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共同遺囑現實需求碰撞法律尷尬

共同遺囑現實需求碰撞法律尷尬

( 2015-09-13 )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關注

  漫畫/高岳
  □ 本報見習記者 周宵鵬  一想到自家在「城中村」拆遷改造中分得的3套住房,家住河北省石家莊市的江老太夫婦不僅不高興,而且頗為百年後子女如何繼承苦惱。前不久,江老太夫婦聽別人說夫妻可以立共同遺囑,既能保障一方去世後另一方的生活,也能讓子女按遺囑繼承財產,於是老兩口趕緊找律師諮詢,可得到的答覆卻是「不鼓勵,請謹慎」。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法治觀念也在不斷提升。為了避免老人離世後子女為了遺產產生紛爭,甚至親人反目成仇、家庭支離破碎,越來越多的老人選擇在生前立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明確的分配。同時,為了健在一方的晚年不受影響,眾多白髮夫妻立下共同遺囑。  然而,儘管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但由於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地位卻十分尷尬,由此產生糾紛的解決結果也各不相同。在現行繼承法沒有得到修訂之前,法律工作者及法學界對待夫妻共同遺囑的態度仍十分謹慎。合立遺囑互相繼承  因「城中村」拆遷改造,石家莊市的東崗村搖身一變,成為高樓林立的東崗怡園生活小區,原村民每戶最少分得兩三套住房。隨著房價不斷飆升,很多老年人陡然坐擁數百萬房產。財富增長的同時,子女在老人過世後為爭財產上法庭的事也多起來,如何分配房產儼然成為一些老年人難以向外人道出的心病。  事實上,正像老人們擔心的那樣,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價逐年升高,不動產成為家庭財產的重頭,房子自然成為很多家庭遺產爭奪的核心。今年年初,河北首個關注公民遺囑的公益項目「燕趙遺囑庫」開始運行,對60周歲以上老人免費提供遺囑書寫指導、登記保管等服務。數據顯示,「燕趙遺囑庫」目前保管的遺囑中,98%以上涉及房產問題。  家住該小區的江老太夫婦分到3套大小不等的住房,加上原單位分的一套房,共有4套住房。兩位老人有一兒一女,均已成家,有一個孫子,女兒還沒有生育。目前,兩套房子兒女各住一套,江老太夫婦自住一套,另一套對外出租。面對生老病死的自然規律,老夫妻有一位先走了,另一位如何生活?房子如何分才不至於將來子女鬧矛盾?70多歲的老兩口開始發愁。  同樣居住在東崗怡園小區的李老太年近八旬,老伴在世時兩人將房子分給兩個兒子,辦理了過戶手續,並把第三套房子賣掉,錢也分給兒子。老伴過世後,由於對房產和其他財產分配有意見,兩個兒子鬧起矛盾,誰也不願贍養李老太,老人只能輪流在兩個兒子家居住,並且還得自己掏生活費。  河北省總工會公職律師賀耀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不少老人出於避免子女在贍養方面發生糾紛,或者為子女避稅等原因,會把自己的財產提前分配,這種做法有一定隱患。現實生活中,父母若提前將房產等過戶給子女,一旦日後子女未盡贍養義務,老人很難保護自身權益,甚至失去棲身之所。  如果提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為了自己的晚年生活,還得同時和子女簽訂一份贍養協議,這無疑會影響到一家人今後的生活。鑒於此,江老太夫婦不打算在自己生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  商量無數次後,老兩口最終決定共同立下遺囑,大意為夫妻共同決定,先過世一方,把自己的遺產全部給在世的一方;倆人都過世後,房子才過戶給子女。除子女現住房歸各自所有外,其他兩套住房,給兒子一套。女兒如有子女,另一套住房就給女兒;女兒沒有後代,房子就給孫子。但是,女兒仍有權將此房出租,租金收入用來貼補家用,直至女兒過世。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兩個人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賀耀弘表示,江老太夫婦的共同遺囑中,夫妻相互指定對方為本人的繼承人,待兩位老人都過世後,子女再按夫妻的共同遺囑內容繼承財產。  賀耀弘介紹,這是近年來夫妻共同遺囑中最常見的一種,其他兩種分別為:夫妻之間互相指定對方為本人的繼承人,後過世者可自主處理全部財產;不約定夫妻之間的繼承內容,只共同約定雙方均過世後的財產繼承內容。此外,由於再婚夫妻均擁有各自的財產,也各有自己的子女,再婚夫妻之間的共同遺囑一般約定,丈夫同意妻子的子女繼承繼父的財產,與妻子也同意丈夫子女繼承繼母的財產,兩者互為條件。法無明文糾紛增多  目前,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訂立遺囑的現象,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共同遺囑卻沒有明文規定,理論研究上也少有涉及,當共同遺囑出現問題時,實務操作上沒有明確依據,往往很難處理。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根據遺囑的形式要件所作出的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大分類中,共同遺囑並未在列。而在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遺囑公證細則》第15條則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在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對共同遺囑持承認態度,但對其辦理則限定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上位法繼承法中並未明示或者單列共同遺囑為一特別的遺囑形式,下位法《遺囑公證細則》中卻明確其操作細則,共同遺囑就此處於一個尬尷的法律地位。  同時,由於共同遺囑人的生存時間有的相差不多,有的卻相差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現實生活中會發生諸多變化因素,想要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的要求約定明確的「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實際上是相當困難的。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官介紹,由共同遺囑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且在處理時面臨著認定難、調撤難等問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夫妻兩人訂立共同遺囑後,一方去世,另一方想變更、撤銷遺囑內容。  江蘇揚州的張某、魏某夫妻於1998年立下共同遺囑,二人百年後自住的三居室住房歸兒子所有。丈夫張某去世後,兒子對其母魏某不關心、不照顧,實際由女兒照顧魏某生活至去逝。魏某生前修改了夫妻共同遺囑,改為由女兒繼承該房屋。2004年魏某去逝,兒子和女兒為爭房產打起官司,法院審理後認為魏某修改過的遺囑有效,判決女兒繼承六分之五的財產份額,兒子只繼承六分之一的財產份額。  糾紛解決了,但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和撤銷、修改條件,法院判決並未作出明確的判斷和說明。值得注意的是,在這起案件中,前後兩份共同遺囑都經過了公證。然而,由於相關糾紛的增多,出於規避公證執業風險的考慮,公證機構目前一般不會對夫妻共同遺囑進行公證。  此外,由於對「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這一問題的認識不一致,尤其是對健在者能否變更、何種條件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具有爭議,相關案件即使進入司法程序,判決結果也有不同。  2004年,山東日照的盧某、牟某夫婦共同訂立一份公證遺囑,明確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夫婦倆均死亡後,兩處房產分別由一子一女繼承。2007年,丈夫盧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牟某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上述遺囑,遂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糾紛,牟某將子女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牟某撤銷遺囑的行為合法有效,因遺囑已被全部撤銷,故牟某請求按照遺囑繼承,並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無合法依據,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過程中,法院認為,夫妻共同遺囑情況下,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為遺囑繼承人,其無權撤銷、變更共同遺囑中已生效部分。盧某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牟某作為遺囑的繼承人,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判決確認牟某繼承盧某遺留的房產份額,取得整個房產物權。  「允許健在一方擅自變更或撤銷共同遺囑,則違背了意思表示一致原則,有可能損害指定繼承人的利益。」石家莊中院該位法官表示,鑒於糾紛多發,不鼓勵市民設立共同遺囑。符合需求呼籲修法  儘管存在諸多法律問題,但夫妻共同遺囑確實具有現實需求。「燕趙遺囑庫」公布的數據顯示,立遺囑人配偶健在的人群中,大約50%的人將主要財產留給配偶而非子女。「這主要是為避免自己去世後,兒女贍養老伴時出現怠慢現象。」該項目創始人律師王亞瓊表示,很多老人在立遺囑過程中,會首先明確老伴的權益。  現行的繼承法已通過30年,此間,中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人們手中的財富大量增加,財產權利的方式逐漸多樣化,這部我國目前實施最久而又沒有進行過修正的民事法律,已明顯無法滿足現實的需求。但是,其中是否需要加入共同遺囑內容,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還存在分歧。  對共同遺囑持肯定態度的人認為,既然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這種共同遺囑的模式,法律即應當做出正面回應以肯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反對的人看來,出於利益平衡和減少糾紛的選擇,應該讓繼承立法簡單明了,明確禁止夫妻共同遺囑。還有一些人持折中意見,認為應該有限度的承認共同遺囑,並依法對其進行限制規範。  事實上,目前世界各國法律對於共同遺囑的規定也各不相同,甚至同為一種法系的不同國家對共同遺囑也持完全相反的態度。由於被認為極有可能限制後亡者變更、撤銷遺囑的自由,違背遺囑自由原則,共同遺囑在諸多國家遭到禁止。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積極倡導修改繼承法,在他看來,我國在繼承法施行前,在現實生活中就大量存在共同遺囑,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也承認共同遺囑。但立法對此沒有規定,以致於司法實踐對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意見不一致,出現差誤。  楊立新建議,繼承法在修改時應對共同遺囑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有條件地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即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遺囑承認其效力,對其他的共同遺囑不予承認。如果對夫妻共同遺囑完全不承認,對這些人的遺囑在事實上宣告無效,他們自主處分自己遺產的意志就沒有得到保護。  從我國的傳統認識和繼承習慣上來看,在家庭生活中,父母一方過世,子女一般不會急於分割父母一方的遺產,否則有違孝道,父母雙方均死亡後才進行遺產分割。父母訂立共同遺囑與這種慣常做法是相符的。  賀耀弘表示,夫妻雙方通過共同遺囑對過世後的財產進行安排分配,基於雙方的協商合意體現在同一份遺囑當中,不僅可使夫妻中健在一方的生活不致因此受更多衝擊,而且也有利於簡化遺囑設立程序。  「共同遺囑本身確實有利有弊,當人們的遺囑法治觀念不強時,則表現出弊大於利;在繼承法制健全、人們的遺囑法律水平提高時,則會利大於弊,」賀耀弘說,「面對種種煩惱,何以解憂,惟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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