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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檢討

彭宇案檢討

「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那麼應該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做好事,那麼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陪同去了醫院。因此,這些行為是與情理相悖的。」法官以個人「經驗法則」推理出來的「人性惡」,使得彭宇案的判決摧毀了「路見危難,援手相助」的傳統美德

法治周末記者 李秀卿

持續發酵5年、被輿論反覆解讀的南京彭宇案最近又有了新的說法。龍年春節前,南京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首次以官方名義披露了這起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典型案件的情況,並指出,公眾和輿論所認知的是被誤讀的彭宇案。

劉志偉說,彭宇的確與另一位當事人徐壽蘭相撞,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沒有問題,但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在判決書中運用經驗法則進行的推理,例如「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等不當的分析,「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由此不斷升溫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從彭宇案發生至今,其他地方陸續發生了多起攙扶摔倒在馬路上的老人卻惹禍上身的事件,由此被冠以「天津彭宇案」、「鄭州彭宇案」等說法。廣東佛山「小悅悅」被車軋過卻被路人漠視,被視為彭宇案所引發的負面社會影響最嚴重的一次公共道德危機,舉國輿論嘩然,甚至引起了國外主流媒體的關注。

那麼,2006年11月20日上午,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彭宇是否撞了徐壽蘭並導致其受傷?恐怕真相已無法完整還原。現在回頭全面審視彭宇案,真相對當事人來說固然重要,但學界更為關注的是此案是否伸張了社會層面上的「一般正義」;一審法院在證據認定上的瑕疵,特別是主審法官運用所謂的「經驗法則」對「人性惡」的主觀推定,能否通過相應的司法程序予以矯正,才是本案最根本的問題。

證據認定出了問題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06年11月20日上午,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駛進南京水西門公交車站,徐壽蘭準備乘坐後面那輛83路車,在行至前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彭宇恰好第一個從後門下車。徐壽蘭摔倒並受傷,彭宇發現後將其扶至旁邊,稍後與聞訊趕來的徐壽蘭的親屬一起,將徐送往醫院治療。

徐壽蘭與彭宇在是否相撞的問題上各執一詞,兩人先後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1月,徐壽蘭向鼓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彭宇賠償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根據劉志偉向媒體披露的情況,2007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說彭宇是做好事,而只是表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主審法官王浩後來在判決書中推理說,彭宇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說自己是做好事,如果真是見義勇為,那麼在庭審之前或第一次庭審時就應該提出,所以彭宇的陳述時機不能令人信服。

這次庭審之後,法院前往當初接警的城中派出所調取報案材料,派出所告知當時的筆錄已經丟失。主審該案的法官王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他讓兩個經辦民警仔細回憶主要事實尤其是他們是否相撞的問題。「結果他們說彭宇當時說是和徐壽蘭相撞了,但不是他撞的原告,而是原告撞他。」王浩說。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在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的答辯與第一次庭審有所變化,他承認的確與人相撞,「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徐壽蘭扶起來出於什麼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

第二次庭審結束後,城中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了由原告的兒子用手機拍攝的被告報警後在公安部門所做筆錄的電子文檔,同時稱由於辦公室裝修,丟失了彭徐當初的報案筆錄。該電子文檔為照片形式,顯示製作時間為2006年11月21日,即事發後的第二天。根據該電子文檔的記載:被告在派出所的筆錄中陳述,當時自己是因被徐老太撞了的事情到派出所的;事發時,被告第一個下車,剛下地面,就轉身向車尾方向看是否有21路公交車,突然感覺左胳膊被撞了一下,回頭髮現原告已倒在被告身前。

7月6日第三次開庭前,彭宇向法庭申請開放對記者的旁聽和採訪。庭審期間,原被告對雙方是否相撞的問題存在嚴重分歧。更微妙的是,徐壽蘭的兒子也是當地警察,事發當日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將兩人的詢問筆錄丟失,卻拿來一個筆錄的電子文檔,因此引發了媒體的想像和批評。

在這次庭審中,雖然原告的兒子所拍攝的電子文檔照片內容的真實性得到了當初經辦案件民警的確認,但彭宇對這份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為它無法與原件核對,且很多話都不是他說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彭宇申請出庭的證人陳二春表示,他沒有看到徐壽蘭摔倒的過程,只看到了彭宇上前攙扶原告。這樣的證人證言對於證明事實真相顯然沒有實際意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徐壽蘭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應當承擔完全舉證責任,而被告彭宇無需自證清白。但縱觀本案,原告方並沒有強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自己被彭宇撞傷。

儘管如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認為,本案仍有可供查明事實的證據,法院對事實認定之所以引起爭議,與法官未能充分運用證人證言這一證據方法有關。

張衛平教授分析,雖然在判決書中出現的證人只有一個陳二春,但第一個接到報案的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民警、最初處理這起糾紛的沈某,是最重要的證人之一;原告的兒子潘某事發時接觸過原、被告,也是重要的證人之一。

此外,如果法官要判斷彭宇對那份電子文檔的質疑,需要查明筆錄原件丟失的情形,派出所的其他人也是該事實的證人,如筆錄是由誰保管的,裝修是如何影響筆錄保存的等。

從判決書上看,沈某和潘某並沒有作為證人出庭接受詢問,法官只是對沈某做了一個調查筆錄,法庭自行提取的調查筆錄也未在法庭上接受質證。「如果對本案中重要證人進行充分的法庭詢問,可能會使真相更加明了。」張衛平教授說。

同時,彭宇的前後陳述也有矛盾之處。存在爭議的電子文檔的記錄和彭宇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審時的陳述,均表明雙方發生了相撞的事實。只不過彭宇認為不是自己撞了徐壽蘭,而是徐壽蘭撞了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分析,這個陳述至少表明雙方有接觸,但後來彭宇又推翻了之前的「自認」,轉而否認兩人相撞。

湯維建教授說,按照證據規則,一方當事人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進行「自認」,那麼對方就不需要舉證;撤回「自認」應該有合理的理由,但彭宇並沒有作出解釋。

與刑事訴訟的嚴格證據標準不同,民事訴訟採取的是優勢證據原則。「應該說,到此為止,徐壽蘭已經佔據了證據上的優勢,法官完全可以作出對彭宇不利的判決,沒有必要通過推理進一步說明。」湯維建教授說。

經驗法則推理「人性惡」

或許一審法官感覺徐老太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彭宇將其撞傷,而又不想簡單駁回訴訟請求或者認定彭宇撞傷徐老太。於是,一審法院放棄了在證據上進一步核實的努力,將主攻目標轉向了對人性善惡的推理,試圖以此來確認本案的責任承擔者。

擔任審判長的鼓樓區法院法官王浩一改中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判決不說理的做法,讓思維「插上想像的翅膀」,運用「經驗法則」對彭宇行為的善與惡展開了大膽的推理。

對彭宇到底是撞傷徐老太還是見義勇為的關鍵問題,由王浩起草的判決書推理說:「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那麼應該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做好事,那麼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陪同去了醫院。因此,這些行為是與情理相悖的。」

正是這種完全基於人性惡的主觀推斷,一審法院、特別是主審法官王浩遭到輿論的猛烈抨擊,不少評論甚至認為,正是這份荒唐的判決,瞬間摧毀了中國人的公共道德意識!

對此,張衛平教授說:「審理法官的『常理』是,如果『僅僅是好心相扶』就不是見義勇為做好事。做好事原本就是沒有界限的,人們所處的環境、心理差異,對存在、幸福、快樂、人生價值、信仰的認識、理解的不同,使得人們做好事的方式、程度都會有所不同。之所以稱之為『做好事』,往往就是行為人與獲得利益的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否則就不是做好事,而是一種義務性、回報性行為。有的人可能僅僅將其送往醫院,有的人可能留下照顧,也有的人可能繼續給予患者經濟上的資助,這些都是有可能的。」這位知名學者據此認為,法官依據自己所謂「經驗法則」的推定,與正常的社會情理相悖,其正當性存在疑問。

而對於彭宇為徐壽蘭墊付的200元醫藥費的性質問題,判決書同樣給出了推定的結論:如果是「借款」,那麼雙方應該是熟人,因為陌生人之間不會貿然借款。「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因而確認這200元屬於彭宇撞人之後賠付的醫藥費。

「由於法庭對彭宇『見義勇為』『做好事』的動機表示懷疑並予以排除,於是『不相識的人之間不會貿然借款』的常理也就自然成了推定不是借款,而是賠償款的經驗法則。」張衛平教授分析說,「法官試圖使用常理、社會情理等經驗法則來推定未知的事實,並將其寫進判決書,這對嘗試改革傳統判決書有積極意義。但本案法官所運用的『常理』似乎與社會提倡的道德相衝突,在司法和道德上人為地製造了矛盾和對立。」

面對法官由彭宇事後作出的一系列善意行為推定出來的「惡」,湯維建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說,英美法系國家有一個普遍適用的證據排除規則:不能用當事人進行搶救、補救或彌補的行為作為不利於其的證據。「例如你駕車撞上了一個行人,然後把他送到醫院搶救,搶救的行為不能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來使用,相反,這種事後的補救行為是受法律鼓勵的。」

「法律追求的不僅是客觀真實。當追求客觀真實和法律的正義價值取向相矛盾的時候,法律要犧牲客觀真實,保全法律的正義價值,例如鼓勵人們見義勇為,鼓勵人們事後採取補救措施。」湯維建教授特彆強調。

這裡的客觀真實自然是彭宇有沒有撞傷徐老太。「如果徐老太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彭宇撞傷,法院寧可判決徐老太敗訴,駁回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可能讓徐老太受冤屈,客觀事實被淹沒,但是法律鼓勵了一種行善的社會風尚,正義的價值取向得到了保護。」湯維建教授說,「如果真相能恢復,客觀結果可能真是彭宇撞傷了徐老太,但法官判決理由的推理闡述是有問題的,迷失了價值的方向。」

正是在證據較為模糊的情況下,法官用「經驗法則」將人們的思維引向了另一個極端。「你作出了不利的解釋,你顧全的是個別的正義,犧牲了一般的正義,否定了一般人的行為模式,是用惡的邏輯推及善的行為。」湯維建教授說。

最終,一審法院在認定彭宇撞傷徐老太的基礎上,判決彭宇承擔40%的責任,賠償徐壽蘭4.5萬元。

儘快啟動再審程序

彭宇和徐壽蘭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分別提出上訴。據知情人士透露,由於一審判決受到媒體的激烈批評,江蘇省有關領導提出「和諧」處理的要求,江蘇省司法機關據此制定了以調解為原則的方案,並多次開會研究。

同時,南京市中院在受理上訴後積極進行調查,並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經過了種種努力,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當時,南京市中院一位負責人告訴媒體:「和解書上明確要求,賠多少錢都不要公開。有媒體披露和解協議規定彭宇賠償10%責任,一萬多元錢,這個消息是不準確的。」

就這樣,雙方和解協議的內容一直秘而不宣,使得這起引發了強烈社會反響的案件,就像一隻沒有演奏完的曲子戛然而止,留給媒體和公眾的,只有一審判決不可思議的推理。之後,人們將「天津彭宇案」、「鄭州彭宇案」、「小悅悅案」等多地發生的「見危不救」的道德冷漠事件,一律歸咎於彭宇案件的惡劣判決,它成了司法阻止公眾行善的一個黑暗的符號。

直到2012年1月中旬,南京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才向媒體披露了和解協議的大概內容: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劉志偉說,對於和解結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後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彭宇案的來龍去脈終於遮遮掩掩地展現在公眾面前,此時離該案發生已有5年之久,鼓樓區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王浩也被調離審判崗位。但是,一審留下的那個足以顛覆社會正義觀念的判決仍然未能得到糾正。

對於雙方和解這一結果,湯維建教授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民事案件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但考慮到一審判決帶來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不管是調解(和解)還是判決,都應當對一審判決作出評價。

儘管輿論像猜謎一樣議論了四五年,但和解書至今沒有公開,在南京市中院的網站上,法治周末記者也沒有搜索到關於彭宇案的任何法律文書。對於一審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書中是否已經更正?是否有新的證據補充?對事實的認定是否發生變化?這些問題依然是個謎。

「只要不是涉及個人隱私,調解(和解)和判決都應該公開。」湯維建教授認為,一個更有司法智慧的做法是,一審判決產生的問題,在二審也用判決的形式來糾正,而不是用和解且保密的方式應對公眾。

張衛平教授也認為,該案二審最合適的辦法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樣,一審法院就可以通過慎重地重新展開訴訟程序,糾正原判決中的不足之處。

對於一起演變為複雜公共事件的民事糾紛案件,通過司法程序、以法律的方式解決,比行政化的處理方式來得更合理,這是兩位學者共同的觀點。

「當地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對該案正本清源。」湯維建教授說,「有問題的判決應該用判決來糾正。新聞發布會、官員發言等,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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