉日起,一般為一至三天;特殊情況,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72、選民如何參加投票選舉?
根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選民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後領取選民證,並根據選舉委員會公告的投票日和投票地點,憑選民證領取選票,依法參加投票選舉。
73、什麼是選民證?
選民證是指經由選舉機構依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發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蓋有選舉工作機構印章的證明書。選民證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項內容。在選舉日,選民憑選民證進入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會場領取選票。選民證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
74、選舉可否採取舉手表決或者記名投票的方式?
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因此,直接選舉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不得採取舉手表決或者記名投票的方式。這也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保障公民表達真實意願的重要制度。
75、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同時投票時,應採取什麼方法?
對同時選舉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在投票選舉時,採取兩張顏色不同的選票,一次發票,分別填寫,一個票箱同時投票。投票結束後,將選票分檢,確認選舉有效後,將選票分別加封,並分別送達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所屬的選區進行統一計票。
76、選民在投票選舉中應注意些什麼?
投票選舉是選舉權利的直接體現,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投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投票人在進入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後,要了解投票注意事項,遵守各項選舉紀律。
②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字跡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蓋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
③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人的名額;要按規定辦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為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而成為廢票。
④根據選舉法有關規定,選民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還可以棄權。
投票人在拿到選票後,一是根據應選名額,在完全自願的原則下,選擇決定應選人,可以在選票上提供的人選中選擇,也可以在選票以外的選民中選擇。二是按規定的要求進行寫票。如贊成票,在贊成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反對票,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ⅹ」;棄權票,即對選票中所列候選人名單不作任何標記,既不表示贊成也不表示反對。三是對於選票上的候選人,選民可以按應選名額表示贊成,或部分贊成。也可以部分反對,或全部反對。四是對不投票的做法,選舉法並沒有明確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強迫選民投票或者追究棄權者責任,但可以引導選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不要在選票上亂寫亂畫。五是凡對選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選人名單畫「ⅹ」者,可另選其他任何選民。對另選的其他選民,須按規定將其姓名寫在選票的空格內,並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內畫「○」,即為另選他人。
⑤文盲或殘疾等不能寫票的,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寫,也可在投票站設立的代寫處委託代寫。委託別人代寫必須表明自己想選的對象,不能讓代寫人任意寫票。
77、選民因事外出,可否委託他人代為投票選舉?代為投票對委託人有何具體規定?
選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選民如果在直接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委託他人投票必須依法進行,應符合以下條件:①委託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如果口頭委託,委託無效。②被委託人必須是選民。如果委託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委託無效。③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否則無效。④委託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才有效。
78、怎樣確定選舉是否有效?
選舉是否有效,選舉委員會要嚴格依據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認定。①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②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過半數的選民包括直接參加投票的選民和依法委託代為投票的選民。對於選舉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兩個標準認定,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
79、如何確定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
選舉委員會對於當選結果的確認,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本選區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其中有兩種特殊情況:①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選不足,暫作缺額處理。
80、在什麼情況下應對候選人再次投票?在什麼情況下另行選舉?二者有何區別?
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且又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這時不要求必須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因為他們在第一輪投票中已經獲得過半數的選票,這一次投票只是確認誰的票數更多。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在第一次投票中未當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兩人。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再次投票和另行選舉是有區別的。再次投票是在獲得參選選民過半數的選票且得票相等的候選人超過應選名額,不能確定誰當選的情況下進行的投票選舉;而另行選舉是應選名額在第一次選舉結果中沒有選足名額,就不足的名額進行的投票選舉。
81、在什麼情況下應對候選人重新投票?重新投票與另行選舉有何區別?
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選舉。凡是在一次投票選舉中,開箱取出的選票總數多於投票人數的,應按選舉法第四十條規定,宣布這次選舉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則應組織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與另行選舉的區別是:①重新投票是全部選舉無效;而另行選舉是一次選舉的結果仍有不足名額,故就不足的名額進行的另行投票選舉。②重新投票仍應執行獲得參選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方能當選的規定;而另行選舉則是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82、在第一次投票中,候選人之外的選民得票多於候選人,在另行選舉時,是否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候選人之外的選民獲得票數多於候選人時,其能否當選?
根據按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原則,應當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如果出現候選人之外的選民在另行選舉中獲得票數多於候選人的情況,且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則應當確定其當選。如果候選人之外的選民在另行選舉中的得票數多於候選人,但沒有過半數,則不能當選;若超過半數,則確定其當選。
83、某區某鎮有一選區,選一名代表,正式候選人兩名。有選民230人,發出選票220張,收回選票210張,甲得贊成票99票,乙得贊成票105票,請問乙候選人已到半數,可以當選代表,不知對否?
①直接選舉時,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是指實際投入票箱的選票,而不是指發出的票數,某選區收回選票210張超過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
②在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則可以當選。乙得贊成票105票,未達到過半數,因此不能當選。在這種情況下,則應組織另行選舉。
84、選舉完成後,結果何時宣布為宜,可否推遲一二日宣布?
選舉結果於該選區投票結束的當日或者次日向本選區的選民宣布,當天宣布選舉結果確有困難的,可以推遲一二日宣布。報經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有效後,張榜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85、對破壞選舉的行為怎樣進行制裁?
為了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他人的干擾和支配,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公正性、權威性,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切實防範和及時處理破壞選舉的行為,嚴禁賄選,嚴防家族、宗教勢力干預和操縱選舉,嚴懲黑惡勢力干擾破壞選舉。
選舉法第五十二條對制裁破壞選舉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對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對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依照選舉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處理。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對破壞選舉行為的懲處分三個層次: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②對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③對於違反紀律的行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於以違法行為當選的,當選無效。
86、處理選舉中的違法行為,要掌握哪三個界線?
處理選舉中的違法行為,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掌握好三個界線:①罪與非罪的界線。涉及選舉的犯罪,包括妨害選舉罪和打擊報復罪,其中賄選的認定較複雜。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際交往擴大到賄選,也不能讓真正的賄選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②違法與違紀的界線。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違紀要承擔紀律責任。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來說,違法也構成違紀,要同時承擔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③故意違法與工作過失的界線。在選舉工作中,有的為了某種目的,故意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而有的則是因工作失誤、粗心大意而造成錯發選舉文件、錯報選舉票數等問題。兩者之間有本質不同,應當區別處理。
87、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要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代表有無選舉權利,是否獲得法定的當選票,是否採用了差額選舉的辦法,投票是否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等。至於審查發現當選的代表確有違法犯罪行為,不適宜當代表的,可以由原選區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罷免。
附錄:
關於本市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
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上海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本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於選民登記問題
1、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分離的本市人員,選民登記採取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相結合,以在居住地進行登記、參加居住地選舉為主。如本人要求參加戶籍所在地選舉,也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2、有工作單位的本市人員,選民登記採取單位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相結合,以在單位進行登記、參加單位選舉為主。如本人要求參加戶籍所在地選舉,也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3、協保、內部退養、休長期病假、停薪留職等離崗職工,一般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居住地選舉。如本人要求參加戶籍所在地或者現聘用單位的選舉,也可在戶籍所在地或者現聘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4、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分離的企業,其職工選民登記採取企業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相結合,以在生產經營地進行登記、參加生產經營地選舉為主。如企業要求參加註冊地選舉,也可在註冊地進行選民登記。
5、符合選民登記條件人數超過四十人的企事業單位,其職工可以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選民人數不足四十人、不能單獨編劃選民小組的單位,其職工一般在其單位所在地集體辦理選民登記,由單位所在地的選區統一編劃選民小組,參加單位所在地選舉。如本人要求參加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選舉,也可在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6、本市大中專院校設有校本部和分部的,校本部的師生一般在本部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分部的師生一般在分部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7、選舉期間不能回滬參加選民登記的本市人員,可委託本單位其他選民或者有選舉權的親屬代為登記。
出國出境一年以上未歸的本市人員,不進行選民登記;在選民名單補正公告之前回滬的,予以登記。
8、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其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9、被收容教育或者強制戒毒的本市人員,在收容教育、戒毒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10、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現正在緩刑、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的,以及被收容勞教現正在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讀的勞教人員可在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刑滿釋放人員,持有申報本市戶籍證明的,在戶籍申報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
二、關於選民資格審查問題
1、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案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需要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決定;屬人民檢察院自偵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正在被起訴、被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需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以上決定,應當向本人宣布。
2、被判處有期徒刑現正在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假釋的罪犯的選民資格審查手續,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3、被收容勞教現正在所外執行、所外就醫、試工、試讀的勞教人員的選民資格審查手續,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4、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因發現漏罪或者重新犯罪,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監獄報駐監檢察部門,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並向本人宣布。
5、對因身份不明,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在所內作案的勞教人員,需要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由勞教所報駐所檢察部門,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並向本人宣布。
6、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對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勞教人員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選民資格審查工作,應當抓緊進行,決定通知書必須在各區縣、鄉鎮選舉日的五日以前送達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對新收押的人員的選民資格審查手續,也應做到及時辦理。
三、關於選民資格轉移問題
根據本次選民登記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情況,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在進行選民登記時,不需要辦理選民資格轉移手續。其選民資格,由相關區縣、鄉鎮選舉工作機構進行聯繫、核對和備案。
上海市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
20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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